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原[1]2016年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自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思路,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促进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市场化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成为证券市场改革的精神主旨。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决定之日起两年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注册制度,证监会对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是改革适应性阶段的重要尝试时期。在此过程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命题。进而通过研究,试图从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叁个方面来解释运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定机理与法律逻辑。通过比较研究中美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来补充和完善我国本土化研究路径规划,在提出投资者信息阅读障碍、信息监管格局缺乏效率以及过渡时期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的适应性问题之后,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证券监管竞争规则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来解释信息披露过渡时期面临问题的原因以及作出改良尝试。本文分为绪论与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理论热点分布,创新方法与理论预设的研究路径规划。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节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本体释义和运用机制介绍,使信息披露应用于证券监管一线领域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并且由于信息披露主义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了共鸣,并有效促进交易,使其成为解决企业直接融资的制度契机。其次阐述了各国(地区)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进而发现日本、台湾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双重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同时,实施核准制的英国、香港以及实施混合模式的德国,也都及其注重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对信息审核流程的公正、公开。经过观察,各国各地区对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选择都是依靠本国(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来逐步实现的。在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始终是以“叁公原则”为指导性原则,而注册制下又细化了标准,如要求披露内容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最后,以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将面临的适应性问题为研究起点,建立在两个悖论与四个新理论的引入基础上,包括: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失灵的悖论、有效市场假说悖论与CBA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分析理论、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以及证券监管竞争规则理论,分别对应信息披露的生产、引导逻辑以及监管层面,力求借助科学的理论方式将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问题一一导出。第二章节对现存信息披露机制展开了部分实证研究,是对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中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观察,通过研析信息披露制度演进、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披露责任,来避免未来制度改革容易陷入的盲区。首先,论证了由于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服务于企业融资的使命,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理论,解释和预测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同时,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期,以还原美国联邦层面注册制的域外法制全貌为基础,理解信息披露的审核并非简单的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二元对立,可以更深刻地解析信息披露审核的功能机理。其次,是关于现阶段信息披露的分类、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监管执法绩效,从中可以看到我国信息披露现存症结以及执法监管的乏力,依赖脆弱的行政执法体系难以约束日益猖獗的证券欺诈行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在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上的差异,总结出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过渡时期安排需要避免的盲区,即将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对立、忽视法律移植的社会地缘文化差异以及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过低,这一总结将为之后的信息披露本土化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叁章节提出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在过渡时期的适应性障碍,并从市场环境、监管格局、配套制度叁个角度去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应性问题。首先,在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导向逻辑在实践检验中的现实障碍难以避免,如中小投资者缺乏盖然性金融知识储备,行为经济学分析可知投资者在投资中产生的认识偏差与期望理论值过高的问题。通过例举不同的实验对象结果,可以发现投资者在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如何提高投资者信息决策能力是信息披露生产方面需要努力改良的方向。其次,在监管格局上,我国中央集权单一制的信息监管表现出诸多弊端,包括行政管制代理了部分法律机制的失灵,证券中介机构“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过会导向严重,证监会发审委对信息审核有流于形式之嫌,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的功能限于安排上市与辅导。进而,引入证券监管竞争规则,意图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建立起竞争差序格局,突出交易所功能并强化市场机制。最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未形成良好的进退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集中表现为:退市率极低,易造成注册制下A股扩容后的堰塞湖现象;后续信息披露违规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乏力,如行政责任下执行困难、民事责任中个人诉讼途径不畅以及刑事责任中处罚金额过低难以抑制欺诈。在此背景下,通过比较与借鉴美国双重注册制内容,来寻找适应性问题影响下形成的本土化研究进路。第四章节是对第叁章节信息披露过渡适应性法律问题的回应,并试图根据研究进路的指引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预设。剥离出信息披露建设需要考虑的叁重合理规划因素:(1)信息披露的生产:运用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在解析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构成后对强制信息披露部分进行整理来压缩合规成本,并通过研究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来调整自愿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而增加股票收益率。最终通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来赢得在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声誉与证券市场环境下的信用声誉,实现成本效益理论下的融资目的;(2)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竞争监管权力分配,在信息披露审核工作下放至交易所后,在交易所内部建立以满足不同企业融资规模与监管需求的多层次差序竞争监管体系,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强化与培养优质上市资源具有重要作用;(3)信息披露的责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下根据本土化路径规划的设计,完善配套制并提高违法成本。主张一系列有益措施:明确企业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退市的监管规制,并补充“专项退市披露制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执法行动。行政诉讼下赋予地方证监局以执法准司法权,民事诉讼保证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刑事诉讼下适当提高违法罚金比例。通过这叁个维度的重构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兼顾注册制发行效率,并提高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抑制证券欺诈行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在市场化程度逐步发展的基础之上,过渡时期应注重信息披露机制由于适应性问题而引发的法律更新不障。只有不断地进行尝试与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使制度预设接近最真实的社会生活,使新制度与立法不限于“宣示作用”。
