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思想过程中的正义经验_异化劳动论文

马克思思想过程中的正义经验_异化劳动论文

正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的遭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正义论文,历程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或“马克思和正义的关系”,是一个自20世纪70年代起为国外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近20年来国内学者有所研究、且在当下中国语境中被格外凸显的问题。然而在关于此问题的讨论中,有两点为一些学者所忽略了:一是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的马克思并没有积极探讨“正义”问题或以正义的诉求为己任;二是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其强调过程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一样,也经历了一个对正义的诉求、反思、批判和超越的过程。缘于此,笔者在考察“马克思和正义的关系”时,着重于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正义的“反应”,并通过对问题的探询来敞开马克思对正义的看法。

一、马克思对正义的诉求与困惑:博士论文阶段与《莱茵报》时期

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或《莱茵报》时期的文献中,我们难以找到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直接论述,只是在他的博士论文笔记中出现过几次关于正义的“摘引”,和在《莱茵报》时期的文献中有过对“正义”的三次“提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31、283、339页)显然,这些关于“正义”的只言片语不足以说明马克思对正义的诉求以及在正义问题上抱持的基本观点。但如果结合“正义”所出现的语境,也可以发现马克思在此一时期对“正义”的“摘引”和“提及”,在态度上明显地不同于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对“正义”的“提及”。如果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基本上是批判性“提及”或批判性“引用”的话,那么此一时期的马克思对正义更多的是一种肯定性“摘引”与“提及”。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莱茵报》时期的文献中。如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指出:“胡果亵渎了在正义的、有道德的和政治的人看来是神圣的一切,可是,他破坏这些神圣的事物,只是为了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圣人遗物来加以崇敬,他当着理性的面玷辱它们,是为了以后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同时也是为了颂扬历史学派的观点。”(同上,第99页)可以看出,马克思反对对理性、正义和道德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提到的“世界不会因此而毁灭,国家也不会因此而脱离照耀的正义大道”的论述(同上,第283页),则隐含地表示马克思认为国家应该是正义的体现,而不应该是某些特权阶级的保护神。

然而,尽管我们可以透过马克思对“正义”的“摘引”或“提及”窥测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但把握马克思此一时期对正义的诉求及其基本主张,主要应根据如下的事实:

其一,马克思深受正义思辨的熏陶。马克思一出生就被包裹在正义思辨的“意识形态的襁褓”之中。恩格斯在其《德国状况》一文中的记述是:“当时的一切诗歌、论著和讲演都把法国人描写成无神论的代表,没有信仰、没有道德的典型,而把德国人说成维护宗教、虔敬神明、主持正义的代表人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37页)在正义思辨的熏陶之下,马克思及其早期的理论盟友都充满了对正义的追求,鲍威尔、蒲鲁东、卢格、赫希伯格这些人都自许且被认为是正义之士,当时的很多“正义论者”也都把马克思看作他们正义队伍里的一个尖兵。(参见麦克莱伦,第51-52页)即使是告别了正义思辨的马克思,也有人以惯常的眼光来看待他,认为他是以正义诉求为己任的。如当马克思于1865年向国际代表大会提交议程时,当时的法国历史学家昂利·马丁就盛赞他对 “正义”的诉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64页)

其二,如果我们注意到正义思辨是法哲学的思维范式,正义是试图“通过自由和平等使社会人道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07页),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在此一时期充满了正义思辨。其正义思辨表现出的特点是:(1)与传统的正义思辨相同,强调人性、理性和自我意识;但相较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近代政治哲学家来说,他对自我意识赋予了更多的神性。(2)承接近代的政治哲学传统,视人性、理性、自由和平等为正义的裁断尺度,认为法之正义必须合乎人的自我意识,体现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法和国家必须表现和捍卫人们的普遍利益或公共利益,而避免为私人利益所支配。也由于他更多的是从近乎神圣的人的自我意识推演出人的自由、平等,因而私有财产没有被视为裁断正义的尺度。(3)带有浓厚的现实倾向。他不满意于把正义思想窒息于思辨之中,不满意于正义作为一种理念的内在缺陷,而是要让正义思想在定在之中发亮,成为烧向外部世界的火焰,最终达到世界的正义化或正义的世界化,即从对正义的扬弃来说,具有他一贯的实践精神和批判精神。(参见林进平)

