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预算透明度的对策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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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00(2012)05-0030-09

一、问题的提出

在已经开始实施的“十二五”规划中,政府把加强政府预算公开与透明作为一项重要的举措来推进,说明一段时期理论界高度关注的预算透明度问题终于纳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2011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时,强调要做好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明确要求中央财政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总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开,中央各部门要公开本部门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作为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公开“三公”经费最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它不仅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能有效监督行政权力和预防行政腐败。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乱花钱,“三公”经费是最好的标尺,但是对社会公众而言,中国政府“三公”经费的支出数额一直以来都是神秘的。明确公开“三公”经费的时间表,这表明了中央治理“三公”的坚定决心,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呼声。然而,虽然在98个中央部门中已经有95个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但是仅有科技部在2011年4月14日予以公开,其他94个部门均超过了2011年6月底的公开期限,而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侨办时至今日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没有公开。

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三公”经费终于由幕后走到台前,不再只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而是成为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具体举措。但是,从2010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总体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

一是数字笼统,缺乏对比性。在已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中,仅有10个部门提供了人均数据,仅有4个部门提供了其公务用车存量以及每辆公务车的年运行费用。这使得数据之间缺乏对比,无法判断发生的合理性。表1显示了2010年中央各部委“三公”经费公布的最高和最低情况。

二是解读不够,也没有提供应有的质询和问责机制。仅仅公开数字还远远不够,这只是起点,却不能是终点,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些数字进行分析和解读,要向社会各界详细说明这些数字所蕴含的实际意义,达不到这一要求,公开“三公”经费就只能是隔靴搔痒,无法触及根本,更不能促使政府预算透明度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最新的情况是国务院发布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可以说,政府要借“三公”经费的公开作为预算透明度的突破口,借此推进全口径的预算公开和透明。①这n就意味着预算透明度工作将呈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趋势。而在目前中国预算透明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障中国预算透明度工作的对策进行系统的讨论。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目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共同行动,财政透明度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从各国的实践及其发展历史看,预算信息公开呈现出如下的趋势:

第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截至2006年年底,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1];

第二,信息公开的内容日益增加,原则上向所有人公开除个别特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

第三,信息公开的范围日益拓展,公共决策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都逐渐被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信息公开的程序日益规范。

分析各国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可以得出的一些借鉴之处包括:

1.预算完整性是实现政府预算透明的根本

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应全额纳入预算,保证财政职能的完整性,保障政府预算能达到较高的透明度,而年初预算应该对除储备资金以外的所有资金一次分配到位。

2.完善的信息公开法规和制度是实现政府预算透明的关键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以保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信息公开制度在提高行政效率、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公开预算信息既是各国议会对政府预算透明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向公众提供全面的预算信息。

与发达国相比,中国仅仅是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差距还很大,应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将其制度保障由现行的“条例”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3.完善的体内监督是实现政府预算透明的支柱

为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严肃有效,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预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日常监管更是重中之重,这对于中国加强预算监督体系建设是值得借鉴的好做法。

4.社会舆论等体外监督是实现政府预算透明的保障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等体外监督作为保障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作用,从而可以形成较为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

三、提高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对策分析

基于政府预算透明的基本要求和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要提高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转变观念是根本,法制建设是关键,技术手段是条件,监督制约是保障。

(一)政府和公民积极转变观念,实现双方良性互动

现代财政应遵循民生为重、民生为本的执政理念。政府要创造形成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机制和条件,进而鼓励公民更多地参与,从而达到政府与公民之间以责任、诚信、宽容为特征的互动状态,这样才能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

除了维持国家运行的各项必要支出之外,财政资金应主要用于民生。中国目前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发展机遇期,当务之急是确保将大部分的财政收入用于教育、住房、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目标。政府如果不能切实提高民主意识,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那就无法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政府与百姓之间也不会产生紧密的情感互动,社会和谐更是无从谈起。

同时也要认识到,单纯依靠培养与提高政府预算公开意识来推动政府预算透明的进程是不行的,还必须与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相结合,这是因为政府预算信息普遍具有极强的保密激励。民众具备较高的民主意识,才能主动地寻求将监督权、知情权、发言权等权利广泛地应用在公共决策、政府预算资金使用、财税政策等方面,通过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预算行为,监督政府工作。

