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型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研究已经有不少的成果,第一个试图将企业社会责任带往理论化方向发展的学者是卡罗尔。卡罗尔在1979年发表的“企业责任的三维概念模型”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并且这四者的权数各不相同,依次为4-3-2-1,这一权数被称为“卡罗尔结构”(Carroll,1985)。卡罗尔实际上是借用利益相关者概念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明了方向,并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了社会责任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关于CSR的新的概念框架。正如弗里德曼所言,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保守的,是将企业与社会看做是相互分离的,通过责任才能联系在一起,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契约理论相结合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是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对三者关系量化的模型则更是必要的。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尝试建立一个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均衡模型,并希望籍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一种可操作性的平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历来存在着不一致的观点,因而,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进行廓清。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有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子概念。依此种思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所负有的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责任;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所明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是指:①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②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③企业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④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或者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应受到惩罚。社会责任的定义,则是通过与其他企业责任的比较中得出的。在他们看来,这四种企业责任是截然不同的,甚至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也不同。
另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通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进行描述的方法对其所作的界定。最典型的范例,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表达,该机构列举了为数众多的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各商事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①经济增长与效率;②教育;③用工与培训;④公民权利与机会均等;⑤城市建设与开发;⑥污染防治;⑦资源保护与再生;⑧文化与艺术;⑨医疗服务;⑩对政府的支持。
第三种是本文推崇同时采纳的观点,它是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概念。持此观点的众多学者中,以卡罗尔最为著名。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在卡罗尔看来,企业负有的上述四种责任尽管含义有别,但它们都是社会希望企业付诸履行的义务,因此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其对于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责任中,包括:①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由于消费者与企业对于产品、服务的质量等方面处于不对等地位,企业具有信息的优势,这使得消费者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因此,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②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在人本主义管理学兴起之后,员工由企业的劳动者成为了企业的成员,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成就休戚相关,因而员工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③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责任。企业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社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都意味着企业对社区负有特定的责任。④企业对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社会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发展,没有企业发展的社会发展是不可想像的,解决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在资源、环境方面矛盾的合理选择在于企业履行在资源、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⑤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企业对投资者负有债务责任,这一责任是否被切实地得到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问题,而且还关系到企业下一期资金的来源问题。⑥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是必须以企业的自愿为前提,是一种典型的道德义务。⑦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
二、模型的理论基础一——社会责任与利润目标之间的内在张力
履行社会责任与追求利润目标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状态可以称之为张力。企业内在的张力指企业价值定位决策过程中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悖论,以及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效率与公平、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张力。正是这种张力的存在决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性,同时也是本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原由之一。
1.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张力
任何企业都有特定的使命与目标,这要求企业建立战略决策规划。此时的企业所面临的选择必然不是单一的,这就涉及对价值做出判断。“价值”这个词最早是在经济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即一个客体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时,就说它是“有价值的”,也可称之为“效用价值”、“交换价值”,这种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是用得失来衡量的。所谓“得”的价值就是个人同能使他保持和发展其生存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可以把它看成为个体价值。这种定义具有工具主义的意义。另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用善、恶来表述,所谓“善”的价值表达了对个人自愿的、对由许多人构成的集体有贡献的行为的评价,善的价值是关于集体生存的社会价值,可以称之为“公共善”。道德价值具有两重性,即功利性与非功利性,但事实上人们往往侧重于道德的非功利性,而羞言道德与利益的本质联系。其实,马克思早已论述过道德意识形态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积极的能动作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伦理精神与经济的关系进行过深入考察,最终得出伦理精神是经济发展根本动力的普遍性结论。依此逻辑,对于一个从事正常经济活动的企业来说,其追求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恰当的,然而,在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张力,企业必须设法平衡这两者。
