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资产转移价格评估方法初探_预期收益论文

高新技术资产转移价格评估方法初探_预期收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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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1)02—131—02

高新技术资产由于具有无形性、附着性、垄断性以及价值形成与补偿的特殊性、流通过程的复杂性等特点,其转让价格的评估非常困难和复杂。现有的价格评估模型有从高新技术资产的供给方(转让方)出发考虑高新技术资产研制成本补偿和转让利润来定价的,也有从高新技术资产的需求方(受让方)出发考虑高新技术资产的收益现值来评估的,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本人认为,依据马歇尔的局部均衡理论,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价格不仅受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成本和高新技术资产的获利能力的影响,而且更主要的是决定于供求双方的交互作用。因此,应综合考虑高新技术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面的因素,首先构建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评估的区间模型,再确定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具体值。这样的评估思路,能更有效地保障高新技术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正地维护高新技术资产交易双方的权益,有利于技术成果的快速扩散。

1 高新技术资产价格评估区间构建的思路

依据马歇尔的局部均衡理论,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其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因此,在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决定中,应综合考虑影响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各因素,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探讨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决定。

从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方看,转让价格的下限,亦即最低收费额,首先应该能补偿为创制该高新技术资产而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以维持高新技术资产的再生产能力;其次,还应能补偿在进行技术转让过程所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和管理费等交易成本;最后,高新技术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包括由于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可能因停业由该高新技术资产支撑的营业而减少的收益,以及可能为转让方制造了竞争对手而减少的利润或是增加的开发支出,均应计入转让价格而由高新技术资产的受让方来补偿。

综合考虑以上3大因素, 我们可以得到从高新技术的供方考虑确定的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下限:

P[,底]=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D)+高新技术资产的交易成本(T)+高新技术资产的交易成本(T)+高新技术资产的机会成本(O)

至于从转让方考虑的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上限,则是决定于需求方的购买能力。

从高新技术资产的受让方看,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上限是该高新技术资产所能给受让方带来的预期收益现值。该预期收益的现值是高新技术资产的受让方不赔不赚的分界线,因此,受让方的最高出价就是该高新技术资产所能给受让方带来的预期收益折现值。因此,从受让方考虑的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上限,用公式表示为:

F[,1] F[,2] F[,t]

P[,顶]=----+-----+……----

(1+i)(1+i)[2](1+i)[t]

n

=∑Ft(1+i)[t]

t=2

式中:P[,顶]——高新技术资产受让方所能接受的价格上限;

F[,t]——未来第t年时高新技术资产给受让带来的新增收益;

t——折现率;

n——高新技术资产的经济寿命期或收益期限。

从高新技术资产受让方考虑的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下限则是决定于高新技术资产转让方所能接受的底价。

复合供需双方的价格决定区间,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评估区间模型。

P[,底]=D+T+O(1)

n

P[顶]=∑F[,t](1+i)M[t] (2)

t=2

给出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评估区间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其一,虽然从理论上说,没有物质形态的高新技术资产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转让对象,是因为它能够带来额外的收益。它不是作为一般商品和生产资料来转让,而是作为获利能力来转让,因而它的计价标准从本质上说是收益现值,而其成本费用与它可能带来的额外收益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高新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加之折现率和高新技术资产的收益期限又较难把握,此时,从成本途径给出高新技术资产转让的底价供高新技术资产的交易双方参考是很有必要的。其二,评估区间模型的上限是高新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现值,其本质是高新技术资产的受让方运用该高新技术资产后所能得到的额外收益的总值。显然,如果这部分额外收益全部支付给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方,则受让方就毫无利益可言。因此,实际的交易价格只能低于高新技术资产给受让方带来的预期收益现值。其三,有的高新技术资产供需双方出于发展战略或其它因素的考虑,在高新技术资产带来的额外收益的分享上会有不同的安排,此时,给出转让价格的弹性区间符合他们确定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实际需要。

2 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下限——最低收费额的确定

前已所述,最低收费额的确定,应考虑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三大因素。

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是指创制高新技术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应注意的是,高新技术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创造性思维活动占主要地位。可以这样说,高新技术资产基本上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人力、智力资源的投入通常大大超过研制开发过程中的物质资源的投入。而按照目前中国科研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高新技术资产的活劳动耗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必须考虑创造性科研劳动的倍加系数。因此,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D=C+F[,1]V[,1]+F[,2]V[,2]+F[,3]V[,3]

式中:D——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

C——高新技术资产研制过程中的物耗;

