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信用文化的构建_市场经济论文

论现代信用文化的构建_市场经济论文

论现代信用文化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建设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信用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许多问题理论界已达成了共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理论上有些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如对信用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更多的人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缺少从信用的内在属性入手进行全面的、多层次的分析。由于对信用的内涵缺乏深刻的理解,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犯许多不该犯的错误,走很多不该走的弯路。所以,有必要加深对信用的认识。

一、信用的多维透视

信用这一概念,古已有之。人们最初是从社会道德伦理角度来认识的,后来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律等内涵。实际上,无论是哪一个角度都没有揭示出现在人们广泛运用的信用的全部意义,或者说只是掌握了“现代信用”的某一个侧面。“现代信用”(意指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一个包含伦理道德、经济、法律等多种内涵的概念,在横断面上应当加以深化,对每一个视角的信用都应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信用的伦理学涵义

历史地考察,信用一词最早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亦。”《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信用之”。从一般的、最原始的意义上讲,信用就是信任使用,即以诚信任用人。后来信用一词又延伸为得到信任。即由于遵守承诺,实践诺言,取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因此,信用最早是一个道德伦理范畴,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品行。其具体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两个方面、两个统一。

伦理意义上的信用(非伦理信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是,第一个层次,思想上相信他人(信任人),这是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基础和前提。如若在各类不同的交往中,彼此之间互不信任,或者需要很多的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交往要么不会发生,要么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使社会交易成本急剧上升。第二个层次,言论上不欺骗人(言必真),言之由衷、言之由诚、言之由实,这是经济或社会交往的媒介。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可以不说真话或暂时不说,但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说实话,要做到公平诚实、表里如一、童叟无欺等。第三个层次,行动上要践约且有利于他人(行必果),这是经济或社会交往的结果和目的。行必果不仅强调各自的承诺践之于实际的成果,而且还要求守约和践约的过程和结果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注: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2页。)

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所包含的两个方面是“信”和“用”。所谓“信”,既可以指信任使用,也可以指得到信任,是二者所表达的内容的综合,它是信用的手段;所谓“用”,一则是有信之用(于人),二则是信则有用(于己)(注:欧阳润平:《伦理信用和经济信用的关系》,《湖湘论坛》1999年第3期。),它是信用的目的。信用是“信”和“用”的辩证统一。统一性首先表现在二者的不可分离。没有“信”就没有“用”,不相信他人或不被他人所相信,就不会给双方带来长远的利益。其次,“信”生于“用”,诚信的观念和原则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人们的逐利活动起初是各行其是,相互冲突的,结果导致了互损,这样下去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无序。因而人们在交往中自然就反对欺诈,要求相互讲真话,就产生了诚信的观念和原则。换言之,诚信是为了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

根据伦理上的信用的三个层次和两个方面,不难看出它包含两个统一:其一是主客观的统一,即思想、观念、言论与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的统一。不仅要求把自己掌握的客观情况真实的表达出来,言符其实,言不背实,也要求真实地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做到不隐瞒、不夸张、不虚报。其二是言行的统一,要求人们所宣扬和倡导的某种观念、信条必须通过身体力行而付诸实施。

(二)信用的经济学涵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意味着信用的道德内涵逐渐弱化而退居到次要地位,而信用的第二层含义(守约和践约)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运用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信用,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存在很多界定,但总体上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信用,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具体说,是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的经济利益,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在约定的期限内践约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及交易规则,包括在一般商品交换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以偿还为特征的交易行为,如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狭义的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运动,即资本信用。其特征是:1、在一系列的借款、偿还、支付过程中,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只有使用权发生变化;2、在借贷过程中,价值单方转移,借者到期归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实际上,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来理解信用,都存在两个缺欠:第一,仅把信用视为一个经济范畴,把信用视为一个没有“含德量”的经济范畴。因为“能按时还钱”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诚实、老实的道德品质的表现,而诚实、老实的道德品质中也应当包括“按时还钱”的内容;第二,仅把信用理解为当事人的一种偿还关系,似乎与非当事人没有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全社会的所有人都有关系。例如,人民币本身就是信用货币,是以政府信用作保证的交易工具。如果信用缺失,轻则货币贬值,重则财富荡然无存。因此,要从更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来掌握经济学的信用内涵,它不仅是经济价值的单方面的有偿转移,而且是一种既有价又无价的资本。