2.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张力
对于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工具主义理论主要在于弄清利益相关者管理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规范主义理论着重阐明应当如何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及其理由。工具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战略利益相关者模型,其逻辑是:企业决策的最终目标是市场获胜,而利益相关者只是企业获取利润回报而必须进行管理的外部环境的一部分,并将利益相关者视为约束条件,对其的关心不过是为了避免利益相关者威胁企业的目标而做出的决策。如琼斯所言,战略伦理不过是利润最大化的附属物,利益相关者管理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决不可能驾驭战略决策(Berman et al.,1999)。这与弗里德曼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的观点不谋而合。管理者只有在这些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时,才会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道德进行战略评价不仅是概念上的缺陷而且是无效的,战略性地运用伦理原则,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按伦理原则行事,从概念上说根本不是伦理原则,这就是工具理性主义的自相矛盾。如果企业对信任与合作的态度仅仅是战略性而不是内在的,那么企业就很难在经济合作伙伴中保持真诚的形象和高尚的荣誉。因为,信任、诚实、正直是很难模仿的。这样,如果要从利益相关者管理中获得工具价值,企业必须不考虑未来收益的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伦理关系,利益相关者利益具有自身价值,并且先于战略思考进入企业决策制定,为企业战略自身形成了道德基础。
工具主义强调手段的合适性和有效性而不管目的的恰当与否;规范主义或价值理性强调目的、意识和价值的合理性。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必然对企业绩效产生一定影响,因而,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工具性的一面,相反,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才会制定企业可行的社会责任计划。
3.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蕴涵的效率与公平的张力
效率和公平是市场经济所追寻的基本价值。如果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与公平的含义进行对照分析,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平的彰显。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平性反映在它对各主体的承认和尊重上。依照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均是平等的企业契约关系主体,这要求任何一方的行动都必须充分重视和维护他方的利益,以认可他方当事人为目的的价值为前提。二是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平等对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而隐藏在这种价值取向之后的逻辑是,平等对待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三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它对待和处理外部效应问题的态度上。企业行为往往引起某种负外部性问题,这种负外部性相对于受害者就是不公平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道德宣示,倡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其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效应,以尽量避免外部不经济造成的不公平。
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范畴,现代经济学已经揭示出经济活动存在的外在性,收益有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分,成本也有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分。因而,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行为或制度做出效率判断时,不能像传统倾向那样,仅仅衡量特定经济个体的收益与成本对比,而应将行为或制度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面和负面效应综合纳入比较,这样,才能对行为或制度是否真正具有效率做出全面而又准确的把握。此外,提高效率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幸福,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要求,选择效率也是一种价值的抉择。因而,效率具有伦理意义。
在价值论中,效率和公平通常被看做两个相对应的范畴,效率与公平存在一定的冲突,这是因为,对效率的追求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对公平的追求也可能损害效率,因而效率与平等经常处于张力之中。这种张力也表明效率和公平有一致性和互补性。效率和公平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同时存在,表明效率和公平被综合到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框架结构中。以上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揭示意味着,一方面,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时必须正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通过恰当的制度构建,缓和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另一方面,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性不但使企业社会责任不至于因其所追求的各价值间的对立而自我否定,而且预示着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完全可能的。
三、模型的理论基础二——内生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利润目标与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的作用方向相反,而又相互依赖扶持的两股力量,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并且使企业得到稳定发展,必须设法平衡两者。经济学的“蛛网理论”告诉我们,均衡是动态且难以实现的,所谓的均衡点只是一种目标,因而,均衡只能是一种状态或追求平衡的动态过程。本文的均衡所取的正是这种意思。然而,这种均衡的实现要求社会责任是企业内生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是道德主体。同时,企业的契约性质要求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1.企业的道德主体性地位
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辩论是围绕企业作为团体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展开的。道德责任的一种个人主义观点认为,将道德责任归咎于团体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团体的道德责任完全可以转化为那些组成团体的个人的道德责任。换言之,他们认为团体道德责任可以重新表述为个人的道德责任,尤其是企业决策者的道德责任。然而,这种道德责任个人主义观点的论述并不能从逻辑上推出企业集体道德责任的不合理性。
