信任研究中的文化制度分析范式--兼论公益合作关系中的信任_现象学论文

信任研究中的文化与制度分析范式——兼谈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合作关系论文,文化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迅速,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变量,是政府职能的转变①。正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政府的职能将发生新的转变和政府履行职能的形式将发生全新的变化,其中表现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一种变化,是要推动和建立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这种公共非营利的合作关系、表达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的策略性安排,及其落实这一策略性安排的“外包制”的市场机制②,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将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事实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政府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部署,出台了一些文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像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山东省民政厅还印发的《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运行路径;也更明确地表明了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的形式、路径和机制的决心。

      毫无疑问,要成功地落实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除了政府出台规范性的指导文件用来规范政府招标购买即“外包”公共服务的程序、规范社会组织的建设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第三方评估等专业活动之外,还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社会条件,如要有一个热心于公共参与的市民社会,因为在这样的市民社会中,才会发展出真正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可以盈利的组织,但盈利不是其提供服务的最终目标;真正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以服务供给本身为目的的;而通过服务所获得的盈利,最终将用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改善,如购买更多更好设备、聘请更多更专业服务人员,动员和组织义工从事公民参与活动,以扩大服务内容和范围等等。

      因此,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政府是否能选择到合适的合作伙伴,以便形成良好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事项。合适的合作伙伴需要具备一些独特的品质,如专业化或职业化的品质、非营利的品质,但更为重要的一种品质,则是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

      纵观信任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领域主要的研究范式大概能整理为三种,即理性主义的范式(rationalist theories of trust),文化/制度的信任理论(culture/institutional theories of trust),及“权当”取向或过程取向的理论(as-if or process approach to trust)③。理性主义的信任研究事实上将信任归结为可信性,归结为一种理性的能力,即获取信任对象可信性的理性能力;但明显的是,不管理性能力有多强,任何人都无法穷尽信任对象可信性方面的所有信息与知识。信任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无法依靠理性能力完全排除互动关系中的种种不确定性;悬置这种不确定性的能力,并以积极的态度投身于相互信任的互动关系中,便成为了“权当信任”(as-if trust)④或过程取向的信任研究范式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与理性主义信任研究和“权当”信任研究或过程取向的信任研究不同的是,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试图用文化或制度取代人类的理性能力或悬置能力,强调的不是行动者个体的理性算计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得有关互动对象可信性的知识作为信任及信任关系的基础;相反,这种取向的信任研究侧重行动者身临的文化与制度因素在信任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作用。可以说,信任研究的理性主义取向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在文化/制度取向这一解释框架这里,转换成了方法论上的集体主义——行动者身处的文化/制度/脉络这种非个人的属性,为行动者提供了相互信任的信心。

      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可以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不同的机制,表明文化、制度的因素,如何为行动者提供信任的基础。

      1.“自上而下”的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

      对自上而下的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所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理论,是那些发端于效仿自然科学的社会理论,即孔德、涂尔干的学说,以及后来接受了韦伯、涂尔干影响,并最终倒向涂尔干主张的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其中,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最为典型地说明了作为行动系统的社会,以及构成社会系统的成员,即行动者——在帕森斯那里被称为“角色”——的行动,以及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在解释社会结构这个概念时,帕森斯把所有的社会角色都化约为两种,即“我”和“他/她”。每个角色都有权利和义务,权利指“我”对互动对象,即“他/她”发生某种特定行动的期待;而义务则指“我”对互动对象的权利——“他/她”对“我”的某种特定期待——的反应。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丈夫的权利与妻子的义务是对应、互补的——他/她们在互动过程中就会形成稳定的模式化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即占据不同社会地位因此扮演着不同社会角色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如师—生、医—患之间,都有显著的互补关系,社会整合、社会秩序就是可能的、现实的;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在帕森斯那里被定义为角色之间的模式化关系也就实现了。因此,重要的是,模式化的角色行为需要相关的规则、规范等角色脚本(script;scenario),对社会规范的合理化证明需要价值来承担,而特定的价值取向,在帕森斯看来,只会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角色的行动,角色之间的互动以及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在终极意义上都是由文化支配、决定的。因此,有学者称帕森斯的角色行动理论乃是“文化傀儡”的理论,可以说点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关键穴位⑤:社会成员在微观层次上开展的日常活动,都是由宏观文化所决定的⑥。明显地,这种对行动的理解,是自上而下的——由高到低,这个顺序可以安排如下:文化、价值、规范、规则、角色扮演(行动)。

