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_电子商务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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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将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变革,并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我国得到一定发展的电子商务,面对WTO的临近,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我们又该怎样面对?这是WTO即将到来之前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全球经济正在进入信息化时代,数字经济、网络经济、信息经济正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将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变革,并成为经济的增长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电子商务有了较大发展。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外贸、金融、海关、税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建立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金贸工程”等一系列电子商务中心。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形式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 据估计, 2000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量将在4500亿至6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造成哪些影响呢?笔者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电子商务将迅猛发展,网上商店如雨后春笋般产生。随着中国入世,外国的电信公司、网络公司、跨国银行、运输公司等企业纷纷挤入中国市场,将会极大地促进全球网上商店进入国内并进行激烈的竞争,导致网络设施迅速改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部门效率极大地提高,相应各种费用迅速降低,电子商务这一最优的销售方式可能迅猛发展。

2.网上电子商务将逐渐成为消费的主要方式。由于网络环境的极大改善,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金融电子化的普及,网民的大量增加以及持有巨额资金、先进技术、拥有广大全球用户的跨国公司利用因特网对商品进行低成本推销,这一低成本、快捷的消费方式将改变人们的传统消费观念并迅速成长。

3.将会对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业形成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必将从体制、资源、资金、设施和管理等软硬环境上促进我国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并最终使以电子商务为主要标志的数字经济在全球互动中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巨大经济效益,反过来又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4.一旦加入该组织,将会促使我们修改原来不允许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和行业的法律,并加快修改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定调控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新法律。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环境问题。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网络上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进行的,如何确定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确保通过因特网传递之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质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数字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如何对数据库和域名进行保护?对电子商务如何征收关税?如何确立认证中心的性质、地位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建立我国的认证中心体系?法律制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目前世贸组织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上尚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则,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异常迅猛,只有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才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创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法律问题,世界上不少国际组织和国家都纷纷立法来确保电子商务有序、合法地进行。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于1996年12 月得到联合国大会的通过。之后,贸法会又起草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各国的立法也不甘落后,美国的犹他州199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建立与世界接轨的法律体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正如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强调的:“WTO 是一个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有关透明度、非歧视、公正、无行政干预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绝对是一个现代经济体系所必备的,而这将有利于中国建立一个全面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对此,我国应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1.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非常快,但我国法律却未对“数字签名”、“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归属”、认证中心的性质、地位、功能和如何管理以及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我国迫切需要参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既与国际接轨又体现中国利益和特色的《电子商务法》。

2.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目前征税的税基,使传统税收的来源地管辖权因无法确认来源地而受到挑战。面对新情况,现有的税法将无所适从,因此,应该修改传统的税收管辖权的规定,确立起我国税收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积极投入到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谈判中去,参加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以确保我国的合法权益。

3.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支付的电子化,现有法律也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国际上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工具是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货币,而我国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电子支票等非纸质的数字化货币,《海关法》也存在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同时,我国参加一些国际条约所做的保留也有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如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做的四个保留之一对非书面合同的保留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的法律和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作出修改,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当看到,虽然WTO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调控电子商务的规则, 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西雅图谈判中极力主张把电子商务纳入到世贸组织谈判议题中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贸组织针对电子商务达成协议并制定出规范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游戏规则”不是不可能的。我国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就应该积极地投入到世贸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中去,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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