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旅游发展的利益博弈与均衡_重置成本论文

分配正义: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博弈与均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最近十多年来,因旅游收益分配矛盾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层出不穷。早在2000年10月,世界文化遗产地宏村村民就曾经用马车甚至泼粪阻拦游客进村参观,以抗议开发商中坤集团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方案;村民同时还将黟县县政府告上法庭,控诉其侵犯财产权[1]。近期除了2013年的凤凰古城门票风波外[2],还有2014年7月发生的峨眉山事件[3]以及9月少林寺起诉嵩山管理委员会的门票纠葛[4]。这些事件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被称之为“官—商—民博弈”[2]。在讨论中,学界和社会大众普遍站在弱者(通常是农民)的立场,声讨和谴责开发商或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剥夺和侵占,显示出同情弱者这一人类基本的道义精神。如有学者认为,“宏村的旅游资源主要是古民居,……按照国际惯例,当地人分成比例应该超过51%,宏村分配明显是不公的”[1]。而开发商也自有其苦衷。如中坤集团认为自己接手宏村经营仅一年多,就将年门票收入从原来(宏村自主经营时)的17万元增至400万元。“我们每个管理人员都被当地人打过”,中坤集团负责人说,“做生意不能太独了”[1]。

       以上“官—商—民博弈”折射出的是当前旅游发展中收益分配的乱象和人们对于分配问题的关注。旅游收益分配冲突的核心,并不在于各方所获得的旅游收益的具体比例。它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于公平的渴望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正义的主题,……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权利、机会和资源的分配。”[5]“对基本社会和政治制度特别是随之而来的利益与责任(负担)的分配的评价,是通过正义或非正义进行规范表达的。”[6]从某种意义上讲,分配正义就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合理的收入分配不仅是人类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和迫切愿望,而且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关键环节。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分配是否正义,已经演变成为事关社会是否稳定和谐的政治问题,甚至成为最终关乎中国未来走向的重大话题。

       然而,除了道义谴责和同情性的呼吁以外,学界对于究竟应该怎样分配旅游收益才称得上公平却语焉不详;对于如何确定和判断分配正义的理想状态,并没有提出有建树的方法或思想。本文秉持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传统理路,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的思想,应用博弈论方法对现实中各种旅游收益分配状态给出理论解释,通过博弈模型的推导求得可同时实现社会福利和个体收益最大化以及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解,来破解旅游利益分配的难题。虽然此前有少数学者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旅游收益分配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7-8],但这些研究还停留在对博弈目标和行为的简单描述层面,且以开发商与社区居民的两方博弈为主,虽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现状的了解,但距离分配难题的破解尚远。

       本文拟分三步来探讨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博弈与均衡问题。第一步是对本研究所秉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主要理论思想的说明,这是进行后续博弈分析的基础,因为它涉及公平和正义的判断和界定标准;第二步,分析官—商—民在不完全信息下的非合作博弈,探讨三者经过讨价还价可能达到的混合博弈均衡解及其蕴含的伦理意义;第三步,构建合作博弈下的利益分配模型并推导纳什均衡解,探讨由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各方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以及不同的风险偏好所导致的解的动态变化和博弈框架的适用性问题。最后给出在实现社会正义之时的分配状态的描述和改善分配现状的政策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所有关于三方利益博弈的分析都基于一个前提,即产权清晰、契约社会且有司法保障。讨论中规定吸引物权明确属于某个抽象的集体或个人(文中称为社区,以便与某种社会现实或使用习惯有所对应)。开发商、社区和政府分别被看做是其内部无差异的抽象集体,以方便讨论和理论分析。

       1 研究的伦理基础与基本立场

       正义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要范畴。自古希腊先哲提出分配正义理念以来,历史上关于分配问题的论著浩如烟海,流派众多,学说纷呈,难以尽述。从思想史上看,分配思想虽最早见诸柏拉图,但“分配正义”的概念一般要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美德”,一种“他者之善”(good of others);正义存在于平等之中[9]。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中的比值原则,即应当“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9]。