      按照帕森斯及其他现代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信任和信任关系的根据和原因,必须在该社会特定的文化、制度中寻找。就是说,如果社会中存在着与信任相关的文化、制度,这些文化/制度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使行动者对其所处的环境和脉络、对他人在特定脉络中的互动方式和性质,具备足够的信心,并由此促发信任及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形成。总之,行动者的行动总是由文化来说明的。

      福山⑦的信任研究把信任这种社会美德当作了自变量,用来解释特定社会的经济表现和成就这一应变量。他区分了高信任文化(high trust culture)和低信任文化(low trust culture)两类社会,把德国和日本归为高信任社会,把中国、意大利南部、韩国和法国归为低信任文化社会,而把美国归为由高信任文化转变为低信任文化的一个特例。在他看来,采用专业管理制度的大规模现代公司只能在德国、美国和日本出现,是因为在这些社会里存在着一种珍贵的社会美德,即信任;而在中国、韩国、意大利南方及法国,由于低信任文化的存在,因此绝无可能自发地出现大规模经济组织;仅有的大企业也需国家的强力介入才有可能出现。可以发现,在福山那里,他把宏观上的信任文化当作了既存事实,而没有具体解释这种信任是如何产生的。但是可以推论的是,如果要解释在微观层面上的人际信任的话,则可用信任文化做最后的依据。

      而普特南(Putnam)⑧谈及的信任,是被当作社会资本的一个要素来看待的。在他看来,合作、互惠和信任等社会资本,是意大利北方摆脱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途径,而意大利南方正缺乏这样的社会资本,因此政府绩效和经济表现,都不如意大利北方。在解释信任的时候,他借用了合作这个因素,而形成合作的前提条件,在他看来,是在北方存在着一种所谓的公民传统(civic tradition),或说合作的文化。因此在他看来,摆脱集体行动悖论的有效途径,不见得是霍布斯主张的第三方,即国家的强力介入——依靠国家强制,使在个人层面上原本无法实现的相互信任成为可能。按照普特南的想法,传统文化产生了合作,合作导致信任的形成;因此,鼓励人们参与社团的活动就成为信任形成的有效途径。由于普特南强调了合作对信任的作用,参与自愿社团这类合作活动就被视为信任的源泉。由于普特南把基层的社团活动视为信任、互惠得以形成的机制,因此,有学者把普特南的解释框架当作是“自下而上”的(bottom-up model)模式⑨。但从整体上看,由于他把公民传统这一文化因素当作了解释社会资本的自变量,因此,他的解释框架应该还是属于“自上而下”的。这种解释的一个限制是,普特南几乎是在用信任解释信任;就是说,有一种促发信任的合作文化传统,便有信任关系形成的可能。这种限制,在“自上而下”的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中,几乎都无法避免。

      在茨托姆普卡⑩(Sztompka)折衷主义的信任研究里,理性的行动者有关信任对象的“可信性”判断,是受心理学主义的“信任冲动”(trust impulse)和文化/制度两种力量的双重影响的,该理论提到了文化/制度在信任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他看来,信任文化作为集体的积极经验的历史积累,对人际信任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再比如,民主政体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对民主制度的信任,并容易形成自上而下的信任转移/传递,使微观层面上的人际信任成为可能。这种看法,是典型的对信任的自上而下的文化解释。但有时候他表现得有些摇摆不定。由于他整体上采取了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因此,文化/制度的因素,在信任的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只是起到了行动者在进行理性计算时所必须参考的参数的作用。

