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清缴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规定存在许多差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笔者现按照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作一介绍。
一、资产类项目
(一)折旧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评估增值(国务院规定的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除外)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不得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符合加速折旧的应同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项准备金。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二、负债类项目
(一)应付利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长期未付的应付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权益类项目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受赠数额较大企业可分次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四、收入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可以冲减销售收入。折扣销售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同一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五)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返后退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分段扣除,2006年7月1日以前一般执行财政部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具体可执行省级政府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本省标准,2006年7月1日以后执行财税[1006]126号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1 600元,计算公式为:
企业全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纳税所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可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电信行业等职工教育经费可按2.5%),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项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
(四)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五)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六)预提费用。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因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与如下几项标准: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认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判断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未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的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借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六、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扣除标准如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应纳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他在年应纳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1.5%),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
企业“三新开发费”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超额抵扣需经税务机关审查评估,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的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八、关联企业交易
除上述各常见纳税调整项目外,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如果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所谓合理调整,是指: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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