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认可却又侵犯了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却又论文,人权论文,贫困人口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法的成文文件和惯例中,各种各样的人权得到广泛承认,这些人权承诺保护所有的人免受国内外种种可能加害于他们的严重损害。但是国际法同时也确立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种种侵犯人权现象的制度结构并且维护着这些制度结构:国际法的基本部分系统地阻碍了贫困人口对独立的民主治理、公民权和最低限度经济自给的强烈渴望,而且像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样的最高国际组织机构是为系统地使严重贫困持续下去而设立的。
一、人权与相关义务
国际法体系、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法律体系均对各种人权作了规定。这些人权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其内涵取决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法律执行机构,它们维护法律的实施并且进行司法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使人们广泛认识到,还有道德人权,其有效性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
有两类人权可以和谐共存。那些关心道德人权的人会承认,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它们的实现。人权律师会承认,他们起草并解释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是为了实现先存在的道德权利。实际上在“国际公认的人权”这个日常用语中,这种承认是模糊不清的。这清楚地表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导言中,导言把《世界人权宣言》看作陈述自身独立存在的道德人权。这种承认具有强调的内涵,因为几乎没有人能清楚地说明道德人权与法律人权的区别。因此,许多人倾向于认为,我们的人权就是政府所宣称的人权。这种看法对于法律人权也许是正确的,但对于道德人权却是错误的,政府自己也已经承认了。关于有什么样的道德人权,各国政府也许有不同看法,然而,即使各国政府共同行动,也仍然不能为这些尚未存在的权利制定出法律。
普遍承认道德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它为独立地批判性地评估现有的国际法准备了条件。这样更有限的评估即使在法律自身内部也是可能的,这一点看看国际法如何服从它所承认的人权就知道了。但是,像这样纯粹在国家范围内承认人权是非常脆弱的,它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重新明确法律条文或者修订法律(如“反恐”立法),通过司法裁决削弱人权使其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或者通过先例修改国际法惯例,如此种种修订法律的举措会腐蚀法律人权的关键力量。道德人权依赖于雄辩的论证而不是依赖于执政者的善良意志,它为批判性的评估(critical assessment)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这构成我论证的基础。在论证过程中,我是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使用人权及其相关义务之类的概念的,以保证我所使用的道德前提能被普遍接受。我并不认为,我使用的前提消解了人权概念的内涵,而是说人权至少需要这样的底线。
我将集中讨论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问题,因为当前持续存在的人权严重缺乏现象(the great human rights deficits)主要集中在这部分人口。社会经济人权,如“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和医疗”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现在而且到目前为止是最频繁受到侵犯的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公民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严重缺乏。人权要求民主政治、应有的程序和法治,而极端贫困的人常常由于儿童阶段营养不良而在身体和智力发育上受到妨碍,由于没有受到学校教育而成为文盲,并且忙于维持家庭的基本生存,这些人对统治着他们的政治家和官员几乎不能造成任何损害,也几乎不能为他们带来任何好处;因此,这些统治者没有任何积极性去考虑这些贫困群体的利益要求,相反更多的是考虑更有能力实现互惠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外国政府、大公司和旅游者——的利益。
我们可以把那些极端贫困的人看作连获得人类生存的最低需要——安全的食物和饮用水、衣服和住房、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基础教育——也没有得到保障的人。这种对极端贫困状态比较狭窄和绝对化的规定与世界银行规定的“每天两美元”的国际贫困线大体一致。世界银行规定的国际贫困线是按照1993年2.15美元在美国所具有的购买能力规定的,按照这种标准,一个美国家庭现在(2005年)只要其年人均总消费低于1058美元就属于贫困。这样从官方来看,大概有27.35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44%——被看作生活在这个贫困线以下,其中许多人远远低于这个贫困线。①
极端贫困现象是令人震惊的。有人估计,有8.31亿人长期营养不良,11.97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27.47亿人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世界银行报告(2004年)》,第129—130页),大约20亿人缺乏必备药物(www.fic.nih.gov/about/summary.html),大约10亿人没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住房,20亿人用不上电(《世界银行报告(1998年)》,第49页),大约8.76亿成年人是文盲(www.uis.unesco.org),年龄在5到14岁之间的2.5亿儿童在户外从事工资劳动——常常在极端艰苦和残酷的环境中,如当兵、卖淫或者做家庭仆人,或者从事农业劳动、建筑劳动、纺织品及地毯的生产。② 在人类死亡总数中,大约有1/3的情况即1.8亿是出于与贫困有关的原因,更好的营养、卫生的饮用水、疫苗、抗生素和其他药物本来可以很容易地避免这些死亡现象。有色人种、女性和儿童在全球贫困人口和那些在极端贫困中挣扎的人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撇开人类生活基本必需品不可辩驳的重要性,社会经济方面的人权仍然是有争议的,特别是美国,它一直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种争议大部分出于下面的错误认识:摆脱贫困、享有自由的人权就必须承担相关的实际义务。现在,这种强加于人权的实际义务要求帮助和保护任何不这样做就会处于严重被剥夺状态的人,这种实际义务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已经遭到普遍抛弃。但是,这里所抛弃的不是某个具体阶级或阶层的权利,而是某个具体阶级或阶层的义务:实际义务。非常贫穷的外国人享有以人权为基础得到经济帮助的道德权利,那些对此持否定态度的人通常也否定说,外国人享有任何其他以人权为基础帮助他人的道德权利——反对种族屠杀、奴役、酷刑、专制暴政和宗教迫害。这些人实际上抛弃的不是诸如此类的人权,或者任何类型的人权,他们抛弃的是强加于人权的实际义务,并且因此抛弃了为使他们承担相关实际义务而具体规定的任何人权。
有人非常强烈地拒绝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而其他人又非常强烈地认可这些义务,我在这里只是不带任何成见地不作理睬。为了使我的观点被广泛接受,我在更狭窄的意义上把人权看作只需要承担消极义务的权利。这样,那些拒绝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的人就可以接受我的观点,因为他们通常都认可反对酷刑、剥夺、破坏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农业生产和牲畜等等迫切的消极义务。我的观点也能够被那些认可把实际义务强加于人权的人所接受,因为我也没有否定他们的主张。
消极义务有两大类:相互影响的和制度性的。免受酷刑的权利受到一些人的侵犯,这些人有的仍然采用酷刑,有的与那些使用酷刑的人合作,强制实行会使人类遭受酷刑的社会制度,后一类型的人首先包括官僚主义者和那些允许甚至命令实行酷刑的政客,但也包括一些普通公民,他们不图任何报酬地帮助强制推行显然会造成人权缺乏现象的社会制度,而这种现象本来可以避免。例如,他们不图任何报酬地支持极其残暴、极端非正义的纳粹制度,许多德国人使侵犯人权的行为更容易、更严重,而人们能够预见到纳粹会导致这种结果。他们即使从未亲手杀过人、从未使用过酷刑、从未直接伤害过任何人,却参与了集体犯罪,并且因此侵犯了那些受害者的人权。
