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改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研究论文

新一轮税改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研究

李绍萍 吴 椰

(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 大庆 163318)

摘要: 税收政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转型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消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但是,与之配套的消费税政策却从2009年以来就几乎没有大的变动。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对现行消费税进行研究,发现现行消费税存在征税范围不合理,税率结构有待优化,集中生产环节征收致税基受到侵蚀,价内税无益于引导消费导向作用的发挥和中央税属性影响地方政府消费税监管力度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调整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后移征税环节、由价内税转换为价外税以及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税制改革;新一轮税改

一、 引言

随着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进入尾声,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今后我国新一轮税改的重心将渐渐转向消费税改革。近年来,在国家扩大内需,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的引导下,消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推动力,2018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6.2%,相比2017年提高了18.6%,与此同时消费税的税收收入总额也在稳步上升,在2018年达到10631.75亿。但是,2018年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却降低至2013年以来的最低值6.8%,这样的结果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设置的不合理。与“营改增”相比,作为流转税的三大税种之一的消费税,自2009年以来调整幅度相对较小,改革步伐未能跟进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进度,因而针对消费税的进一步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二、现行消费税问题分析

1.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待调整

(1)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征税目标仍存在差距。现行消费税税目设置的依据有三条,分别是为了对高档消费品或行为征税以调节收入不均、减少对环境不利的产品消耗以保护环境以及减少对大众身体有害产品的消费。首先,高档消费行为未纳入征税范围。由于我国高档消费品和服务仅有一小部分高档消费品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高档消费服务仍在征税范围之外。在“营改增”以前对某些高档服务消费如高档歌厅酒吧按照20%税率征收营业税,较其他项目较低的税率而言实质上是具有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功能的。然而“营改增”后仅按照生活服务中的旅游娱乐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并且在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以后,该类消费行为得到了大幅度的减税,与引导合理消费宗旨相悖。其次,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税目不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包含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但基于环境保护税和资源节约利用角度而言,还有很多项目尚未包括在内,比如实木家具、塑料制品等。最后,对身体有害的税目有待扩容。现行消费税仅将过度消费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烟、酒纳入其中,但是随着人们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我国每年肥胖人群的占比也在不断地提升。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遭遇了同我国一样的烦恼。在此方面法国已经将导致肥胖的重要摄入因素即糖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引导大众减少对糖的摄入。

(2)某些生活必需品未能及时退出。例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小汽车已经不再是望而不及之物,反而由于现在城市的扩张,很多家庭购买小汽车是作为代步工具用于上下班通勤或出游,因此价位较低并且一定气缸容量以下的小汽车应当及时退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消费税税率结构有待优化

(1)不同税目同类项目的税率设置不合理。对于高档手表和游艇两项,将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依据都是对高档奢侈品征税,都是要引导合理消费并调节收入,但是二者的税率却差异较大,高档手表的税率为20%而游艇仅为10%,结合对环境的影响,正常情况下制造一艘游艇对环境的污染远大于一只手表,但同等价位的高档手表和游艇,对环境污染更大的游艇反而要少交10%的税。

(2)同一税目不同种类产品的税率差异化较弱。例如,对于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统一设定为5%,但是由于木材的种类稀缺性和木龄的差异,我国对不同木材的珍贵程度和需要保护的级别不同,统一适用5%的税率不利于体现对不同木材的保护程度,如果实木地板的使用是无法阻止的,那可以通过差别税率加大对珍稀木种的保护。

(2)对征税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消费品质的提升状况,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将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应税消费品剔除。例如,对于小汽车可以实行差别化征税,将价位较低并且一定气缸容量以下的小汽车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于价位较高并且气缸容量较大的小汽车可以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实行差别税率。

