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与日本侵华罪行史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京论文,史料论文,罪行论文,日本侵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6年5月3日,反法西斯盟国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判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有罪并分别被判处绞刑或徒刑,这就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东京审判。这场历时2年多的国际大审判不仅是对被起诉战犯的审判,也是对近代日本对外侵略政策和罪行的总清算。 东京审判不仅惩罚了日本主要战争罪犯,而且为日本近代历史研究特别是对华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宝贵资料。为参加东京审判,原告检察方和被告及辩护方都准备了庞大的资料。记录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庭英文庭审记录达48 412页,洋洋千万字。2013年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等影印出版了这部庭审记录,长达80卷。审判期间,控辩双方共提供书面证据4 336件,仅法庭受理的证据资料经我国整理出版的就达50卷,约3万页。法庭判决书长达1 213页,光宣读就用了整整一周时间。而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达到12个国家的419人,均创世界审判史之最。上述各类审判资料基本概括了日本20世纪20年代末到1945年战败投降的历史,特别是对外侵略战争的历史,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历史资料库。它为日本近代史、中日关系史及远东国际关系史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生命财产受损失最大的国家,在东京审判的国别侵略罪行审理中耗时最长。在审判过程中,形成了规模巨大的日本侵华史料。系统地整理、开发、利用好这批资料,不仅会加深对东京审判本身的研究,而且会极大促进日本侵华史研究水平的提升。 一、对南京大屠杀罪行的调查与法庭证据 侵华战争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主要部分,分量最重,自然成为东京审判的主要审理对象。检察方起诉书起诉期间也是从日本炸死中国东北军政首脑张作霖,企图武力侵占中国东北的1928年开始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为止。也就是说,东京审判追究战争罪行的期间从头至尾都与中国有关,在东京审判的国别部分是最厚重的。 东京审判中,追究了日军犯下的几起重大的屠杀罪行,其中最大的一起就是发生在1937年底的南京大屠杀。国际检察局在中国方面的支持、帮助下,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组织了有力的证人和证据材料,促使法庭最终严惩了屠杀主要责任人松井石根以及相关责任人广田弘毅等罪犯。但在东京审判期间,辩护方就竭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此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右翼更加肆无忌惮否定南京大屠杀,说南京大屠杀是盟国为了丑化、报复日本而通过东京审判杜撰出来的,东京审判前中国从来就没有提到过南京大屠杀,南京大屠杀完全是“虚构”等等①。但事实胜于雄辩,东京审判搜集到的大量证据,以及此后大批学者的调查研究,用铁的事实证明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和东京审判的公正。 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早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就开始了关于日本侵华暴行的调查和证据收集。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在外交部主导下,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与此同时,外交部感到在战争环境下,单靠自己难以独担调查重任。为此,外交部1943年3月上书蒋介石,请求将对日本暴行的调查委任军事委员会主持,通令各地方军政机关实施,然后将调查资料汇报外交部汇总整理。外交部的这一请求得到蒋介石的批准。此后的调查更加规范化,外交部还制成了《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供军事委员会下发调查之用。军政协作,大大推进了日本侵华罪行的调查和罪证收集,为日后向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提供证据打下了基础。 1937年12月,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后,南京大屠杀成为中国最为关注的日军暴行调查案件之一。