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七国关于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项目的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家长论文,学校论文,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16(2003)03-0008-06
长期以来,欧洲七国十分重视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他们即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课题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措施,以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调动家长关心支持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为改善和加强学校与家庭及社会之间的联系、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进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本项目研究报告所介绍的是作为项目协作国的苏格兰和作为项目国的奥地利、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等原欧共体国家关于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研究过程和成果。这里译介的《项目报告》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项目研究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则是该项目研究第一阶段初级会议上对七国情况的具体分述。
一、项目研究的总体情况
本项目的研究,旨在用实例说明促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成功策略及方法,并结合参与该项目研究的七国的情况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和成功的范例。许多国家的人士认为,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至关重要。一些国家在这一领域已迈出了重要步伐。人们普遍认为,家长可以通过了解孩子的兴趣爱好而为其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同时也可以知晓孩子在校所学知识对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这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对孩子的在校表现以及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真正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学校的许多例子也已证明,家长对学生的教育特别是在对其教育的一些主要方面以其及教育的各个重要阶段的积极介入尤为重要。例如,一些小一点的孩子可能将书本带回家读,大一些的学生则可能在做家庭作业时需要家长的鼓励。家长在决定孩子的未来教育,比如在中学帮助选专业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一些改革力度大的学校,欢迎家长在家里甚至是在学校加入到对孩子技能和爱好培养的活动中去,并且承认家长在此过程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因此,如果希望学生在校期间将自己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鼓励家长参与其子女各个阶段的教育是极其重要的。
(一)项目研究的关键问题
教育政策制定者和学校需要弄清楚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其一,家长目前参与学生教育的程度是怎样的?其二,进一步扩大学校和家庭合作教育的优点是什么?其三,如何有效地改善目标学校和家庭的合作关系?此项研究活动的开展恰恰为以上三个问题提供了答案。孩子的一生有两个主要教育者:家长和老师。家长当然是孩子上幼儿园或者是说在上学前的主要教育者,并且对孩子的在校学习以及将来的成长一直有着重要影响。没有明显的时间分界线来表明家长影响的结束和老师影响的开始,孩子并不是在入学时才开始或是结束他们的日常知识的获得的,因为学校和家长在对孩子的教育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有很大的空间可以互相学习和帮助,并且都应该清楚对方在努力从事的事情。在认真的计划和有效的配合下,学校和家长可以共同努力,为满足学生的教育需要、促进学生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提供尽可能好的条件,老师和家长各自的角色准确定位以及其各自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长学生的知识,提高教育质量。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欧洲项目研究,即使合作国能够通过相互比较和对照,致力于更好地促进学校、家长和孩子的有效合作,以改善和发展家校之间的关系,同时,其所列出的成功方法亦为欧共体国家教育政策的修订和教育系统人员的在职培训奠定了基础。
(二)项目开发的主要目标
该项目开发的主要目标,一是使高层教育政策制定者明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目的和益处;二是指出家长有效参与孩子教育的方法;三是认真思考和汇报比较研究的实践,使合作国对今后家长参与学生教育过程的方法作出有依据的正确选择;四是确定典型范例有效传播的途径,包括决策者和学校管理者的在职培训以及家长对学校教育信息的获得两条基本途径,并提供支持其发展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研究的基本阶段
