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利税影响联动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税论文,小企业论文,会计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9.2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781(2013)04-0101-03
小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它们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1]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而在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会计核算的方式和方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不仅关系到小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政府的财政税收状况和银行信贷机构的业务状况。《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运用已不能适应小企业飞速发展的现实,必须制定一套与时俱进的新的会计准则来指导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才能匹配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运而生。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法规的利税影响因素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具体的改进(如表1所示)。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利税影响联动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涉及税收方面的变化对其利益相关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较典型的受影响者包括小企业本身、银行信贷机构、政府税收征管机构,以下重点分析三者之间的利税因素联动影响,见图1。
图1 小企业、银行信贷机构、税收征管机构的利税联动影响关系
(一)利税因素对小企业本身和税收征管机构的联动影响
1.征收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小企业的税务管理、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成本的节约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下,大部分小企业不能满足查账征收的基本条件,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2]这既不利于小企业自身的账务核算和纳税管理,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核缴工作。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各小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致使原来采用核定征收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小企业,能够在满足准则要求的同时,及时转为查账征收方式,节约了税收成本,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税制和征收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小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收工作的管理。
2.制定标准的趋同有利于小企业税收总额的核算、税收征管机构税收工作的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完善并改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规则的基础上,在税收项目核算的规范上主动向税法靠拢,力争简化小企业税收的核算工作,方便税收征管机构的税收工作。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小企业应采取“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所得税总额,其直接对应“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按照该核定方法,小企业可以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直接计算出当期应该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核算方法与税法的要求相吻合,没有采纳《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做法,而是直接在本期确认所得税的影响额,不影响以后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3]该做法简化了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典型的应付税款法,和税法核算要求一致,不产生调整额,简化了小企业税收总额的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机构的核实和查账处理。
(2)采用成本法核算各项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的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其中不涉及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计量方式,这一规定简化了小企业各项资产的核算方式,不需要对资产的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其主要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业务种类比较单一,业务金额相对较小,公允价值和折现调整后的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差不大,采用历史成本直接对小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对其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影响不大;而且公允价值和现值在计量方面相对复杂,且在计量所得税时需要进行调整,如此进行规定也可以简化资产的核算问题。[4]这一规定方式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核算工作。
(3)折旧年限及摊销方法与税法规定趋同。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足,《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资产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规定,对于上述资产的认定方式、相关税费的确定、资产的后续处理等方面参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界定,保持了和税法相近的计量方式。[5]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年限、净残值等方面均参照税法做出了调整,如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把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收益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应超过10年改为不得低于10年,同时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以上规定方式的转变为小企业的税收核算和税收征管机构的税收工作提供了便利。
(4)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小企业的资产取得时的初始计量、发出时的计量、期末计量均按照成本计量,各项资产均不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6]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特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规定不同,这种规定方式既简化了核算,与小企业自身特点相适应,又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一致。方便了企业所得税的计量和管理,同时简化了税收征管机构的工作。
(5)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以税法为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43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这条规定完全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做法,将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与税法的规定趋同。
(二)利税因素对小企业本身和银行信贷机构的联动影响
1.制定标准的完善强化了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银行信贷机构的发放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使小企业对于税收的核算更加明确,从长远来看,对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起到了督促的作用,同时也使税务机构更加明确对于小企业的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而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更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小企业在税收核算方面的精准和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的明确,更加有利于强化银行信贷机构对于小企业的贷款发放依据。
2.会计职业判断空间的缩减有利于小企业税收的核算和银行信贷发放的精准
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一些事项的确认时间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对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归集的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确认时点的规定、取消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规定,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参照标准,使会计人员在确认各会计事项时,大大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更加能体现小企业税务核算的精准性。这也为银行在衡量为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额度方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参考依据,有利于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规范化。
(三)利税因素对银行信贷机构和税收征管机构的联动影响
小企业税收计算方面的简化和精准既为银行信贷机构的贷款发放提供了更为准确的参考依据,又强化了银行信贷机构的贷款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精确了银行本身的税收核算,推动了税收征管机构对银行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管理;税收征管机构的管理又反过来降低了银行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小企业的税务核算,推动了小企业的税务管理,为小企业税务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机构和银行信贷机构提供了便利,形成了三方面的利税联动影响。当然,本文只对影响较为显著的小企业本身、税收征管机构和银行信贷机构三者之间进行了利税联动影响分析,一些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影响有待于进一步分析,为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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