1943年12月29日,外交部向行政院呈送了第一批搜集到的《日寇暴行资料目录》,开篇就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其(甲)暴行书籍共列了7种资料目录,其中有5种与南京大屠杀有关。1944年外交部亚东司在其一份总结报告中特别提到,该部已经“搜集敌寇在南京之暴行资料约四百余件”②。 由于当时南京处在日本的占领之下,国民政府不可能对南京大屠杀进行实地的官方调查。而比较清楚了解南京大屠杀整体情况的,就是当时在南京的西方人设立的难民机构及其成员。他们目睹了日军进行南京大屠杀的暴行,掌握了这些暴行的证据材料。国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外交部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这些人,请他们提供证据、证词。1944年3月,外交部接连训令内外机关,要求向西方的南京大屠杀经历者提取证据。 3月13日,外交部训令驻美大使馆,要求往访原金陵大学(时内迁成都)美籍教授、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贝德(M.S.Bates)博士,请其为亲历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6个案件“出具证件”,提供暴行人姓名及暴行部队信息③。 3月15日,外交部训令川康特派员公署,“往访金大史迈士博士请其出具南京暴行证件”。训令称:南京失陷后,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史迈士(Lewis S.C.Smythe)博士任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曾将其本人及该会、其他委员会目击与调查所得日军加诸我难民之种种非法暴行,编造案件,提请日本当局注意”。而外交部“兹因调查南京暴行,合行抄录该员目击案件三件,仰即往访史迈士博士,参照美国方式,请其分别出具同样证明文件,并请尽可能开列暴行人姓名及其所属部队与长官衔名具报”④。 3月21日,外交部在基督教协进会的帮助下,了解到南京大屠杀的另一名亲历者、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雷克士(Charles Riggs)也在金陵大学时,即复令川康特派员公署,派员往访雷克士教授,就其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提出的4件日军暴行目击证据“出具证件”,并同样希望提供暴行人的姓名和部队番号等⑤。 6月、9月,外交部两次对来华的原北平青年会总干事、南京大屠杀的目击者费志(George A.Fitch)进行采访调查,并请其出具了目击证据⑥。 金陵大学及外籍教师等都积极配合外交部的调查,史迈士博士、雷克士都先后出具证据,为南京大屠杀作证。金陵女子文理学院院长吴贻芳女士也亲自给外交部回函,介绍情况,协助调查⑦。 军事委员会也积极协助调查,厅长杨宣诚亲自致函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通报进攻首都南京的日军总司令是松井石根,前线指挥官为朝香宫鸠彦,先头部队为第六师团,师团长为谷寿夫等信息⑧。 上述史实表明,南京大屠杀绝非是东京审判时盟国杜撰出来的,中国也不是在东京审判前毫不知情,而是早就作为日本重要的战争犯罪开始了认真、广泛的调查。经过初步调查,外交部已经将南京大屠杀主要责任人松井石根、杀人竞赛者向井敏明等4人以及日军70支参与南京及杭州暴行的部队锁定在案⑨。 除上述战时的调查外,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及南京市各个方面又对日本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人证和物证。这些资料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给了检察方,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展对南京大屠杀的起诉和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东京审判的准备阶段,负责起诉的国际检察局除已掌握的战时资料、证据外,还派人来华,实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1946年3-4月,美国检察官萨顿、莫罗和数名美国检察人员以及首席检察官基南分批来华,对日本的侵华罪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来华时,他们给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还提出了67项具体的调查项目,其中南京大屠杀是其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⑩。 他们在中国政府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走访了上海、北京、重庆、南京,获得了重要的第一手日军暴行资料。