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宪法学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中国社会正发生深刻的变化,面临着法制现代化的跨世纪历史使命。中国宪法学将以何种面貌迈进21世纪,在新世纪的社会变革中将如何进一步发展,这是宪法学家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宪法学在内容、形式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具有不同于20世纪的特点。宪法学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关注与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同时它还要着眼于未来,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设计蓝图,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坚实而统一的基础。对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作一鸟瞰,认真地总结理论研究的成果与经验教训是中国宪法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挥其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们科学地展望21世纪宪法学发展趋势的基本依据。
一、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成就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在中国产生与发展已有100 年的历史,宪法学的发展记载了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的社会背景与历史过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学科体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与环境还没有成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调整现实权力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出现的,一开始缺乏理论的专业性,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比较长。在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时,首先从理论上需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即宪法的阶级性与宪法学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宪法学所具有的理论成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的历史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以宪法文化的共同背景为基础的,不能简单地以宪法的阶级性否定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的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宪法学的发展。下面分两个阶段说明20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经历了宪法学理论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理论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理论成长期(1930—1949)。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早期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被引进到中国,特别是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举动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学术上的价值。通过输入期,首先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20世纪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接触并懂得宪法观念是始于输入期。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入其形成期。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宪法学者们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并关注中国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这是宪法学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到了本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宪法学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表现了曲折发展的时代特点,其理论的现实价值更为明显。特别是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宪法理论的科学化与现实化。尽管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的,但通过苏联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这一时期除介绍苏联先进的宪法理论外,我国的一些进步学者们在困难的环境下探讨了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为宪法理论的体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张友渔教授、韩幽桐教授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其学术主张在当时的政治斗争与中国宪法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的形成。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体系以及理论价值等方面表现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历史发展过程,宪法学具有的丰富的社会价值应得到肯定,“纵观新中国成立前半个多世纪,宪法作为一门学科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并且有了初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我们只能以历史的水准去要求。假如剔除那些纯属替反动统治作宣传的作品,可以说大部分教材、专著和译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社会价值的。”(注: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页。 )建国以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概括起来有:一是在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与矛盾中移植了西方宪政理论,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变革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使社会变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宪政的价值。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宪法学尽管面临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难以得到合理的协调,但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并没有不加分析地照搬西方的理论,不少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了传统文化在宪政体制中的合理的功能,试图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三是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在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学专题研究、宪法学术史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学教学等方面建立了学科体系,使中国宪法学内容丰富多样化,为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料资源与研究思路。当然,在评价建国以前宪法学研究成果时我们也要指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即由于宪法学缺乏内发性发展的要素,在移植与发展宪法学时造成了明显的实用主义的倾向,未能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立宪主义的价值体系与相关的原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学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理论的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经过宪法学的初创时期(1949 —1957)、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宪法学的停止时期(1966—1976)、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至今),中国宪法学在原有宪法学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成熟,已发展为直接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与知识体系。