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体系论文,民间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形成及其制度机理
1.传统的民间经济行为与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发育。中国封建社会形成较早,作为传统民间经济活动的小农经济形态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产生和延续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的和自身延续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一个社会组织中的各种制度是伴随着历史的社会建构、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的[1]。关于这一点,Alston在他的《制度变迁的经验研究》一文中的相关解释是:因为大多数社会发展路径都被其过去所影响,制度变革的动力学时常包括自始至终呈现的、事与愿违的结果,对历史的分析和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2](P29)。
传统的中国农业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萌芽。在长期的农业社会状态下,社会制度很少变化,社会秩序较为稳定,家庭观念极为浓厚,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在小家庭的范围内进行的,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3](P365—374)。乡邻亲友关系异常亲密,加上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人们之间的借贷活动便成了有无共济的义举,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因此,长期以来以互助为目的、以人为信用主体的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便应运而生,绵延至今而不断。
2.市场的利益趋动与农村民间金融的生成动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27年来,经济体制有了较大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私有、个体经济纷纷涌现,他们对资金及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在客观上需要相关金融组织的出现[4]。而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国有金融机构由于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风险的双重压力,加之由于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较高,一般不愿为农村各种经济主体贷款。相比之下,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交易费用相对较低[5]。因此,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领域中形成了较大的成本优势,这是导致市场利益驱动和竞争条件下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自发生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3.金融压抑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Pischke等学者实地考查了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借贷市场,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金融压抑,他们认为能够从正规金融组织获得贷款的农户仅占总体农户的极少部分,这是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大量农村资金外流。截至2002年,我国农村通过正规银行性金融机构外流的资金总额达到8 000亿元左右,而正规银行性金融机构各项农业贷款总额仅为6 884.58亿元;在正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中,到2004年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共有3.2万个邮储网点、2.6亿个账户、邮政绿卡7 000万张,储蓄余额达1.07万亿元,占全国储蓄余额的近1/10。其中有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其所辖地区农村占34%,这一笔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全部转存中央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截至当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30 640亿元,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10299亿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存在较高风险,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使农户借款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已经陷入严重困境。经过近期开展的农村金融整顿,到2005年6月,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比率有所降低,为17.5%。2002年我国各项贷款余额为13.13万亿元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6 884.58亿元,仅占5.2%。其中有借款行为的农户仅占调查农户总数的14.5%。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因政府管制所造成的金融压抑,而农村民间金融活动有利于缓解这种农村资本不足和农村资本回流的问题,这也给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利益空间。
4.制度机理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是一种在客观供求刺激下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种民间金融组织具有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地下经济的特征,是规避当局对正规金融的管制或过高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形式,它虽然具备金融深化的一些重要特征[6](P246—249),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认可的地位,管理不够规范,高利贷现象普遍发生,社会利益集团非法集资、洗钱、地下钱庄扰乱金融秩序等现象开始滋生蔓延,因此受到了政府金融政策的压抑。应该看到,目前,农村民间金融体制的变革是在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下,使国家或政府承认农民自有资源的一种私产制度。从过去单纯打击限制,转变为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将是一个重大的转变,使农村民间金融向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方向发展,从非正规制度朝着正规制度转化,从而促进我国整体金融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呈现的特点
1.农户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借贷约束。在农村,虽然较大的生产性设备购置的借款大多不是家庭性的,而是社区商业性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之间的借款数额大都是在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农户及村民家庭之间进行。一方面,由于当前的金融保险制度给农户借款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农户间借款形成一定的约束。在样本农户调查中,农户年平均借入现金为1 617.5元,平均借出现金为1 926.4元,平均储蓄存款为3 289.8元,平均手持现金为2 671.2元。借入和借出资金的比例基本上相当于典型农户总收入的15%,农户间的负债水平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持币现象比较普遍。调查显示,平均储蓄存款的资金量高于民间信用借贷,超过了总收入的20%,而平均手持现金的数量也高于借入和借出的资金。这一观察结果表明了对现金流通要求较高的农村金融服务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农户必须维持一个高的手持现金率和流转率才能保证日常资金的周转。
2.亲属关系纽带及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借贷发挥着重要作用。较之于农户之间存在的借贷约束而言,我国农村亲朋好友之间借款的纽带关系很强,相互之间的借贷现象较为普遍。除此之外,非正式的金融组织也对帮助各种农村资金消费者的借贷消费起了重要的作用,很大比例的农户参加了诸如农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互助组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需求面临的资金流动性约束的限制。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保险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从而造成了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流程中断,亲属关系和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充当了这种纽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借贷资金面临的流动性约束。
3.农户借贷资金结构的变化。从农村居民消费预算的整体安排角度来看,农村居民借贷资金的使用结构可以大体分为生产性借款、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等三个部分。生产性借款是指用于农户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改造农业养殖结构和开发农业新技术的农户借贷资金;生活性借款是为了维持农户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而形成的借贷资金;非正常借款是指既不用于生产经营,又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借款。我国1995~2002年农村民间借贷资金使用结构的数据显示,这些年来农户借贷资金中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开销,其中,农户生产性借款的比重并没有显著增长,而且在近年来还有大幅下降的趋势;相反,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性借款在近年来却有相对上升的趋势。这表明,许多农户要更多地依靠借钱来维持生活的日常性开支,这使得农户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比重相对减少。
4.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造成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区域差别的主要原因。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造成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区域差别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主要成分是非政府性的,势必受到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村信贷政策、农村居民消费倾向及储蓄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我国东、中、西部1993年与2000年农村民间借款情况来看(见表1),1993~2000年期间,这三个地区年内农民人均借入资金分别增长了70.56%、99.74%和105.34%;各地区农户家庭人均借款额虽然均呈上升趋势,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借款依赖程度呈现出“U”形,即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民间借款比重较大,中部地区次之。这反映了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借贷依赖程度高、借贷比重大,而中部地区的借贷依赖程度低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农村私人借贷付息的比例方面,2000年的情况是,西部付息私人借贷的比例高达59.01%,东部为53.12%,中部仅为33.29% 。这一资料从某种角度表明,中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不仅在经济政策上对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有了较大倾斜,同时还刺激了西部民间借贷市场,形成了这种区域间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不平衡的特点。