保守主义者和自由论者常常拒绝承认生存权,即使他们也承认,某些制度性安排没有避免造成威胁生存的贫困现象,因此侵犯了人权,例如法兰西的古代封建制度和沙皇独裁制度,甚至斯大林1930—1933年的经济政策。
接下来,我不再讨论相互影响的消极义务而完全把我的论证建立在与人权相关的制度性消极义务的基础上。我认为,今天在世界上广泛而持续存在的人权缺乏现象,绝大部分可以归结为制度因素,可以归结为许多所谓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制度安排,也可以归结为全球体系的制度安排。在那些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精英承担着主要责任,而在全球范围,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民承担主要责任。我将集中讨论后者,我认为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当前全球制度安排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集体性地侵犯世界广大人口的人权而不做任何补偿提供了立法保障。
我论证的道德框架在57年前已经得到准确的表述: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另见第22条)
我按照四个直接的解释性推测解读这一条:
(1)不能满足第28条要求的替代性制度设计方案,可以按照它们如何接近于推动人权的实现而排成序列:建构任何社会制度都应该是为了在该制度内尽可能合理地实现人权;
(2)在某种制度设计下人权的实现程度应该按照这些人权通常的实现程度以及(在假设的制度设计条件下)应该实现的程度来衡量;
(3)对于一种制度下的人来说,只要某种人权得到实现,那么这种制度设计就实现了这种人权;
(4)如果某人享有达到人权目标的安全保障,他的人权就得到了实现。
把这四个解释性推测合起来考虑,第28条就应该被看作认为,任何制度性秩序的道德性质或者说正义性都主要依赖于其内涵,即这种制度性秩序提供其所有成员享有达到人权目标的安全途径:任何制度性秩序的评估和改革在原则上都应该按照其对这种秩序下人们实现人权的相关影响。③ 一种制度性秩序及其实行如果而且只要我们可以预见它会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实际人权缺乏现象,这种制度性秩序及其强制实行就是侵犯人权的。
二、当前全球秩序的基本特征是如何导致广泛的严重贫困的
在全球范围,现在每天都有大约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女性和有色人种——死于饥饿、痢疾、肺炎、肺结核、疟疾、麻疹、产期不良条件和其他与贫困有关的原因。这种持续存在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等于2004年12月短短几天中海啸造成的死亡人数,每三年就等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在纳粹集中营和苏联的古拉格集中营的死亡人数)。
我认为,这种广泛存在的贫困问题以及作为这种贫困问题缩影的全球年非正常死亡人数,其绝大部分通过对全球秩序稍作调整是可以避免的,而这种调整最多不过会造成发达国家收入的轻微减少。但是,这样的改革却遇到发达国家政府的阻碍,他们冷酷无情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帮助提高他们的大公司和公民的利益,为此设计了全球秩序并把这种秩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可以预见,这种秩序会造成持续而广泛的过度贫困及因此而出现的未成年人死亡现象。
有三种方式否定这种指控。人们可以否定说,目前全球秩序设计的种种变化形式在全球范围对贫困的严重发展没有任何明显影响。在不能否定这一点时,他们又会声称,目前全球秩序在避免贫困的意义上是最理想的或者接近于最理想的秩序。一旦这种否定方式又失败了,他们还会认为,目前的全球秩序在避免贫困的意义上仅此于最佳秩序,并没有造成严重的贫困,只是没有尽其所能地消除现有的贫困现象(它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我将按照同样的顺序讨论这些否定方式。
1.贫困纯粹属于民族国家问题的论旨。
全球秩序设计的种种变化形式对导致严重贫困具有明显影响,那些想否认这种观点的人仅仅借助于民族国家或者地方性因素对这种贫困进行解释说明。罗尔斯就是个典型例子。他声称,当社会无法繁荣时,“问题通常在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性质和作为体制基础的宗教和哲学传统。穷国的社会罪恶很可能在于其压迫性的政府和腐败的精英”(Rawls,1993:77)。他还补充说:“人民富裕的原因及富裕所采取的形式在于他们的政治文化及支持他们政治社会体制基础结构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也同样取决于得到人民政治德性支持的成员的勤奋和合作才能,所有这些都得到他们的政治价值的支持……一个承受负担的社会的政治文化最重要的……同样关键的是一国的人口政策。”(Rawls,1999:108)与此相应,罗尔斯认为,考虑到国外的极端贫困现象,我们的道德责任可以充分地描述为“帮助的义务”(ibid.37-8,106-20)。
最好还是简单地回想一下,正是经过充斥着奴役、殖民掠夺甚至有计划的种族屠杀的历史发展过程,人们才达到他们目前实际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尽管这些残酷的罪恶现在已经成为历史,它们却留下了历史遗产,即严重的不平等。即使人们现在是自己发展的主人,这种遗产仍然是他们无法接受的。人们常常回应说,殖民掠夺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它不可能成为解释当今不平等和贫困的原因。但是,看看欧洲在1960年解开非洲殖民统治的枷锁时人均收入30∶1的不平等吧!即使非洲持续实现人均收入增长高于欧洲一个百分点,这种不平等之比例今天仍然会是19∶1。按照这种速度,非洲要在第24世纪开始时才能赶上欧洲。
再看看这种严重不平等在竞争力和讨价还价能力方面如何造成非洲和欧洲在围绕贸易条件谈判中所能承受的不平等吧!在如此不平等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贸易关系更有可能对更强大的政党有利,并且往往因此强化最初的经济不平等。这种现象对于解释人均收入不平等实际上增长到40∶1的原因确实具有重要作用,它表明,非洲从民族独立以来人均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比欧洲低0.7%。罗尔斯(令人难以置信地)认为这种严重的经济不平等起源于每个人之间早期的自由决策,因此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他的辩护与我们这个现实世界无关,我们巨大的经济优势是如何在历史进程中积累起来的,它的历史积累过程摧毁了四个大陆的社会和文化,并且给我们的优势打上了深深烙印。
让我们抛开我们的历史罪行所造成的现代遗产而把目光投向经验领域吧!以前是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在过去40年里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差距,其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仍然出现日益恶化的贫困及人均收入的下降。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彼此极为不同的民族发展道路必须归结为不同的国情,难道这不是非常明显的吗?而且严重的贫困现象持续存在,这应该归结为地方性的因素,难道这不是明摆着的吗?按照这个现象,许多人认为,下面的观点是很有说服力的:后殖民时代带来了全球人均收入的迅速增长,至少在这个时代里,严重贫困现象持续存在的原因和彻底消除贫困的出路在于落后国家本身。
但是,无论这种逻辑如何再三重复,如何广为接受,它都是错误的。不同民族的经济发展道路彼此不同,就必然有起影响作用的(属于具体国情的)地方性因素解释其经济发展差距。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全球性因素对于这些国家的发展差距没有任何解释作用,当然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全球性因素对于解释严重贫困的整体速度没有任何作用。
当然,揭露被广泛接受的谬论并没有解决问题。不同民族发展道路的巨大差异并不能证明全球制度性因素对世界范围严重贫困的发展没有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但是,真的有如此强大的影响作用吗?有!对此很难怀疑。在现代世界,国际间甚至国家内部的经济交往深深地受到关于贸易、投资、贷款、专利、版权、商标、累进税、劳动力标准、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的利用等等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详尽体系的影响。在各种可能的替代性方案中,全球秩序的这些不同方面现在使许多非常具体的设计性决策得以实现。就其表面看,很难相信影响世界经济的所有这些替代方案会在世界范围导致严重贫困在整体水平和地区分布方面以相同的速度发展。