      文化/制度之所以能在建立信任关系过程中发挥作用,原因在于文化或制度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确定的外部环境,使行动者无需再去探究互动对象的可信性,以便获得对他人的信心,建立信任关系。可以说,自上而下的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最多只是在文化和制度上为行动者提供了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并部分地解释了信任。但是,这种取向似乎是在说,一旦有了信任的外部环境,信任就能自动形成了。严格地说,这样的解释不能算作真正的解释,因为,需要进一步推敲的是,信任文化,不管是高还是低,如果用这种框架解释人际信任,还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问题是:信任文化如何影响到日常生活中的信任,如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信任的自上而下的文化解释中,没有回答这样的提问。

      2.“自下而上”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

      “自下而上”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与“自上而下”解释框架所做的假设是一致的,即信任的基础不是个人的“可信性”,而是行动者所在的文化环境/制度;或说个体行动者对其所处的文化环境的信心,是信任的基础。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自上而下”的解释框架相信,只要在特定的社会中存在着与信任相关的文化/制度/规范,信任的产生几乎是由于社会化和社会控制的机制而得到保证的;这样的信任,或多或少带有些强迫的意味。而在信任“自下而上”的文化/制度解释框架内,由于引入了现象学“自然态度”概念,文化与制度的社会形成首先得到了说明,并进而说明文化/制度如何为行动者提供了一个“共享世界”;由此,文化/制度对信任的基础意义就变得十分明显和牢固了。所以说,“自下而上”解释框架内的信任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解释框架内信任概念所具有的强制特征;而“自愿性”本就是信任这个概念的自然属性。

      (1)现象学社会学的启示。关于社会世界的现象学理论来自于舒茨的贡献,他的现象学观念几乎同时影响了迦芬克尔的常人方法论,及伯格和卢克曼的社会建构理论。

      舒茨对社会世界的分析起点,是他的“自然态度”概念,这是倒置了胡塞尔先验的、本质主义现象学哲学中“悬置”方法的结果。在胡塞尔那里,“自然态度”是应该被克服的,因为它阻碍了哲学分析。但按照吉登斯的理解,舒茨的看法恰好相反,他认为应该把胡塞尔的“悬置”方法倒置起来,采纳存在主义的现象学立场,从而使行动者看待社会世界的“自然态度”成为分析社会世界的起点而不再是障碍(11)。他强调,“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学观察中,我们都应该用自然态度接受社会世界的存在。因此我们所要研究的人,是用自然态度观察世界的人。生于社会世界里,他会理所当然地接受他的同类的存在,就如他理所当然地接受他所遇到的自然物一样”(12)。

      用“自然态度”的眼光观察世界就会发现,行动者一般不会怀疑他/她们的日常世界,因此拥有一个“生活世界”(life world)。“自然态度”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种意义,即它一方面是社会现实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是理解社会现实的前提。这个概念的另一个重要内涵,是在“自然态度”里,行动者认为他人关于现实的观念,与其本人并无差别。在这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或“交互视角”(reciprocal perspective)下,日常世界就是一个与他人共享的世界,或是一个“常识世界”(a commonsense world)。很明显,正是主体间性,使得不同的行动者拥有共同的世界。

      迦芬克尔(13)的常人方法论接受了舒茨自然态度概念的影响。他称舒茨自然态度概念为“日常生活态度”(attitude of daily life),并认为正是这种态度,使人们把社会现实环境定义为一个共知的世界;也正是这种态度的构造性质,“内在地”(from within)使人们对日常的生活组织以及社会的运作,形成制度化的共同理解。迦芬克尔用“基本规则”(basic rules)来解释稳定的社会互动,认为基本规则具有构造性(constitutive)。他认为,游戏中的规则,使游戏这种互动具备了可能性和稳定性。基本规则由三种期待组成,即游戏的参与者会期待:A规则形成一套有关游戏的程序及相应结果的说明;B规则适用所有参与者;C所以参与游戏的人都期待A、B。他认为,正是规则——应该说是共同期待,才使游戏这种互动能够展开,因为它们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严格的定义,人们可以指涉(signify)这些基本规则,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因此,在严格的意义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惯例地、默会地指涉的社会结构,是在日常生活中被再生产出来的这些被视之为理所当然的共同期待。