刘沛佩[2]2013年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文中指出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主要方式之一的股份转让,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交易所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要想取得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突破现有的瓶颈,以开拓融资和股份流转渠道为着眼点,探索建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因公司类型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亲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以自治性和任意性规范显着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运行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确定,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就股份流通的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股份转让市场架构。如果稍对现有的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运行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法律制度,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提供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层次性转让平台,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运行机制而颇具复杂性。从法律规范来说,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简单的根据设立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公司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再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流通状况的不同对公司进行其他标准的划分。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粗线条的,并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一概念仅存于理论层面上,而未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流动性是股份的天性,缺乏流动性的股份公司好似“一潭死水”。就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到底应该通过何种法定渠道交易,目前存在非统一的多样性。《公司法》第一百叁十九条关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做了强制性的选择。从实践看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作平台)、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场所。不过遗憾的是,在上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依然很多。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说,其在新年伊始开始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接。虽然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推行,使得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有所扩大,但挂牌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股东人数和投资主体的直接限制,以及将挂牌企业的注册地点限定为四大高新区的做法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在此清淡的交易市场中全部发挥。新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该系统目前尚处于过渡运行阶段,要想彻底使市场“旧貌换新颜”还需假以时日。而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则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交易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和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被贴上了无统一交易模式、无统一管理部门、无统一信息披露方式这样的“叁无”标签。针对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发展水平层次参差不齐、各具优势却又缺乏体系的各类交易市场进行整合。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宜借鉴沪深交易所并行发展、错位竞争的运行模式,及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下一步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类似OTCBB的全国统一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平台。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并在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实施差异化的挂牌标准,以使现存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新一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上述这些是对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设想,但美好蓝图的实现总是需要具体制度作支撑的。从股份转让市场的规范框架来看,必然包含了两大块内容:对基于股份转让这一商事交易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从社会整体效率可持续发展最大化的价值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证券市场中的股份转让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规范和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的运行始终围绕着证券交易来展开,在股份发行完成以后,股权托管登记是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但遗憾的是,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和变更登记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的。除此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类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发起人变更,以及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不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在立法上身陷“被遗忘的角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作为未来直接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一定是集中化、统一化和全国化的;对于地方性股份转让市场而言,应有条件的向集中统一托管登记过渡,实行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别和联系并存的集中统一托管登记模式。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可以由地方股权托管机构负责,各地托管机构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导下统一托管登记规则、统一托管登记系统,建立起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再者需要改进的是目前以集中竞价和协议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正金字塔型”底端的场外交易市场,是给证券的流通提供兜底便利的大市场,对这一市场来说,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是十分必要的。而只有由券商担任证券交易一方当事人的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引入,才能使交易活跃并保持低成本,并在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应考虑各个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市场中挂牌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差异。