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_收入差距论文

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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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配机制是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其核心是以要素分配为原则。而对于要素的贡献程度,必须通过市场供求、竞争机制形成客观的评价标准。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也必须有政府作用的介入。

一、我国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变化与存在的问题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变化是积极的。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让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意味着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由按劳分配转向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机制;党的十六大从分配原则层面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进行了表述;党的十七大强调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原则”层面到“制度”层面的论述变化,对居民收入分配机制上的调整也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随着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机制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城乡二元分配机制差异化明显

居民收入的差异度是判断居民收入分配机制合理与否的重要度量指标。测算结果显示,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呈现出周期性阶段上升趋势,2007年达到0.454,比1978年上升了46.5%。不断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个重要因素。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处在历史最高水平。通过测算,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对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到64.4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背后有其深刻的原因,但分配机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城乡割裂的二元分配机制,还没有从总体上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和改进问题;而城镇居民享用社会保障、公有住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各类补贴与农村居民的差异的扩大,则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二元分配机制。

(二)微观分配机制存在系统性“缺陷”

1.工资决定机制不合理。一方面,经营者工资决定主体缺失。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决定问题一直在摸索中,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经营者工资决定机制。工资确定主体及标准的缺位,导致实践中不规范问题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职工工资决定主体失衡。决定职工工资发放的主体不明确,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者说了算,决定主体处在失衡状态。目前,所谓的集体协商机制所起的作用不大,在制度安排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2.工资增长机制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微观分配机制调整的核心内容,理应是职工工资收入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长,实际上,一个普遍现象是,很多企业的职工工资并没有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地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多少似乎与企业的发展没有关系,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从企业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与企业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变化情况看,1995年,企业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在企业资本形成总额中的比重是23.85%,到2004年连续下降到最低点15.41%;1995年-2007年企业就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0.07%,而同期企业资本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3.09%,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比资本的年平均增长率低3.02个百分点。在职工工资增长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的因素外,政府的调控作用是不应忽视的。近年来,各级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制度性缺陷导致其作用受到限制,政策措施大多流于形式。

3.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存在欠缺。二是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同工同酬权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没有做到。

(三)再分配机制“逆向调节”问题较为突出

1.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再分配机制一直存在“逆向调节”,近两年开始有所扭转,但力度有限。通过对收入来源分解,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以看出,2005年以前在农村居民的分项收入中,转移性支付的集中率一直大于当年的基尼系数,具有“逆向调节”的不合理因素。城镇居民在2004年以前各级政府的转移性支付反映在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上对总体收入差距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从2005年开始,随着政府转移支出的力度加大,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开始向“正向调节”转化。但进一步测算表明,调节作用仍然非常有限。

2.再分配机制对城乡间“逆向调节”作用明显,从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测算表明,2007年“逆向调节”的再分配收入为城乡差距贡献了30.76个百分点,而正向调节的再分配支出则只贡献了10.97个百分点,两者综合效应使再分配机制对城乡差距起“放大”作用。表现在基尼系数上,2007年城乡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28,减去再分配支出后的基尼系数变为0.216,下降了5.1%;而初次分配收入加上再分配收入后的基尼系数变为0.271,上升了18.6%。说明当前再分配机制对城乡差距存在“逆向调节”,从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二、促进形成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创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1.正确认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首先,保护按劳分配收入,鼓励按劳所得投入再生产循环,同时将其与保护公有产权收益、对非劳所得全面征税结合起来。其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工作、劳动权利,并逐渐使所有劳动者拥有大体相同的择业竞争环境。最后,逐步放开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和福利保障制度,以及一些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地方性保护规章等。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劳动者在充分、自由流动中更好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努力程度与自主选择风险同其报酬对称。

2.建立健全资本、土地、管理才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首先,完善资本、土地、管理才能等要素分配的市场交易机制。要素资源的配置方式必须转向市场化配置,要能够自由流动、自由交易。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使各类经济主体具有平等竞争权力的要素市场。其次,处理好资本流动、配置与资本收益或报酬的关系,建立健全资本的市场配置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逐步形成多样化的相互联系的资本市场体系;全面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和产权规则,有效地保护债权人、资金供给者的权益。再次,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形成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使用、配置方式,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运作;同时,通过法律、政策,利用税收、补贴等办法调节土地收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最后,强化激励与规范调控相结合,建立管理才能要素分配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竞争性的企业家市场,让市场发挥对企业家才能的识别、配置功能,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企业家才能的价格。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对企业家才能的激励与风险责任的约束。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对企业家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分配公平。