该项目研究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级项目会议,指出并检验参加该项目合作研究国家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途径,对一系列作为项目大会的典型实例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会上,每个参与国都根据本国专家的评审意见,解释并报告本国学校与家长合作或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大致情况。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问题上:一是国家或地区教育工作者与学生家长在提供教育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学校和家庭的关系;三是教师对学生学业成绩及其表现的评估并向家长汇报;四是家长在学校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五是家长参与学校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六是家长参与到学校的特殊教育教学中去。《项目报告》的第二部分对各国的实践情况作了大致总结,各合作国内部以及国与国之间在就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可以充分有效地实施家校合作的教育政策和拓展家校合作教育实践的五个要点:一是如何吸引或鼓励家长的支持;二是家长参与学生的学习;三是在支持学校教育方面对家长进行培训;四是家庭和学校达成一致;五是家长参与学校评估。
第二阶段:典型实例收集,首先是确定各参与国合适的政策制定者和教育工作者,而后围绕上面所提的五个要点进行事例研究,以作为本阶段研究发展的中心环节。每个合作国均同意提供本国专家对上述五个要点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点的有关事例研究所作的评定。在初级会议至项目大会期间,与会者和其他专家、学生和家长团体协同工作,为范例的筛选和汇集做准备。
第三阶段:主要项目会议,提出并讨论典型实例,从而形成范例。会上,重点介绍事例研究情况,并且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对事例研究进行总结。许多在《报告》所列举的实例中提及的与学校组织联系紧密的个人参加了会议,并且可以在会上直述他们的经历。来自欧洲各国的人士也被邀请参加这次会议,包括非欧共体国家的代表、学者和国际家长组织的代表。这次会议,其与会者之多,为大会提供了最为广泛的观众团体;其专业和背景知识范围之广泛,亦使对事例研究细节的讨论既生动活泼而且信息性较强。在第三阶段,参与项目研究的七个国家参加了由澳大利亚教育文化部及欧洲家长协会组织的主题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行为如何影响教育质量的欧洲会议。
(四)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
如前所述,这一项目研究的主要意图,是要通过举例来说明促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成功策略,而不是为了评价某一国家现行教育法规条款的优劣或某一特殊教育政策的相对有效性。所有的实例研究都解释并表明了某一国家、学校或团体是如何在以前的工作及其政策安排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新的有效实践,并且重点强调了在每个国家最好的创新性的实践,当然也可能由此而不会充分代表其全国总体的实践情况。
《报告》第二部分七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大致情况加上第三部分的典型事例,足以表明这些国家的一系列目标团体在促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方面所追求的目标或担负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每个目标团体都应寻找适合自己国家、地区或个人组织特殊环境的信息和实例。项目的研究结果应符合以下目标团体的利益并对其具有实用价值:一是国家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有效地洞察推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实践过程,并受益于教育质量和学校成就水平的提高;二是教育督导者和评价者,他们可以根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性标准,来判断并标明教育系统和学校组织及其个人的教育水平和质量;三是当地权威指导者,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他们还会受益于模范人物在学校管理者的在职培训中的示例利用;四是学校和家长团体,他们受益于潜在的教育合作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家长进一步参与学校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方法的指定的促进。
实例研究还表明,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的参与必须充分考虑国际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因为在研究中几个家校合作的主题和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反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被理解为对现有家校合作条件的回顾和对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其主要特征的确认。见下表。