(二)建立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个国家的政府预算法定程度越高,预算透明度越高。提升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的层次,修订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适时制定《预算监督法》,才能确保政府预算透明度的提高。

1.提升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的层次

多年以来,中国的公共财政管理多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弱。必须在现行财政法制的基础上,加快立法步伐,将预算透明的各个方面直接贯彻到立法层面较高、约束力较强的法律法规当中。

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由于它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只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而不能约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只有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次,使其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才能更好地推进政府预算透明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

2.修订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于《宪法》与《预算法》之间存在着逻辑冲突,首先应将《宪法》中关于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规定予以修订,明确全国人大可以审查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级共五级预算报告,但是仅对中央预算报告具有批准的权力。其次,将《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批权的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中必须做的全部调整方案的权力。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目前,推动政府预算透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已明确规定政府预算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但对于如何判定政府预算中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这些法律上的漏洞成为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主要障碍。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根本性修订,明确规定政府有主动对外发布未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形式、范围和步骤,并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还要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方式,以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从而在推进包括政府预算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建设服务性政府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现在已经近二十年了,其间社会环境和经济体制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了,必须进行修订,而预算信息公开则是重要的修订内容,应当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使其符合完整统一预算、建立公共透明财政这一改革的需要。

一是财政公开透明是预算的基本原则,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是公民有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的权利,政府相关部门有主动或依申请向公民提供财政信息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是所有财政信息必须依据公认的政府会计和统计规范公布。

四是财政信息的公布应选择财政信息使用者获取最便捷、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

五是财政信息公开的时间和详尽程度以满足财政信息使用者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

六是财政信息应覆盖所有公共基金及其收入、支出等具体信息。

就目前而言,《预算法》的修订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日。单就预算公开和透明而言,财政部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后又在2011年颁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但仔细分析起来,文件中还是存在诸如预算公开的主体问题、预算公开的内容问题、预算公开的细致性问题、预算公开的保密问题等等,这些规定或笼统,或模糊,而且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这都会影响到中国预算公开的进程和透明,因此,需要尽快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4)继续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保密法》以及根据《保密法》制定的各种条例限制了信息公开的范围。2010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密法》开始施行。遗憾的是,新《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依旧宽泛,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进展缓慢。公民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依旧不对称,给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增加了法律风险。对行政定密权缺乏制约,使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了很大的阻碍。保密期限不具有法律规定性,使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受到很大损害。行政司法未有改观,对于通过公正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涉密纠纷构成了极大的障碍。简而言之,新《保密法》加强了政府信息保密的规定和措施,对如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却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应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至于政府预算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就不应当再列为国家秘密。

(5)适时制定《预算监督法》

择机出台《预算监督法》将进一步确立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使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在降低监督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基础上提高监督效率,从而形成征收机关公正征收各项收入,居民诚信且放心履行缴纳义务,政府部门公开合理安排支出的和谐局面。

(三)加强预算管理技术创新,构造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预算透明度的核心实际上是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制定预算参与者应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实现预算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

1.改革政府预算编制制度

实施部门预算是创新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建立透明、公正的政府预算分配制度,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均衡发展。这要求将预算编制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制度化。

(1)预算编制范围制度化。编制全口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涵盖政府部门的全部收支,而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前提就是实现政府所有收支公开化。

为了实现集中行使财力和统一支配财力的政府财政管理目标,中国需要在编制全口径政府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全部收支管理、监督力度,以公开政府全部收支的形式提高预算透明度,从而使民众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并体现政府预算的完整性与公开性。具体来讲,一是需要把未纳入政府预算的各类资金,目前看主要是事业性收费和彩票收入等也纳入预算管理;二是不仅要公开公共财政预算内容,还必须公开包括社保基金预算、公共债务预算在内的全口径政府预算的内容。

(2)经费定额标准制度化。对不同部门实行相应的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其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将制定的经费定额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形成按期公开的制度。

(3)预算编制过程制度化。针对政府部门预算编制过程的不同阶段、目标、任务,将相应的政府预算参与职责确定下来,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质量,从而使参与各方准确掌握不同阶段预算编制工作的重点。

(4)预算编制方法公开化。能够对政府预算编制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是传统的“暗箱操作”和“因人而异”。不仅各级政府预算部门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就是同一部门在不同的预算年度也可能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就必须要求政府预算部门向有关各方在预算编制通知中公开预算编制方法。