       亚里士多德以后,分配正义理论历经斯密、洛克、卢梭、休漠、康德等古典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向当代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迈进。边沁开创的功利主义主张分配应当考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0]。即分配的正义标准是看它能否增加幸福的总量。如果一种分配虽然不公平,甚或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只要它能够增加社会总效用,那么就是可取的。“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归属于该社会的每个人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10]。功利主义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弱小群体,这就侵犯了后者的平等权利,与谋求公平正义的出发点背道而驰,从而为后来的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所批判。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对19世纪英国人财富和收益模式进行调查时,指出了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人受损害。此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标准(Pareto efficiency)”[11]。人们因而把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改进”。虽然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而且帕累托改进以效率作为福利分析的唯一目标,但帕累托最优标准,并不包含着对公平的歧视,因为只有那些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至少改善某个人境况的变化才能称得上帕累托改进。换言之,在自由市场运作中获利较多的人并不以牺牲他人的福利为代价。这种既不会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造成损害而同时又能达到社会最优的状态,自然是人类希望的理想的分配状态。

       因此,本文的讨论将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思想和帕累托改进原则,亦即合理而公平的分配是社会获得帕累托改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充分条件。但公平分配并非平均主义的分配,而是指在双方权利平等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贡献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因为,正义并不来源于分配,而是来源于是否尊重了个人权利。正义的分配应当以权利平等为核心,“这就是没有人能够借助于与其他人不同来保证自己得到更好的处境”[12]。惟其如此,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才是一种真正完整的公平正义。

       当然,我们也不能超越“自利的个人(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s)”这个公理来讨论分配正义问题。因为每一个人,甚至每一个组织和机构都是自利的,都是希望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即使是国家,也具有某种自利的倾向[13]。但是,“利己”并不必然导致“损人”。“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无助于社会福利增加,而只会破坏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践踏他人的权利,或忽视他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丛林(Hobbes jungle)[14]。而通过有效合作,也有可能出现“非零和博弈”的局面,推动个体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实质上,当个体利益最大化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相一致时,帕累托最优(一般均衡)可以与博弈均衡同时实现。这正是下文即将展开的博弈分析的伦理基础和基本立场。因此,本文在分析中更加强调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官—商—民”三者之间的合作博弈并由此最终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

       2 不完全信息下的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

       2.1 博弈目标与行为描述

       任何社会都存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博弈者实际利益的获得显然取决于各自的目标、拥有的资源以及行动策略[15]。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其首要职能是确保社会稳定,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其次是推动经济发展以换取民众对其执政合法性的支持。因此,政府需要公平无偏地对待每一个社会阶层(权利平等),并且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来源于税收。由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同,其面临的财政压力也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当地政府越是急于推动经济发展(例如旅游业)以收回公共产品投资成本。理论上,政府并无盈利目的,只存在回收财政投资的压力。但在无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也有自利倾向,存在自我膨胀的趋势。此时的政府也会提出直接分享经济收益的要求。

       开发商作为资本要素的拥有者,其最根本的目标是资本收益最大化。因此,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力图实现这一目标,包括向政府官员寻租以使获得的吸引物价格更低或获得更高的分配份额;或者是利用制度漏洞,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侵占部分收益;或者在谈判中通过威胁、收买等方式剥夺社区利益。

       社区作为旅游吸引物要素所有者,想以较合理的价格转让旅游吸引物权。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由于某种困难,社区无法准确判断吸引资产的市场价格。同时,由于权利不平等和讨价还价能力不足,社区在谈判的过程中处于下风,与开发商形成“鹰—鸽”博弈的态势。其最糟糕的境况是,如果政府自利,在开发商“鹰”策略的剥夺下,仅能获得维护旅游吸引物所需的成本。但是,如果社区利益被侵占过多,在极端情况下,博弈态势会发生逆转,发生本文开篇提到的社会冲突。即社区居民通过堵路、泼粪等暴力手段,甚至不惜牺牲生命,试图在利益博弈中占据强势地位,逼迫开发商和政府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由此将给当地旅游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造成社会福利的极大损失。

       由于政府、开发商、社区均拥有各自的资源、目标和收益要求,因而构成了一个三方博弈。博弈中,三者通过讨价还价来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并且会根据对方的策略来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为。由于三者在博弈中事实上存在行动的先后顺序与信息的非对称性,因此三者间的博弈关系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重复博弈。下面首先来分析“官—商—民”三方不完全信息混合策略博弈所能达到的均衡。