概括起来讲,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展主要表现为:1.宪法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它构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与实现条件。在历史的反思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宪法对于社会发展进程所产生的影响与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82年宪法制定以后,宪法以及宪法学的价值引起社会不同阶层的关注与重视,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学价值体系。2.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从50年代引进苏联的宪法学体系到80年代宪法学体系的更新与调整,尤其是通过90年代对传统宪法学体系的反思,目前建立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容纳宪法学知识体系与反映宪政实践要求的体系。目前的宪法学体系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它在总体上适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其体系包括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体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等四个层次。3.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从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实践中决策者们直接地认识到以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把社会变革的价值与宪法规范的价值协调起来,使宪法寻找了适应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式。宪法修正案形式的运用、宪法惯例的创立、宪法修改权的合理确定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4.在宪法制度的发展与国家决策过程中宪法学家的作用得到了重视。从80年代开始,在宪法修改、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与运用、地方立法的发展等方面宪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参与国家决策的一只重要力量。5.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学研究队伍在几经调整后得到充实与发展。宪法学理论的魅力正吸引一批具有历史使命感的青年学者。宪法学的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已经形成,相当一批中青年宪法学学者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学者们的参与,给一向沉闷的宪法学理论界带来了生气与活力。近年来,宪法学界进行的学术争鸣主要有: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在结构与确定标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学科体系的调整问题;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适应与相互冲突问题;宪法实施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实施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问题;宪政的普遍性与文化的多样性的相互关系等。在这些问题上学者们提出的不同的学术主张,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学理论研究内容,扩大了宪法学的社会实践功能。
在评价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现状时,我们需要确立理性的、客观的分析方法,要从社会实践的变化中审视宪法学的研究所走过的历程,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在反思的基础上展望中国宪法学未来的发展趋势。关于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观察的角度不同,归纳的方式也不一样。多数学者对目前宪法学研究状况不满意,提出各种改进意见。从总体上看,宪法学理论研究还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没有达到为实践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程度。宪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是每一位具有历史使命感的学者普遍感受到的现实问题。其问题主要在于:1.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范畴体系与理论结构。面对变革的社会现实,宪法学原有的理论缺乏予以说明宪法现象的概念与必要的认识工具,造成了宪法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从而削弱了宪法学理论自身固有的社会影响力。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不仅影响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而且影响整个宪政实践的运行。2.尽管学者们不断探讨宪法学学科体系问题,但我们应当承认,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特点的、具体解释宪法现象的理论是极其有限的,(注:详见拙文《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在宪法学理论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人们对于本国的社会现实缺乏必要的认识,过分热衷于介绍与运用西方宪法理论,不自觉地形成了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学思考方式,西方宪法理论成了有些人评价与分析中国宪法现象的参照系。3.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问题上,尊重学术性价值已成为学者们自觉地追求的目标,但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术性价值往往受政治现实不规则运行的影响,其功能带有很大的工具性。4.在研究方法上,静态的研究方法还是占主导地位,解释性、静态性的研究影响了学者们的研究视野。5.由于宪法还没有进入到诉讼领域,社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地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价值,主体与宪法处于脱离状态。6.近年来有关介绍、解释外国宪法学理论与学说的译著与论文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由于研究宪法学理论的心态不够开放,未能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比较与借鉴外国的宪法理论。在研究中偏重于西方宪法理论,对已经在世界宪法文化中产生重要影响的非西方宪法理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外国宪法理论的研究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限制了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向纵深拓展,影响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我们既要看到研究宪法学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与困难,同时也要看到宪法学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宪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简单地归咎于客观环境是不合理的,更多的原因在于我们自身对宪法价值的信念与宪法学研究深度不够。在展望21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时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问题,在分析存在问题与原因的基础上确立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要求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二、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的课题