而且,正是马克思这种试图让正义理念在“定在之中发亮”的精神与努力,才揭示了正义理念和现实的冲突,以及伴随而来的困惑与“苦恼”。一方面,依照正义的理念,法和国家应该超越特殊阶级、特殊群体的利益,把人道、理性作为其终极的目的,实现人的普遍自由,最终达到符合法和国家的理念;但是另一方面,现实的法和国家又表现出这种理念的反题,支配法和国家的恰恰是特殊阶级、特殊群体的利益,私人利益成为法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5页)。理念与现实的冲突对马克思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并由此使马克思走上了对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反思与批判之路。

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哲学归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尽管依据马克思自己的说法,他对其“从前的哲学信仰的清算”主要是发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0页),但他对正义思辨的反思和批判却早已流露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cf.Wood,1972,p.246)。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性解读,指出黑格尔哲学包括以前的法哲学,都是将国家视为基础或主体,将理想的社会视为理想的国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253页)而马克思认为国家和法并不具有优先性或独立性,作为社会基础或主体的并不是国家或法,而是市民社会,因之,揭示市民社会就不能在法哲学中寻求,而必须在能够剖析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去探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马克思认为只有获取了对市民社会的真实认识,法和国家的真实面相才有可能被揭开。而这一步马克思是在《资本论》中完成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国家、法的独立性与优先性的批判,也构成了对正义思维范式的批判。因为依照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由国家和法所支配,正义被视为社会的根本准则和首要的价值理念。(cf.Wood,1972,p.246)因此,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尽管这个文本中没有出现“正义”这个语词,但以“正义”为核心范畴的法哲学或政治哲学已遭受了马克思的批判。

如果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对以“正义”作为核心范畴的法哲学的批判,开启了一条批判法哲学的路径,那么《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则是这一批判的继续、展开和具体化。在这当中,作为法哲学的一个具体个案——自由主义正义观,遭受了一次“抽丝剥茧”式的批判。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循着资产阶级法权产生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相互分离并由市民社会所决定的事实,进一步推演了它的局限性。渊源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互分离的法权观念,具有着以往的法权所难以比拟的历史意义。但是,其缺陷在于它所表现出来的也是划界的、各自封闭的、否定的法权,而且,由于市民社会相对于政治社会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作为自由主义正义表现形式的自由、平等无不打上了市民社会的烙印。自由主义正义视界中的人被揭示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孤立的、封闭的、利己主义的个人;自由、平等在现实上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应用。因此,渊源于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自由主义正义在现实上不过是对分立的利己主义个人和私有财产的肯定与表现,或者说,自由主义正义在现实上就是以分立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和私有财产作为基础,而正是以之为基础,自由主义正义所包含的人道主义诉求成为可欲而不可求的玄想。

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演就是:自由主义正义不是人类追求的理想,而是人类必须克服和超越的对象。然而,克服与超越是否可能呢?从逻辑推演来看,既然资产阶级法权的缺陷来自于市民社会的缺陷,那么要克服其局限性就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而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就必须克服人性的丧失和私有财产。但是,人性的丧失(后来表述为“人的异化”)和私有财产的克服是否可能,两者又是什么关系,并且是什么因素促就了这两个方面呢?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个文本中还难以找到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却不难找到这类回应。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地把克服市民社会局限、实现人类解放的使命落实在无产阶级身上:这个阶级集人性的丧失和一无所有于一身,只有这样的阶级才能成为克服市民社会缺陷的担当者。(同上,第14-15页)因此,要超越自由主义正义、克服市民社会的缺陷、实现人类解放,只有依靠现实的人,依靠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来完成。