       2.2 博弈模型

       设X是旅游吸引物,开发商与社区通过契约达成X的委托经营管理事宜。X的市场收益为W。令:

       U:开发商获得的收益,U≥0。开发商虽然持自身利益最大化(个体理性)的动机,但是也知道唯有合理分配收益(即集体理性)才能真正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考虑到政府立场和社区的讨价还价能力,开发商的博弈策略将在个体理性(自利)和集体理性(弱利他)之间摇摆。

       R:开发商寻租支出,目的是尽可能以低价获得旅游吸引物或分配更多收益;R≥0。

       G:政府所得。当政府持公正立场,即无自利倾向且平等对待社区和开发商时,G=0;当政府有自利动机时,G>0。此时,开发商和社区权利必然不平等,可能会导致社会反抗。

       Q:社区居民抗争带来的收益损失(社会成本)。当政府持公正立场时,各阶层权利平等,市场秩序良好,社区无抗争的必要,因此Q=0;当政府持不公正立场时,Q>0。假定,企业持利己主义时,反抗成本由企业和政府各自承担一半;当企业持利他主义立场时,全部反抗成本由政府承担。

       政府、开发商和社区各自都有两个策略:公正/不公正;自利/弱利他;反抗/不反抗。三者实施不同策略的概率为

。因此有:

。三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混合策略均衡求解的基本原则是混合策略均衡赋予正概率的所有纯策略的期望收益相等①。给定开发商自利概率

的情况下,政府持不公正和公正立场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当政府持公正和不公正立场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得到政府在博弈均衡状态下社区居民所持立场的最优概率。令

,可以得到:

      

       由公式(2)可知,在反抗成本Q和政府自利倾向G不变的情况下,

越大,(2-

)越小,

越大。此时,开发商越自利,目的地居民的抗争概率越大(或反抗意识越强)。同理,目的地居民抗争概率还与政府是否持公正立场,并且在多大程度上持公正立场即G的大小正相关。目的地政府自利倾向越大,目的地居民权利(或抗争)意识越强,反之也成立。

       同理,在给定政府持不公正立场的概率

的情况下,开发商自利和弱利他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当开发商通过寻租活动以自利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预期收入无差异时,可得到博弈均衡时政府所持立场的最优概率。令

,可以得到:

      

       当R>0时,由于

不成立,此时不存在纳什均衡。开发商实际上是机会主义者,将选择混合策略,随时根据政府和社区的策略和行动调整自己。

       由于开发商选择混合策略时,政府持不公正立场的收益大于其持公正立场的收益,因此,政府必将选择持不公正的立场。而当政府持不公正立场时,社区居民抗争的收益总是大于不抗争的收益,因此,社区居民也将采取抗争的行动。此时,整个社会处于非正义状态,要么陷入弱肉强食的“霍布斯丛林”[14]状态,要么陷入阶级对抗之中。而政府实际上是得不偿失。因为,居民抗争所带来的社会成本G≤Q≤2G,大于政府所得。

       总之,只要寻租支出R总是大于0,开发商、政府和社区的博弈将进入“消耗战”中。这时三方都将付出很大成本,造成很多社会资源耗费,社会总福利水平最低。由于博弈将不断地多次重复,因此三方都会根据自己的收益和对方的行动来调整自己未来的策略,不断优化各自的行动策略,直至R=0,从而达到下面的均衡,即

       当

时,政府持公正立场;开发商存在最优反应R=0。亦即企业的占优策略为采取集体理性立场,实施“利他主义”行为。此时,社会总福利实现最大化S=W(表1中的右下角)。可见,唯有在政府选择纯策略公正(

=0)的情况下,上述博弈才能实现均衡。此时,开发商唯有选择集体理性(

=0),通过合作才能取得利益最大化;社区居民也没有必要进行抗争

=0。因此,上述博弈中唯一的纯策略均衡解是(

=0,

=0,

=0)。这一均衡解正是对集体理性和正义原则的凸显,与本文所持基本立场和研究假设完全一致。

       实质上,上述支付矩阵折射的是国家(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旅游收益分配关系。其中,博弈者的不同策略都有其不同的伦理意义,并分别对应着某种社会分配状态。将不同博弈策略所对应的收益值相加,可以得到不同分配状态下的社会总福利(即表1中的