2.对当前全球秩序的乐观论观点。
我们建构世界经济的方式影响着世界范围贫困的发展,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个观点,考察当前全球秩序对严重贫困的相关影响就是很有趣的事情。人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生活在各种可能性是最好的世界中,因为从避免贫困的角度看,当前的全球秩序是最佳的或者是接近于最佳的秩序。
否定这种说法的通常方式也许可以分四步提出一个相反的假设:第一步,那些协调全球秩序具体方面的人所高度敏感的不仅仅是避免严重贫困。任何这类协调者都有可能对其政府在国内政治成就方面的关注也非常敏感,而且因此也敏感于他们的同胞对经济繁荣的关注。第二步,对于更发达国家的协调者来说,这些“民族主义”的关注和对避免全球贫困的关注并不完全一致。在设计全球秩序的谈判中,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来说,最好的具体决策有时按照避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严重贫困的标准来说并不是最好的。第三步,在面临此类矛盾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谈判者一般(被要求)优先强调他们本国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全球范围贫困者的利益。第四步,发达国家在讨价还价的实力和技巧方面具有强大优势。高收入国家其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5.5%,其收入却占世界总收入的80%(《世界银行报告(2005年)》,第257页),并且因此为进入他们巨大的市场而漫天要价。他们在讨价还价实力和技巧方面的优势让发达国家及其谈判者能使全球秩序模式从最利于避免贫困向更适应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利益的方向转变。这四个步骤引向常见的相反假设:我们应该认为,全球秩序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对避免全球贫困的关注,——只要它们之间发生冲突。
有大量证据表明,这种想法的假设是成立的。目前,全球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发达国家:它允许发达国家继续通过给予本国生产者配额、关税、反倾销、出口担保和补贴继续保护其市场,却不允许落后国家这样做,它们也支付不起。其他方面的重要例子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跨国投资的规则和知识产权的规定。
如此不对称的规则,相对于全球经济增长在自由竞争对称规则下的分配来说,提高了它流向发达国家的份额,降低了流向贫困国家的份额。因此,贸易规则的不对称性强化了严重的不平等,并且使发达国家的政府能够把这些不对称的规则首先强加给贫困国家。
这种不平等的差距已经拉大了:在收入最高国家收入最高的第五人与收入最低国家收入最高的第五人其平均收入比例在1960年是30∶1,1990年扩大到60∶1,1997年再扩大到是74∶1,2003年相应的比例是66∶1(《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数据,我自己计算的)。再往更早些看,最高收入国家和最低收入国家之间的收入差距,1820年是3∶1,到1870年扩大到7∶1,到1913年进一步扩大到11∶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1999年)》,第3页)。
这些比例还反映了国家的平均收入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反比关系。当人们把世界范围的家庭收入与购买力的对应性进行比较时,对基本趋势的描绘仍然是令人沮丧的:在全球化的最初五年里,“全球的不平等已经加剧了……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62.8扩大到1993年的66.0。这表明基尼系数以每年0.6的速度在增长。这是非常迅速的增长,比从1980年到1990年十年间美国和英国所经历的增长快得多……世界上5%的最落后国家更贫穷了,他们的实际收入从1988年到1993年下降了1/4,而5%的最富裕国家更富裕了,按照实际标准其增长达到了12%,也就是说它是世界平均收入增长(5.7%)的两倍还高”(米兰诺维克2002年的报告,第88页)。关于营养不良和贫困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④,全球贫困人口并没有参与全球的经济增长。
这些事实应该足以驳斥乐观论的观点:从避免贫困来看,全球秩序现在不是、也绝对没有接近于最佳模式。如果最贫困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财政支持,雇佣一流的专家征求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如何清楚表达他们的利益关切,如何留住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的代表团,清楚地向世界贸易组织反映情况,并且应对要求他们执行的艰巨调整任务,那么这些国家和地区就应该很好地服务于这种价值追求。落后国家之间正在为吸引外资而竞争,并且不得不相继提供更廉价的劳动力,如果为了控制目前的这种“竞次”现象(race to the bottom),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规定了关于全球最低工作,限制了最低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那么这些也应该更好地服务于避免贫困这一目的。如果《海洋公约》的法令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落后国家开采海洋资源的权利,如果发达国家按照要求为我们强加于落后国家的消极影响而支付费用:为我们几十年来所造成的污染及其对他们的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为自然资源的急剧消耗、为我们色情旅游在亚洲地区导致的艾滋病流行、为我们对毒品的需要和我们的禁毒斗争所造成的暴力冲突而支付补偿,那么所有这一切也应该更好地服务于避免贫困这一目的。
还有很多例子。我认为很清楚的是,对当前的全球秩序可以做许多可行的调整,通过这些调整将大大减缓全球极端贫困的发展,使其远远低于目前这些令人震惊的数字。当前的全球秩序按照避免贫困的效果不是最佳秩序。
3.当前的全球秩序只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吗?
由于前两种辩护是经不起推敲的,人们把注意力转向第三种辩护:全球秩序按照避免贫困的效果显然不很理想,却并没有损害全球的贫困人口,因此也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权。我们能这样说吗?现在我们就来讨论对我观点的最后一个指责。
如果人们努力阻止人权得到充分实现,侵犯了消极义务,我们就指责他们是人权的侵犯者。按照这种标准对侵犯人权现象进行解释是狭隘的。在当前的全球秩序模式下,贫困现象日益严重,这是事实。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现存全球秩序导致了过度贫困和因过度贫困而死亡的现象,不能说它损害了任何人或者杀了任何人,也不能说它侵犯了人权。这种秩序只是没有尽其所能地给人们带来好处并且保护人性化的生活。关于决定构建这种秩序而不是某种更能够避免贫困的替代性秩序,人们同样也可以这样说:这种决定并没有导致过度贫困和因过度贫困而死亡的现象,它没有因为损害人们或者杀人而侵犯人权。它只是没有给人们带来好处,没有阻止死亡现象。总体上看(与分别看是一样的),我们最多是没有尽我们所能地实现人权。
这种辩护方式诉诸行为和失误之间的某种区别。富裕国家的决定是建构目前全球秩序并且给这种决定提供了失误的权利,而不是选择更能避免贫困的替代性秩序,上述辩护的目的是消除这种决定的道德意义。现在,有关国家显然非常积极提出了他们所要求的全球经济规则,迫切要求国际社会接受他们的主张,并且积极付诸实施。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上面的辩护看似合理,但它接着就必须在另一个地方运用行为与失误之间的区别:不是回避有关国家的政府如何与全球规则联系起来,而是回避这些全球规则如何与过度贫困联系起来。其认识是,规制着世界经济的规则并没有积极导致过度贫困并因此损害人们或者杀人,只是(不由自主地)没有阻止严重的贫困,没有保护人们免受损害。
行为与失误之间的区别运用于讨论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制度和规则领域,运用这样的区别首先就是在制造困惑。在按照某些规则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模式下比在一种可行的替代制度模式下出现更多未成年而死亡的情况时,我们就可以说,在这种现存制度模式下存在着过度死亡现象。但是,我们如何才能把这些过度死亡现象归于现存规则呢,并且归于这些规则只是没有阻止的情况呢?