所谓有价,是指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或者无形资产,本身具有价值,其价值是从经济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社会性认可(陈彩虹语),其价值量的大小由创造和培育信用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多少来决定的,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就表现为对方提供的经济价值量的多少。所谓无价,是指通过对信用的运营和使用,能够给个人或法人带来无法计量的价值。这种无价性主要是通过扩大交易的规模、节约交易成本而实现的社会整体价值的巨大增加,是无法计量的。可口可乐公司说:“只要有可口可乐公司的信用在,即使今天公司的全部物质基础消失了,明天一个新的、更好的可口可乐又会展现”。所以,“经营信用”应该是市场主体重视开发的概念,它与每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都休戚相关。

(三)信用的法学涵义

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规范、一种法制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这样,信用便有了法律涵义,失信的后果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经济的损失,同时也意味着自由的丧失。

法律意义上的信用(非法律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程度的评价。(注: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2年第1期第41页。)它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信用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人以及国家等,而经济学的信用主体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第二,信用的主观要件是民事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是由民事主体的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态度、结算信誉等经济能力形成的综合能力决定的;第三,信用的客观要件是社会对民事主体自身偿债能力的信赖程度的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评价,不包含任何主观因素。同时这种评价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经济能力信赖程度的评价,因此,信用是分等级的,既有良好的信用,也有一般的和较差的信用。

通过对上述信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信用具有人格性。这种人格性不仅是指伦理道德人格,而且从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人格,将道德规则法律化,故信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其二,信用具有财产性。信用的人格性与他拥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关。尤其在现代社会的交往中,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仅仅依据他的道德品格是不行的,必须以其财产资本作为基础;其三,信用具有责任性。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会考虑对方的人格品行,是否诚实可靠,但最终还是根据其拥有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即信用是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欺诈等行为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信用是体现为兼有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信用权,这种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上述在横向上拓展对每一个角度的信用的理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信用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品格,是外在强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心理取向,是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注: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2年第1期第41页。)因此,任何一个层次的信用都不足以揭示出现代信用的全部内涵,必须借助于一个全新的概念,进行全新的诠释,使之在纵向上得以提升。本人不妨大胆地采用“现代信用文化”这一术语。

二、现代信用文化的提出

关于信用文化的概念、范围和特征,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文化一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是这样界定的,即文化是风俗、习惯、特别是舆论。其特点,一是铭刻在人们的内心;二是缓慢诞生,但每天都在获得新生力量并取代权威力量;三是能够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激活已经疲软的法律或取代已经消亡的法律。据此,我们可以将信用文化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渗透在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之中。它不是指知识积累,而是指人们对知识的态度和修养;不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利润,而是指对利润的态度;不是指人际关系,而是指人际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交易哲学。(注:刘玉平:《关于信用文化及其结构与功能的探讨》,《东岳论丛》2002年第3期。)所以,信用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具有引导、激励和凝聚作用的社会力量。