)。表1中可见,只要是博弈的任何一方持非合作自利策略,那么社会都将处于非正义状态。社会福利都会遭受损失。如果资本强大且自利,那么必将出现资本霸权或投资商的制度性机会主义行为;而当政府强大且有利己倾向时,社会将陷入阶级对抗或强权统治之中。在这两种情况下,社区在分配中都将处于弱势地位,唯有通过“血酬定律”进行抗争②;开发商、政府以及整个社会都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上述分析表明,分配正义的基础是权利平等;并且,在旅游发展中如果没有政府、开发商和社区的互惠合作和利他主义,任何一方想要取得最大化的利益都是不可能的,整个社会也不可能实现长远的利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三者博弈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只要政府持公正立场,社会福利即便不能达到最优(

),至少也能实现次优(

)。

       3 合作博弈下的利益分配与均衡

       上述分析仅仅揭示出了在个体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下政府、开发商和社区博弈中的均衡策略,并不涉及具体的收益分配。下面将对具体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上文表明,非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走向合作,并且合作将带来各自利益增加。亦即,合作产生的总效益一定大于各方独自完成所带来的效益之和。这样,在探讨具体的收益分配时,必须使用合作博弈的框架。

       合作博弈并不意味着相关各方为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的利益,而是指冲突的各方为了极大化长久的收益,存在长期共存、长期合作的可能性,即寻求双赢或多赢。当然,合作中也存在利益冲突,但这种冲突都是在(非正式或正式)合作框架下的信息交流和协调行动,并不至于突破合作框架[17]。

       下面通过模型给出三方合作博弈的条件、边界和均衡解。

       假定三方合作时获得的旅游收益为π,且这一合作收益是全部旅游收入中已经扣减了参与者利用自己的资源以市场平均价格可以获得的利润,即经济利润。因此,合作收益是由于合作产生的高于经济利润的额外收益。假设收益分配通过三方谈判解决,其中,开发商(I)占有的收益份额为θ,则社区(C)获得的份额为(1-θ)。政府(G)持正义立场,因此所得份额为0。这样可以得到三方在合作博弈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收益上限:

      

       如果开发商和社区一方选择不合作,则另一方只能从市场上重新购买或获得该生产要素(资本或旅游吸引物)。由于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营,因此政府将无法补偿为此进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

(ω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x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数量,以下同)。此时,通过市场重新获得要素的一方将获得全部收益,但必须扣减其重置成本(re-purchase cost)[18]。假设企业不与社区居民合作,转而从市场上重新购置或投资新建与该吸引物具有同样吸引力的生产要素

时需要付出的成本为

。对于社区居民,其重置成本等于社区不与开发商合作,从市场上融资进行自主经营时所需要的成本

。显然,某种要素的市场替代性程度越低,即越稀缺,其重置成本就越高。因此,重置成本实质上代表了企业拥有的资金、技术和社区拥有的吸引物在当地当时条件下的稀缺性。于是可以得到在不合作的情况下三方可以获得的收益的下限:

      

       显然,开发商选择与社区合作的条件是:

。否则,开发商将不与社区合作,而是直接投资建设或在市场上重新购买具有相同吸引力的旅游吸引物,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可以得到开发商在合作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收益的下限:

       同理,社区居民选择与该开发商合作的条件是:

。同样可以得到开发商在合作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收益份额的上限:

。由此可以得到开发商和社区居民的合作域:

       由于0≤θ≤1,因此有

。这意味着合作带来的收益高于双方重购要素的成本之和,因此开发商和社区都将选择合作。这正好符合合作博弈所赖以成立的公理:当且仅当合作带来的收益至少不低于不合作带来的收益时,当事人才会选择合作[19]。

       根据纳什讨价还价解[18],此时开发商、社区和政府的合作收益分配的解满足如下条件:

      