下面让我们看看使这种辩护成立的三种观点。
(1)诉诸基线比较方法
“全球化”是损害了全球贫困人口还是给他们带来了福祉?这显然是经验层次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关于目前全球秩序——更具体地说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条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西方七(八)国集团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作用——的公共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危害和受益是相对的概念,都包含了人们境况更加恶化或者得到改善的意思。但是,用以衡量全球贫困人口当前命运的基准究竟是什么?他们的境况或者更加恶化(并且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得到改善(并且捞到全球化的好处),与这一境况相比不同的命运又是什么?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前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球化开始以来,世界范围的严重贫困是进一步加剧了还是缓和了。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炙手可热,一些经济学家带着关于消除贫困的动人故事被授予数目可观的奖金。但是,这个讨论与对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为缩影的全球化进程进行道德评价无关。世界贸易组织是发达西方国家的政府强加给世界的。我们所面临的道德指控是,各发达国家的政府确立起全球秩序,在这种秩序下过度的严重贫困及因此出现的死亡情况持续增长,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借助这种秩序侵犯了许多贫困人口的人权。其实,严重贫困是加剧了还是缓和了并没有影响这种指控的合理性。为了认识到这一点,请看看类似的指控吧。这些指控是,奴隶社会损害并且侵犯了奴隶的人权,纳粹侵犯了他们所限制并在集中营里杀害了的人的人权。当然,被牺牲的人比率已经大大降低,但这并不能驳倒这些指控。即使现代世界真的不像15年前一样存在着严重的贫困现象,我们也不能由此推断说目前的全球秩序(在重要的道德意义上)给全球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否则我们会把整个问题的回答简单地诉诸假设15年前的严重贫困的程度处在合适的、没有任何危害的基准上。正如说纳粹侵犯了牺牲者的人权并不能因为这种杀戮的数字已经下降而被驳倒一样,声称强制接受现在的全球秩序侵犯了那些生活在严重贫困状态下并且常常因此而死亡的人的人权也不能因为表明这些数字在下降而被驳倒。
与历史基准进行虚拟比较和历时比较同样不具有结论性意义。即使在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存在的贫困并不比继续以前的体制更严重,我们也不能因此推断说目前的全球秩序给全球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
人们有时把虚拟比较与参照久远时代规定的历史基准一并提出来。因此人们认为,非洲现在的境况丝毫不比如果从未与非洲之外有任何重要接触更糟糕。我们还应该再次对这种假设的持续相互隔绝状态的道德相关性进行质疑:如果世界历史没有留下任何殖民统治和奴役就结束了,现在还会有欧洲的富裕人口和非洲的贫困人口吗?会有,但是与现在生活在那里的人完全不同。事实上,现在生活在非洲的人深受他们大陆与欧洲入侵者偶然遭遇的影响并且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所以我们不能告诉处于饥饿状态的非洲人,他们就应该忍受饥饿而我们就应该过着富足的生活,即使殖民统治的罪行从来没有发生过。没有这些罪行,就不会有富裕者和极端贫困者之间实际存在的严重不平等。
同样的考虑也驳斥了具有假设基准的虚拟比较之道德相关性。例如,有人声称,在某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下更多人的生死会比在我们现有世界下更悲惨。对此的回应是,描述自然状态有许多不同方法,从目前得到的提供和讨论此类描述的研究范围看,某种自然状态如何能被选择出来作为道德上唯一合理的说明,这一点仍然是不清楚的。而且,我们的全球化文明记录着,每年与贫困有关的未成年死亡人数稳定地保持在1800万。因此还不能说目前的全球秩序通过减少自然状态下的严重贫困而给世界贫困人口带来了福祉。最后,由于已经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境况甚至会更糟,有些人正在受到损害这样的看法现在可以被推翻了。这里仍然需要指出这种看法是如何被推翻的。如果这样的辩护成立,它难道不是说明一个人(群体)对其他人(群体)所做的任何事情只有把后者降低到自然状态基准之下才等于是危害?如果我们没有损害27.35亿人,我们就处于严重贫困的状态。只要没有使他们比如果在相关的自然状态下境况更糟糕,这样的奴役就没有损害奴隶了!
这样,基准比较并没有提供稳固的基础,用以否定目前的全球秩序含有侵犯那些挣扎于其中的贫困者人权的现象,或者确切地说用以为任何其他制度方案避免被指控含有侵犯人权提供辩护。例如,让我们回忆一下美国的早期阶段,那时人们设计了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制度性秩序并且强制推行。有人声称,强制推行这种秩序侵犯了妇女的人权,这种观点不会被任何历时比较即与妇女以前在英国统治下的境况比较驳倒,也不会被任何虚拟比较即与如果继续在英国统治下或者在自然状态下比较驳倒。问题在于,强制推行这种秩序是否可以预见性地导致把沉重负担强加于妇女,而这些负担通过更平等的制度设计理所当然是可以避免的?
(2)诉诸全球贫困人口的赞同
目前全球秩序损害了贫困者,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对此进行否认的另一个通常方法是诉诸古老的观念:自愿招致损害者不得主张所受的损害,即对那些赞同的人所做的不属于非正义。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过度贫困持续存在,但如果贫困者先前对把这种制度强加给他们表示赞同,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没有损害他们。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成员都是自愿的,既然落后国家和地区已经如其所做的那样在条约规则上签字了,就不能说强制推行这些条款损害了他们。
有四个彼此独立的理由完全可以驳斥这种辩护。首先,诉诸赞同只有在人权可以让渡——确切地说是出于赞同而放弃——的情况下才能驳倒对其侵犯人权的指责。但是,根据通常对道德人权和法律人权的理解,它们是不可放弃的:不允许人们为了个人自由、政治参与、言论自由和免于酷刑的自由而让渡人权。人们或许可以通过宗教宣誓相互妥协去服务他人、约束选举或者保持沉默。但是就人权而言,这样的妥协在法律上都是不可强迫的,因此不能得出让渡人权的结论。
第二,即使假定满足基本必需品的权利可以放弃,诉诸赞同也不能为儿童的严重贫困提供任何合理性辩护,这些儿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那些遭受严重贫困及其后果的人。每年由于与贫困有关的原因而死亡的大约1800万人中,有1060万是5岁以下的儿童。真的有人会声称这些儿童赞同我们的全球秩序或者声称其他任何人都有权出于自身利益而对他们的悲惨命运表示赞同吗?可以预见,只要目前的全球秩序按照避免儿童贫困的标准来衡量是不理想的,这种秩序就侵犯了他们的人权,这样的断言就不会因为任何诉诸赞同的想像性辩护方法而被驳倒。
第三,处于严重贫困境况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完全的意义上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民主国家。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都赞同了——一概出于很好的谨慎原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条款。但是,他们借助军事力量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统治,这种成功使我们有权利把统治者的签字解释为人们的赞同吗?根据对赞同的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答案都是“否”。
第四,如果非常贫困的人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真的表示赞同某种具体的全球制度安排,但这种赞同是强迫的,它的辩护力量也就削弱了。因此,下面的观点是可疑的:在一次划船意外事件中,你唯一避免溺水的途径是赞同别人占有你的全部财产,而你表示赞同了,他由于你的赞同而占有你的全部财产因此就是正当的。确切地说,你身无分文总比死亡好,在此意义上你的赞同是理性的,但是这种正当性的污点是你没有其他任何可忍受的选择。
当灾难部分地归结于欲为借用这种赞同其行为辩护的人,在这种灾难情况下赞同的辩护作用甚至更为微弱。例如,如果是后来救你出水的人导致你落水的,而且如果他真的救你了,你赞同给他财产就更没有任何辩护作用了。为了发展,贫困国家和地区需要贸易,他们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没有得到公平的贸易机会;但没有签字的国家会发现其贸易机会更可怕地减少了。任何贫困国家和地区被迫决定是否签字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背景是:他们无法逃避其他规则,而且如果不签字将会付出极端沉重的代价。这样的规则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和企业不能向发达国家的人自由出口其产品和服务。这个规则使发达国家能够因为落后国家有限进入其市场而强迫他们在价格上让步。这种价格的一部分是发达国家大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得到保护和强化。贫困国家的政府必须帮助那些大企业收租金,因此耗尽了本国人民医疗上的资金。贫困国家在多灾多难的情况下支付这样的价格也许是有价值的,但是多灾多难本身就是发达国家强加给他们、他们也根本没有赞同的单边规则造成的。⑤
人们会认为,这种规则是自然的、显而易见的,以致它所导致的任何灾难都不能归于强加这些规则的人:的确,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其意愿严格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其领土和市场,却丝毫不考虑给外国造成的经济后果。例如,当富裕国家强力坚持向中国销售鸦片的时候,它们宣布对立是自然的、显而易见的。现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声明它们有权把外国移民驱逐出境,把外国产品驱逐出它们的市场,这种权利被它们的历史道路否定了,正是在这条道路上现在那里的居民到达那里并且夺取了控制权。
这里还有一个流行的谬论值得一提,人们在对国际现状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常常引证。经验研究已经表明,有些贫困国家全盘接受新的全球规则,其经济运行状况比没有接受的国家要好些。人们以此证明说,新的全球规则使贫困国家获益了。为了认识这种谬论,就看看与此同样的推理吧。假设经验研究表明大约在1940年与法西斯串通一气的欧洲小国家比其他国家状况好得多,这能证明法西斯的统治有利于欧洲的小国家吗?当然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会把两个不同问题混淆起来:第一,在法西斯统治欧洲大陆的情况下,版图很小的国家与它合作是否更好?第二,对于欧洲的小国家,法西斯在欧洲大陆的统治是否比假定的议会民主政体统治更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谬论是如何显而易见,在关于当前全球化的讨论中我们引用无数的类似情况作为证明,其中许多都没有区别两个相似的问题:第一,在发达国家及其规则和相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西方七国集团)统治的情况下,贫困国家和地区与它们合作是否更好?第二,对于贫困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的规则和相关机构的统治本身是否比完全废除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更好?