宪法学是一门适应社会变革的、具有未来指向性的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宪法学的繁荣标志着法治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是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缩影,其历史进程记载着人们追求民主与自由的艰辛努力。世纪之交的宪法学向何处去,这是宪法学家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世纪之交的中国宪法学有着百年不遇的发展机遇。依法治国,需要宪法学提供法治模式;市场经济建立与运作中的宪法问题需要宪法学予以解答;市场经济要求的宪政体制需要宪法学来构建。(注:见刘茂林:世纪之交的宪法学:机遇与挑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如果说, 过去的宪法学研究中客观环境没有给学者们提供有利条件的话,那么目前的环境对于宪法学研究来说是最为理想的,能否利用这一有利环境繁荣宪法学完全取决于宪法学家们的勇气与能力。在世界宪法学发展的多元化环境中中国宪法学将展现特有的理论价值与生命力。21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面临的主要课题主要有:
(一)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点是建立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确立宪法学的学术意识。宪法学理论一般说来包括两个层次,即基础理论体系与应用学科体系。宪法学的基础理论体系体现宪法自身价值体系与范畴体系,是宪法学这门科学体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或者缺乏理论的说服力,那么直接影响宪法的实践过程,宪法无法体现其价值。在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相互关系方面,我们首先需要以基础理论建设为基础,以坚实的理论说明中国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通观20世纪中国宪法学,我们所取得的理论成果首先是理论体系的建立,学者们的创造性劳动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与开发。在未来的21世纪,宪法学基础理论建设方面的具体任务是:1.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确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标准、基本范畴的内容、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基本范畴的价值体系等。传统的宪法学还没有确定自身的范畴,构成宪法学的概念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并不清楚,造成专业术语混乱的现象。在未来的宪法学研究中,应从基本范畴的确定入手,进一步规范宪法学的概念与具体的术语,使宪法学有其严密逻辑体系的专业化的理论体系。2.发展宪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社会实践中宪法学要发挥其调整功能。但现实的需求并不是宪法学理论追求的唯一的目标。宪法理论的科学性应当具有规范与调整不规则现实运动的特有功能。宪法学的科学性首先意味着它是研究宪法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学术活动,具有严密的理论性。宪法理论源于现实生活,同时又高于现实生活,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系。在宪法学研究中坚持理论的科学性价值,有助于发展宪政体制。3.以基础理论成果为基础,逐步建立中国宪法学体系。理论体系是否合理,标志着一门学科体系的成熟。中国宪法学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在充分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能够容纳各种知识与理论的体系,使之成为说明现实的理论依据。对于宪法学来说,学科体系与学术意识是不同的概念,学术意识强调了宪法学理论独立存在的价值。当然,宪法学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需要长期思考与探讨的过程,当人们还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急于确定统一体系也是不合理的。建立体系的时机与具体内容实际上取决于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进展。4.基础理论研究中注意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要求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出现与发展。过去单一的宪法学理论价值逐步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形成相关的分支学科,如研究宪法经济功能的宪法经济学、研究宪法政策功能的宪法政策学、研究宪法运作过程的宪法社会学、研究宪法原理及其价值关系的宪法哲学等。从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客观需要看,尽快建立与发展宪法哲学与宪法社会学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二)在多元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认真研究宪法学的中国化或本土化的问题。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体系的确立,离不开中国社会的历史背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宪法学的中国化实际上指的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它表现了中国宪法学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注:见拙文《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经过20世纪宪政实践与宪法理论的积累与总结, 宪法学已经进入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的新阶段,在多样性中表现了不同文化的价值。学者们普遍预测,21世纪是西方文化与非西方文化相互竞争与融合的时代,宪法学更要反映具有合理价值的文化传统。在中国,移植、开发与研究宪法理论的基本目标是为了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学者们研究宪法问题一开始就有天生的本土性。在未来21世纪宪法学发展中,要想取得与国际宪法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合理地解释本国社会实践的、以文化传统为基础的宪法理论。我认为,宪法学国际化这一命题存在的前提是尊重各国宪法学具有的本土性价值,鼓励人们在多样化世界中寻求宪政文化的特殊性。面对世界宪法学的发展,中国学者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出“建立与发展中国自己的宪法学”的目标,推出中国自己的宪法学派。正如前面所说,中国宪法学正面临机遇与挑战,变革的社会为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养料是十分难得的,进入21世纪后我们有可能加速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同时这一进程使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达到一个新水平,以推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这就说明,未来中国宪法学所呈现出的本土化趋势并不影响国际化的价值,反而促进两者价值的融合。与宪法学的本土化趋势相关的另一个课题是中国制宪历史的研究。当人们把研究宪政的注意力集中到本土化时自然就关注宪法思想与具体制度形成过程的研究,挖掘宪政史料。建立宪法思想史或制宪史是宪法学界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对建国以后的宪政发展史进行系统研究对于正确地认识中国宪法发展规律,推动宪政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学界需要加强合作,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整理与挖掘中国五四宪法制定过程、75宪法、78宪法及82宪法的修改背景与具体修宪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比较研究,力求从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角度解释中国宪法发展的特殊道路与宪政的文化内涵。
(三)加大宪法运行机制的研究力度。宪法的价值既表现为宪法学自身的理论层次,同时也表现为宪法的具体运行过程。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是宪政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宪法理论价值的基本依据。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宪法学者们围绕宪法监督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学术主张。在未来的21世纪,宪法运行机制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它可能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宪法运行机制方面的具体课题是:1.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宪法司法化的途径与具体形式,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以强化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2.宪法保障机构的建立已提到议事日程,学者们需要研究机构运作的原则、程序与职权等具体操作问题;3.随着社会的变革,宪法需要确立完善的适应社会变化的应变机制,灵活地运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手段。从长远的发展眼光看,有必要扩大宪法解释的运用范围,使宪法解释成为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基本形式。4.为了提高宪法的运用能力,需要完善宪法程序,坚持以宪法为基础进行决策的原则,使宪法原理与规则成为决策的基础。