毫无疑问,中方在提供人证、资料、协助调查方面,对检察方起诉南京大屠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中国方面外,实际上,由于南京大屠杀战时就在美国广为人知,又有数名美国人目睹了大屠杀的惨状,美方已握有相当可靠的证据,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早就进入了美国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1945年11月19日,驻日的盟军最高统帅总司令部(GHQ)下令逮捕甲级战争嫌疑犯松井石根,并将其关押在巢鸭监狱。 在赴中国进行实地调查的同时,国际检察局还对东京在押的日本战犯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调查,获取了有价值的证据。检察人员先后对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人松井石根、相关责任人武藤章以及当事人外交官福田笃泰、福井淳以及知情人前陆军省军务局长田中隆吉进行了讯问,获得了有重要价值的证据资料。尽管松井石根企图否认或蒙混过关,但都无法否认暴行的存在。而田中隆吉的交代,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和松井石根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其中的一段讯问记录: (检察人员)问:将军,关于南京事件,请告诉我们你知道些什么或听说过什么,松井大将作为司令官与此有些怎样的关系? (田中)答:在从上海到南京进行的交战中,特别是在被征服后的南京,尽管没有松井大将的命令,但他的部下们犯下了在我看来是世界史上最残酷的暴行。 问:你认为,松井大将即使没有下命令或指示,也知道出现了怎样的事态。 答:他知道。为什么呢?因为他肯定完全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他曾经对我讲过“为了制止该事态,该做的我都做了。但仅我的力量于事无补。为此,我必须承担这一责任”。 问:你知道松井大将是否处罚过一些责任者。 答:他处罚过几个有关人。但根据我的判断,这些处罚是轻微的。“已经处罚过了”——具有敷衍搪塞的性质。 问:陆军对南京的残暴行为进行过调查吗? 答:是的。调查是由宪兵队进行的,我收到过他们提供的报告书。 问:将军,根据调查的结果,是否召开了军法会议,或者进行了其他的处罚。 答:我们是想把他们付诸军法会议的,但因反对的势力很强,最后此事不了了之。后来第十六师团长被罢免。(11) 毫无疑问,田中的讯问证词为检察方追究松井石根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东京审判开始后,检察方动用大量的充分的证人、证据,证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揭露了日军犯下屠杀、强奸、抢劫、放火等惨绝人寰的罪行,令世界震惊,也令日本人民瞠目。就连坐在被告席上的战犯重光葵,目睹了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也在其日记中写道:日军的“丑态令人掩耳,日本魂腐烂了吗?”证人证明日军暴行“惨酷之极”,“令吾人掩面,作为日本人真应愧死”,“呜呼圣战”(12)。 在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中,面对检察方的指控,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人松井石根及其辩护人为了逃避责任和减轻处罚,采取了“两个辩解战略”——第一是主动出击,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如大屠杀本身都不存在,也就不应负大屠杀的责任。第二是屠杀也许存在,但我不知道或听说过一点,但没有权限和机会介入,所以也不应我负责(13)。尽管以松井石根为首的责任人百般抵赖,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证据确凿,无法否定。 在经过了法庭马拉松式的审理之后,1948年2月10日开始,以首席检察官基南为首,检察方在法庭上做总结陈述。2月18、19日,检察官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总结陈述,提出了《1937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人在中国所犯残暴行为证据概述》文件。该文件对法庭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审理进行了梳理,对检察方的起诉内容和证据进行了概括、总结。检察方的这一总结陈述及提出的文件,对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性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11月4日,法庭开始宣判。鉴于南京大屠杀事实确凿,罪恶巨大,法庭判决书在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中专门设节对南京大屠杀作出判决,比较详细地指出了日军在南京犯下的屠杀、掠夺、强奸等骇人听闻的暴行和屠杀20万人以上平民和俘虏的事实。 对于被告松井石根,法庭最终认定其作为进攻和驻扎南京的日军最高负责人,对南京大屠杀知情却不认真予以制止,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判决书指出:“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责任。”