      伯格和卢克曼(Berger & Lukmann)社会建构理论(14)的主要兴趣在于说明现实是如何被社会地建构的;他们试图用“制度化”和“合法化”来解释基本规则是如何在跨时空的互动当中被确立和维系的,从而解说社会被建构成一种客观的现实。他们认为,所谓制度,即不同行动者的习惯化行为的交互类型化(reciprocal typification);而所谓制度化是指,第一,某种行动不断被重复而成为习惯;第二,习惯在时空中被外化,某一类的行动者总是从事这种类型化的活动;第三,这种类型化在相关群体、社会内,成为可以交互的(reciprocal),它们就变得具有客观性,也成为理所当然世界的一部分。最后,制度化要求社会成员内化社会现实,使之成为意识到一部分。“合法化”是伯格和卢克曼所说的“意义的二级客观化”(second-order objectivation of meaning)过程,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求行动者内化那些他/她们并不总是在场的时候所创造的制度。因此所谓合法化,是指对确立的制度在认识上的合理化证明,以便确保制度可以在脉络之间、代际之间传承。

      现象学社会理论对信任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框架,信任的基础不再是个人的某些特质,而是主观意义、共享期待的客观化结果,即社会的文化、制度本身。这样,信任概念在现象学理论的解释框架里,就可借用迦芬克尔的观点来表达,“所谓信任,就是人们的行动符合游戏的基本规则”,“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游戏的基本规则,用基本规则定义他的情境,当然也用基本规则定义他与别人的关系”(15)。简单地说,用自然态度解释的信任,意味着互动者之间都明白、同意互动的基本规则,并按基本规则展开互动(16)。当然,“明白”及“同意”互动的基本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关系的前提,是对基本规则的制度化和合法化。

      如果从现象学尤其是加芬克尔的角度解读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议题,这种信任就可以定义为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所有的行动者“理所当然”地遵守了“理所当然”的交通规则。如果使用舒茨的语言,在参与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行动者中发展了一种“合作理当如此”的自然态度;这种自然态度使他/她们,1把有关合作的相关规则视为理所当然;2把对规则的遵守视为理所当然。用现象学的视角看待这种合作关系中信任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的解释问题,就可以归结为这样的提问:发展这种自然态度的条件是什么?如果这样的提问还不足以显示现象学信任研究的全部特征,则更进一步的问题可以是伯格和卢克曼式的:对规则的遵守演化为理所当然的习惯的条件是什么?这种习惯外化的条件是什么?又如何得以交互化从而获得客观性的?这是有关制度化的提问;另一种提问则涉及“合法化”问题:如果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必须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而非个别案例,那么,它又是如何实现在群际(横向)和代际(纵向)之间的沉淀和传播的?

      (2)“自下而上”文化/制度取向中的信任研究。最为典型的“自下而上”制度/文化取向的信任研究,出现在经济组织的管理理论中;其中,朱克(Zucker)、以及狄马乔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的研究值得借鉴。