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信用文化有其深厚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精神基础。信用文化的物质基础也是信用文化的硬件,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表层文化,包括产品和服务给用户带来的附加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感、信任感以及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形象等;信用文化的制度基础和精神基础是信用文化的软件,前者是指规范讲信用和不讲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产权制度是前提,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是核心和保证;后者是指社会公众在长期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积淀的一种精神成果或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文化意义上的信用(非文化信用)是信用规定的充分发展,既克服了前三种信用规定的片面性,也把这三种规定作为要素包含在内,且固定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化身中,同时又具有独特的特征。仅在功能上,文化意义上的信用就具有其他意义上的信用所没有的功能:1、导向功能,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价值取向、信用行为目标和信用规章制度的引导和指引作用;2、约束功能,即通过规章制度、伦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信用行为进行约束,使其在违背信用时支付昂贵的制度成本和道德成本;3、凝聚功能,即信用文化能把血缘、地缘的社会公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其恪守一种共同承诺的信用观念、信用行为和文化氛围,(注:刘玉平:《关于信用文化及其结构与功能的探讨》,《东岳论丛》2002年第3期。)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于信用文化重复了道德意义上的信用的某些特征,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信用的发展是一个包含着许多小圆圈的大圆圈,但是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发展似乎是重复以往的阶段,但那是另一种重复,是在更高基础上的重复(‘否定的否定’),发展是按所谓螺旋式而不是按直线式进行的”。(注:《卡尔·马克思》,《列宁选集》第2卷第584页。)信用文化已经不像它的出发点那样抽象单纯了,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具体的东西,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信用文化不仅把道德、经济、法律等意义上的规定包含在自身内,而且使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赋予它们以新的特点、新的作用。因此,信用只有发展到文化层次即信用文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也才是对信用的更高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历史上中国并不缺乏信用文化,崇尚明礼诚信已是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但是这种传统的信用文化是建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血缘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于乡土社会的狭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有限性和人身依附性,缺少开放性。而且,我国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侧重的是“信用文化”的伦理道德的内涵,忽视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强调的是为人处世要“合情合理”,缺少了“合法”。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冲破了血缘结构的市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原子式的、人格独立的、平等的个体存在关系,“契约关系”代替了“人身依附”,信用不仅仅局限于熟人、地区和小团体中,而是覆盖整个社会。因此,必须对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加以改造和扩充,重新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信用文化。

三、培育现代信息文化的若干思考

(一)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物质经济基础。

现代信用文化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信用经济”,这不仅是说市场经济需要信用,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因此,信用意识的增强和信用体系的最终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同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也越高,所以,只有不断地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才能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伦理精神。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民主政治基础。

培育现代信用文化,首先要树立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注:王雨辰:《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缺失》,《经济与社会研究》2002年第4期。)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由意志基础上,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此,就必须要求个人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切实地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由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由行政直接调控手段为主转变为法律和经济的间接调控手段为主,避免决策的主观臆断性,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稳步地扩大直接民主层次和基层民主的范围,形成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制度,从而培养起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意识以及自由、平等观念,为建设现代信用文化创造先决条件。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化建设,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制度基础。

首先,建立和健全产权制度,这是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前提条件。现代信用文化萌生于市场经济中,而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都在谋求自身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因此,必须承认人们的独立利益和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任何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权利的手段来牟取自身的利益,任何侵害他人权益和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因此,明析的产权是社会信用的基础,重塑社会信用必须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从明确产权归属入手。如果说产权明析是信用建设的第一步,那么,明析的产权法律化、制度化是信用建设的第二步。只有受法律支持、保护的产权,才有可能真正奠定信用的往来基础,奠定信用的约束基础。

其次,建立和健全信用法律制度,这是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有力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对现代信用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培育起到不可低估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尽管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法规都体现了信用原则,但是存在着诸如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小,导致约束力弱、已有的法规执行不力、一部分法规缺位,从而导致一些信用活动无章可循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立法,更要严格执法,使破坏信用的市场主体付出足够的代价,使市场风气向信用制度方向不断前进。

(四)加强道德教育,树立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的伦理道德基础。

信用文化产生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同时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重要作用。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要正确处理个人和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人情与法制、利益与奉献等具有时代特征的关系,就必须确立新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必须与时俱进。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二代、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强调和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致力于探索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是这种探索的结晶。其中对道德建设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总体要求。但这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而且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就信用教育而言,应注重三种教育:一是“信用意识”教育,使“诚信”作为为人处世的立命之本,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意识、信用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使之成为国民的基本素质,培育信用才会有精神支撑;二是“平等互利意识”教育。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是缺乏诚意,但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极端本位主义在作怪,缺少平等互利的意识,只讲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为了达到一己之私,不讲信用,不择手段。而平等互利意识,则是在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在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基础上,实现互利、双赢。因此,加强平等互利意识教育,使之成为国民的基本理念,培育信用才会有坚实的基础;三是“规则意识”教育。规则就是统一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基础上的行为规范。任何欺诈、虚假行为都是规范所不允许的。只有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形成按规范办事的习惯,不讲信用的行为就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空间,培育信用才有可靠的保障。

标签:;  ;  ;  ;  ;  ;  

论现代信用文化的构建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