表1 我国东、中、西部1993年与2000年农村民间借款情况比较
借入金额(元/人)
私人借贷付息(%)
东部
中部
西部 东部 中部 西部
1993 274.70 133.31 144.26 43.79 29.68 36.85
2000 468.63 266.27 296.22 53.12 33.29 59.0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契机与面临的形势
1.农村信贷资本短缺与巨大的农业投资需求。各项农业研究资料已经表明,目前虽然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数量一直在增加,但所占比重却比较低,与农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显不足。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贷款来看,农业资金需求及投资绝对量虽然在逐年递增,但在各自总额中所占比重依然很低,甚至有下降趋势;农村集体经济对农业的投资在改革开放后职能弱化,虽然在近年来比重有所上升,但波动很大;同时,农户个人的农业投资有升有降,且呈下降趋势(见表2)。
表2 农业资金需求预测分析表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δ
0.094
0.097 0.100 0.102 0.105 0.108 0.111 0.114
ε
0.185
0.187 1.190 0.193 0.196 0.199 0.202 0.205
注:1.δ表示农业流动资金投资系数(等于该年流动资金投资除以该年份GDP值),ε表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系数(等于该年固定资产投资除以该年份GDP值),其中每年度GDP值根据现有GDP增长指数预测估计得到;2.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2年)》数据整理而得。
根据初步测算,在未来几年中,流动资金投资系数和固定资产投资系数将以每年0.3%递增,预计到2010年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系数较2003年增长1.11倍,农业流动资金投资系数增长1.21倍;也就是说,每年在农业方面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占GDP的份额增长迅速,而且绝对数值很大。要满足这一需求,完全依靠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是不够的,这需要巨大的农村资金市场与之相适应。
2.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引入新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除了传统的农业产业之外,农户经济和民营经济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新生力量,它的发展既不需要地方政府背包袱,还将对于繁荣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产业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着多种性质和形式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国有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大多还停留在传统农业产业的政策层面,而金融的市场化手段参与农业市场经济建设却很有限,农村民营经济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金融来进行融资活动。OCED组织在对中国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指出,民间金融的出现对那些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和小乡镇企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亟待一个竞争有序、运行规范的金融市场与之相适应,以便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
3.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目前多元化的、完整的、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失衡,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农村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和偏远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二是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国有和非国有商业银行都出于自身商业目标和战略发展的考虑,已经大范围地撤出了农村金融市场[8]。三是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功能不健全,分工还不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9],但在目前农村信用体制改革,遇到制度选择和政策补偿等重重困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又不允许从事放贷业务,农业信贷举步维艰,不能满足巨大的农业投资的需要。这些都极不利于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允许各种民间非国有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发展农村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为农村资本市场筹资提供其他的激励政策,已经成为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可行手段,并且是对现有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
4.国内金融业保护与灵活运用WTO相关条款的要求。我国正处于入世的过渡期,现在应该考虑如何灵活运用WTO的有关条款,对国内的包括对农村金融在内的金融业实施适度保护。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如今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10]。我国在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方面,有必要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的分布、规模、总数以及分支机构数量;限制对国内金融业的股权持有。由于时间的紧迫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应不因所有制而区别对待,在农村金融领域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并在WTO协议框架下,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享受各项农业政策性金融补贴,确立其合法的地位。通过这些保护性措施,确保中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份额,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争取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四、结论及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1.在加大监管的前提下,对农村民间金融实行“国民待遇”。政府不仅要加大对非规范的农村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而且还应该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并且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放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二是在上述前提下,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实行在融资、结算、汇总、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服务;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上应当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统一的衡量标准,在上市公司的选择上统一价值标准。三是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四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实施统一财税政策,包括财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或给予对民间投资适当补贴;统一城乡税制。
2.深化农村信用体制改革,为农村民间金融参与经济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目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增资扩股不规范、内部管理存在很多缺陷、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行业管理行政化的倾向等背离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建立起产权清晰、约束机制强、财务健康、监管到位的金融体制。一是要明晰包括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内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可以和原有农村信用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重组。二是实行农村金融业的市场化运营,理顺管理体制,避免对各种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各级政府的指令及转嫁贷款,使它们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三是要借鉴其他国家实行的社区再投资等做法,使农村有关金融机构从农村社区吸收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本社区。
3.建立起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农村金融服务风险。农村政策性贷款保险制度和农村经济主体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这两项业务是近年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中的主要障碍,如果建立不及时,将对我国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农村金融的成长极为不利。保险公司可以开办贷款担保业务,其保险的对象可以是借款方——农户或企业,也可以是贷款方——农村金融机构。另外,可以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由借款人(农户或企业)合资组建,否则,当发生风险损失时,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此外,还可以适时开展大宗农产品期货业务,分散农村信贷风险等等。总之,大力开发新型农村金融产品,拓宽为金融服务范围,探索建立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合理的保障机制。
目前,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产权模式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等组织形式被大胆尝试。全国共组建银行类机构43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4家,另有13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备;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172家,另有273家批准筹建。在现有43家基础上,预计到2006年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机构将达150~200家。总之,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