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私有财产与人的异化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一个“归结”:“异化劳动”成了解释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原始基础”(阿尔都塞,第132页)。由于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活动的财产”(马克思,第54-55、57、63页),因而异化劳动一方面使劳动者同自己的产品、同人的生命活动相异化,使人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导向个体生活与作为生命形式的类生活的分化与冲突,以致出现人与人的相互疏离与分化(同上,第59页),另一方面又创造了私有财产,它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同上,第61页)。

因之,从逻辑上说,马克思是把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最终还原为异化劳动。然而,尽管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产生的原因,私有财产一经产生却获取了独立性,并与异化劳动表现为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同上)。就这一点看,资产阶级法权既可以说是立基于异化劳动之上,也可以说是立基于私有财产之上;是在把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视作当然的事实前提下来实现人道主义的诉求,以及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至此,资产阶级法权暴露出一种悖谬:一方面,资产阶级法权立基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上,是对其的确认;另一方面,它又试图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以实现人道主义诉求。这无异于“缘木求鱼”。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既然问题的根源是在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上,那么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通过扬弃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以达致人道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第81页)

应该说,这是马克思以思辨哲学的形式对自由主义正义观进行批判的最大成就。

但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蕴涵的对自由主义正义观批判的巨大成功,却是以思辨哲学的归谬和抽象的人性预设来实现的。他在以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之时,对其批判工具本身却采取了无批判的方式,以致使人们产生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批判是试图寻求更高的正义、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就是正义社会的印象。(参见吴忠民)就这一点来看,他远离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揭示,而陷进他自己批判的逻辑神秘主义之中。因此,从马克思在这一文本中未能充分地意识到批判对象与批判工具的亲缘关系、未能对批判工具本身也采取批判这一点来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还是不够彻底的,这里还残存着形而上学和抽象人道主义的痕迹。这种思辨哲学的痕迹也体现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上面:这种分析虽在哲学上批判了市民社会,却未能真实地剖析市民社会的实质。这一缺陷又反过来影响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更深层次的透视。就此而论,应该认可阿尔都塞对这个文本的评价:《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离马克思最近的”,是“胜利的”;但也是“离马克思最远的”,是“失败的”。 (参见阿尔都塞,第132-134页)然而,当马克思找到了打开市民社会的真正“钥匙”——历史唯物主义之后,遗留在此一时期的局限性便随之得到超越。

三、马克思对“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剖析: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把资产阶级法权还原为建立在市民社会→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异化劳动的基础之上,找到了“人-劳动-财产”的关联,从而也逼近了一条路径:必须从社会生产出发来理解人及其形成的各种关系。

因为,不论自由主义正义是立基于异化劳动还是私有财产,都指示着这一路径。首先,从自由主义正义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来看,意味着要理解自由主义正义就必须从私有财产这一基础来理解,私有财产所表明的无非是个人对自然的占有关系,而生产所说的也正是这种关系:“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4页)只不过生产表述的是这种占有关系的生成和展开,即它的过程;而私有财产表述的是这种占有关系的形成,即它的产品或结果。因此,理解自由主义正义就可以转化为从私有制下的生产来理解。其次,从自由主义正义是建立在异化劳动的基础上来看,也提示着要从异化劳动这一角度来理解自由主义正义。当然,异化劳动和生产的分界正如阿尔都塞所指出的,是“意识形态”和“科学”的两岸(阿尔都塞,第13-14、196-198页)。但是,一旦去除异化劳动的人本主义外观,就有可能呈现出社会生产的内核。特别是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视为两个永久对立面,视为一对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338页),就更有可能从社会生产这一角度来理解正义,因为市民社会领域在其实质上就是一个物质生产的领域。当然,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是从逻辑推演出生产是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是说这里的隐性逻辑有可能启发马克思从生产来剖析人类社会的发展。

事实上,马克思正是“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43页)