法庭最后判处松井石根绞刑。另一名对南京大屠杀犯有不作为罪行的被告广田弘毅(时任外务大臣)数罪并罚,也被判处绞刑。这是人类正义的体现,也是对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杀害的无数亡灵的祭奠。 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和判决,把日军在华所犯罪行公之于天下,揭露了日军在侵华战争中的罪恶行径,惩罚了犯罪,教育了人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由于时间关系,南京大屠杀的调查和法庭审理还是不甚充分,大屠杀的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这是事实,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不能苛求。总体上说,东京审判通过对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的认定和公正审理,已经对南京大屠杀的性质和事实作了最权威的认定。后来,国际上特别是中日双方历史学界又对这一屠杀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调查、研究,对东京审判的判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得南京大屠杀的事实更加确凿。经过长期的斗争,南京大屠杀否定论已仅仅限于极少数右翼分子,南京大屠杀的性质和事实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定论。 二、对我国东北和华北的侵略 东京审判的资料库中,日本对我国东北及华北进行侵略的资料也非常丰富。 在日本侵占中国东北问题上,检察方以充分的证据,首先揭露了日本近代以来觊觎中国东北,关东军、军部、法西斯团体、政府、媒体等形成了“满蒙是日本生命线”、必须掌控在日本之下“国家意识”的历史背景,以及在关东军的牵引下制造事端,发动“九一八”事变,进而全面侵占中国东北的经过。而对于事变发生后日本军部和政府的态度,检察方提供了时任陆相的荒木贞夫的口供书,证明日本最高决策层是支持并实施了对中国侵略决策的。荒木在口供中供认: 就任陆军大臣以后,我们讨论了为整顿满洲局势占领张将军支配下的四个省的政策。我与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和大藏大臣一起讨论了我拟定的计划,所有人都同意了。首相前往枢密院争取批准。 (检察官)问:将军,从你担任陆军大臣开始,你就命令扩大日本对满洲的占领吗? 答:政策是由政府决定的,然后作战命令都由参谋总长发布。陆军大臣无权发布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命令。换言之,政府决定政策,参谋总长负责执行,该政策是要给张作霖统治下的领土带来和平与秩序。 问:谁决定了这个政策? 答:政策是由政府决定的。 问:所谓政府,是你,还是内阁,还是陆军省? 答:内阁。 问:内阁什么时候决定这项政策的? 答:在决定要求增加经费时决定的。 问:什么时候? 答:是在12月,我不记得具体日子了。 问:1931年? 答:是的。 问:于是在1931年12月,内阁决定平定在张将军统治下的这4个省吗? 答:是的。 问:阁下,回到1931年12月内阁决定你的政策的时候,当做出决定的时候,内阁全体成员都在吗? 答:他们都在场。 问:内阁同意你们用武力占领这四个省? 答:是的,没有内阁的批准,军队就不能使用特定经费,也就无法采取行动。 问:12月17内阁批准的是确定的政策的一部分吗?该部分决定由日本军队占领这四个省吗? 答: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不能确切地说内阁的批准是该政策的一部分,但我要指出的是首相和其他所有的大臣都同意这个政策,否则它就不能被执行。 问:他们什么时候同意的? 答:政策实际上是在枢密院会议上决定的,所有该院顾问、内阁代表或许还有天皇都出席了会议。 问:天皇在会上说了什么吗? 答:天皇总是出席枢密院的特别会议。 问:当时天皇在场吗? 答:天皇出席了,但他没有参加讨论。(14) 荒木虽然竭力回避了天皇的战争责任,但日本政府和军部决定支持和扩大对中国东北侵略战争的过程事实昭然若揭。 按照国际法,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扶植伪政权,否定代表国家的法定政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据此对日本武力侵占中国东北、在占领区扶植伪政权、侵害中国主权的罪行重点进行了审理和追究。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该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一过程在起诉书、法庭庭审记录和判决书中有完整的记录,史料价值很大。 起诉书明确指出:长期以来,日本为了实现称霸世界的目的,预谋把征服、占领中国东北并加以开发利用作为其第一步。“九一八”事变是日军制造的,他们炸毁了南满铁路的一部分,然后将其嫁祸中华民国的军队,并借此武力攻占了中国的东北诸省。