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周年论文,人大论文,制度论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中国的政体,最直接反映中国社会制度的性质,体现中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如果说依法治国作为现代一种 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的话,那么,在中国 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佳 形式。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及二者的内在一致 性所决定的。完全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如果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受到破坏的话,依法治国就只能是流于形式而成为一句空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而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 主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内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 政政权的组织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各个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与地方合理地划分职能,使国家权 力既避免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权力 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其他各 项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
依法治国就是根据人民意志和利益来治理国家。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依法 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 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表明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的实现,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并且使人民当家作主的这种权力长 期化、法律化、固定化、制度化,实现人民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主人翁地位的永久 性。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提供这种条件和基础。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好组织 形式。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对经济的发展、社 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稳定,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说,依法治国应该首先是民主治国。依法 治国的实质是民主的政治化、法律化,就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之所以说依法治 国就是民主政治,这是因为;第一,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 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原理出发,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人民只有首先建 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即争得社会主义民主,然后才能运用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将全体 人民共同利益所决定的共同意志上升为法律,才能运用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贯彻与实 施这种法律,并使法律不断适应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要求,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 。如果没有民主,就会无“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第二,民主是依法治国的 根本任务。民主更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邓 小平曾经说过,“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相信不相信、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是判断制度、 路线和政策成功与否的基本尺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核心问题是建设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和建设一个 高度民主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当然也是依法治国的根 本任务所在。第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毛泽东早就说过:“人民,只有人民 ,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建国前, 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谈到如何跳出历史兴亡周期律的支配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 我们能跳出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总之,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必定是发 展民主政治的过程;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也必定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法治国家, 也就是高度民主的国家。而要建设一个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一刻也不能离开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 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民主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民主 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 式,使人民享受最广泛的民主,进而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 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去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 度所不可比拟的。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构协调一致 地工作,进而形成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首先要协调国家机关共同努力,为保护人民利益而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来统一行使国家权 力的。在这个根本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都 作出了明确的划分,从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 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 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 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政府、法 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 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 失误。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 见。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巩固执政地位的最有效的方式。
政党与国家机关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组织,两者具有不同的职能。国家是一种凌驾 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不管国家的性质是什么,它都要对 整个社会进行统治、管理,它管理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不论被管理者是否同意。政党则 是从一定的阶级、阶层中产生的,由其中的一部人组成,目的是为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 。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合法政党。政党不具有管理国家的职能。政党的领导机关是从该 政党的全体成员中产生的。政党本身(包括执政党)没有一种使本党的决定转化为全体公 民的决定的机制。因此,即使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也不能把党直接管理国 家与人民管理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等同起来。换言之,党直接管理国家,不等于人民管 理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今天我们强调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不是说由党来包办一切。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是党不是政府,不是人大 ,更不是经济文化组织。……强调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是要由党来代替国家权力机 关行使职能,直接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而是要依靠建立民主制度,组织和支持人民当 家作主”。
纵观世界各国政党的执政方式,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国 家事务实施领导;二是执政党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三是执政党代替国家政权 机关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就是采取第一种执政方式,即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形式来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党是不能以党代替人民来直接管理国家的, 即使对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亦是如此。虽 然,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但6000多万党员在13亿人民中仍然只占少数。国家 机关虽然也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但是,这少部分人是由全体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直接或 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民主政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可以代表全体人 民意志的,由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是合乎宪政精神的。邓小平说:“同 资产阶级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 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这个关于 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 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在 战争年代虽然我们党在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权,但没有全国性的人民政权,那时只能是 党说了算。现在进入和平时期,建立了全国政权,就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党代政的领导方 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样 的,讲形式,就不同了。因此,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不能只是党内作决定,还 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党在政治上一定要加强对政权机关的领导,但从组 织关系上说,政权机关对党委不是隶属关系。党对人大领导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制定大 政方针、推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总揽全局、协调 各方的原则下,支持人大独立负责地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所以,我们党提出 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能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来实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 本质要求,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依法审议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是国家决策民主化、科 学化的一个关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 要保障。
(1)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把我国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律化、 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叶剑英同志在讲话中深刻地指出:“人大常委会 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 ,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 人民”。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也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过去往 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 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遵循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 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通过 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一直把制定法律作为首要任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把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一项重 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 密结合起来,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样,既为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创造了前提 ,又促进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实施。
(2)人大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 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
在我国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的监督是最具权威和效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监 督功能,就是使国家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规范。一是人大制度规范国家权力界限:我国 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 样就保证了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受人大的制约;人大以立法形式确定各级国家机关的 职权范围,使各级国家机关各司其职,避免国家机关之间出现权力纠纷;人大选举产生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都由同级人 大选举产生。二是人大制度规范了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及各级国家机关 内部的权力运行方式,即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国国家机关运行的基本原则,当然,民主 集中制原则在具体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方式上,体现为行使不同性质权力的国家机关其 领导体制也不同,根据宪法及相关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法院及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 制,中央军委及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三是人大制度确立了我国特有的权 力监督机制,保障及时纠正并查处滥用权力的事件和行为人,人大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监督地方国家机关,人大监督其常设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权力监督体系 中,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处于监督权的顶峰地位,但这并不因此说明人大可以不受任何 限制,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 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七十条还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3)人大通过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既监督法律的实施,又对违反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 作出处理,以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对违反法 律的事情,人大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不管就会直接影响能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每年都要派出执法检查工作者,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对 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予以指出,作出处理意见,并逐步落实责任追究制。
