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反倾销”的幌子--外国对我国出口反倾销的分析_反倾销论文

打着“反倾销”的幌子--外国对我国出口反倾销的分析_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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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欧盟对华出口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反倾销指控以来,我国出口商品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338起(另有反补贴、 保障措施与关税案各1起未计,见表1),其中90年代以来至今年3 月底(文中所有的今年数据均为一季度的)共发生273起,从年度来看,90 年代反倾销案件明显多于80年代,80年代年均6.3起,90年代则年均30.3起,是80 年代的近5倍;80年代反倾销案件年最高量为11起,在90年代最高年竞达42起,最低量也达18起。

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在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不断加入对华反倾销行列对我产品出口形势更为不利。

80年代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有7个,90 年代以来则迅速扩大到24个,其中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委实令人忧虑。

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且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也遭到反倾销指控,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80年代我国出口产品受反倾销指控的有46大类如鞋、布、帽、轴承、机械闹钟等,基本上是劳动与资金密集型的传统产品,90年代以来则超过150个大类产品,其中还包含有一定科技含量、 作为我出口升级、且出口量增长较快的产品如彩电、微波炉、照相机等,这无疑对我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是当头一棒,带有极大的打击力。

反倾销案件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越被频繁指控,使我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面临被赶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境地。

80年代外国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的已是大案,在千万美元以上的则属特大案件。80年代特大案件有人造刚玉(7000万美元)、塑料编织袋(4884万美元)、圆锥滚子轴承(1500万美元)等3起,占总数的5%不到。90年代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金额千万美元只属普通案件,据初步统计千万美元额案件的有36起,占总数的13.2%。金额亿美元以上的大案特案,据统计共有12起。

反倾销征税率逐年攀升,各国进口商进口我商品面临的付税风险急速上升,使我出口企业难以稳固和扩大良好的合作伙伴。

表1 8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一览表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美国 11

54811

26 11

欧盟

4

485 6

465 12

澳大利亚

662 232 1

阿根廷 1 2 4

563 3

南非

1

234 2

121 4

印度

4

224 62

墨西哥 1

194 12 1

巴西22 323 2

韩国

111 24

秘鲁

1

131 11

新西兰 1 1

1 3 1

土耳其 1

1 2

2

加拿大 2 111

其它

1

112 7

124 6

合计 19 22

37

3242 18

37

3323

10

合 计 80年代

美国

49 18

欧盟

45 26

澳大利亚

22 7

阿根廷 24

南非

20

印度

20

墨西哥 19

巴西

14 1

韩国9

秘鲁8

新西兰 7 1

土耳其 6 1

加拿大 5 9

其它

25

合计 273 63

注:其它包含智利(4)、泰国(4)、哥伦比亚(4)、 委内瑞拉(3)、波兰(2)、日本(2)、菲律宾(2)、乌拉圭(1)、 以色列(1)、尼日利亚(1)、印尼(1)

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征税率80年代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数的89%),40~80%的共5起,120%以上的2起。90年代以来40 %以上反倾销税率的有54起(不包括尚未定的资料不齐的案件21件,占总数的20%,其中最高的为墨西哥对我鞋类竟征1105%,创世界之最,在如此之高的反倾销税率之下国外任何一家进口商都难以承受,其结果必然是进口我国产品的积极性消失得无影无踪。此外还由于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随意性及认定倾销存在的实际概率在上升,进口商的预期风险无疑倍速增加,因此长期的合作伙伴不见了,潜在的合作对象不敢贸然行事,没有新增合作伙伴,我国出口增长势必成为一句空话,能保持原出口量已属不易了。

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反补贴反规避案件零的突破,表明对我出口产品指控进入全方位阶段,给我方应诉和跨国经营带来新的问题和压力。

80年代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反倾销手段,时至今日我国对此都没有完全熟悉,90年代以来还发生了1起反补贴案,1起保障措施调查案、1起第三国倾销案、3起反规避案,今后这类反补贴反规避案件势必会大量增加。对连反倾销都没有认识清楚、经验不够丰富、多数企业应诉意识不强的中国企业界、法学界等来说无疑增添了新的压力,由于是新问题,以往这类案件又不多,比起反倾销案来我国就更没有思想准备,值得我们重视。同时由于使用原产地规则,我国企图应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到对方或第三方建厂以规避反倾销指控势必失败。

反倾销的溢出与市场挤压效应十分明显,而我国企业不懂博弈策略使我国在中外反倾销博弈中的战略地位更为被动。

一般而言反倾销指控一旦成立,该国出口商品就容易引起其它国家和地区进行反倾销指控,我国和俄罗斯的出口商品此溢出效应十分显著,其特殊性还表现在首控国反倾销指控不一定成立都会招致别国续控,如钢管、松香、陶瓷餐具等就属这类性质;其次是在首控国反倾销指控案中应诉胜诉了却在另一国败诉。如磨菇罐头于1982年和1998年被美国先后指控(先被美国ITC否定,以后为我方应诉胜诉),但在1996 年却被巴西限价1.37美元/公斤,其中只有1家企业希望复审。 与此类似的案件还有鞋、刷子、服装等,当然这里面除了我国企业低价竞争、应诉态度消极之外,也与指控国的随意裁定、任意选择替代国等因素有极大关系。

反倾销调查极少使我国国内实际价格来计算认定倾销幅度,而是采用与我国经济水平、资源开发相差甚远的替代国计算,致使倾销幅度过份离谱。

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使用我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的案件极少(9起),使用替代国的案件共282起(有20余起材料不全),曾被选作我出口商品价格替代国的3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乏经济发达国家,而且被选为替换国的频率还较高,其产品结构、资源差异与我国无法相同,其劳动力成本和自然资源的开发方式差异发生的成本与我国相比高出若干倍以至十几倍,以此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达300~1000 %当然不稀奇,就是2000%也可以算出,可见其替代国选择之歧视。

各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采取的救济方法通常是采取征反倾销税,但也有较大差异。

80年代各国采用征反倾销税的共35起,1990~1997年征税案123起,1979~1996年已结案件(不含复审)中征税案占75%。

可见征收反倾销税是各国消除倾销损害的通行救济方法,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采用征反倾销税方法(见表2),而阿根廷、 印度则以价格承诺为主。韩国则各种方法并用,征税结案3起,中止协议结案1起,价格承诺结案1起。

表2 外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救济方法结构表

国别 欧盟 巴西

澳大利亚 南非

土耳其 阿根廷

征税 35 7

8

9

3 4

价格承诺 16 2

3

2

2 14

国别 美国 墨西哥 加拿大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征税 45 12 12

4

2 4

其它2(中止协议) 3(价格承诺)

国别印度

征税 1

价格承诺 9

国别新西兰

征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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