(四)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实践功能将得到强化。中国宪法学的基本使命是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依据。在世纪之交,中国社会面临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探讨与研究。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宪法学理论运用的领域将日益扩大,宪法的实践功能将得到加强。在未来的21世纪,宪法学需要解决的实践性问题主要有:根据经济结构变化的趋势,从宪法角度研究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对现行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一些调整,增加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基本权利,如迁徙自由、罢工自由、了解权等自由,确认其基本权利的性质;对宪法上没有规定的权利如何保护问题应得到合理解决,从理论上明确非基本权利的价值,寻求其获得基本权利地位的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下岗职工的权利保护形式;社会弱者权利保护问题等。在国家统治机构的改革与调整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实际上也是宪法问题。首先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贴近现实生活,理论联系实际,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这样才能体现宪法学自身的独立价值。总之,在未来的21世纪,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与介入社会变革的进程,并作出贡献。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制度。宪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必然带来宪法制度的相应调整。宪法制度反映了宪法原则与精神,是宪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如前所述,宪法学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其理论构成,应当及时地把理论成果转化为现实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使之成为完善其宪法制度的基础。在本世纪末21世纪初,宪法学界重点研究的宪法制度主要有:1.从世界宪政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中进一步研究中国人大制度的特点与功能,特别是突出人大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要突出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也要从世界议会的发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保证人大制度的权威性与必要的独立性。2.与人大制度建设有关的重要问题是中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问题。在当前与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宪法制度体系中选举制度将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宪法学应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研究选举制度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以扩大民众参与政治的范围。3.宪法与政党制度建设。需要从宪法角度研究宪法价值体系与政党存在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强化政党的合宪性基础。4.宪法学家应当关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将代表中国民主政治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扩大民主范围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基层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将带来直接民主的全面发展。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思考与宪法价值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地方制度等重要的国家制度问题的研究。
以上只是从宏观角度概括性地提出了21世纪中国宪法学需要探讨的课题,还没有涉及到一些微观问题。为了便于研究宪法学面临的课题,可以根据课题的性质与内容,把课题的研究分为若干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课题的研究。为了完成上述的课题,需要确立正确的宪法学指导思想与合理可行的研究思路。
三、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一定思想的具体指导,非意识形态化并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向。我们探讨的宪法学是解释与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与理论,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必然要求我们坚持宪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性。
首先,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产生是宪法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为我们分析、观察各种不同的宪法现象并得出正确的结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未来的21世纪,宪法现象存在的形式与特点是多种多样的,宪法实践也表现出多样性,但宪法的性质与基本的结构并没有改变,马克思主义分析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与原理仍然具有理论的指导意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是一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课题的确定、宪法的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等都需要辩证的、历史的分析方法。如果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提倡非意识形态化,势必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不能保证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其次,在宪法学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相一致的。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它始终严格地重视事实根据。而实际生活总是在不停的变动中,这种变动的剧烈和深刻,近一百多年来达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因此,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发展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从发展的观点认识与分析各种社会问题,破除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宪法现象。目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解放思想不够,不能从实际需要出发发展宪法学理论,独创性的理论少,理论体系比较陈旧。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学研究的理论指导时,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着眼于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不能拘泥于传统的观点与结论。