3.建立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从法律和产权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财产,并通过税收杠杆区别对待不同来源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对其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同时,在当前财产分布和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应该运用不同的财税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使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更加均衡。

(二)逐步改革现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分配机制

1.突破体制性障碍,加快城市化制度创新。首先,制定能够调动城市政府主动接纳农民进城的积极性的公共政策。逐步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构建新型的现代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其次,消除农民进城的制度障碍,让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再次,积极建立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制度,并逐步使之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中。最后,建立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划定最低补偿标准,并积极探索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积极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必要时,各级政府应划出一定的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专门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2.进一步完善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民收入的支持保护力度。继续完善当前各项惠农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扩大农业投入来源,增加农业投入总量。强化政府支农职能作用,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手段。近几年对农业的支持已初见成效,对农村居民再分配的“逆向调节”开始减弱,要抓住目前良好的时机,继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3.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完善农村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列入公共财政范围,从城乡综合的角度考虑公共产品的投入。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最低收入支持。

(三)建立市场决定、微观主体决策为基础、国家有效调控的新型企业分配机制

1.建立相互制衡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首先,寻求新的办法决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量。根据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投入产出来确定大致标准,试行新的人均工资预算管理或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其次,完善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等一系列指标挂钩。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内容,把经营者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确保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完善经营者分配机制的法制环境。国企高管年薪与职工平均年收入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国企高管年薪的公示制度。最后,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明确除极少数特殊行业外,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着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完善私营企业三方利益协调机制和工资集体谈判机制。

2.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首先,保证职工工资与经济增长同步。调整国有企业旧的工资收入“两率”控制政策,企业工资性收入实行“两不低于”政策,即企业工资性收入总额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企业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增长。其次,加强政府监督职能。通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等手段,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利益,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再次,将现有工资增长的相关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已经或即将在部分城市实行的“工资倍增计划”,需要在制度层面及时完善。最后,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偿机制。在市场决定价格的前提下,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的严重程度,在制度安排上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的物价补贴。

3.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首先,从制度上解决最低工资支付问题,保护职工的基本利益。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和企业可根据经济发展和效率情况加快调整频率,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同时,兼顾劳动者全面发展为目标,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并保持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各条社会保障线之间的合理的比例关系,并使之制度化。考虑重新修订企业劳动定额的问题,使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能取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其次,逐步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可考虑从最低工资制度入手,将加班工资、各项福利等都包括进来,制定最低收入标准,提高收入水平;强制用人单位为不同身份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

4.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逐步解决垄断企业的分配机制问题。除了加强对垄断行业国企收入分配的监管和控制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完善治理机制,解决垄断企业的分配问题。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和调控。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切实措施限制收入水平过高的垄断性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同时,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实现公平竞争。当前,可对垄断企业设定最高工资标准等约束性指标,对垄断企业的高收入进行限制。从长期来看,要逐步解决垄断性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权利虚置问题。

(四)完善再分配机制

1.建立和完善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首先,寻求实现个人收入规范化和透明化的途径。先对高收入行业,再逐步向全行业实行个人银行工资账户;提升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及早实现各银行和各地区之间的联网;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等。着手考虑与社会保障制度和信用制度相结合建立个人收入账户的问题。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税应该更多地以体现公平、调节高收入为目标。要逐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划定,对其进行严密监控,对偷逃税者进行严惩。目前,可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建立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等。今后,则应考虑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级距和税率进行调整,减少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在对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增加税收负担或者适当降低负担的前提下,对高收入者阶层适当增加税负。要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调整的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继续增长;对低收入者则要考虑增加赡养、教育等专项费用扣除项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要逐步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逐步创造条件,将个人所得税和现行分类税制模式改为综合税制模式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2.加大再分配支出力度。继续深化改革,使城镇居民的各种隐性补贴“阳光化”、货币化。继续推行在农村广大地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改革。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推行要切实注意对城镇和农村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惠及。继续加大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性支付力度,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的比例,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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