1932年建立的满洲国政权是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历届日本政府都支持了日军的上述对中国的侵略政策(15)。法庭在判决书中明确支持了检察方的立场,判决书指出:“丰富和可靠的证据证明,‘奉天事件’是参谋本部的将校、关东军的将校和樱会的成员以及其他人事先周密计划的。”其目的“是为了制造关东军占领满洲的口实,并建立一个完全遵从日本意志的‘王道’新国家”(16)。 在法庭起诉阶段,检察方提供了大量人证书证,证实日本侵占中国领土,扶植傀儡政权的事实。检察长基南在法庭开庭后所作的“开场陈述”中指出:长期以来日本觊觎和侵害中国东北的权益,并于1931年9月18日策划“奉天事件”,出动大军对中国进行军事侵略,占领了中国东北,“并最终建立傀儡政权”。“这个傀儡政权即形式上的满洲国,始终为日本所操控”(17)。检察方检察官在提证陈述时也指出,“作为长期侵略政策的结果,日本早在1928年前就已经获得了在满洲实质性的权利和利益”,而“这些权益中最重要的是铁路和铁路守备队的驻扎权”。而1927年田中义一上台后,日本“军部就得以推动政府在满洲采取积极政策”,即“最大限度地扩张日本对整个满洲的权利”(18)。这一政策实行的结果,就是日本出兵山东,炸死张作霖,发动“九一八”事变。 关于1928年6月4日东北军政首脑张作霖被炸死一事,虽然当时猜测是日本所为,但并无证据,真相不明。东京审判第一次将这个侵害中国主权,肆意杀害中国地方军政首脑事件的真相大白于天下。披露这一秘密的首推曾任陆军省军务局长、长期参与对华特务活动的田中隆吉(中将),他在国际检察局的讯问中以及其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揭开了1928年“皇姑屯事件”之谜,并说出了事件的直接制造者是关东军参谋河本大作。另外,在原首相冈田启介向法庭提交的口供书中,暴露了事件发生后,日本军部、政府和天皇围绕杀害张作霖凶手的处理发生的分歧,以及田中义一首相曾向天皇裕仁承诺惩办肇事者,但却在陆军省和参谋本部一些高官的坚决抵制下被迫放弃而不得不选择辞职的事件后话(19)。 还有一个重要文献证明了这一事件,那就是《昭和天皇独白录》。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国要求审判天皇的呼声很高,天皇裕仁作为日本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极有可能会被押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台。特别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开始大批逮捕战争嫌疑犯,一些皇族成员和天皇的心腹都被逮捕押往巢鸭监狱后,天皇裕仁更是惶惶不可终日。为了应对可能遭遇的战犯审判,天皇裕仁于1946年3-4月间,向其侍从官分5次口述了他从1928年皇姑屯事件到1945年日本投降间的政治活动,形成了《昭和天皇独白录》,成为战时天皇负有战争责任的重要证据资料。在这个独白录中,天皇对迫使田中义一首相因皇姑屯杀害张作霖事件辞职之事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20)。由于后来在美国的主导下,盟国决定不审判天皇,天皇准备的这个向法庭的说明书就没有派上用场。但这个独白录彻底暴露了日本军方策划实施杀害张作霖的历史真相和日本政府及天皇应负的战争责任。 对于参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和利用傀儡政权进行殖民统治的战犯个人,法庭在审理中也都明确指出了他们的战争责任,如大川周明、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星野直树等。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滨口内阁时期,法西斯思想家大川周明到处宣传他“满洲必须脱离中国而由日本统治”的主张。“因为这样,就可以结束白种人对亚洲的统治,而代之以基于‘王道’原理所创造的国家。那么日本将掌握亚洲各民族的领导权并将白种人驱逐出亚洲”。大川的煽动得到了陆军军官们的响应,并开始大规模地宣传满洲是日本的生命线,日本必须进入“满洲”,发展它的经济和产业,并防范苏联。1930年6月,关东军参谋板垣征四郎大佐“赞成用武力在满洲建立一个新国家”。土肥原和板垣大佐,都是关东军参谋部的成员,他们在这个攻击的计划和实行上,都担任了重要的任务(21)。 对于伪满政权的性质,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满洲国”是日本扶植、操纵的傀儡政权。为了给日本在中国东北的殖民统治扯上一块遮羞布,日本军部、政府、关东军合伙建立起了伪满洲国。“满洲国自开始起就完全受日本的支配”,“满洲国是作为傀儡建立和运营的”(22)。关于这一点,日本原首相冈田启介也在法庭宣读的口供书中承认:虽然成立了“满洲国”,但“关东军成为实质上的政府,满洲国政府完全受关东军的支配和操纵。”检察方提出的证据资料——1932年日本与伪满签署的《日满议定书》,明白无误地暴露了日本充当的“太上皇”角色;而日本枢密院在审议该文件时的记录,也表明日本统治者对建立伪政权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性质是清楚的。 为了证实满洲国政权的傀儡性质,检察方动员了被苏军羁押中的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出庭作证。