对于正义也不例外。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对正义的剖析就是立足于社会生产,将正义置于市民社会之中进行批判与剖析。伍德、布坎南等人就着重从社会生产这一维度分析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如伍德认为,“一切法的形式和正义原则仅在它们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时才是有意义的,仅在它们的内容和所应用的行为自然地来自于这种生产方式,并与这种生产方式具体地相适应时,才能保持理性和有效”。(Wood,1972,pp.257-258)布坎南也指出,马克思之所以拒斥正义,是因为正义所诉求的恰是正义所赖以存在的条件所无法满足的,正义是有缺陷的社会生产的产物(Buchanan,pp.50-51)。因此,要根本解决正义的诉求,只能通过变革生产方式。

这里有必要指出,强调马克思从社会生产(或生产方式)维度对正义进行剖析,与认为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对正义进行剖析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就具体体现在它认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并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寻找“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8页)。正是通过对社会生产的切入,马克思才揭示出正义的起源、内容、实质及其历史演进。

因此,说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剖析正义与说马克思从社会生产维度切入对正义的剖析,表述的是同一个内容。不过,这一理解也不能泛化为“马克思对正义的剖析是历史主义的”表述,因为这一表述不是不够严密就是有待进一步限定,道理在于:历史唯物主义并不等同于历史主义。

对于“马克思是从社会生产维度切入剖析正义的”观点,一些学者有异议。如胡萨米就认为,正义不仅受制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且有其阶级性。(Husami,p.33)胡萨米说的是事实。正义有阶级性,这既合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能够得到文本支持。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评基佐“英国革命为什么会成功?英国革命史讨论”1850年巴黎版》、《帕麦斯顿勋爵》、《东方战争》和《英中冲突》(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117、247页;第9卷,第409-450页;第10卷,第27页;第12卷,第112-113页)等文章中,就指出了正义的阶级性。但是,肯定马克思指认正义有阶级性,甚至指认马克思从阶级立场去剖析正义,与指认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视角去剖析正义并不冲突,因为正义的阶级性完全可以从社会生产的视角揭示出来:“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8页)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是从人性的视角剖析“正义”的(参见洪镰德,第25页),但这种观点也有待商榷。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很容易揭示一般正义或具体正义型态的人性预设,如自由主义正义的人性预设就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的“人性”。但有必要指出,为马克思所剖析出来或揭示出来的,并不等同于马克思自己所主张的。伍德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拒斥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所说的那一番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理解为马克思自己的正义观,并进而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观点(Wood,1972,p.274; 1979,p.269、278),是犯了把马克思所剖析出来的转换为马克思自己所主张的理解性失误。

意识到马克思剖析“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方式,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何以将正义视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将正义辨谈嘲讽为“意识形态的胡说”;何以反对从正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也反对从正义的角度去界定或设想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8-489页)。这也是伍德和布坎南等人所着力强调的。(cf.Wood,1972,p.271; Buchanan,p.59、74)其理据概而言之,就是从社会生产出发的历史唯物主义与从抽象人性出发的正义思辨所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范式:前者是历史唯物主义,后者则是思辨哲学。

言至此,应该可以明了马克思拒斥、批判正义的事实及其缘由了。但为了免于独断和辨明论题的需要,还有必要考虑如下两种反驳。

1.关于马克思“主倡正义”的两个例证:一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针对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所说的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的形式上,这些法的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二是马克思在1864年前后在国际工人协会《协会临时章程》中写下的文字:“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和行为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表面来看,这两个例证似乎最能说明马克思“主倡正义”。但遗憾的是,它们不仅未能成为论辩马克思“主倡正义”的佳证,反而成为马克思拒斥、批判“正义”的例证。对于第一个例证,伍德曾经用它来阐述马克思的正义标准(cf.Wood,1972,pp.255-259),但伍德的阐述在胡萨米和布坎南等人看来,却是对马克思的断章取义式的误读。(Husami,p.36n; Buchanan,pp.53-54)它与其说是马克思在言说正义的标准,还不如说是马克思在从社会生产的视角拒斥自然正义。至于第二个例证,同样未能说明问题,因为马克思在同一时期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明:他采用“真理、正义和道德”这些语词是妥协的结果,而且他采用时已做了妥当的安排,“使它们不可能为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7页)

