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筹推委小组在港咨询情况报告(摘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摘要论文,小组论文,情况论文,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4月13日和14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属推选委员会小组在香港开展了咨询活动,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征询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
按照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筹委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00人。 推选委员会组成后,将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时,根据1996年3月24 日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推选委员会还将负责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因此,筹组推选委员会是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首要工作,是事关全局并关系到广大港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使推选委员会的筹组建立在广泛吸纳港人意见的基础上,贯彻“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工作方针,筹委会决定由所属的推选委员会小组在港开展咨询活动。
为确保各界别都有一些有代表性的团体和人士参加咨询活动,使咨询面尽可能广泛,推选委员会小组及其下设的四个分组事先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和讨论,提出了各界别的咨询对象名单。据此,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在咨询前提前相当一段时间发出邀请信,邀请有关团体和人士参加推选委员会小组的咨询会议。邀请信共发出了1502份。筹委会秘书处并于4月2日在香港的一些主要中英文报纸刊登启事,欢迎香港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就香港平稳过渡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配合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的咨询活动。
本次咨询的主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在事先发出的邀请信中,明确提出了本次咨询的主题,写明了推选委员会具有的两项职责和任务,表示欢迎被邀请的团体和人士“在此共识的基础上,根据推选委员会的既定任务,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提供咨询意见。”绝大多数团体和人士均认同上述邀请信中提出的共识基础。
本次咨询活动主要采取举行咨询会议的方式。咨询会议由推选委员会小组下设的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和原政界人士等四个分组分头举行。四个分组每半天各举行一场咨询会议,共举行了16场。实际参加咨询会议的团体为366个,团体代表447人;以个人身份应邀参加的有626人次。总数为1073人次。筹委会副主任委员鲁平、周南、李福善、董建华、梁振英出席了部分咨询会议。
参加这次咨询的人士涵盖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各大界别。许多人士在参加会议前已在本地区、本团体范围内搜集意见,作了充分准备。会场上各种不同意见也都有机会得到充分表达。咨询期间,还收到各界人士的书面意见一百多份。此外,香港各界人士在报刊、电视、电台等传媒中发表的有关意见也得到推选委员会小组的重视,筹委会秘书处及其香港办事处每天都有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工作。
参加咨询的各界人士普遍认为,制定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直接影响到将来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是一位什么样的行政长官以及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临时立法会,意义十分重大。一些人士表示,这件事情影响到香港人的前途和命运,务须慎重、稳妥。各界人士发表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1.推选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许多人指出,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推选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如此,推选委员会才能获得香港社会的普遍认同,具有较高的认受性。
2.推选委员会的筹组必须符合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许多人指出,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三条对推选委员会的组成已作的一些明确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3.推选委员会的筹组要体现民主、公正、公开等原则。筹组推选委员会是筹委会的权力,筹组过程即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制定、人选的推荐到候选人名单的提出以及到最终产生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二)关于推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资格审查
各界人士普遍认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各界人士就资格和条件提出的比较一致的意见有: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认同推选委员会的两项任务即推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
许多人指出,之所以强调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必须符合一定资格,是由于推选委员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为推选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个筹建工作,关系到港人的前途和命运。参加推选委员会是一件很严肃、很重要的事情,必须把对推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和推选委员会所肩负的重任结合起来考虑。为此,对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必要的。
(三)关于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大家集中提出意见的问题包括:推荐方式;如何确定有推荐资格的团体;是否分配推荐名额的问题;能否跨界别推荐的问题;一个人能否由多个界别和团体推荐的问题;各团体如何决定其推荐或提名人选的问题;筛选的机构和过程;筹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等。
(四)与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有关的问题
1.各界人士普遍指出,推选委员会委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不代表其所属的界别和团体。
2.关于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办法,应避免由宗教界的组织直接向筹委会推荐人选。
3.关于公务员能否加入推选委员会的问题,有的公务员团体提出,18万公务员如有代表参加推选委员会,有助于体现推选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有关的具体方法是,公务员循其所属专业界别或宗教等其他界别参加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在制定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之前,开展如此大规模的咨询活动,广泛征询港人的意见,这是筹委会贯彻“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咨询活动的情况表明,港人对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十分关心和重视,对筹委会的工作是支持的。总的来说,这次咨询活动在香港社会的反应是积极的。咨询活动是民主的、开放的、成功的。
各界人士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及有关问题所提出的大量的、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推选委员会小组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筹委会作出有关决策提供了民意基础,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筹委会将会充分研究并吸纳有关咨询意见。并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继续以各种方式向筹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