从1946年8月16日起,溥仪连续八天出庭,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了日本在伪满洲国实行殖民统治的真相,成为关键证人,起到了良好效果。溥仪在法庭作证时指出: “在满洲国政权中,日本人担任的总务长官权力最大,远在国务总理之上,所有敕令和国务院令都在以总务长官为主席、参谋部第四课课长为副主席、各部次长参加的秘密会议里决定。 “各部部长虽都是中国人,但那都不过是一表面上的装饰,其背后都是由日本人担任的次长在操纵。 “十几年来,自由对我来说是非常遥远的事。这不仅是作为皇帝,个人的自由也是如此。吉冈中将是关东军派来监视我的……日本在这种武力侵略之下,剥夺了我的一切自由。 “我知道,梅津是根据日本政府的密令作为对我进行宗教压迫的执行者来的。日本一方面施行武力侵略,一方面施行宗教侵略。他们是企图奴化全世界的,而把东三省视作神道侵略的实验场。”(23) 溥仪的上述证言,使日本辩护方的一系列关于“满洲国”是独立主权国家证词的虚伪性暴露无遗。 对于“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把侵略矛头指向中国华北,操纵制造所谓“华北自治运动”,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在东京审判中也被彻底揭露。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方证人、日本直接参与侵略华北的军方重要人物田中隆吉的证言、证词,揭露了这场所谓自治运动的真相和日本分裂中国的阴谋: “关于这场自治运动,关东军的目的是制造两个政权,一个是内蒙古政权,另一个是华北政权。与此有关的是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 “而制造五省联合自治政府的目的是把南京政权支配下的华北五省从南京政权中分离出来,设置自治地带,将这一与满洲国西南部毗邻的地域从中国手中置于日本‘领导’之下。并且,将这一政权与满洲国以及日本保持密切关系,消除对满洲国的威胁。 “这个自治运动与关东军和华北驻屯军有密切关系。华北驻屯军主要负责除蒙古地区以外的华北五省的自治运动,而蒙古地区的所谓内蒙古政权主要由关东军负责。自治运动在其推动下逐渐展开。1935年9月,当时的土肥原少将遵照关东军南次郎司令官的命令,按照何梅协定,被派遣到平津的实权者宋哲元的身边。他到达北平后,即受华北驻屯军司令官多田骏中将的指挥。土肥原少将按照关东军和华北驻屯军的意图,致力于推进这次自治运动。 “最初,土肥原少将希望拥立下野在北平的吴佩孚,以他为中心建立一个华北除蒙古地区以外的五省联盟自治政府。但这一以吴佩孚为中心的自治运动,没有得到山西的阎锡山、山东的韩复榘的响应而失败。后来,经过土肥原少将异乎寻常的努力,1935年11月在河北省和察哈尔省建立了两个政权。一个是——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这个政权是以殷汝耕为中心建立的,完全从南京政权分离出来。另一个是——冀察政权,这个政权的首脑是宋哲元。这个政权虽然没有完全从南京政权下分离出来,但提出要与日本密切合作。这两个政权,特别是冀东自治政权,都有日本的军事、经济顾问。”(24) 在经过法庭辩论之后,法庭判决书也对日本分裂中国华北,侵害中国主权的罪行做出了判决,指出:所谓华北自治运动是日本军方在政府的默认下操纵进行的,目的就是在华北建立由日本实际控制的傀儡政权,以此分裂中国,将其与日本、伪满洲国一体化。判决书指出:“广田首相将陆军制定的处理华北计划的纲要通知日本驻华大使,并将在华北五省逐步建立自治政府的意向训令该大使,外务省决定对新政治机构加以支持和指导。”(25)它表明,在通过所谓华北自治运动分裂中国的国策上,政府和军方密切合作,是一致的。它实际上是日本蚕食中国,进而全面征服中国的国策的一个重要步骤。 三、对我国的鸦片毒化罪行 侵华战争期间,日本继英国之后,又对中国发动了一场新的鸦片战争。这场战争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开始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一直没有停止过。这场战争的形式就是日本通过在中国占领区大量生产以及从国外进口、贩卖鸦片等麻醉品的手段,麻醉中国人的意志,同时获取巨额利益,而这些利益大都转换成军费,用于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日本这种违反国际法的非人道的“国家犯罪”(26),在东京审判中被揭露出来,震惊了国际社会。 上述史料主要见诸于起诉书、庭审记录和检察方所提证据以及部分战犯的讯问记录中。在起诉书中,检察方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起诉日本政府和军方有组织地利用鸦片“削弱人民的抗战意志”,其收入成为“侵略战争的准备及其进行所需的财源,有的用于日本政府在占领区扶植的诸多傀儡政权”的罪行(27)。 5月3日法庭开庭后,基南检察长即在“开场陈述”中就提到日本使用鸦片用于战争的罪行。在其后的检察方提证阶段,检察方提出了大量的日本在中国利用鸦片等毒品毒害中国人民的证据。如8月15日检察方在提证陈述中指出:“作为他们征服中国计划的一部分,日本领导者把鸦片和其他麻醉品作为准备和扩大侵略中国的武器。”“随着日本武力侵略的扩大,不仅在日租界,而且在中国所有地区,日本的军方和各种民间机构,都大肆进行鸦片等毒品交易”(28)。陈述指出,证据显示,从伪满洲国建立开始,到日本侵略深入到华北、华中、华南后,日本操纵的各地傀儡政权,废除了中国禁毒的法令,建立鸦片专卖垄断。