再次,坚持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指导思想与提倡学术研究的多样化是相一致的。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要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与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有些人担心宪法学的问题太敏感,难以保持其学术意识。甚至有些人认为宪法学没有理论,不是一门专业化的理论体系。很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宪法学本身是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古老的知识体系,它是在不同时代学者们的反复争鸣中得到发展的,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是有机的统一体,并不矛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求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研究特定时代的宪法问题,不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在宪法学界,提倡学术观点的多元化,倡导民主、平等的学术气氛,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宪法学发展史告诉我们,重大宪法理论的突破都是在学术争鸣中实现的,没有争鸣宪法学难以得到发展。近年来,宪法学界开始形成学术争鸣的环境,但学术争论还不够活跃,学术上的不同流派的形成还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这些问题实际上影响了宪法学理论与宪法实践的发展。21世纪宪法学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崭新的理论体系,传统的体系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为了发展中国宪法学,我们应当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敢于创新,通过不同的学术争鸣推动宪法科学的发展,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中国的宪法学流派,进一步繁荣宪法学研究。
四、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已开始启动。在学术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的观念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在21世纪,社会成员对法治的关注将集中到宪法价值与运行机制问题,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得到普遍提高。在宪法学发展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宪法学指导思想与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同时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从我们面临的课题与宪法学研究的现状出发,有必要确立面向21世纪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树立适应21世纪社会变革的宪法观,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地位。21世纪中国社会将进入全面社会变革的时代,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变革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本身价值。可以说,21世纪是宪法在文化的冲突中全面展现其社会价值的时代,将形成集中各种宪法实践、宪法思想、宪法文化的开放的宪法学体系。20世纪西方宪法理论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多元化的时代所需要的多元宪法理论将主导21世纪世界宪法理论。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宪法观被价值主义、民主主义宪法观所代替,宪法的客观规则将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在研究21世纪宪法学理论时,我们首先要进行宪法观的转变,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宪法观念。
(二)提高同世界宪法学界进行交流与对话的能力,从世界发展的高度审视中国宪法问题。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包括宪法在内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宪法学发展的总体环境与研究成果。因为开放的中国需要开放的宪法学理论,需要及时了解世界宪法学发展的动向,加强同世界各国宪法学家之间的对话,吸取合理的因素,使宪法学研究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强调宪法学的中国化并不意味着排外,它在更高程度上将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宪政的普遍性原理结合起来,使宪法学建设成为关心人类发展命运,参与解决人类面临的知识体系,如战争与和平价值的维护、核武器控制、难民问题、环境问题等。中国宪法学研究最终要走向世界,为世界宪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从这种意义上说,加强对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成熟与完善。当然,宪法学国际化价值的确定首先取决于本国宪法理论的成果,即形成了能够解释与解决本国宪政实践的理论体系,否则国际化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未来21世纪的宪法学需要采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理论结构的确立与运用,需要一定研究方法与之相适应,促进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拓展与相应转换。实践表明,宪法学理论的突破往往表现在方法论的改造,形成多元的方法论体系。20世纪宪法学发展中形成的方法论中的合理因素需要我们继续运用,对其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方法论应该大胆改革。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等研究方法仍然具有合理性,但阶级分析法已不占有主导地位,对其适用的范围与具体运用形式方面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因为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已发生变化,从客观上需要确立便于解释宪法现象的新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中需要采用结构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使方法论进一步规范化,并根据宪法学科的特点进一步研究更加具体化的方法论。
(四)为了完成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课题,宪法学研究应注重宪法理论的综合性特点,加强学者之间的学术联系,从综合的角度分析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现象本身具有综合的特点,对其进行理论概括与分析时必须要强调整体研究。宪法学研究对象并不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领域,也不是具体的社会现象。它所研究的问题是社会有机整体的框架与重要的制度,不同要素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研究领域之间的界限处于变动之中。这就要求宪法学研究者具备综合的知识结构,善于从整体出发分析社会生活中的宪法现象,广泛采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解释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联系,以达到整体研究的目的。
(五)加强宪法学研究队伍是宪法学繁荣的重要保证。宪法学的繁荣与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学自身的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其主要表现是:研究队伍的数量不够;原有队伍又处于不稳定之中;研究队伍自身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队伍的结构不合理等。世纪之交,当我们考虑21世纪宪法学发展时,应当对研究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并采取措施给予改进。有些学者对宪法学研究心有疑虑,不敢探讨现实问题,有的认为宪法学研究危险而转行。研究队伍是宪法学研究的载体,没有一定规模的研究队伍难以完成研究宪法学的历史使命。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扩大宪法学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宪法学的规范性与权威性,端正学风,强化从事宪法学研究的历史责任感。
(六)促进宪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宪法学是一门科学,具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宪法学概念、用语及其具体的范畴是由客观规则所决定的,不能人为地变动。为了科学地研究宪法学课题,首先需要确立能够反映宪法特定现象的本专业特有的语言,使之构成体现本专业特色的基本因素。学科的科学性源于基本范畴的合理性与严肃性。宪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对原有的概念与用语进行系统的整理,并确立评价各种用语的标准,强化其规范性,使宪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体系。
(七)从21世纪宪法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研究宪法学研究机构的建设问题。目前我们有统一的学会组织外,还有一些宪法学专业研究机构。随着宪法学的发展,专业性研究机构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完成21世纪宪法学研究课题,我们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灵活的方式发挥学会组织与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研究课题的协调与组织工作,对中长期研究规划进行合理的安排,以提高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