3.集中生产环节征收致使消费税税基受到侵蚀

作为100%上缴给中央政府的大税种,消费税的征收并没有增加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加之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原来的地方财政重要来源的营业税被取缔加之中央今年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的实行,地方政府最后分享到的增值税收入也大大降低,地方财政收入一下子就减少了一大截,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却并没有相应的减少,甚至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还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必要的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以招商投资,为此,多地的地方政府不得不选择重投资轻消费的发展模式,对本地区的消费和生产结构的重视度自然就有所下降,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也就相应的被放到了不重要的位置。在此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容易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使得针对消费税的征收难度加大。

表 国内消费税征税环节表

资料来源:根据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整理而得

表中清楚地反映了就国内消费税而言,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这一上游环节,而对于下游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开征的税目很少。这样征收的好处在于便于税收征管,但是不足在于仅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会导致我国消费税税基容易被侵蚀。原因在于上游生产厂商可以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先以低价将应税消费品卖出,再在下游流通环节加价卖出,由于大部分税目的消费税仅在生产转入销售的第一个环节进行计算缴纳,在从价计征情况下,较低的卖出价也就意味着较低的销售额,因而所需上缴的消费税也就相应的减少。而对于这种做法,国家只是出台了有效针对烟和酒的价格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其他税目却无能为力。如果继续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就会被弱化,国家税收也会相应的减少。

4.价内税无益于引导消费导向作用的发挥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为价内税,也就是说消费税包含在了最终销售价格,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究竟为所购买的商品付出了多少税。假定现在有两个实用价值相同的商品,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均为10000元,但是第一件商品需要实际支付10%的消费税即1000元,而第二件仅需支付5%的消费税即500元,在价税合一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持有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想法可能会导致其购买第一件商品(价税合计11000元),但是当将价税分离后,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消费者应当选择购买第二件商品(价税合计10500元)。鉴于消费税税率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较高税率也就意味着更严重的惩罚,所以产品的税率越高说明政府越不支持消费者购买相应产品,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该商品也不是其最优购买选择,但是由于价税合一,消费者对其所负担的消费税金额并不知晓相反可能会作出非最优的决定。这使得政府设立消费税以引导大众消费的目的没有实现甚至是适得其反。

(1)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消费税征税目标。首先,将高端服务行为的消费纳入征税范围。对于服务行为消费应实行差别化征税,建议出台量化标准界定高端服务消费行为的范围,对某些高端服务行为消费征收消费税,对于其他服务行为消费免于征税或不征税。因为对此征税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观念而非完全禁止消费。其次,增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税目。自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被间接赋予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功能。前已述及由于税目有限该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建议扩大不利于生态环保功能的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将实木家具、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最后,增加过度消费有害身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建议结合我国居民健康走势情况,确定征收有害健康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譬如糖类虽然通常不被界定为对人体身体有害的物质,但是考虑到我国居民肥胖率的持续走高,将糖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减少人们对其消费也是可行的。

5.中央税属性影响地方政府消费税监管力度

消费税征收环节如表所示。

三、新一轮税改背景下消费税改革建议

1.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这款电动涡轮增压器中的电动机的要求跟普通的电动机的要求完全不一样,其最高转速高达20万r/min,也就是每秒3 000多转,这样的转速是非常惊人的。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电动汽车的电动机或是其他汽车零件能达到如此高的转速。”芮博廉先生介绍说,“独特的电动机技术,加上我们的软件控制技术,以及整合集成的能力,使得我们的电动涡轮增压器在整个行业内都是非常独特和领先的!”他还高兴地透漏:“2021年,我们就将为某家国际主机厂量产这款电动涡轮增压器,这将是全球第一个电动涡轮增压器的量产项目。”

(3)部分税目税率设置偏低。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由于价格偏低致使消费税的征收对消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影响偏小,无法真正实现通过征收消费税使得消费者减少对其消费的目的。原木资源是我国珍贵的资源,许多国家对木材资源征收的消费税税率都远高于5%。

2.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

例如:在学习《爸爸的花儿落了》一课时,文章采用了插叙以及伏笔等方面的写作方法和技巧。教师在教授完课程内容后,适时布置写作方面的作业。让学生运用学过的写作技巧创作一篇《父爱如山》的文章。使其将学习到的技能运用到写作中,加强和稳固语文基础,实现阅读教学的积极开展。