      在朱克(17)(1977)的经验研究中,她充分注意到共同期待及其制度化在信任中的决定性作用。以通常被视为高度制度化的组织为例,组织中的许多行动都是由制度化的“基本规则”决定的,因此她的经验研究支持了现象学理论关于自然态度的观点:在高度制度化的组织脉络中,人们的行动都取向于基本规则,否则他/她们的行动就无法被理解。因此,她特别强调信任中制度的作用。在她的一个研究中,她考察了美国经济从1840-1920年代的发展,由于她认为信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她详细考察了信任在其中的变化过程。她对信任的定义明显是迦芬克尔式的,即信任是一套共享背景和构造性期待。由此,她鉴别了三种信任建立的模式,即行动者共同形成一个共享世界和互动的基本规则的三种方式:第一,“过程为基”的信任(process-based trust),即在特定的互动者之间,由于他/她们过往的交往经验而形成了共同期待,这种共同期待成为交往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交往关系不会超出所形成的关系本身之外,因此这种期待不是由正式组织介入后所形成的制度化期待。第二,“特征为基”的信任(characteristic-based trust),即某些共同的特征,如年龄、性别、种族、家庭背景等代表着某种相似性,这种外部的相似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促发人们据此形成共同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信任关系。第三,“制度为基”的信任(institutional-based trust),即信任建立在一套制度基础之上,因为制度体现了共享期待;某些表达制度的符号,如某个专业团体的成员资格,或是某些中介机制的成员资格,如银行或法律组织,基于这些符号,信任关系就能建立起来。朱克总的观点是,随着经济的扩张和多样化,以及日益发展的专业分工,过程为基的信任越来越显得不可能,因此,信任更多地依赖于特征为基,而更一般化的倾向,则是向制度为基的信任转变。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和中介机制(intermediary mechanism)在现象学取向的解释框架中,并没有像理性主义那样被看成是信任的第三方(担保方),而是被视为一套提供共同期待、基本规则的体系;凭借这些基本规则,一个共享世界形成了,信任才是可能的。因为在一个共享世界里,不以信任的方式而发生的“另类的行动是无法想象的”(18)。

      狄马乔和鲍威尔用组织理论中的新制度主义的“同构”(isomorphism)概念,解释信任是如何通过制度而不是个体的可信性来解释的。他们提出,A信任B,因为这样做是“自然的”、“合法的”,而且行动者相信其他任何人都会这样做。理性主义取向的信任研究可能会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彼此的信任导致的一个可能结果,是双方的利益格局可能变得更糟了,这在博弈理论中可以得到证明。但在现象学取向的信任研究中,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行动者已经被高度地制度化了,因此,他/她们根本没有其他行动的可能。

      有学者发现,许多组织的正式结构中存在着合理化的、非人格的行动准则,这些准则常常具体规定了追求特定目标的“恰当的”方式;而正是这些准则,构成了信任行为和信任关系建立其上的基础。而且,这种信任是高度制度化的,即它们被当作理所当然的、合法的,超越个体的谨慎思考的(19)。在具体的解释制度缘何为行动者所遵守,从而导致信任关系的形成这个问题上,有学者借用了“同构”(isomorphism)概念,指在相同情境下,某种限制性的力量使各类组织之间呈现高度一致性的趋势,理性主义地解释了制度对行动者的约束。他/她们认为,正是同构的力量,使行动者模仿制度要求,从而形成对制度的遵从。也就是说,对信任建立其上的制度的遵从,形成了信任。