判断团体是否像自然人一样有道德责任,关键在于它能否像自然人那样行动。所谓像自然人一样行动就是企业的行为符合以下假设:假设一,企业行动要具有目的性,即这种行为是出于特定的信念、需求及欲念而采取的行动,因而,企业的目的性是企业能否承担道德责任的关键因素。假设二,企业行动要有自愿性,如果将一个企业看做是“自愿”的代理人,它至少应该有一种行动的自由,即企业有做出决策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行为自由是自愿性和道德责任的一个充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要么能够自由行动,要么能够有所选择。假设三,企业还要有认知上的故意性,即是故意为之的,也就是说,企业了解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而且对行为的备选方案进行了反思和权衡。如果一个企业行为是在目的性、自愿性和故意性三者齐备的情况下进行的,企业就要承担道德责任。
2.企业的契约性质
企业作为组织具有道德主体性地位,形成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企业的契约性质则进一步可以说明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的要求。企业是不完全的契约,在科斯的相关论述中已经暗含了企业的不完全契约性,威廉姆森也提到了不完全契约,而真正开创不完全契约先河的是哈特。哈特认为有三个因素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一是人们不能预知将来会发生怎样的或然事件;二是即使人们能够预测到或然事件,也很难找到一种语言在契约里加以清晰地描述;三是即使双方能将自己的意思在契约里写明白,在契约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也很难对双方的实际状况加以证实,从而强制加以执行。然而恰恰是契约的这种不完全性才有道德产生与发挥作用的空间,一个完全的契约是不需要道德来约束的。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理性人选择进入契约,是基于效用最大化动机。在契约完备时,契约不可能成为道德的来源。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不过是一种完美的假设,这种完美的市场环境被外部性所打破,如果个人都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就会陷入“霍布斯丛林”。在契约实践中,人们认识到从长期来看,对自身行为的适当约束更有利于效用目标的实现,于是,共同同意约束其最大化行为。这样的理性合作不会重新创造一个道德自由区,而是对自身最大化行为施以道德约束。
3.企业的道德自由空间
企业是它自己的行为者,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具有不同于个人、国家的身份特性、使命和行为,是一个行动者就要承担道德责任,因此,企业被认为是一个道德主体,也就是说企业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行动”往往蕴涵着自由选择,即企业行动有着某种自由空间。但行动从来就不是无限制的、没有界限的,而是在一些限制条件下对不同的行为路线做出选择。这种情况下的行动者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运用他们的自由空间。这时需要引入“责任”这个概念,责任与自由选择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责任的程度是自由程度的函数,换言之,一个人具有自由空间越大,它的责任就越大。因而,这种责任是有界限的,确定企业具有道德自由空间限度对于确定责任来说十分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要求行动者对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负责任是不公平的。唐纳森和邓菲指出,企业的目的、性质和社会环境,将极大地影响一个规范在一个企业内形成,在自由空间下所构建的社会责任模型应该是可行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模型的构建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
笔者概括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与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具体实施社会责任时应遵循的相关原则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作为有其自身特性与使命的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到底能够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所谓道德的就是“应该的”,然而,“应该”包含着“能够”。人不能为他无法控制的事情承担责任,对于企业也同样成立。因此,“道德自由空间”对于在不同情景下确定社会责任的范围就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在道德自由空间概念下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①能力原则:根据组织行为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描述,可以把企业的生命周期概括为生成、成长、成熟及衰老等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社会公众对企业有不同的社会期望,对其社会角色的扮演,也因此要求企业从“经济人”到“社会人”转变;从单纯满足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到兼顾社会目标,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②差别原则:任何企业都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一般有本行业的特定行为规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存在差别。对于国家支持的某些行业,由于某些政策性鼓励措施,可以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对于国家限制性行业则可要求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③退出原则:企业是一组契约,而契约出口是任何契约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要件,设置退出机制是维系合理契约的有效方式。作为一种惩罚,退出是要支付成本的,为退出设定合适的成本可以有效地避免机会主义行为。④对话原则:企业的性质在于契约性,在契约达成、实行及违约过程中都需要谈判,这种谈判是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而,需要进行有效的对话,以对企业社会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在以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下,结合恩德勒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可以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恩德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按照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重新作了组合。另一方面,他将道德要求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道德规范,即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第二个层次是超出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积极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对于道德理想的向往。恩德勒将道德的三个层次运用到他的三种社会责任领域,便形成了一个范围广阔的、道德上负责的、可能而灵活的企业决策。恩德勒用一个同心圆概括了他的理论模型,我们在这里称之为“恩德勒同心圆”(乔治·恩德勒,2001)。如图1所示,三个同心圆由内到外表示由低到高三个层次的道德要求,分别用1、2、3表示。图(1)所代表的企业渴望高度的经济责任,达到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图(2)所代表的企业追求理性的环境责任,履行了超过最低道德要求的必要的道德义务。企业可以在以上所述四条原则之下,在“恩德勒同心圆”中构建自己的社会责任的组合模式。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将普遍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的能力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切实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模型