基于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和协议交易制度各具特点、各存优劣的现状,尝试采用多种交易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和产品交易的需求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保留了现行制度的优点,又能在恰当的时候充分发挥他种交易制度的优势,解决目前市场发展的症结,实现制度的优势互补。多年来,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身陷被遗忘的角落,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意无意的把其排除在外。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本身,其虽然在苍白无力的监管之外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此给投资者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的灾难是沉痛的。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管职能的划分问题。合理界定证监会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第一层次,从实践来看,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很多方面已经越界涉入了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我调整的领域。过多的行政干预将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同时也人为破坏了市场的自我完善机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且容易诱发公权力的道德风险。行业自律管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监管方式,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并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凡是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解决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当从中抽离出来,转而对这种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保障机制进行监督,并成为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监管职能的横向划分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架构,使得随着层次的走低,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在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争夺上,是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是需要进行探究的。地方政府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它们更容易即时掌握挂牌公司及市场的动态,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在监管效果上对本地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但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整体性负责,相比证监会而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配置上缺乏整体性考量。且地方政府存在为了利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高收益来实现其自身的财政目标而疏于或懈怠监管的可能,所以地方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需要中央政府对此加以协调。就目前看来,可由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享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等到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应当以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线,构建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过,无论是哪种监管模式或是由哪一方去履行监管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就是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在Taylor关于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了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区别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有目的。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场外交易市场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若不对中小投资者在该市场中信息获取的劣势状况加以改善,他们将犹如市场中的“裸奔者”,利益随时可以被大股东“屠宰”。所以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具体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逐步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者在准入和日常交易中的限制,贯彻开放性的准入原则;在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当通过直接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并辅之以协议转让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豁免适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另一方面就是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做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必须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实现交易的迅捷、市场运行的高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统一。
庞小凤[3]2015年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保护的斗争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根源之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是一个新兴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历史进程中,投资者保护将一直成为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本文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的背景下,围绕投资者保护研究的问题,重点讨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机理,对比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对降低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评价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等。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外各国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原则、立法理念、具体保护机制和措施等逐渐趋同,彰显监管取向明确化、监管主体专门化、国际监管合作化等诸多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因经济发展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监管模式、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环境、监管效率方面各有差异,为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我国证券立法水平总体上呈现逐步完善、快速推进的发展态势,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逐步降低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投资者法律制度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抑制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异。第叁,对投资者的监管保护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一定影响。其一,尽管公检法司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升,但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监管支出仍然相对不足,没有起到有效降低控制权私利的作用,不能很好地抑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剥削;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率与控制权私利之间呈负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说明了法院执法环境和执法活动会警示、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抑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显着影响。