2.改革政府预算审批制度

以前的政府预算是自上一年的11月份开始编制,而目前的则是从上一财政年度的5月份开始编制。预算科目细化需要一定的时间,相比之下多出的半年时间在解决细化问题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预算变得越来越详尽,这样的进步是很明显的。但是,中国是行政部门主导政府预算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以监督政府预算来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尚未完全达到。

首先,与外国议会要用60%的时间来审核政府预算相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审议高达六七万亿元的政府收支项目,可谓难上加难,因为政府预算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只有一个月左右,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的时间更是仅有两天②。

其次,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十分复杂,其中能熟练掌握财经知识的不多,几乎全是非专业人士,而政府预算编制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让全体人大代表在短时间内都能看懂财政预算报告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其难度可想而知,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在相当程度上只能流于形式。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政府预算编制部门应该借鉴港澳地区的做法,提高政府预算的可读性,使其能被任何一位人大代表读懂;同时,人大提前介入政府预算编制过程,合理延长政府预算审查时间;另外要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财经素养,整体提高政府预算审查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的作用。

3.改革政府预算执行制度

实现政府预算透明度要求不仅要改革预算编制主体、方法,还要改革预算执行制度。

(1)政府预算执行过程公开化。虽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追减难以避免,但是这必然会相应导致税收增加或支出缩减。中国预算收支的超收超支问题引起关注,恰恰说明在预算执行中的透明度做得非常不好。只有采取适当形式,将政府预算及执行情况向民众公开,才能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并在了解预算收支情况的基础上有效监督政府预算。

(2)政府预算收支活动制度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效果十分明显,涵盖了从收入、分配到拨付、使用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拨付环节,使运行成本降低,资金在途运行时间缩短,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强化预算执行约束机制,根本解决相关部门挪用、浪费财政资金的问题;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杜绝截留、挤占等不良行为;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准确、全面的财政资金运行信息。

(3)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化。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从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入手,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科学性,强化支出管理,促进采购规模、范围逐步扩大,使规范和透明涵盖政府采购的全部内容。

4.改革政府会计制度

作为管理工具和信息来源,政府会计在公共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基础。

(1)改革政府会计确认基础

结合中国国情选择“修正的收付实现制”[2]作为政府会计确认基础。中国当前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且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制约因素包括预算制度约束较少和人员素质较低等,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成本很高。根据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应在现有的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逐步过渡为权责发生制,因而在现阶段政府会计确认的基础应该选择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二者结合起来的“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中国各级政府应在明确受托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应步骤确认、记录、计量、汇总日常债务活动,定期将政府债务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并向民众公布。同时,必须加大培养高素质财会人才的力度,打造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

(2)完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推动会计制度的改革,提高政府预算信息披露质量,必须将中国预算会计范围拓宽至政府会计。政府预算会计在反映已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变动业务的同时,还应该核算社会保障支出产生的预计负债、税收支出产生的隐形支出等未来可能会影响政府预算资金增减的项目。要结合全口径预算制度的建立,将完整的政府预算包含在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之中,这样政府和公众才能掌握政府真正的财务状况,从而制约管理者通过操纵业务的时间安排来完成政府预算任务的现象,使管理者从根本上关心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3)改进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要想彻底公开政府预算的每一个支出项目,还需要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扩展为政府财务报告,并改进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为提升政府预算透明度提供技术支撑。

首先,报告对象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业、公众等,使政府财务报告更为细致、具体,分析更加详细,表述更加清晰,以方便公众监督政府预算执行。

其次,为满足政府预算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建立定期报告的制度。预算的指导原则、财政规则、财政政策目标、新政策等内容,必须由政府预算部门定期公布;各级政府要做出包括当期预算执行情况、未来预算执行情况的预测结果在内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做出年度财务报告。

最后,政府财务报告中除了公布已实现的收支情况外,还必须包括社保支出、债务收支等潜在的收支情况。为了使政府预算信息更好地为公众所周知,完善政府预算报告制度势在必行。此外,政府财务报告还应披露准财政活动、税收支出等情况,从而提高财政政策执行的责任感。只有向公众提供及时、清晰、易懂的政府财务报告,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