F[,1]、F[,2]、F[,3]——分别为高、中、 低级科技人员的劳动倍加系数;

V[,1]、V[,2]、V[,3]——分别为高、 中、低科技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总额。

高新技术资产的交易成本主要指发生在技术型资产的交易、转让过程中,或与转让目的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构成有: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和管理费;有关手续费、场租费、交易税金、广告宣传费;其它费用。

高新技术资产的机会成本包括“无形资产转出的净减收益”和“再开发净增费用”。“无形资产的净减收益”一般指在无形资产尚能发挥作用期间减少的净收益。“再开发净增费用”则是指保护该无形资产追加的科研费用和其他费用、员工再培训费用等。可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测算确定。

3

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上限——预期收益现值的确定

测算高新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现值,关键是确定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项技术经济指标。

3.1 高新技术资产预期收益现值的确定

高新技术资产预期收益现值是高新技术资产给受让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现值。由于高新技术资产没有物质实体,它必须附着于有形资产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一般情况下无法直接取得该项高新技术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新增利润,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测算。常用的方法就是选择两种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比较。一种是运用普通生产技术或企业原有的技术进行经营;另一种方式是采用新高新技术资产进行经营。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下销售利润的差额,即为该高新技术资产给受让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F=[(P[,1]-P[,0])-(C[,1]-C[,0])](Q[,1]-Q[,0])

式中:F——高新技术资产所带来的年新增销售利润额;

P[,0]、P[,1]——分别为应用高新技术资产前、后的产品价格;

C[,0]、C[,1]——分别为应用该高新技术资产前后的销售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

Q[,0]、Q[,1]——分别为应用该高新技术资产前后的销售量。

3.2 折现率的选用

折现率的内涵是指与投资于该高新技术资产相适应的投资报酬率。在将高新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中,折现率应该是在考虑投资风险后高新技术资产的受让方要求的最低收益率,亦即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由于受让方用于转让高新技术资产的资本既有股权资本,也有举债。所以,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是两者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可用下式计算:

K=W[,e]×K[,e]+W[,d](1-T)×K[,d]

式中:K——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股权资本成本;

W[,e]——股权资本占总资本比例;

W[,d]——借贷资本占总资本比例;

T——所得税率;

K[,d]——借贷资本成本,一般用资本市场上的债券利率。

其中,股权资本成本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求得。公式如下:

K[,e]=K[,f]+(K[,m]-K[,f])×β

式中:K[,f]——无风险利率,一般用国库券利率;

K[,m]——市场投资组合的预期报酬库;

β——贝他系数,反映市场风险的系数。

3.3 预期收益期限的确定

高新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期限应是该高新技术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即该高新技术资产能有效发挥作用、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而不是高新技术资产的法定保护期限。由于技术创新的周期越来越快,高新技术资产的经济寿命一般都短于其法定保护期限。

4 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评估值的确定

在确定了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评估区间后,根据定价主体决策目标希望得到一定量或一定比例的收益的要求,我们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法进一步评估高新技术资产转让价格的具体值。

(1)转让价格评估区间下限加定量的利润额

对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方来说,其目的不仅要收回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成本、高新技术资产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而且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在高新技术资产的使用形成垄断利润的场合,转让方可以根据形成垄断利润的现实可能来确定这定额利润值。

显然,按这种方法制定的转让价格能保证转让方在转让高新技术资产后回收全部投入并得到一定的利润,而且不承担技术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因而,按这种方法确定的转让价格,应大大低于转让价格评估区间的上限,使受让方有较大的获利空间和风险补偿空间。

(2)转让价格的评估区间下限加新增利润现值的分成。即:

n

P=C+m∑F[,t](1+i)[t]

t=1

式中:P——转让价格评估值;

C——转让方高新技术资产的研制开发、交易成本、机会成本;n

∑F[,t](1+i)[t]—— 高新技术资产给受让方带来的新增利润现

t=1值之和;

m——利润分成率。

按此种方法确定高新技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使转让方回收全部投入并分享受让方应用高新技术资产的新增利润。由于采用利润分成,转让方就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技术实施过程中的部分风险。

至于利润分成率的多少,并没有统一规定。技术的分成比例与技术的复杂程度、产品数量、销售额、分成年限、分成方式以及利润高低有直接关系。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交易条件及不同的企业等级,分成率均有所不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主要用经验估算值作为参考依据。按国际技术贸易惯例,以新增利润为分成基础,分成率一般在16%~27%之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惯例,新增利润分成率一般在15%~25%之间,上海、天津等地区,实际上已允许新增利润分成率高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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