信息披露是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缓解代理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第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状况体现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状况较差和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整体较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年度趋势具有强波动性、行业差异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均衡显着。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国内外相关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不鲜见,但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中的资本市场发展现实,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改革趋势和改革经验,将投资者保护纳入证券监管理论目标体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少见,既符合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取向,又弥补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不足的缺陷,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价值。第二,分析框架。本文从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出发,基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的分析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体系构建、监管制度运行、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自身等方面的检验分析,为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强化了证券监管理论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研究提供一定理论支撑。第叁,实证研究。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剥削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根源,本文从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引入解释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设计了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测量框架,对比各年度、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得出亟需优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和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论。总体上,实证分析从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五个方面为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一定依据。
杨磊[4]2008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美国有句民谚: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发达国家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不余遗力,推动了发达资本市场的建立。对我国以中小投资者占主体的新兴证券市场来说,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成长更离不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与与支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中小投资者信心备受打击,最终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学术界历来重视投资者保护研究。相关文献大多倾向于讨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保护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利,往往不注重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残缺和证券监管乏弱的双重缺陷下,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还远远没有建立起一个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征的市场秩序。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把研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心放在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从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视角来讨论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并探讨改进我国的证券监管,进而建立起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市场秩序。本文按照历史与逻辑的顺序,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界定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概念,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做出了综述,对于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和中小投资者的一般理论给予介绍,然后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给予了数量上的描述和具体表现说明,在此基础上,本文进入核心论述部分,从证券市场制度残缺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乏弱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机理和原因,尤其对于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从监管实践的叁个层面,运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相关知识逐一进行了分析,力图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违法犯罪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深层次原因做出解释。然后,本文对发达国家证券监管对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与实践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希望从中得到启发,最后,立足本文前面的研究,从加强证券监管的视角提出了保护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文晓波[5]2005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研究》文中提出传统金融理论遇到的挑战与行为金融理论的兴起使得运用行为金融理论的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基金的投资行为日益盛行。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基于中国数据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将大大丰富现有行为金融的素材,同时这些新的证据将进一步检验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 然而如何打开基金投资过程这个不可观察的“黑箱”呢?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基金公开披露信息的可观察性、可计量性和可检验性,将基金投资过程中最受关注的几种典型行为(选股偏好、羊群行为、窗饰行为)进行实证检验与分析,并基于以上检验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特点进行归纳与总结,并为监管部门如何有效监管基金提出我们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共分七章。 第一章导论部分,我们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同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以及文章结构安排进行了介绍,最后重点对本文的创新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第二章文献综述部分,在对行为金融学理论以及实证进展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国内外关于投资者行为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对国内外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选股偏好、羊群行为以及窗饰行为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分类介绍,并基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启示,指明本文研究的方向。 在第叁章里,我们主要通过简单的描述性统计结合外界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相关报道,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和基本特征进行简单的归纳,给出一个概述性、未经检验的结论,并在接下来的几章里进行有针对性的检验。 第四章到第六章,我们分别对第叁章观察到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现象进行统计意义上的存在性以及显着性检验。 在第四章中,我们首先通过因子分析方法(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选股过程中最有可能关注的一系列指标进行因子过滤,找出对基金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因素集合,并通过对数线性回归方法对这些因素与基金选择股票时的相关性程度进行检验,由此推断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选股偏好。在实证检验过程中,为了能够充分反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发展