       其中,α、β、γ分别代表开发商、社区居民和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α≥0,β≥0,γ>0)。讨价还价的能力不仅反映了博弈者的知识水平和谈判能力,更多的是博弈者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话语权的体现。因此又可以将讨价还价能力看作博弈者所拥有的权利状况,可以称之为权利指数(right index)。

是纳什乘积。三方合作博弈时的均衡解即是使纳什乘积最大的θ值。

      

       可见,开发商和社区合作博弈时各方的收益不仅是各自讨价还价能力的函数,也是各自所拥有的资源的稀缺程度的函数。假设双方的重置成本不变,分别考虑以下情形:

       (一)对称博弈,α=β。即开发商和社区居民权利平等,讨价还价能力相同。此时:

       ①当

,即开发商和社区双方重置成本相同时,θ=1/2。双方只有在平分旅游收益时才能达到合作博弈均衡。此时,对双方而言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应是均分。

       ②当

,即开发商重置成本小于社区重置成本。这意味着,吸引物资源不太稀缺,开发商的资本要素比社区所拥有的吸引物更加稀缺,因而有θ>1/2;开发商在博弈中将多分得份额为

的收益。否则,开发商将选择不合作。开发商拥有的资本越稀缺,其在利益博弈中所获得的份额越大。旅游吸引物一般的不发达地区在旅游发展初期通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形。

       ③当

,即开发商重置成本大于社区重置成本。此时,社区所拥有的吸引物资源相比当时当地社区所能够获得的资本要素更加稀缺。因此有θ<1/2。即社区在博弈中应比开发商多分得份额为

的收益,否则,社区居民将选择不与该开发商合作。社区拥有的旅游吸引物越稀缺,社区在博弈中所获得的份额越大。一些世界遗产地例如云南丽江等地的发展情形与之类似。旅游吸引物一般的不发达地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之后,也可能进入这一博弈情境。这是由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是动态变化的(世界级的垄断性旅游吸引物除外)。在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社区居民对旅游收益的期望值也是变动的。旅游业的发展,导致资本不再稀缺,因而居民期望分配到的旅游收益通常有日趋增大的趋势。旅游开发之初社区原本可接受的分配方式在发展数年之后变得难以接受。其原因就在于此。

       (二)非对称博弈。考虑极端情形①:α=0,β=1,即开发商完全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此时,

。社区居民可以获得该吸引物所能够获得的全部最大的租金,开发商所得收益为合作收益减去社区重置成本

。情形②:α=1,β=0,社区完全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此时,

。开发商将获得其资本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租金。由于开发商考虑到进一步侵占社区租金将导致社区不合作,社区居民可以获得合作收益减去开发商重置成本

       (三)当θ=0或1时,超出了合作域范围。此时开发商和社区居民分得的收益为0,因此不可能产生合作。

       (四)将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纳入模型。由于α+β+γ=1,则α+β=1-γ。带入公式(8)可得:

。因此有γ≠0,否则,政府不会参与合作,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同样,γ=1也不成立(此时α+β=0不成立)。因此,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γ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非0值。这就意味着,旅游发展中政府总是具有大于0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假定开发商和社区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和重置成本不变,则γ越大,(1-γ)越小,此时开发商获得的份额θ越大;γ越小,(1-γ)越大,此时开发商获得的份额θ越小。这说明,政府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自利倾向或权力越大,那么旅游收益分配将更多地向开发商(资本)倾斜;政府在旅游开发中的自利倾向和权力越小,旅游收益的分配越倾向于社区。

       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压力;二是统治权力。如果政府持功利主义倾向,或者财政压力较大,越是急于通过旅游开发获得回报发展经济,或回收其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由于贫困地区政府往往比发达地区政府更渴望从旅游发展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不发达地区的开发商也将比发达地区的开发商获得更多的收益,因而不发达地区居民的相对剥夺感更强。同样的,在威权型政府或者是强化统治型政府治理模式下(此处用强化统治型政府,以便与奥尔森提出的强化市场型政府相对应),即使开发商与社区拥有平等的权利,讨价还价能力相同,开发商也将获得更多份额的收益。我国旅游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失衡问题与政府目前所持立场和治理模式不无关系。