(3)诉诸贫困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缺陷和统治者的缺点
进一步否认目前的全球秩序损害贫困国家的通常方法再次指向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运行的巨大差异。成功的案例——如亚洲四小龙和中国——表明,贫困国家在全球秩序下能够战胜严重贫困,这种秩序因此对消除贫困并没有敌意。在严重贫困仍然没有消失的国家里,贫困者只应该责备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府。
这种逻辑包含以偏概全的错误。有些人生于贫困之中却成为百万富翁,这个事实并不说明所有这样的人都能做到(cf.Cohen 1988:262-3),因为通向富裕的路并不宽阔,不仅非常有限,甚至更确切地说发达国家也不能达到使每个人都成为百万富翁的经济增长率。对于发展中国家这同样成立。亚洲四小龙(香港、台湾、新加坡和韩国)实现了引人注目的经济增长率并减少了贫困。它们实现的方式是通过国家赞助建立产业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消费品。在世界上,这些产业通过利用巨大的劳动力优势在全球范围成功地打败了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通过利用更多的国家支持和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劳动力战胜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对手。亚洲四小龙建立这样的产业有巨额利润可图。但是,如果许多其他贫困国家也采用同样的发展战略,它们之间的竞争会使投资没有利润可图。
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出口和收入的显著增长。中国现在常常被用来论证世界经济规则有利于贫困国家和消除贫困。这些论证犯了同样的以偏概全错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在同样严格保护的发达国家市场上竞争。中国由于大批量提供合格产品的非凡能力在这种竞争中表现得特别出色。但是,由于减少出口企业的市场份额并降低出口价格,这种成功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了灾难性影响。确切地说,按照目前结构世界经济不是恒数博弈,任何人所得必然带来另一个人所失。不过,其种种后果是相互渗透的。因此,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目前全球秩序虽然不太有利于贫困国家,却仍然非常有利于所有发展中国家与亚洲四小龙和中国一样取得巨大成就。
在目前的全球秩序下,贫困国家总体上真的不能比现在的事实发展得更好吗?目前的全球秩序对于过度贫困真的没有任何责任吗?如果贫困国家的政治精英不是那么腐败、不是那么无能,这些过度贫困就可以避免吗?
假设下面两组相关的导致因素——全球秩序及贫困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都是当前世界范围严重贫困之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民族因素的调整足以彻底消除世界上的贫困,以此为根据就必须排除全球因素,坚持民族因素的人同样就会辩护说,全球因素的调整足以彻底消除全球的贫困,以此为根据同样必须排除民族因素。在这样的基础上宣告两组因素都没有责任,我们就把它们共同造成的严重危害放在道德批评之外了。
这样的评价令人难以相信,可以通过更为直接的相互作用情况予以说明。假设位于河上游的两个部落把污染物排放到河里,而位于下游的人依赖河水维持生存;再假设每种污染物导致危害很小,但是当它们混合起来时会起化学反应、产生巨毒并且导致下游许多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两个部落可以推卸责任,都坚持说如果另一个部落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就不会出现严重危害。这样否认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应该要求上游的两个部落都停止它们共同造成的严重危害。它们会联合起来推卸责任,推卸不成后,每个部落都有责任停止其污染并且都要对如果没有化学反应就不会产生、但这种污染物已经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全球范围持续存在的严重贫困与河流下游人们所遭受的损害非常类似。正如发达国家及其全球化方案所指出的,撇开当前不公平的全球秩序,如果贫困国家的政府和精英真诚地致力于“良好治理”和消除贫困,最严重的贫困确实本来能够避免。但是同样真实的是,也正如落后国家的政府和精英所强调的,撇开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动荡不定的腐朽压迫制度,如果设计全球秩序是为了消除严重贫困,它本来也能避免。这种针锋相对的指责都很好地为双方辩护了,也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人相信,他们以及他们的政府对于全球贫困这种灾难是无罪的。但是经过反思就明显发现,每一方对另一方的指责都是成立的,而为自己开脱责任又都是错误的。就像河流上游的两个部落,每一方都对它们共同造成的剥夺性危害中的边际作用负有责任。多种导致因素的“多方面”共同作用因此不仅没有减免相反是扩大了它们的总体责任。与此类似的是,两名罪犯如果其中每一个对杀人都构成必要条件,那么每一方都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对该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这种回答足以说明发达国家的公民及其政府的责任了:它们对那些如果其国家得到良好治理就不会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之严重贫困可能负有责任。
然而,这种回答是通过假定两组相关的导致因素之对称性做出的,它太简单,不能充分揭露发达国家及其全球化方案的责任。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对称问题。在贫困国家和地区,制度安排与政策对全球秩序几乎没有影响,而全球秩序对贫困国家和地区有着巨大的影响。是的,许多贫困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按照立足国内避免贫困来看远不是最理想的。但是只要全球制度安排仍然维持现状,这组导致因素的实质性进步就不可能。全球秩序对加剧世界上的贫困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还通过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的影响起着间接作用。今天,压迫和腐败在许多贫困国家和地区非常普遍,它是目前全球秩序的根本特征造成的并且使之持续下去。
例如,只是到1999年,发达国家才最后同意采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⑥,对本国企业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在那之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只是没有在法律上批准其企业贿赂外国官员,甚至允许他们从交税收入中扣除贿赂支出,因此为贿赂贫困国家的政客和政府官员的丑恶活动提供了财政上的刺激和道义上的支持。⑦ 这些贿赂活动离散了这些国家官员的忠诚,对推动人们攫取政府要职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结果,发展中国家蒙受了沉重损失,这特别清楚地体现在其公共合同的投标上。一部分损失来自于投标价码都包含贿赂附加价格:合同的投标人为了足以支付贿赂费用必须提高价码。额外的损失来自于:投标人由于实力可以成为非竞争性的,他们知道投标的成功取决于贿赂金额而不是报价的多少。更沉重的损失来自于:政府官员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受贿金额上,他们根本不关心以国家名义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好与坏,甚至根本不考虑是否需要。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对它们都是没有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加剧了生态恶化和暴力冲突(贿赂在军火交易中尤为普遍)。初步证据表明,新公约对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约束作用是无效的。⑧ 而且发达国家的银行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统治者和政府官员,以转移他们从贿赂和挪用中得到的利润或者进行投资。即使它有效发挥约束作用,也很难清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日益盛行的腐败文化,由于这些国家在建国初期受到大量行贿活动的影响,腐败文化现在已经根深蒂固了。