(2)同一税目下的产品应结合产品本身的差异性设置差别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目也应当依据消费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所需耗费的能源的多少,对外产生的污染的比重大小等来进行区分进而设置差异化税率。比如实木地板,在设置税率时应当考虑使用原木品种的稀缺性,对由稀缺木种制造的实木地板实行更高的比例税率,针对高档小汽车和高档手表等还可以适当的按照产品价格对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消费税税率的设定要有全局一致性。综合考虑消费税税目设置目的,合理布局征税目的相同的不同税目的税率高低,尽量缩小征税目的相同的税目的税率差距,如应当缩小前文中提及的高档手表和游艇的税率差使得消费税税率整体上具有一致性。

建议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可以降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相较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的模式,将征税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免去了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创新生产,进而促进我国生产企业整体的发展。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通过利润转移方式侵蚀消费税税基的行为,为国家创造更多财政收入。原本多数企业采用的以压低出厂价的利润转移方式以减少税基的方法,改在消费环节征收后这将得到极大的遏制,消费环节直接面对的是最终消费者,其往往与企业并非是同一方,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故意压低售价,进而保全了消费税的税基。

基于C++与Qt的曲线放样数据自动计算程序,可自动生成用于显示结果的表格,同时可根据输入的相关参数计算出里程桩号、桩间间距、偏角值大小,并对计算的结果进行保存,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和计算效率,为使用偏角法进行曲线放样提供可靠的数据来源,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后移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3)适当提高部分征税对象的税率。建议对一次性木制筷子等由不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服务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在确定提高幅度时,还需考虑其他国家的消费税税率,特别是针对高档消费服务,不宜过高,以降低因税率升高使得部分高档消费转移到国外,进而导致整体税收减少的不良影响。

贵州骨干水源工程建设任重道远,肩负着解决全省工程性缺水问题的重任。国发〔2012〕2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对贵州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支持贵州如期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规划提出的水利建设目标。因此,在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基础保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以省级水利融资平台为主,短期内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中远期采取金融机构贷款、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可以建立起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在游泳呢。不过,没敢下水,水太脏,现在正坐在游泳池边给你打电话。对面悬挂的电视机上说一个精神病人杀了自己的父母,这个画面突然提醒了我。

3.10 临近保质期食品。接近但尚未超过食品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日期的食品。一般是指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45天的食品;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0天的食品;保质期在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5天的食品;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0天的食品;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5天的食品;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 天的食品。

4.由价内税转换为价外税

由于价外税能够清晰的使消费者看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的消费税数额的大小,当商品在销售时如果能将商品不含税价和消费税税价一同标注在商品价目上,消费者在购物时便会进行理性分析来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且成本最低的商品,这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本身,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消费来转变企业的生产产品结构,确实使得消费税发挥其合理引导消费,减少外部不经济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国制造业向绿色生产进行转型。

5.设置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营改增”以后,原本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被取消了,加之现阶段国务院大力推行地减税降费政策,据悉2018年全年减税降费1.3万亿元,其中大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且2019年国务院又一次调低两档增值税的税率,剩下的适用6%这档税率的企业也给出了加计抵扣进项等优惠。在大幅度减税的背景下,一方面,地方政府面临税收收入大幅度降低,另外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开支大部分是固定开支没有可以大幅下降的区间,因而地方财政很容易在此次税改中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建议将原本归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并且由于消费税会给地方政府带来收益,地方政府也将会加大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四、结语

现行消费税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消费趋势的转变,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只有从调整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后移征税环节、由价内税转换为价外税以及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等方面入手,对消费税实施大幅度改革,才能适应新一轮税改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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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19)24-0168-03

作者简介: 1.李绍萍,东北石油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税制改革和纳税筹划。

2.吴椰,东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和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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