      狄马乔和鲍威尔(20)还提出了不同类型的“同构”及机制,更好地说明了同构是如何有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在他/她们看来,同构分为两种,即第一,竞争性同构(competitive isomorphism)。这是生态学的解释,就是用进化优势来解释组织之间的相似性;他/她们认为,竞争性同构还可指工具性模仿,即精心地模仿具有优势的组织。而就信任而言,竞争性同构则意味着在特定的脉络中,行动者大都彼此信任,因为信任比不信任更容易成功。更能体现“自下而上”的现象学信任研究特色,是他们对同构所做的第二个分类,即制度性同构(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在这个类型中,同构被区分为三种机制,即胁迫(coercive)、模仿(mimetic)和规范性(normative)同构。胁迫性同构是把组织之间的相似性,如普遍的彼此信任,解释为外部压力的结果,如对背叛信任的严厉惩罚。这种解释,在现象学视角下,明显不会有生命力(而在理性选择理论中却恰好相反);模仿机制说明的是组织之间的相似性产生于行为方式的恰当性。用在信任关系上,之所以会产生普遍的信任,是因为在不确定的行动情境中,行动的合法性取决于他人的行动——每个人都这样,都信任他人。这种解释已经与功利性考虑无关了;第三种机制,即规范性同构,是以社会化为基础的。它假设行动者内化了与信任相关的某些认知与合法性概念。组织之间相似性的这种解释,是最为接近“自然态度”的一种解释:人们习得某种角色期待,并知道一个特定的个体该如何行动。因此,一旦行动者内化了规范,接受了他/她们在其生活世界里的某种角色,他/她们就会以标准化的、合法的方式“扮演”制度化的角色。因此,信任可以是一种规范性的同构,任何内化了规范的行动者都会信任他人并回报他人的信任,若非如此,他/她们的行为就是违背其自然本性的,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客观现实(指社会结构,即客观化了的共同期待)。

      把同构作为信任的发生机制,对信任的理解就可归结为:信任来源于行动者对制度的认知和行动的同构,而同构的发生是因为存在着对遵从制度的外部压力,或是在面临不确定时对他人的模仿,或是因为行动者内化了规范和角色。

      总体上来说,“自下而上”的文化/制度取向强调,1.制度能使行动者之间形成信任;2.信任本身也能被制度化;3.制度在被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信任基础的作用。这个框架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现代性社会中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如何建立一种信任脉络,即建立一个新的共享背景,从而使互动者之间形成信任关系,并在这个新的脉络中使信任本身也被制度化,是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三、文化/制度取向信任研究的特点及与华人社会的相关性

      文化/制度的信任研究,从上下两个方面对信任的形成提供了说明。自上而下的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为信任关系提供了外部环境,这在部分程度上解释了人际信任,但由于这种解释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在信任文化何以形成这一议题上,对信任的形成和维持基本上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解释;自下而上的文化/制度信任研究,则试图将外在的文化、制度、结构,还原为人的自然态度,并在此基础上用制度化的、合法化的“共享世界”为信任提供制度背景。现象学社会学的信任研究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在于,这一范式用“规范性同构”等概念,为规则与行动之间的一致性成为可能的机制做出了解释。综合上、下两种文化/制度的信任研究策略,信任的文化/制度研究摆脱了理性主义信任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限制,使信任研究不再聚焦于行动者个体的可信性,而将焦点落实于行动的共享背景方面。

      其实,理性主义有理由对这样的研究范式提出质疑。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中暗含了一种对人的假设,即把行动者视为单纯的“角色”这样的假设。行动者的理性能力似乎仅仅体现在从自然态度开始,共同创造并维护行动的基本规则,并通过制度化及合法化的机制,不仅使共同的基本规则得到内化,并在时空中使之得到沉淀和传播,使之成为具备客观性的约束行动者行动的结构。塞林曼(21)的“角色协商”(role negotiation)概念其实为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打开了理性主义的缺口。理性主义因此就很有理由提出疑问:我们所谈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还是角色与角色之间的信任?如果不能简单地把行动者约化为角色,文化取向的信任研究,就需要理性主义范式的补充。