郭升选[6]2010年在《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尽管已经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监管结构模式,但监管效率低下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分析导致我国证券监管低效率的成因,继而设计改进和提高其效率的模式,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文按照经济学关于制度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的分析框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法律不完备理论、公共强制理论关于证券监管原因和监管权配置的理论,信息经济学的激励理论,构建了一个基于监管权配置和监管者激励双因子影响下的监管效率提高模式,并对如何实现这一模式提出了政策建议。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导论,交代了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基本构思和框架;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对国内外有关证券监管效率的文献进行了简单回顾和评价。论文第叁章,对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基本描述,分析了导致证券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论文第四章是理论分析,分析了证券监管有效性检验,对证券监管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借鉴制度经济学“配置效率”与“运行效率”的分析框架,构建了证券监管效率的双因子分析模型,运用法律不完备理论,讨论监管结构优化下的效率改进;运用契约理论的委托——代理分析工具,分析监管者激励对证券监管运行效率的影响。论文的第五章,是实证分析部分。对证券监管进行了国际比较,从发行(IPO)监管和监管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监管的低效率。论文的第六章,是关于改进我国证券监管效率的模式设计。构建我国新型的集中统一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证券监管结构模式,设计了备择的对监管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讨论了我国证券监管效率改进机制的实现问题。论文的第七章,是论文的结论和待研究问题。初步结论是,监管权配置不平衡性,是影响监管效率的实现的制度结构性原因;监管者激励机制的缺乏,也影响监管效率的制度运行性原因。因此,应当通过重构证券监管结构模式,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改进和提高我国的证券监管效率。给出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改变监管理念,摆正政府与监管的关系,监管权力去行政化;引入第叁方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对监管的介入与制衡机制。
辜媛媛[7]2017年在《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以注册制改革为方向的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改革进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下不断推进。为了给注册制改革提供一个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交易环境,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需要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司法监管等不同类型监管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形成监管合力从而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本文主要以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和剖析现象的方法,对这一核心开展了以下研究:第一,研究政府监管的特点和必要性。笔者先对政府监管内容进行基本的界定和理论阐述,进而将其与其他类型的监管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政府监管的特点和必要性。第二,探究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现状和缺陷。即分别从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市场持续性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界限叁个方面阐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叁,比较研究美、日等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总结经验,并对我国继续推进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带来启示。第四,提出建议。通过以上的研究工作,笔者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的重构应涵盖宏观的监管理念和具体的监管制度两大方面,这样才能全方位、循序渐进地完成这项改革目标。
李合怡[8]2016年在《融资融券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市场效率的提升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由于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证券市场效率的核心是市场的定价效率,它构成了其他金融理论的基础,解释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的变化,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环节。本文所研究的证券市场定价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价格对信息的有效揭示,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准确性;二是股价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关于融资融券机制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影响的研究实质是特定市场微观结构与价格的形成过程的研究内容,当投资者存在异质信念的情况下,一方面卖空机制有助于市场吸收负面信息对于股价的影响,使股价更趋于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融资交易的杠杆效应放大了证券市场上知情交易者的收益,进而对投资者收集信息、参与交易产生正向的激励,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了股价的信息含量。因此,本文基于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不断扩容的实践,在控制了内生性的问题后,从信息有效性的角度检验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影响程度和影响机制。在实证部分,本文重点研究了融资融券这一交易机制推出后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具体包括:第一,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波动性的影响;第二,融资融券对个股股票收益率的影响;第叁,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第四,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机理。主要内容如下:1.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与流动性的影响方面:从市场层面实证分析融资融券制度对股票市场波动性、流动性的影响,融资融券余额与证券市场波动性存在负向的协整关系,但融资融券余额与证券市场整体的流动性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数据的支持。短期来看,信用交易能够改善收益率的分布,抑制股价的大幅波动,提升市场的流动性。总体而言,融资融券在为投资者提供杠杠交易和卖空机制的同时,对证券市场整体的流动性提升和波动性的抑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融资融券对股票收益率的影响方面:首先,标的证券纳入融资融券范围后,收益率仍呈现尖峰、正偏分布,峰度有所下降但偏度略有上升;其次,针对融资融券调增窗口的实证分析并没有得出稳定、持续的负累积超额收益,且存在因市场预期而提前反应的现象;第叁,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来看,临近公告日,融券卖空比率和融资买入比率的回归系数显着性提升,融券卖空比例与累积超额收益负相关,融资买入与累积超额收益显着正相关,投资者异质信念的回归系数下降,说明累积超额收益能够部分被融资融券的交易所解释,融券卖空交易对股价产生了负向效应,而融资买入对股价产生了正向的影响。3.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方面:首先,横向定价效率比较,融资融券开通后,两融标的股票相对于不可卖空组对信息的吸收效率更高,但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反应速度,而特质波动率所衡量的股价信息含量有所下降;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量与股票定价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融资和融券占成交量的比重越大,股票对于信息的反应速度越快。其次,纵向定价效率比较的实证结果得到类似的结论,同一标的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后股价对滞后信息的依赖程度降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股票的定价效率;但另一方面特质波动率所衡量的股价信息含量有所下降。