       (五)考虑投资风险τ。任何投资都会面临不确定的未来收益,而且对风险的态度将影响到讨价还价能力。通常,开发商具有风险偏好的特征,而且在投资中可能承担或遭受比社区更大的投资风险(比如古村落的开发中,即便投资失败,对于居民生活并无太大影响,暂不考虑因旅游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其风险系数τ>1。相比开发商的风险偏好,政府和社区一般情况下是风险厌恶或风险中立的,且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此处假定政府和社区风险中立,则开发商、社区和政府的合作收益分配解应满足如下条件:

      

       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投资风险越大,越倾向于索取更多的资本回报。即便是对称博弈,即便资本要素和吸引物资源的重置成本相同,τ越大,开发商讨价还价能力越强,越倾向于在博弈中采取掠夺的策略。因为资本的属性决定了其风险偏好,从而决定了开发商在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

       4 研究结论

       正义是一种德性,一种美德,一种基本的善;对于正义的期望就是人们对于幸福的期望[20]。在学界,对于正义的研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大多集中在分配领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分配决定正义;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理路[6]。因为正义的分配可以把个人的所得与其社会贡献密切联系起来,从而给每一位利益主体以激励,将他们自身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繁荣相关联,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并做出或制定有利于全社会的行动与政策,实现全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在当下的中国,旅游发展中的收益分配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但至今缺乏深入的探讨和有建树的观点。分配正义并不是平均主义。它是各个利益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匹配的份额。本文克服了当前学界在探讨旅游收益分配时局限于同情弱者和道德批判的缺陷,通过应用博弈论这一对现实的理解的近似,深入地揭示了官—商—民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及其可能呈现的分配状态,以及最终可能达到的均衡,提供了客观存在的关于收益分配的各种社会事实与现实的有力的解释,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结论一:分配正义的基础是权利平等。在旅游发展中如果没有政府、开发商和社区的互惠合作和利他主义,任何一方想要取得最大化的利益都是不可能的,整个社会也不可能实现长远的利益。因此,正义的社会分配状态应当是:γ→0,α=β。即,强化市场型政府或诺齐克所谓的“最小国家原则”,开发商和社区权利平等,各方按照自己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收益。

       结论二:旅游收益分配受到外生的权力配置的影响。由于博弈方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主要是由各方所拥有的政治权利、话语权以及要素的产权状况所决定的,因此,当权利不平等或产权不明晰时,旅游收益将被更多地分配给更加有权势的一方。

       结论三:政府的立场和治理模式决定了旅游收益的分配倾向。威权型政府治理模式下,或者政府自利倾向越强,旅游收益分配将更多地向资本方倾斜。此时经济虽然会在短期表现出良好的绩效,但从长期来看,将造成民主化进程放缓和经济增长乏力。这是因为财富的继承性决定了未来的博弈中各个阶层仍将拥有上一代的初始禀赋,从而决定了未来的资本方相比社区居民具有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对于强化市场型政府而言,旅游收益的分配取决于下面的结论。

       结论四:在拥有平等的权利的情况下,旅游收益的分配由要素拥有者所拥有的要素在市场上的稀缺性决定。要素越稀缺,拥有者获得的收益越多。特别地,当某一要素在市场上可以被完全替代时(即重购成本为0时),该要素拥有者原则上很难享有额外的(即已经扣除了经济利润的)旅游收益。由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是动态变化的,社区居民对旅游收益的期望值也是变动的,而且通常有日趋增大的趋势。这将对发展之初博弈各方达成的分配方式造成威胁。

       结论五:地区的发达程度对于旅游收益分配也有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越急于收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即便开发商和社区讨价还价能力相同,旅游收益也将向资本方倾斜。因此,越是不发达的地区,当地居民的相对剥夺感越强。