5.加强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政府预算透明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使国库运作及信息处理、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间信息共享等系统更为完备,分析与预测宏观经济的能力逐步提高,政府预算指标的确定科学合理,政府预算编制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提升,最大限度避免政府预算管理过程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另一方面,申报、招标、审批、公布政府预算数据等均以网络为依托,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步伐,加大电子政务发展力度,积极推行网上办公方式,规范政府预算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实现,使政府预算信息管理得到加强。

(四)不断完善政府预算的监督体系

长期以来,监督体系不完备影响了预算公开和透明的深入推进。要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应建立起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

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1)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专业色彩较浓,但是其工作人员年龄普遍较大,专职委员比例不高,专门委员会成员流动性较大。同时,人大并不支付人大代表工资,未实行“专职化”,人大代表缺乏足够的激励动机。因此,要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并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次数;为人大代表和预工委委员提供专门的履职场所;增加专职代表人数和预工委委员活动经费;尽可能为代表和委员配备事务助理;增加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

(2)建立规范的人大质询制度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某一问题提出质疑、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质询对象是本级行政机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质询权在实践中的运用比例较低。为使质询权得到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充分使用,首先是必须使法律程序得到完善,对质询人的提问、被质询人的答复、质询案的提交时限、组织原则、通报等内容进行规范;其次是当被质询人无法给予人大代表或委员会满意答复时,要明确其法律后果;最后是完善质询案公开通报制度,自觉接受民众对政府公共支出的监督,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人大代表或委员会切实履行质询职责,防止人大质询权流于形式。

2.加强审计部门的财政监督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型国家审计制度,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审计部门也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这样的制度设计最大的弊端就是独立性较差,弱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改变审计部门的从属地位,保证政府预算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审计机关成为隶属于人大的强有力的政府预算监督主体。笔者比较赞同立法权和审计权相结合的立法型审计模式,能避免审计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保障审计机关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从而彻底改变因行政隶属关系而导致审计机关丧失独立审计权威的现状,使审计机关在公众利益的驱动下完全履行其职能。

3.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政府预算的终极委托人是公众,而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是政府预算的目的。当政府预算真正接受民众监督之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政府预算,参与政府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的全过程,才能保证政府反映的是全体公众的根本意愿,使政府预算效率得以真正提高。推进政府预算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建立政府预算公告制度。向公众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必须公正、及时、完整,从而使民众及时了解全面、真实的政府预算工作信息,将政府预算的全过程都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中,以此来促进政府预算透明度的提高。

二是增强公众参与政府预算的意识。由于以政府预算信息为代表的公共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激励,单纯依靠法律推动政府预算透明是不够的,还必须切实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公众在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后,就会提高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对政府预算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因此,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是加强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公众监督政府预算的关注度,尽可能多地提供包括听证会、举报电话、恳谈会等渠道、工具,保证公众的话语权,从而使公众的声音能真正被政府所听到。在政府预算决策中引入行政听证等方式,旨在赋予公民预算参与权,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预算过程提供重要的渠道,保证政府预算机关高效公正地行使行政权。

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把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只是政府预算透明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政府预算信息与社会公众相联系还必须依赖于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公众公布相关政府预算信息,提高政府预算参与积极性,使作为受托人的公众的监督、治理能力得以充分发挥,进而促使政府提高预算透明度。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新闻媒体自由度较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较低;相反,国有媒体比率较高,会使新闻媒体的独立、自由受到干扰,并最终使政府预算透明度受到影响[3]。可见,自由和独立的媒体在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保证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独立,可以使民众更便捷地获取政府预算信息,使其影响政府行为、参与政治决策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当然,独立和自由的新闻媒体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政府预算公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闻媒体要以建设性的态度探本溯源,出谋划策,推动问题的解决,以推进政府预算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还可以借助公告或新闻媒体,详细了解社会各界真实的意见,对政府预算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全程监督,在对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有利的基础上,还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公共性。此外,还要加强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重大支出项目的审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控制作用。

总之,提高中国政府预算透明度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上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只有体系内的各个监督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从不同侧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监测、预警、评估、分析政府预算资源的功能,从而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使预算透明度得到真正提高。

注释:

①这里还有一个收入的全口径问题,从政府不断清理小金库这一举动就可以说明,我们的预算并没有包括全部的收入。

②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要在两天的时间内阅读预算资料。这些资料包括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解释、预算报表及其说明、预算审查参阅资料,再加上预算草案报告以及与预算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放在一起有700多页,包括300多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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