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要特征代表性的案例
来自于同家长、学生和老师都有关系的个人利益,促进家
长和学校的有效交流,特别是在社会领域的交流。
法国
明智有效的方法来自同家长非正式的联系,并且鼓励
他们参与。
葡萄牙 苏格兰
认真准备有关信息,以帮助家长理解他们在支持孩子
学习方面或是在学校团体工作中的作用。
荷兰 苏格兰
家长对有关信息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比如对学生课程成
绩和出勤率方面信息的获得。
比利时 苏格兰
促进家长、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信息交流。
比利时
致力于召开研究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标准的所有团
体包括老师、学生、家长组织、教育局等的的会议。 葡萄牙
充分认识并发挥学校和家长联系的作用。
意大利 奥地利
征求家长和学生对学校工作质量的评估意见。 意大利 奥地利 苏格兰
推动所有致力于家校合作研究的学校对家长参与学
校教育从而改善学校工作的关键性目的,有一种常
识性的了解。
大多数的案例
发挥学校委员会及家长教师协会之类团体学校教育
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大多数的案例
研究表明,所有在引言中提及的研究目标均已实现。各合作国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从六大标题、五个主要方面进行了实例研究,并实现了既为高层教育决策者提供信息、为家校合作提供成功的策略和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又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其研究实践作出汇报等研究目标。初级会议和项目大会,通过分享专家的评价和鉴定,特别是通过与会人员的讨论,提供了一种传播典型范例的高速有效的途径。《报告》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传播,并借助于因特网来确保决策者、学校和家长都能广泛地获得此类信息。为评估教育系统的欧洲政策制定,网络将会考虑作出进一步安排,以推进《报告》中重点提及的典型事例的传播。与此同时,网络还将判断这种指导在实践证明后的有效程度。总的来说,在最后的《项目报告》中总结的研究成果,使合作国和其他利益团体在鼓励和促进家长有效参与学生教育方面,能够做出更明智、更有依据的判断。
二、七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具体情况
在最初的项目会议上,各合作国的代表都简要陈述了其本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政策及其做法,从而勾勒了欧洲七国家长参与教育的总体轮廓。其内容涵括以下六个主要方面:在提供教育服务方面,国家或地区教育提供者与家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学校与家长或家庭的联系;教师向家长报告对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估;家长在学校教育包括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家长参与学校的自我检查与评价;家长参与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教育。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家长在提供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1.苏格兰。5-16岁为强制教育阶段。几乎96%的儿童都就读于免费的州立综合学校,此类学校实行无可选择的共同教育,由苏格兰当地权威部门及其人士管理,约有4%的儿童入收费学校读书。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一些权威人士发起特别活动,譬如,为使孩子完成家庭作业而做的特别安排,举办暑期学校、让高年级的小学生与明智可信的顾问一道学习、以激励其接受进一步的教育等。政府则着手分配重要资源,以确保到2001年为所有中学及尽可能多的小学建立到位的学习支持系统,如家庭作业俱乐部及大范围的学校俱乐部等。同时,他们还在校际之间开展一些教与学方面的重要实践活动,例如,管理学生的困难行为、推广积极的原则及推展反欺压措施等。另一方面,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也负有法律责任。家长有择校权,只要在可选择地区的幅度内,有对学校的知情权。国家立法鼓励家长进入学校董事会,苏格兰约80%的学校有董事会。
2.奥地利。宪法和普通法律都支持家长对子女教育的决策权以及其在国家、邦底士兰德及区级、校级等各级学校教育管理中的参与权。家长有机会到联邦州委会、邦底士兰德与区级学院会议和校政务会去服务。奥地利要求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必须入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读书。正如苏格兰一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既可去特殊学校受教育,也可在主流班级就读,家长亦有权在家教育其子女。家长的作用主要是两方面:代表未到一定年龄的儿童的行动;法律规定父母为学校教育伙伴,学校视其与教师、学生一样具有同等身份。为实现学校目标,所有的学校合伙人都必须共同工作。家长有责任供给小学生学习用品、确保规定的出勤率及遵守学区要求。家长的权利则包括:获得关于影响学校及其学生的所有问题的信息;听取与提出建议;通过选举的代表陈述其利益;单独或小组会见教师,以讨论学生的进展、学业、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若子女未被学校接受、被开除或被禁止升级或只收到结业证等,家长都可上诉;在班级论坛中有一位置,或在拥有学校进展之决定权的校级委员会会议上作陈述。