鸦片专卖表面上是控制鸦片泛滥,实际上是借专卖制度垄断鸦片和其他麻醉品交易。日本这样做的目的有二:“(1)削弱中国民众的体力,以此削弱他们的抗战意志力。(2)为日本军事和经济侵略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29)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以毒养战的肮脏国策。 制毒贩毒是违反国际法和人道的无耻的行为。所以,日本政府和军方都竭力掩盖,尤其是在战败投降的时候,对相关的政策文件都竭力销毁,不留痕迹。由此,参与这些活动的人证和证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参与日本贩卖鸦片活动的重要人物——上海特务机构“里见机关”头目里见甫的口供书,以及在法庭上的证言,对揭露日本政府和军部操纵、参与贩毒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证据。里见在口供书中承认,自己奉日本中国派遣军特务部和日本政府兴亚院之命,组织“宏济善堂”,专门从事贩卖、销售鸦片的活动。 1937年9月或10月,我作为新闻记者到了上海,在这之前我在天津。1938年1月或2月,楠本实隆中佐问我能不能为特务部大批贩卖鸦片,他说这些鸦片正在从波斯运来的途中。 特务部是日本中国派遣军参谋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处理日军占领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问题。 这一大批鸦片1938年春运抵上海、存放在军用码头的一个仓库里,码头和仓库都派有卫兵。波斯鸦片放在160英镑也就是1920两(原文如此)一个的箱子内。 波斯来的鸦片抵达后,我开始少量地向中国商人出售。当我从中国商人那里接到订货后,就派部下去特务部。特务部就命令仓库向我的部下发放多少量的鸦片。从仓库取出后,转交给那些商人。 时间和地点都是预先商定的,商人在交货时付款。我把贩卖鸦片得来的钱以我的名义存入台湾银行,一个月向楠本中佐报告一、二次。 我贩卖鸦片的价格,由特务部的军官和我协商决定。我告诉他们当时的市价,他们就我的贩卖价格发出指示。这个程序得到了特务部承认。 根据特务部的指令,我从以我的名义储存的款中向三井物产会社支付原价,再扣除我自身的各种费用,余款交付特务部。 从波斯来的鸦片到货起,到1939年3月维新政府成立,我把鸦片卖给中国商人,按上述方法支付款项。 维新政府设立的同时,上海的特务部解散了。但又设立了兴亚院的支部……楠本中佐担任兴亚院上海支部的副支部长。兴亚院的经济部负责鸦片和麻醉品。兴亚院决定把办理鸦片转交给维新政府,维新政府在内政部下设立了戒烟总局。 为了分配鸦片,组织了宏济善堂。它是一个商业会社,其股东是8个大鸦片商。我受戒烟总局局长朱曜之托,坐上了宏济善堂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的交椅,宏济善堂没有董事长。宏济善堂的契约及诸规定都是在与维新政府协商之后,由兴亚院起草的。经兴亚院承认,我接受并在副董事长的位子上就座(30)。 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方证人奎尔(上海公共租界警察局任职)在法庭作证时也证明日本军政勾结,在中国占领区贩毒的罪行。 萨顿检察官:日军占领前,在上海地区,公然买卖鸦片的情况,有?还是没有? 奎尔证人:根本没有。因为……在严厉的法律下,上海的人们不愿冒着被处以非常严厉刑罚的危险……如果做这种买卖的话,有的会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 萨顿:日军占领以后,有关鸦片的状况,在上海地区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奎尔:状况恶化了……1938年10月前后,日本官吏及傀儡政权的官吏之间,就有关设置鸦片局或转卖机关的问题,进行了交涉……交涉的事项之一,就是上海西部,设置2处鸦片吸食所……条件之一是这些鸦片吸食所每家应有20名鸦片贩卖者……1939年前后,在公共租界外,向市民贩卖鸦片的贩卖所开始一个接一个地出现了。 萨顿:你知道宏济善堂吗? 奎尔:宏济善堂是1939年5月建立的机构。是为分配上海地区的鸦片而设立的组织。 萨顿:他们是怎样活动的?请简单介绍一下。 奎尔:就我职务上所知,在上海,鸦片几乎肯定是由日本的船输送来的。这些船到了上海,就在日本方面的码头上卸货……鸦片就是从这些码头上运到仓库的。然后,是从那里弄到鸦片贩卖所去的。 萨顿:日本占领以前,上海地区麻醉品……的贩卖情况如何? 奎尔:1938年以前,在上海没有看到过大量的麻醉品。关于麻醉品,中国人有个习惯,就是吸食红色块状的鸦片。它是由鸦片的渣滓、海洛因、糖精以及染色的药做成的。但是,这种习惯被逐渐清除,到1938至1939年前后,已经很难看到。 但是,就在这年以后,海洛因的数量逐渐多了起来。(31)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进行鸦片战的罪行,经过东京审判被揭露出来,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法庭在判决时,对日本的这一罪行进行了一定的追究,指出:“日本签署并批准了禁烟公约,有不得从事麻醉品交易的义务。”但是,日本“为了筹措经费,和为了削弱中国的抵抗力,认可并扩大了鸦片及麻醉品的交易”(32)。从“满洲事变”以来,日本一直进行鸦片等麻醉品的交易。而且,日本军方、政府都参与其中,形成了日本丑恶的以毒养战的战略。