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的实践取向研究_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的实践取向研究_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的实践导向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导向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7—0011—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既精心设计改革开放的蓝图,又十分关注反腐败工作。他站在时代的高度,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的思想武器。邓小平作为一个务实的政治家,他对腐败的分析总是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他在深刻剖析腐败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性的措施:要建立廉洁高效的执政党和政府,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群众,深化党和国家具体的制度改革,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依靠力量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脱离群众的最大危险来自腐败。腐败之所以为“最大危险”,就在于它对党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对人民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腐败压制群众的民主权利,侵害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仰、信念和信心。我们党是依靠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无从谈起。

邓小平在反腐败的实践中,首先大力倡导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作风。“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1](P368) 于是他提出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中,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造成一定声势,“如果我们没有点声势,拖拖拉拉,下不了手,还会有大批的人变坏,包括一些老干部”[1](P404)。同时可以教育全体党员和人民,形成全社会反腐倡廉的大环境、大气候,从而彻底揭露和惩治一切腐败现象,使社会风气好转。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就是一部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历史,是一部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历史。江泽民同志曾把群众的眼睛比作“政治上的X光机”,只要把人民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一切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依靠群众反腐败,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策略,也是关系民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任何外力都打不倒共产党,但如果党内腐败不除,党就会不打自倒。“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P380) 我们党只有坚决反腐败,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愿望和行为引导好、组织好。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的影响下,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大量的政治参与,然而由于政治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故引起种种政治秩序的崩溃。群众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但必须予以正确的引导和组织,防止出现失控的政治运动冲击社会秩序的现象。反腐败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借助国家机器和法律威力对群众反腐败行为的安全进行有效保护,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在法律知识、方法、技巧等方面向群众提供指导。通过这样一种沟通和配合、组织、宣传、联系群众,使群众资源得到充分运用,形成既不搞群众运动,又充分依靠群众,使群众能够多渠道、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反腐败的体制和有效机制。我们应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从现实的党情国情出发,积极探索,与时俱进,又积极吸取历史上正确的群众运动经验,做到: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检验反腐败成效的最高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以人民群众的意愿为制定反腐败政策措施的基本依据,以群众的首创精神为反腐败工作创新的动力源泉。

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根本

怎样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是邓小平长期以来思索的一个重大问题。他的结论是:靠制度,立足制度建设,实行标本兼治。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P333) 立足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斗争的胜利,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廉政理论的一个突出贡献,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环节。

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他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P327) 这些都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总病根。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应在各个环节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办事的原则,增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制约作用。要对现行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兴利除弊、革故鼎新,建立一套完善的政治体制,实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加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1][P327] 他认为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现象。腐化和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1](P332),“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P332),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是切实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利用体制的力量来防范腐败和反对腐败。

为此,首先要从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入手,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减少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特殊待遇,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其次,完善党规党法,健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再次,广开进贤之路。建立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职务任期以及离休、退休等一整套制度,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第四,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

法制建设是反腐败的关键

邓小平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提出了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与腐败作斗争的思想。长期以来,他一直高度重视完善法律、完备法制,总是把法律和法制作为基本的要素和环节摆在重要的乃至突出的位置上。在邓小平看来,靠法制才能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

我们社会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与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不健全、没有切实实行依法办事有重要关系。邓小平指出:“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1](P332) 我国在民主、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缺少法治理念,以人治代替法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如果领导人的品德存在问题的话,腐败现象就随之产生了。可见,这些腐败现象的产生都是以法制不完备为前提条件的。我们必须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来约束权力、防治腐败。

他多次强调治理腐败要靠法制的健全和体制的改革,而不能用过去搞运动的办法。针对我党历史上反对腐败习惯用政治手段的方法,邓小平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邓小平认为,清除腐败现象,光靠思想教育是不能完全奏效的,一定要双管齐下,还必须运用法制手段来充当廉洁的可靠护卫,在教育和法制结合的基础上以法治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1](P253) 法制具有强制性,往往触及事物的要害,治本的含义更大,靠法制还可以避免思想教育的柔性、无约束力、反复性,还可避免治标工作中的临时性、表象性的弱点。靠法制,就要用法律武器同经济犯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摒弃政治运动的做法,要完备法律体系,依靠执法机关,健全惩腐专门机关。法律是现代化社会维护基本秩序的基本手段,防范和惩治腐败必须建立在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之上。有了制度化、法制化的措施保障,廉政建设才能持之以恒,反腐败斗争才能常抓不懈。“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P147),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P379)。

加强监督是反腐败的保障

法国的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中共诸君如何跳出历史兴衰存亡的周期率支配的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从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P157) 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约束权力。权力缺乏监督必然会滋生腐败,完备、有力的监督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的保证。但长久以来,民主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督软弱乏力,导致权力滥用、腐败现象产生。

邓小平十分重视监督制度在防止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认为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发挥“第三只眼”的作用,使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民主监督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党的监督,这是最直接的监督。党的监督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抵制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第二方面,是群众的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P332) 第三方面, 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邓小平指出,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以上几种监督形式,各有优点,能够结合起来,同时使用,则能对反腐败发挥更大的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只有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意识,模范地遵纪守法,才能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方面要协调好监督主体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使监督对象、内容、范围和程序等明确规定下来,形成下行监督和上行监督的有机统一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要切实保护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公开性,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决策的公众参与性,让群众监督、防范腐败。只有这样,监督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标签:;  ;  ;  ;  

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的实践取向研究_邓小平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