贿赂问题只是问题的一小部分。贫困国家的政治经济精英既与本国下层民众打交道,也与外国政府和大公司打交道,这两类支持者在财富和权力方面有重大差别。前者受到的教育大体很低,并且疲于维持生计,相反后者有供其自由处置的巨额收入。政治活动家在其政治经济成功过程中获得正常的收益,因此会迎合外国政府和大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贫困的本国同胞的冲突性利益。这样我们就发现了,许多贫困国家的政府由于外国支持而上台执政或者继续执政,在贫困国家许多政治活动家和官僚勾结甚至贿赂外国人而损害本民族人民的利益:比如发展方便外国游客的色情业,用公共开支进口不需要的、低俗的或者昂贵的产品,允许进口有毒产品、垃圾产品或者引进这样的企业,破坏雇工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如此等等。
确切地说,如果贫困国家有更多的民主,给人民真正参与政治的权利,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动机不对称现象。但是,为什么这些国家远没有真正实现民主呢?这个问题把我们带向当前全球秩序更深层次的特征上来。
当前全球秩序的核心特征是,任何集团如果在国内取得了控制优势,实施高压政策,不管它是如何上台的,是如何行使权力的,甚至不管它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其民众支持或者遭到民众反对,在国际上都被承认为该国的合法政府。这样的集团得到国际承认并有效行使权力,这不仅意味着我们愿意与之进行谈判,也意味着我们接受了它代表其人民做出反应的权力,最重要的是还意味着我们赋予其自由处置该国资源的特权(国际资源特权)和以该国名义自由借款的特权(国际借款特权)。
我们赋予执政集团的资源特权远不仅仅是默认它有效控制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力,还包括合法地影响资源所有权有效转让的权力。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已经从沙特阿拉伯或苏哈托政府、从莫布托(Mobuto)或萨尼·阿巴察(Sani Abacha)手里购买了资源,该公司就因此有权——而且在事实上——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被认可为这些资源的合法所有者。这就是目前全球秩序的显著特征。一个抢劫团伙制服了门卫,控制了仓库,他们就能把一些赃物卖给他人换钱。但是,赃物的购买者不是所有者;与此完全相反,一个集团控制了选举出的政府和国家政权,就能出卖国家的自然资源换钱。但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获得的不仅是占有权,而且是一切所有权和自由处置权,这些权利应该并且事实上也受到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庭和警察机关保护和强制实施。这样,国际资源特权就成为授予在全球范围有效占有支配一国资源的合法权力。
在经济贫困却有丰富资源的国家里,资源构成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际资源特权因此对这些国家有着灾难性的影响。在这些国家,无论是谁、以何种方式上台,都可以维持其统治,哪怕遭到了广大民众的反对,因为统治者可以通过出售自然资源换回金钱以及以未来资源的出售权借来资金购买他需要的武器和军队。这样,资源特权就强烈刺激了本国人们用暴力夺取政权并且用暴力行使政治权力,因此引发政变和国内战争。进一步看,它也强烈刺激了外国人去腐化这些国家的官员。这样,无论他们的统治有多糟,他们都继续有资源可售,有钱可花。
尼日利亚就是一例。它日产石油约200万桶,根据油价计算,每年售出石油100—120亿美元,占其GDP的1/4到1/2。谁控制了石油收入,谁就足以购买武器和军队维持其统治,而不管人民如何看待他。而且只要他做到这一点,他的腰包就会被源源不断的资金填满,他也就可以巩固其统治,过着富裕生活。因为有如此强烈的诱惑,在过去32年里尼日利亚有28年处于军人的武力统治之下,他们通过武力夺取政权并且维持其统治,这就不足为奇了。同样不足为奇的是,甚至连被公选出来的总统都无法阻止全国性的腐败:奥卢桑贡·奥巴桑乔(Olusegun Obasanjo)清楚地知道,如果他试图把石油收入全部用于人民利益,那么军官们——多亏有国际资源特权——会迅速恢复他们的传统特权。⑨ 既然有杀身之祸,哪怕有最善良意图的总统也无法结束对石油收入的窃取并且只好依赖权力苟且偷生。
国际资源特权的刺激作用有助于说明经济学长期观察到却又感到困惑的问题:即(与GDP有关的)资源丰富和经济运行之间有显著的消极关系。⑩ 耶鲁大学两位经济学家通过衰退分析证实了这种解释,他们的分析显示了,民主机会的减少使资源丰富与贫困国家的经济运行之间有了因果关系。(11) 但是,这两位作者把既定的全球秩序作为分析背景,而没有考虑他们所分析的因果联系本身是如何受到全球规则的影响,该规则将资源特权赋予任何执政集团,丝毫不考虑这个集团在国内的合法性。
我们赋予执政集团的借款特权包括将在国际合法有效的义务随意施加于整个国家的权力。不管前任政府有多么腐败、残暴、非民主、远离宪法、高压、不得人心,任何继任政府如果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留下的债务,都将受到其外国银行和政府的严厉制裁。至少,它将失去借款特权,被排斥在国际金融市场之外。因此很少有政府会拒绝承担债务,即使是一个新选出的、与过去彻底决裂的政府,都要被迫偿还可恶的前任政府留下的债务。
国际借款特权对发展中国家出现高压政治和腐败精英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推动作用。第一,这项特权使破坏性的统治者借款更容易,他以国家的名义比以个人名义借款更多也更容易,而还款的义务却由整个国家承担。这样,借款特权有助于统治者维持自己的统治,即使他们遭到民众的普遍不满和反抗。(12) 第二,国际借款特权把腐败的前任政府往往是巨额的债务强加于民主的继任政府身上,因此削弱了这些民主政府进行结构改革和推行其他政治纲领的能力,否则这些政府会比它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更为成功、稳定。(说因为有偿还前任民主政府债务的义务,所以会使暴动者有所收敛,这只是聊以自慰。)第三,国际借款特权鼓励政变:任何人只要在其控制下取得高压手段的优势,就能得到作为额外奖励的借款特权。(13)
现在仍然存在的国际资源特权和国际借款特权得到了签订国际条约特权和国际军火购买特权的补充,它承认有效控制一个国家的任何个人和集团都要代表其人民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而国际军火购买特权承认这样的个人和集团有权使用国家资金进口维持政权所需要的武器装备。就像官方以往对贿赂贫困国家政府官员的容忍一样,这些特权是目前全球秩序非常显著的特征,这种秩序的意图是:通过牺牲贫困国家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给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及落后国家的政治军事精英带来好处。因此,尽管目前全球秩序并非使一些贫困国家不可能实现真正民主和持续增长,其核心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贫困国家和地区在这两方面都陷入困境。为什么贫困国家领导人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追求更有效的消除贫困战略?尽管有技术进步和全球经济增长,尽管有大量关于中国消除贫困的报道,(14) 尽管有冷战后的“和平之惠”,(15) 尽管从1985年以来食物价格下降了32%,尽管有官方的发展援助,尽管有国际人道主义和国际发展组织的不懈努力,为什么全球的不平等发展还是如此之快,以致从冷战结束以来全球经济的实际增长并没有减少收入贫困和营养不良现象?全球秩序的上述特征对于回答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4.结论