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义,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 现。人大制度在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方面是大有可为的,特别是对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 ,人大有权作出监督,并要求执法机关纠正。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在法 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管是谁,只要非法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对这种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律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 法救济,直到宪法救济,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如果我们国家 的执法机关违背了上述原则和法律规定,人大就有权要求其改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必究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保证。人大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 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以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总之,依法治国是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等多方面的统一,与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的根本任务,人大在依法治 国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有的专家、学者曾把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概括为立法推进、 监督保证、决策动员、宣传教育等方面,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做好人大工作,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中国各级人大一定要按照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拓,扎实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进程,以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而我国的宪法不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而 且还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 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指针。我们说依法治国,实际 上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母法”,一般法律则是“子法”,一切法 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的。首先,宪法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 为立法机关包括了宪法的制订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50年来,我国先后出 现的四部宪法,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实施的。1954年9月,在第一次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史称“1954年宪法”;1975年1月,由于 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了我国第二部宪法,史 称“1975年宪法”;1978年2月,为了清除“四人帮”强加进宪法中的“左”的流毒, 恢复被破坏的民主与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适时地向全国人民提出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在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上,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通过了我国第三部宪法,史称“1978年宪法 ”;1982年12月,根据我国新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实际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 届五次会议上,又通过了我国的第四部宪法,这就是现行宪法。对我国的第四部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根据形势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作了四次修正, 即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全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全 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上足以证明,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性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正,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这就充分体现 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宪法中明确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下来,同时 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得人大 制度与依法治国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我国的四部宪法尽管有很大的区别,但有一 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我国政体的规定,是始终如一的,即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包括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宪法已 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充分展示了它在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所以,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三者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
依宪治国有三个最起码的要求,一是要使全党、全民增强依宪治国的意识。依宪治国 依靠的是党和人民的实践,而实践活动是由意识和观念来左右和指导的。要使全党、全 民增强依宪治国的意识,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核心原则是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它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 民主地、科学地规定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总纲领。如果 依宪治国不能成为全党的意识和全民的意识,或者这种意识不能深入党心民心,依宪治 国就很难实现,政治文明也就很难实现。二是必须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宪法 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各级人大的作用和功能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 还有一定的差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家和社会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利益 多元化的情况下,人大既为国家权力机构又为人民充当代言人,民主地协调国家和由个 体组成的人民的关系,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能。因此,切实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 设,在今后一段时间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三是要完善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和 监督机制。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宪法对国家 权力运行的要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 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纪违规的情况还时 有发生,甚至出现严重的腐败行为,其根源之一就是权力没有被有效制约和监督。它不 仅给社会正常生活带来灾害,也为老百姓深恶痛绝。要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 督,就要根据宪法的规定,坚持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制约和监督;政府、司法和其 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对人大负责,受人大制约和监督。要克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流 于形式,同时,要切实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及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是依宪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可能 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1953年,我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在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基础上,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标志着我国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今年,已经是我国实 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周年。50年的历史向世人昭示: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 得好,什么时候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就发挥得比较充分,我们 的法律和法制就逐渐得到健全,依法治国就有明确的方向和保障,因而国家的决策就比 较正确,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反之,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破坏 ,或者说轻视甚至忽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受到损害,我们的 法律和法制就会受到践踏,依法治国就变成一句空话,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就会出现 混乱,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停滞不前,人民就会陷入痛苦和灾难。
1954年9月至1957年上半年,我们党和国家比较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使 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制定了包括1954年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这 3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蓬勃发展和开展工作比较活跃的3年。其间,人大会议 能如期召开,人大工作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 努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一 批重要法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依法治国的工作也逐渐展开,从 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1958年至1966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挫折时期,也是依法治国工作进展缓慢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建设在这一时期取得了一些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日益严 重,这一时期人大制度逐步受到削弱。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按期开会 ;国家和地方重大事情很少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受 到削弱;国家民主生活被严重窒息,人大代表不敢畅所欲言。这样,就使依法治国的工 作不仅进展缓慢,而且在一些方面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1966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依法治国工作大倒 退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 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期召开,具体日期另行决定。此后 ,直到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三届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再没有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仅保留名义,实际上已经陷于瘫痪 ,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砸烂 ,由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有各族各界代表人物出席。会议听取、审议了周恩来总理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了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 、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宏伟目标和战斗号 召;会议选举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决定了以周恩来、邓小平为领导核心的国 务院人选。但是,这届全国人民代表并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省级革命委员会协商指 派的。大会修改了1954年宪法,产生了1975年宪法。这个宪法肯定了一些错误的东西, 如强调以党代政,鼓励“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等。此届全国人大只开过一 次大会和四次常委会,活动很不正常。立法和监督权基本上没有行使,只作过特赦释放 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和几项任免决定。一些重大事项没有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审议 ,甚至连1976年4月任命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免去邓小平的副总理职务,也没有提交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可见,“文化大革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是非常严 重的。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因而使得依法治国的工作出现了大倒退, 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几乎由人治替代了法治。
1976年10月至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视恢复和逐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时期, 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确立并取得重大进展时期。1976年10月粉碎了“四 人帮”,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恢复了活动,地方各级人大在被取消了12年之后,从1977年 10月开始陆续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推动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进一步恢复。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走 向完善。特别是1982年新宪法及一批重要法律的制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第二,扩大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三,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第四,设立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第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 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第六,改变农村人 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这一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 相关,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紧密相联。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切实 发挥它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依法 治国的基本方略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能否顺利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 充分发挥这制度的优势和功效,以确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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