东京审判虽然揭露了日本的这一罪行,但没有进行深究,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①详见日本南京事件调查会编:《南京大屠杀否定论的13个谎言》第一、四章,东京:柏书房,1999年。 ②《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1,台北:“外交部”档案,国史馆藏。下同。 ③《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1。 ④《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3。 ⑤《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3。 ⑥《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4。 ⑦《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4;172-1-0887-3。 ⑧《敌人罪行调查案》,172-1-0887-1。 ⑨《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案》,172-1-0888,台北:“外交部”档案,国史馆藏。 ⑩《日本军事犯案》,172-1-0885,台北:“外交部”档案,国史馆藏。 (11)粟屋宪太郎等编:《东京审判资料田中隆吉讯问记录》,东京:大月书店,1994年,第149-151页。后来,田中可能是出于保护松井的原因,又提出过缺乏说服力的明显是为减轻松井罪责的不同证词。 (12)重光葵:《巢鸭日记》,东京:文艺春秋新社,1953年,第25、32页。 (13)蒂莫西·布鲁克:《东京审判判决与南京大屠杀》,载《年报·日本现代史》第10号,高取由纪译,东京:现代史料出版,2005年,第236-237页。 (1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东京:雄松堂,1968年,第322-323页。 (15)《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1),检方综合篇,东京:富士房,1948年,第18页。 (16)外务省联络局编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速记录》,1948年,第101页。 (17)《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1),检方综合篇,第83页。 (18)《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第238页。 (19)粟屋宪太郎等编:《东京审判资料》,第10-13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5,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等出版,第370-379页。 (20)《昭和天皇独白录》,东京:文艺春秋,1991年,第36-37页。 (21)外务省联络局编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速记录》,第19页。 (22)外务省联络局编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速记录》,第109页。 (2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第642-644页。 (2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第291页。 (25)外务省联络局编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速记录》,第23页。 (26)江口圭一:《日中鸦片战争》,宋志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 (27)《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1),检方综合篇,第10页。 (28)《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第618页。 (2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速记录》第1卷,第618页。 (30)《远东国际军事裁判检方证据资料(82)》,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藏。 (31)江口圭一:《日中鸦片战争》,第65-66页。 (32)外务省联络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速记录》,第117页。标签:东京审判论文; 松井石根论文; 关东军论文; 伪满洲国论文; 日本侵华论文; 军事历史论文; 南京大屠杀论文; 东北历史论文; 日本内阁论文; 日本中国论文; 历史论文; 抗日战争论文; 世界大战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 甲午战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