      其次,即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不管是自上而下的,还是自下而上的,都假设了一种积极、稳定的社会背景(包括制度)作为互动的共享背景,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这套共享背景,其行动也理所当然地符合体现这套制度的种种规则。人际信任在这种稳定积极的共享背景中才是可能的。因此,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还暗含有这样的假设,即分享共享背景的范围其实是有限的,或可能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前文提到的朱克在对美国经济从1840-1920年代的发展的研究中提出的三种信任关系的建立模式,即“过程为基”的信任(在特定的互动者之间,由于他/她们过往的交往经验而形成了共同期待,这种共同期待成为交往的基础)、“特征为基”的信任(即某些共同的特征,如年龄、性别、种族、家庭背景等代表着某种相似性,这种外部的相似性被概括到一定的程度,促发人们据此形成共同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信任关系),其实就显示了这样的假设。而她所说的第三种模式,即制度为基的信任(即信任建立在一套制度基础之上;因为制度体现了共享期待,某些表达制度的符号,如某个专业团体的成员资格,或是某些中介机制的成员资格,如银行或法律组织,基于这些符号,信任关系因此能建立起来),在她看来虽然是现代社会中的唯一选择,但甚至连她本人都不是十分乐观(22)。因此,一旦超出了某个界限和范围,制度理应体现的共享背景中的“共享”成分,会不断降低,从而给审慎的理性留下了空间。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由于急剧的社会转型并随之形成的一系列的消极社会现象,如严重的“社会分层”(23)(24)、“碎片化”(25)、“断裂”现象(26)、以及“社会原子化”(27)等对共享背景有负面意义的现象,因此在讨论中国的人际信任时单单借用理想化了的“共享背景”的话,可能是不合时宜的。

      总之,这种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范式在中国的相关性议题上可能会受到局限。行动者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即按照彼此理解的角色期待、遵循角色规范而展开互动,这些共同的期待构成了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只要这套制度是稳定的,不按照制度的要求(如信任作为制度)而开展的行动(如对信任的背叛)是无法想象的。问题是,面对“改革开放”之后所形成的社会失灵及其使共享世界变得极为困难的阶层化、碎片化和原子化的社会现状,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范式就不再有其固有的解释力了。或许,再次尝试哈丁所说的“街头水平的认识论”(28)策略,事无巨细地获得更多的互动对象的信息,获得更多的对互动对象的知识,然后做出是否置信的选择,肯定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当然,文化/制度的解释框架依然与中国的信任研究具有相关性:中国的特殊主义的“差序格局”即使在一个动荡不断的社会形态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只不过这种“差序格局”发生了向理性主义方向发展的变形情况。如果承认这一点,那就必须承认文化/制度的信任研究范式的贡献。

      四、结束语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地推行和尝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与公共非营利的合作关系正在形成。由于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是典型的委托/代理人关系,但一旦这种关系中的信任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权益,即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受到极大损害,从而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可以说,是否能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建立和形成彼此的信任,将是服务型政府是否能够真正形成,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形式是否将真正发生全新转变并形成积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关键变量。虽然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有其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运用这种解释框架,考察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问题。

      虽然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无法直接地提供建立信任关系的有效策略,但这一视角更容易使我们在学理上说明信任的形成和发展机制,或者说其理论上有着极大的意义。同样的,这一信任的研究取向对信任关系的实践也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我们认识到基本规则、规范等制度建设,在形成信任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文化/制度取向的信任研究并不是信任研究的唯一解释框架;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以及“权当”或过程取向的信任研究,也是在信任研究领域中极为重要并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范式。总之,在同一领域内不同的解释框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可以用不同的视角考察、解释有待描述和分析的事项,并彼此补充,使人们对信任的行动和关系,有更多更深刻的认识。

      ①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②葛忠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外包制”理据、原则与社会条件解析》,《残疾人研究》2014年第3期。

      ③M

llerring,G.2003.Trust:Social Science Theories and Their Application to Organiz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Library.

      ④Hardin,R.1993.The Street-level Epistemology of Trust,Politics & Society,21(4),pp.505-529.

      ⑤Doubt K.1989.Garfinkel before ethnomethodology,The American Sociologist,Volume 20,Number 3,pp.166-195.

      ⑥周怡:《社会结构:由“形构”到“解构”——解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之理论走向》,《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⑦Fukuyama,F.1995.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London:Hamish Hamilton.

      ⑧Putnam,R.D.1993.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utnam,R.D.1995.Turning in,Turning out:The Strange Disappearance of Social Capital in America,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28,p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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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研究中的文化制度分析范式--兼论公益合作关系中的信任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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