       结论六:要素拥有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将影响其讨价还价能力,从而影响其获得的旅游收益的大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越小(通常是社区居民),其分享到的旅游收益越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分配一定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不存在唯一合理的关于旅游收益分配的具体数额标准。收益分配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它主要由要素拥有者的权利以及由此导致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大小,以及该要素在市场上的相对重置成本所决定。并且,收益分配还受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治理模式以及目的地居民权利意识大小的影响,也与目的地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关。对于分配正义的探讨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环境和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仅看分配数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贡献。偏袒于任何一方对于分配问题的解决都无所助益。应当理性地、从全局的观点来看待。考虑到中国现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权威型政府治理模式的现实,以及社区居民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在一般的旅游目的地的开发中,旅游收益分配的确存在过多向资本要素拥有者倾斜的态势。为改善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推动政府由威权型政府向强化市场型政府转变。在旅游收益分配中,开发商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随时根据政府和社区的行动调整自己的策略。因此,政府的定位和治理模式对于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应强化政府的市场导向,赋予社会各阶层同等的政治和财产权利,明晰产权,依法治国;同时严格行使政府职能,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防范开发商机会主义行为。此外,调整唯GDP导向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资本方对政府政策的“俘获”。

       (2)尽快推进旅游吸引资产价值研究和评估工作。对旅游吸引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公平分配的技术基础。此前,学界开展的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法研究都以游客在目的地(项目)游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如期望价值法Expected-value Model,EM)或意愿支付的(如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有关费用的总和作为游憩资源的经济价值的评估基准,不能有效地区分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和资产运营产生的价值收益,因而亟须在此基础上拓展对旅游吸引资产价值的评估工作。

       (3)全社会契约精神的培育。由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是动态可变的,因而博弈各方对于分配是否合理的感知以及对分配份额的心理预期都会发生变化,这往往会威胁到发展之初博弈各方达成契约。严格来说,契约的签订如果是基于自愿自主的原则,其中没有欺骗等不正当行为,那么契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应当得到遵守,不容许通过暴力推翻契约的状况发生。一些贫困地区,财政收入极低,通过引入开发商发展旅游,才能得以修建基础设施,完善水电等配套和美化环境。开发商除了承担风险以外,对于推动当地旅游产品开发和质量提升,以及营造推广旅游形象都有所助益,也搞活了当地经济。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开发商因其投资带来发展的机遇和外部性也是其贡献,这种外部性也应当作为其收益纳入到分配之中。当然,同时也需要扣减其给当地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因此,分配是否合理不能局限在某一个具体的数额之中,而应从全局出发,针对具体问题,对各自的贡献进行客观的评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会阻碍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培育,无法形成有效的选择性激励。同样,对弱者的同情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契约精神的培育,因而需要慎重。

       (4)探索长短结合的旅游开发经营合同的签订方式。目前,大多数旅游开发经营合同都是一次性长期合同,使得原初签订的分配协议难以应对各种变化,如资源相对稀缺性、讨价还价能力、政府偏好的变化等等。建议实践中探索长短期相结合的旅游收益分配合同。一方面提供给开发商可开展长期经营的稳定预期,另一方面在收益分配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协商的空间。例如设定一个可协商变动的数额和区间,或者每隔3至5年就某项特定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谈判和协商等等。

       (5)社区居民的心理增权和教育增权。决定讨价还价能力的关键是权利问题。对此,已有不少学者从政治(制度)增权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不再赘述。但除了权利这一决定性因素外,讨价还价能力还与博弈者的知识水平、权利意识以及谈判能力有关。中国普通民众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权利意识缺乏,政治谈判技巧和技能普遍不足。但意识是可以培育的,能力也是可以成长的,并且能力只能在使用这一能力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增长。任何组织和机构都不能因社区缺乏某种能力为借口代替社区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锻炼其自身的能力。因此,除了制度增权和信息增权以外,与权利意识培育有关的教育增权和心理增权等问题也应当纳入到旅游研究者的视野之中。

       注释:

       ①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解应为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论文为了简化研究和便于读者理解,根据海萨尼转换的原理,直接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转化为完全信息下的混合策略博弈。因为海萨尼已经证明,不完全信息下纯战略均衡的极限正是完全信息情况下的混合策略均衡(见参考文献[16])。理论上,混合策略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根据贝叶斯法则计算出来的。文中根据社会现实直接构造了混合策略的支付矩阵表1,因为文章的重点不在于探讨博弈者修正自己的判断的过程,而在于指出不完全信息博弈可以导致合作的后果。

       ②血酬常用于指称那些“用命换来的收入”。血酬定律指的是用生命换取收入或生存资源的生存方式,它反映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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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旅游发展的利益博弈与均衡_重置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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