在冷战结束后的16年里,大约3亿人未成年而死亡的原因与贫困有关,每年另外还有1800万,还有更多的人肯定生活在有生命威胁的贫困状态之中,这使他们很难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也很难有效保护他们自己及其家庭。目前的全球秩序是为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公司和公民及贫困国家的政治和军事精英谋利的,在这种秩序下过去和现在一直存在着贫困灾难。现在存在着各种代替全球秩序的可行方案,存在着各种走向全球化的可行替代途径,这些替代性框架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这种灾难。甚至通过可行的改革消除目前全球秩序的有害特征或者减轻其影响,现在的严重贫困现象也是能够迅速减少的。
以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国际资源特权为例,它就有利于发达国家。我们可以从任何上台并有效执政的人那里获得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而无需考虑该国人民是否同意出售或者赞同我们从收益中取得的利润份额,所以国际资源特权为我们提供了获得更多、更廉价、更可靠的外国资源供应的途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国际资源特权和国际借款特权也非常有利于贫困国家的叛乱者和独裁者,保证了他们维持统治所需要的资金,即使违背其广大人民的意志。但是,这样的特权对于全球贫困人口却是灾难,他们对贷款合同和资源出售协议没有任何发言权,也不能从中获益,因此处于无依无靠的悲惨状态。
这个例子说明了目前全球秩序鲜明的非正义性,也说明了这种非正义没有给贫困人口带来任何帮助。现在仍然存在着如此严重的贫困,仍然有无数人嗷嗷待哺。是目前的全球制度安排完全剥夺了他们并且剥夺了如此之久,在这漫长的被严重剥夺时期里形成了我们的绝对优势和他们的绝对劣势。发达国家所施加的这些制度安排在过去和现在为他们的公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在道德上可接受的速度彻底消除严重贫困会使发达国家承担实际损失和机会损失,但是接受这些损失不是慷慨的施舍,而是为不公正的全球制度安排造成的损害所做的必要补偿。
既然全球秩序与本可以避免的严重贫困的广泛蔓延有着必然联系,强行施加这样的制度安排而不做任何补偿表明它一直在侵犯人权,可以证明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侵犯人权行为。在我看来,它不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因为犯这种罪行的人并不打算作为手段或者目的而制造死亡事件和苦难现象,他们仅仅是在追求自身目标的过程中对其行为导致的巨大损害漠不关心,并且最大限度地欺骗世界(有时甚至自欺欺人)掩盖他们行为的影响。
的确,人类机构所造成的这种严重贫困当然还不是史无前例的。英国的殖民制度和殖民政策,从1846年到1849年造成爱尔兰马铃薯饥荒,饿死了将近100万人,从1943年到1944年造成大孟加拉的饥馑,饿死了300万人,它应该为这些死亡而受到谴责。不过,这些灾难只有短暂的时间,而且最高也没有达到目前持续存在的年死亡1800万人的限度。
继续强制推行这种全球秩序而不做根本性调整,构成了大规模侵犯满足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强国政府和选民对此负有首要责任。这种指控不会由于基准比较而被驳倒,不会由于诉诸全球贫困人口的赞同而被驳倒,也不会由于诉诸其他有害的导致因素——目前的全球秩序也许只是没有采取抵制措施——而被驳倒。
三、全球制度改革的前景
人权给了我们一种消极义务,即不强制实施可以预见会导致本可避免的人权缺乏现象的制度性秩序,而不对它的受害者做任何补偿性保护,也不对它做任何改革。与这种消极义务类似,不要违背诺言,不要撕毁合同,不要不做补偿地紧急利用别人的财产,这种消极的制度性义务会向处于优势地位的参与者提出积极责任:为他们所造成的损害而负补偿责任。这样的补偿可以采取努力保护他们的形式,通过向国际非赢利组织如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捐赠,也可以集中进行制度改革。现在我们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展开讨论。
一般地说,在现代世界制约着经济交往的规则——无论是民族的还是全球性的——是导致广泛而深重的贫困灾难和人权缺乏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这些因素在所应用的权限范围内对经济配置和分配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一个国家对关于税率、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医疗和教育权利的法律做微小的调整,都会比消费者嗜好的巨大变化和大公司政策的重大调整对贫困的影响要大得多。这一点也适用于全球制度性秩序,规治着世界贸易、贷款、投资、资源利用和知识产权的规则即使只做很小的改变,也会对威胁生命的贫困在全球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规治着世界交往的规则是造成现代世界广泛而深重的贫困灾难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这样说的另一个理由来自巨大的实际效果。确切地说,像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一样,规则的变化可以产生意料不到的、甚至不可预见的结果,但是有了这些规则,就很容易对这些结果进行诊断,也很容易进行纠正。在某些具体限度内对调整规则进行评估是相对明了的:人们可以尽力估计出——比如说——最低工资的提高在最低限度上如何影响失业率和人均收入。(当然,在经济领域除了最低工资的变化还会出现其他问题,因此调整是错综复杂的、不准确的。)相反,对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的调整所产生的相对影响进行评估更困难。这样的评估可以限定于受到直接影响的人,例如大公司的员工或者一个城镇的居民——援助机构正在那里实施援助计划。但是,这样有限制的评估忽视了行动对范围之外的人产生的间接影响。
更进一步的理由是,道义上成功的规则比道义上成功的行动更容易维持,因为个人和集体处于持续的反道义压力之下,这种压力不仅来自他们通常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还来自他们的竞争条件及对公平的考虑。这些现象可以通过下面的情况得到说明:竞争中的大公司会判断说,它承担不起抓住不道德机会利用其员工和顾客所带来的损失,因为单方面的自我约束会使它在不太谨慎的竞争对手面前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劣势。就国内而言,这类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法律规则得到解决,用实际惩罚的痛苦要求所有公司按照普遍标准对待顾客和员工。大公司常常愿意支持这样的立法(也许是为了提高其企业形象),即使它们不愿意拿其竞争地位通过单方面的良好行为冒险时也是如此。
同样的考虑也可以应用于国际场合。在这里大公司和政府在经济上展开竞争,如果它们的关注焦点是不愿意在竞争中失败,或者是不愿意由于单边道德行为和自我约束而遇到不公平的挫折,那么个人、大公司和政府勉强做有意义的努力来消除全球贫困就不会令人感到奇怪。而且,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大公司有可能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而被迫做许多事情,法律法规适用于它们全体并因此消除其恐惧心理,即善行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并造成它失去与对手竞争的基础。在一些国家里,减少贫困的成功努力为这种结构改革模式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努力提供了范例。
许多政府一直不愿意按照严格的全球消除贫困标准采取行动。它们对全球贫困人口的神圣诺言一再被修改,尽管它们为严格履行作出了努力。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一度期望达到1%,接着是综合国民生产总值的0.7%,整个90年代实际上一直在收缩,从1990年的0.33%下降到2000年的0.22%。