2.马克思批判的是自由主义正义,而不是所有的正义或一般正义。胡萨米就持这种观点,如他认为,马克思持有的是一种共产主义的正义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就是分别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分配原则的正义社会。(Husami,p.42)应该说,这种观点是似是而非的。

首先,对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一个正义社会的问题,塔克尔早在其著作《马克思的革命观念》中就做过清晰的论述,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共产主义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Tucker,Chapter 1、2)尔后,伍德又在其《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中重申了塔克尔这一观点(cf.Wood,1972,pp.269、271)。后来,尽管胡萨米等人对“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共产主义是一正义社会”的观点做了新的论证,但他们的论证不是断章取义,就是缺乏文本支撑(Wood,1979,p.292),难以有效地解释马克思何以拒斥、批判正义的事实。威廉·迈克布莱德(William McBride)对此提醒人们注意:“马克思不仅嘲笑了那些谈论社会正义的资本主义批评者,而且他本人也十分谨慎,避免使用正义和权利的语言。”(转引自Buchanan,p.56)布坎南则指出:“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正义的社会,就是认为它的优越性在于它的正义性。而这样的结论必将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谴责的基本特征以及他对共产主义的憧憬变得难解。……共产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它通过找到并执行了正确的分配正义原则,从而最终解决了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在于它使整个分配正义的问题变得毫无意义。”(Buchanan,p.59)

其次,认为马克思只是批判了自由主义正义而没有批判一般正义这一观点,存在着明显的困难之处:(1)马克思将自由主义正义视为历史上以往正义的最高形态和完成形态,“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9页)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也通向了对此前阶级社会的剖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3页)因此,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批判也同时是对以往的正义型态的批判。(2)难以与马克思拒斥、批判正义的事实取得一致。(Wood,1979,p.271)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批判有两种方式:哲学归谬与历史唯物主义剖析。从马克思以哲学归谬的方式批判自由主义正义来看,确实给人们留下了一种马克思主张高于自由主义正义之正义的可能性,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剖析则完全拒斥了这种可能性。(参见林进平)布坎南也指出“他的唯物主义分析使他拒绝一般的法权观念的任何的基本解释作用”。(Buchanan,p.75)(3)马克思并没有对自由主义正义与一般正义作出区分。布坎南已指出了这一点。(ibid,pp.81-82)(4)正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立足点却是人类化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6页)作为市民社会最高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社会虽相对于以往的社会有其进步意义,但市民社会本身已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因此,只要以正义来审视、评判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就说明还未能摆脱市民社会的狭隘偏见。

四、结语

概览正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的遭遇,可以发现,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与其对待道德、思辨哲学的态度相似:先是为马克思所秉持,然后为其所反思,最后为其所拒斥、批判。这种相似性一方面是因为正义、道德这些曾经具有普世性的价值或理念都依托在思辨哲学之中,按徐长福先生的说法,“马克思对‘哲学’一词的用法终其一生都比较确定”,主要是指抽象的思辨的形而上学(徐长福);另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看,正义、道德、思辨哲学之间尽管存在某种异质性,但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存在缺陷的产物,是其自我解救和必要补充,因之,以它们的视角来解决这种视角所能看到的问题,必然使隐藏在社会中的真实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也使社会更加陷于自我麻痹与欺骗中。

当然,指出马克思对正义的拒斥与批判,并不是要以之否定当代中国诉求正义的正当性,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因为当代中国还不是处在超越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处在尚无法告别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依然需要诉求正义来缓解社会的紧张关系和协调利益冲突。

标签:;  ;  ;  ;  ;  ;  ;  ;  ;  ;  ;  ;  ;  ;  ;  ;  

马克思思想过程中的正义经验_异化劳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