(1)外部成本与外部收益概念的导出。以上分析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接着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为企业社会责任建立一个均衡模型,即在所阐述的概念模型基础上构建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均衡模型。
有必要首先为企业社会责任引起的外部成本与外部效益下个定义。企业行为会产生“外部效果”,这种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之间产生了差距。而这种差距是所谓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
外部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收益=社会收益-私人收益
在这个概念下:私人成本是指生产者的资源得以最佳使用时的价值。社会成本是指整个社会的资源予以最佳使用时的价值。当存在外部性时,这一情况又称为“对第三者的影响”。而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支付就是对这种差距的弥补,因而,当用货币量化社会责任时,可以用“外部成本”这个概念来定义社会责任。从整个社会来讲,社会效率存在的条件是: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社会成本。但当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时,就只是:边际私人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效率的存在条件被破坏了。图2中,A点是私人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此时,价格为P[,1],产量为Q[,1],高于社会最适当产量Q[,2],因为,生产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被计算在内。把外部成本计算在内,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就产生了边际社会成本曲线,当它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点时,产量为Q[,2],价格为P[,2],纠正了未承担社会责任时生产过多、价格过低的资源误用。Q[,2]产量水平,私人边际成本则为FQ[,2],即为私人成本,根据社会成本的公式,EF即为外部成本,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用货币计算的数量。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收益,这种社会收益如果用货币来表示,我们可称之为外部收益。如图3,当需求曲线(边际私人收益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时,产量Q[,1],价格P[,1]。这个均衡不是社会最适产量,因为“外部收益”没有被计算在内。而将由企业社会责任引起的外部收益计算在内时,就产生了较高的边际社会收益曲线,当MSB曲线与供给曲线交于B点时,就产生了社会最适宜的产量Q[,2]及价格P[,2]。Q[,2]水平上的边际私人收益是CQ[,2],根据社会收益的公式,BC即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收益。
(2)社会责任均衡模型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会带来外部成本,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这种外部成本就表现为可以货币计量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支出。外部收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收益。由此,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其总的支出包括为了企业效益的资源性支出(即生产成本)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支出(即外部成本)。这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企业自有的资金,企业自有资金构成了企业收益的限制性条件。企业所有支出所产生的收益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外部收益的总和。如图4所示,用纵轴表示生产成本,横轴表示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的外部成本,AB线即企业生产的约束线。曲线R表示一定成本下生产带来的收益。E点是收益曲线与约束线的切点,这个切点表示,在现有的约束下,企业进行生产所能带来的最佳收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与外部收益)。当企业规模扩大或实力有所增强时,在生产成本与外部成本单位价格不变时,企业可购买更多的生产资料与社会责任,这样,在图中,AB线移动到A′B′,与更高的收益曲线R′相切于E′,得到比SR更多的均衡社会责任SR′。SR与SR′即一个企业所能承担的最佳的社会责任,而从SR到SR′的变动更加吻合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为企业确实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可实施的思路。
五、小结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认识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较为模糊,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尽一些公益义务,而不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自身的要求。二是只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担,而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本文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均衡模型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内生的,与企业签订契约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契约性质决定了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既然是企业自身要求的社会责任,那么,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冲突就不是一种绝对的矛盾,而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张力,这种张力从深层次上说是价值观的选择。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模型可以澄清我国对社会责任的模糊认识,为企业从经济学角度正确认识和实施社会责任提供一种思路。
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要明确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政府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的身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形式,建立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等约束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这一层次的约束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二是企业应从自身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考虑,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强化企业自律精神,并从经济和组织形式上,保证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三是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介、消费者协会和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总之,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是以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合理的关系为基础,由法律强制、行政干预、经济调控、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式相结合而形成的一套多层次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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