这个令人沮丧的历史迹象说明,全球制度性秩序的改善是难以实现的,也是难以持续的。但是,这个事实并没有否定我的假设:这种结构性改善比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各自追求的单方面的显著改善更容易实现,也更容易维持。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个人、大公司和政府现在愿意为消除全球贫困而积累:每年大约1270亿美元。这个数字与目前全球秩序中明显的非正义性给全球贫困人口所造成的损害相比太小了,与实现真正的进步所要求的数额相比也太小了:在反对贫困的严肃斗争最初几年里所需要的数额接近于每年3000亿美元。通过相关主体即发达国家的个人、大公司和政府道德认识上的变化,我们能在可用资金上实现27%的发展,抱有这种希望是不现实的。通过制度调整使全球秩序不再是全球贫困人口的沉重负担,借此实现把消除贫困的前线实质性地向前推进,抱有这种希望是现实的——尽管人们公认仍然是非常不现实的。接受这样的改革与调整,发达国家会使国际贸易、贷款、投资和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对全球贫困人口及补偿损害的支出更加公平,比如说帮助投资基本医疗设施建设、免疫工程、基础教育、学校午餐、安全的饮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基本住房、发电站和电力网、银行与巨额贷款、道路、铁路与通讯网络,在发展中国家现在还没有这些设施,但这样会使发达国家蒙受机会损失。这样的改革方案如果能持续得到发达国家的公民和政府的支持,就必须以可靠而透明的方式向他们公平地分配这样的损失和机会成本,确保他们认识到,其他人不服从并不会削弱他们的竞争地位。
全球制度改革的途径远不是现实的和可持续的,其原因有三:首先,支持结构改革会把损失和机会成本转嫁给自身,而这相对于这种改革为避免严重贫困所做的贡献是相当微不足道的。比如说,改革使你的家庭生活水平每年降低了900美元,却使数千万计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平提高了300美元。相反,单方面的小额捐赠会使你家庭生活水平每年降低900美元,却只能使三个贫困家庭的年生活水平提高300美元。其次,结构改革向发达国家的公民保证,在更发达的国家公平分配损失和机会成本。最后,结构改革一旦启动就不需要经过个人年复一年的痛苦抉择而重复。贫困的持续缓和会引起厌倦、厌恶甚至蔑视等现象,它要求发达国家的公民一次次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同时要求他们认识到绝大多数处于同样状况的其他人也没有做什么或者做得非常少,他们自己的贡献在法律上是随意的,还认识到无论他们付出多少,但由于他们付出的一点点,他们就能够永远地把远方的儿童从疾病和饥饿状态中解救出来。今天,这样的厌倦、厌恶和蔑视是发达国家的公民和政府官员对分派给他们的援助及这些援助的接收者广泛存在的态度。
鉴于此,我认为今天广泛存在的人权缺乏现象——特别是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缺乏现象——最好是通过努力进行全球(和国家)制度性秩序的改革和调整得到解决。发达国家所做的哪怕没有任何影响的相对微小调整也足以消除绝大部分人权缺乏现象,积腋成裘,会使这样的改革成为我们最重要的道德任务。
注释:
①这里按照陈绍华和莱文尼(Ravallion)的观点,他们两曾经负责世界银行的收入贫困评估工作十年以上,他们还报告说,1.089亿人依靠不到这个标准的一半(即每天一美元)维持生活。世界银行统计方法中的缺点很有可能导致故意对全球贫困问题轻描淡写(Reddy and Pogge,2006)。
②联合国国际劳动组织报告称,大约有0.25亿年龄在5到14岁之间的儿童在发展中国家从事劳动,其中0.12亿从事全日劳动,0.13亿从事非全日劳动。
③“相关影响”,这样说是由于,对于在该制度性秩序下人权实现的充分程度需要与在替代这种秩序的可行秩序下人权实现程度进行比较判断。
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每年都有关于营养不良的报告,其数字一直在大约8亿。从1987年到2001年,陈绍华和莱文尼的报告说,每天消费低于一美元的人口占7%,而每天消费低于两美元的人口增长到10.4%。
⑤马克斯·苏珊在《民主治理中出现的规范》中的讨论在三方面与我的想法是一致的:贫困国家人民同意接受强加给他们的贸易条件,这种认识在发达国家意识形态领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贫困国家,即使真正的民主治理事实上也不能为这些条件提供合理性辩护。而且,向民主治理的发展却是不可求的。下面一节将证明另外一点,即目前的国际法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利益确定的,它对贫困国家的民主治理产生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⑥该公约1999年2月开始实施,从此得到普遍认可。
⑦在美国,水门事件之后的国会于1977年发现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支付两千万美元(按照第三世界国家一些官员的说法,这是保守的数字,实际更大)贿赂强大而民主的日本之首相田中角荣后不久通过《反海外腐败法》,竭力阻止贿赂外国官员。为了不让其企业在与外国对手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充当该公约的主要支持者,接着就建立了非政府组织即国际透明组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中动员公众支持。
⑧“有许多法律可以阻止公司的贿赂”,因此当前的情况可以概括为“法律臂短”(Economist 2 March 2002:63-65,at 63)。
⑨因为奥巴桑乔过去是透明国际组织咨询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人民的厚望使他1999年初当选,但人民的希望很快就破灭了。在透明国际自己制定的腐败感受指数排名上,尼日利亚仍居末位。(www.transparency.org/cpi/2003/cpi2003.en.html)
⑩很多发展中国家都表现出“资源诅咒”。尽管它们有丰富的自然财富,但在过去几十年里经济几乎没有增长,也没有减少贫困(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3,p.278-281)。
(11)“在非洲,所有石油生产国或依靠资源的国家都不能发起真正的政治改革……包括南非,民主转型只在资源贫乏的国家成功实现,包括韩国在内。”“我们的国家交叉衰退分析证实了我们的理论洞见。我们发现,自然资源部门增长1%,民主政治存活的可能性就会下降0.5个百分点。”(Lam and Wantchekon 1999:31—35)也可参见Wantchekon(1999)。
(12)由于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统治者有抵押品可提供,他们比其他同类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通过出售资源把巨额债务服务负担转嫁给国家而充实其个人收入。不用说,借来的资金几乎没有用于有助于满足人民需要和承担还债义务的生产性投资上,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扩大税收。大部分资金被私人使用消耗掉,或者花费在“国内安全”和军事开支上。
(13)克劳福德1994年讨论过国际借款特权和签订借款条约特权的非民主特征,他范例性地集中分析蒂诺科案,因此集中讨论了我所列出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他正反两方面的讨论获得了“标准的有效控制分析”之美誉,这种讨论忽略了这种标准对通过非民主途径夺取政权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刺激作用。
(14)据报道,在中国,从1987年到2001年生活消费每天低于一美元的人数已经减少了31%,或者说减少到9700万,低于两美元的减少了19%,即1.37亿。
(15)由于冷战的结束,全球军事开支从1985年占总GDP4.7%下降到1996年的2.9%,到2003年则是2.8%,即9560亿美元。如果全球军事开支仍然是过去的4.7%,2003年就会比实际开支多66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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