再次,四组DID模型的实证结果发现,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特质波动率指标下降、价格的滞后反应指标降低,说明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或转融券标的范围后,股票价格包含了更多的公司层面特质信息减少,但价格对于信息的反应速度有所提升;从定价效率衡量指标的显着程度来说,股价的滞后反应指标显着程度优于特质波动率指标。4.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影响机理方面:首先,股价信息含量与横截面预期收益的实证结果表明:特质波动率与股票超额收益率负相关;融资融券开通后,特质波动率的回归系数仍显着为负,但回系数的显着水平与融资融券前相比有所下降,说明在放开部分卖空限制后,我国股票市场仍然存在特质波动率之谜。其次,从融资融券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机制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卖空约束的放开使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优势得到增强,从而减少了市场的噪音交易使特质波动率下降;(2)融资融券交易比例越高,私有信息交易者的套利活动越多,从而股价对信息的反应速度越快。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融券卖空数额占成交额的比例较小,融资和融券交易发展不平衡,这一影响机制显着性不强。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融资融券同时具有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的交易特征,本文同时考虑了两种交易模式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综合分析这一制度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从微观上为卖空机制与股票定价效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中国市场的经验证据。其次,在内生性问题的处理方面,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且在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构建上,利用两融标的多次调整、以及转融券业务的扩容这一良好实验环境,将后纳入标的范围的股票作为控制组,通过实验期和非实验期的区分,构建了四组双重差分模型。这一选取控制组的方式与配对股票或采用指数成分股的方法相比,避免了选取配对股票过程中使用的指标代表性不足或与实验组证券特征不吻合的情况。第叁,本文检验了融资融券后特质波动率与预期收益率相关关系的变化,特质波动率与股票超额收益率负相关,融资融券开通后,特质波动率的回归系数仍显着为负,但系数的显着水平下降。最后,研究结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监管机构与法规、对投资者和标的资产的严格风控、恰当的交易机制设计、特殊时期的政府干预和灵活的机制调整,本文的研究为相关政策选择提供了理论和数据支持。
罗学强[9]2008年在《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证券监管管理实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管理实验是研究如何在可控的实验环境下对某一管理现象或管理问题,通过控制实验条件、观察实验者行为和分析实验结果,以检验、比较和完善管理理论或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的过程。论文把管理实验方法和行为金融学理论相结合,研究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证券监管管理实验,以证券监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为出发点,分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对证券市场各种经营主体及其所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用管理实验研究证券监管,可预先评估证券监管措施的影响,有利于改善和解决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对证券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论文首先概述了管理实验、证券监管和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基础。然后运用相似可拓建模方法建立了证券监管管理实验模型,设计和开发了一个证券监管管理实验系统并有效的实施了实验,最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实验管理学方法对实验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处理。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管理实验研究方法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试错方法,能够很好地研究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对促进证券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意义;适当的证券监管是有效的,有助于降低市场泡沫和提高市场有效性,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管理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实验可以验证管理效应;证券监管管理实验中投资者过度的非理性会引起证券市场风险和个人的损失,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论文创新之处在于:证券监管管理实验的设计和开发;在证券监管管理实验中引入模糊管理因素,验证了管理心理效应。在实验结论的基础上,论文探讨了完善证券监管措施的建议。
薛丽超[10]2017年在《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注册制改革吹响了号角。但任何制度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比照国外注册制运行成熟的国家,我国在基础配套设施上还有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也是我国推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立足我国资本市场法制现实,首先分析了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概念,以此为基点,论证了注册制改革的必然性。以注册制改革必然性为基础,分析提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注册制改革中所面临的信息披露质量低,监管力量配置不合理,投资者诉讼保障机制不完善,市场参与主体责任机制有缺陷,退市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次则在考察了美国和香港地区在信息披露、监管力量配置、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退市制度和责任设置方面的制度后,对我国与香港地区以及美国在制度改革背景、市场生态、司法环境和市场自律监管方面进行了对比。通过考察和对比汲取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证券发审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再次,基于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改革现实需求,提出我国推进注册制改革中所面临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以及公平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冲突,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和证券市场的分析,论证了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更为注重秩序价值和公平价值。最后则在横纵对比及法价值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信息披露、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完善投资者诉讼保障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退市制度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 吉林大学. 2016
[2].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D]. 刘沛佩.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 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D]. 庞小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4].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杨磊. 西北大学. 2008
[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研究[D]. 文晓波. 同济大学. 2005
[6]. 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改进研究[D]. 郭升选. 西北大学. 2010
[7]. 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重构[D]. 辜媛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8]. 融资融券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研究[D]. 李合怡. 苏州大学. 2016
[9]. 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证券监管管理实验研究[D]. 罗学强. 广东工业大学. 2008
[10]. 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薛丽超.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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