3.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18岁之前为免费的强制教育,直到16岁均为全日制教育。家长可自由为孩子择校。有三大类型的学校组织可供选择:社区学校,官方资助的学校,自由赞助的学校。这当中每一个网状组织都有在一定的框架内选择课程、时间表及教法、学法的相对自由。学校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而建立,但必须遵循法定的和既定的规则,以便得到资助与官方认可的文凭。家长自己也可以建立学校。家长可以选举和指定当地学校政务委员会(社区学校)和家长参与校务理事会(赞助学校)的人选及其代表,他们有建议权与知情权。所有家长都有权成为家长协会的一员。家长协会致力于做以下一些事:通知其他家长,影响学校决策进程,与学校建立合作项目,促进校内外联系及相互的人际关系。家长协会存在于大多数学校,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基金。许多家长承担了为学校服务规则的培训,许多家长为其协会成员编辑信息小册子。 4.法国。1982年,教育管理出现了许多分权行为。但政府仍保留了以下事权:国家课程与统考,员工培训与招新,预算分配及控制学校的规则,城市政务委员会负责建房与维护学前教育和小学,街区负责初中学校,地区负责高中学校,区域参与假期培训组织。在过去的20年里,人们鼓励学校在与家长联系方面更加开放些,保持良好关系并促进家长参与学校事务。通过强制性的要求以及当地政府的初步行动,现已取得了成效。家长可在许多方面正式参与学校教育:他们可以选择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但在正常情况下,对通常依附于居住地的特殊公立学校别无选择;他们可以在国家高级教育理事会上代表区级理事会,可在治校董事会上作代表以及在班级理事会上选举代表;他们亦可在当地教育委员会作代表,此类教委会是1997年组建的,在区级与市级水平之间运行,它们在与乡村小学特别敏感的开放或关闭学校相关的问题上组织对家长的咨询意见,然而,在所有代表机构中,家长只起咨议作用,且只占少数;他们还可以参与到中等教育的决策当中,例如,选择孩子的智力分组和课程,此种情况已越来越多。家长协会代表家长的利益,但主要是由中产阶级家长组成,由此在家长大多数为工人阶层的城镇学校产生了一个问题:公立学校有两个主要的家长协会联盟,而大多数天主教徒办的私立学校只有一个。在1993年治校董事会的选举中,家长的参与率在小学为47%,普通中学为33%,职业高中为17%。
5.意大利。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负责,尤其要对6-14岁强制教育阶段的教育负责。在意大利宪法中,家长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教育,他们可以选择在州立学校或非州立学校或在家里教育子女,但在不同州立学校间的选择则要受到地区数量的限制,尽管他们可能投诉学校和地方当局拒绝孩子入学。法律赋予家长对课程与教法的知情权。在区域、省、校和班级层面上,家长拥有法律认可的作用,特别是在提供意见的空间内。教育部门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财政资源方面,包括建筑、设备、运营费、教职工的管理;教与学方面,包括课程、方法、资源;时间方面,包括学年长度、每周在校时间、各科时间分配等。作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成员,家长可以表达对学校时间、伙食及交通安排等方面的看法,并能在当地理事会形成对学校的压力。
6.荷兰。州立学校和非州立学校的正式教育受到国家与当地权威的监督,包括有家长介入的参与理事会的监督。家长被期望:在教育材料方面负有监督责任,加入参与理事会的工作,从事非州立学校董事会的创建与管理。家长们广泛支持教育,他们成立家长理事会,组织午餐时间的教育服务,并完成其他晚餐时间的教育任务。
7.葡萄牙。自1974年起,政府、国会与教育部即已采取重要措施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家长现已参与到:国家层面——全国教育政务会联邦代表,地区层面——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校层面——通过治校董事会进行学校行政、通过校教学委员会解决教学问题、通过直接参与到埃斯库拉区解决课程问题。在新的学校民主教育管理的背景下,家长的权力、职责增大了,参与国家、地区级的学校教育受到鼓励。
(二)家校之间的联系
1.苏格兰。所有学校都必须发给家长一本学校综合手册,以提供学校工作的重要信息。比如,学校教育的目标及有助于实现目标的措施;学校的组织结构及日常工作的安排;有助于提升对诸如学生服装及其团体生活准则之类问题的积极性的建议;学生近来在国家统考中的达标情况及细节等。同时,由教育权威机构和学校负责安排的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其他家校连接活动也都不错,并以丰富多样为特点。它们包括:向家长解释最近学校发生的事情或向其提供如何帮助孩子完成作业和学习任务的消息;向家长发送解释课程及其可行性选择的信件;接见家长,以解释如何教授课程与帮助他们支持其子女的学习,如帮助孩子的早期阅读等;与家长一同工作,以加强学校关于健康与安全问题的教育,如毒品教育;与家长进行非正式的接触,就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及其苗头与其进行联系,并就这些对学生成长具有一定威胁的过于敏感的问题及时向其提供早期警报,以便找到解决的正式途径;召开家长会议,鼓励那些可能觉得受到学校或教师威胁的家长参观教室并亲见其子女的学习;由家校联系人员进行家访,这些人负责联络家长与学校,并帮助照顾孩子。
2.奥地利。教育部向每所学校提供存有一系列信息的学校法律手册,这些手册用平实的语言向家长解释关于教育的最重要的法律规章制度。维也纳学校权威组织介绍了一个家校连接系统:由咨议教师和受过心理培训的人员担任学校、家长与社会服务工作的中间人。然而在奥地利,教师不可家访,家长却随时可以到校拜访。其家校连接的主要特征如下:通过班级论坛和教师与家长的会面提供正式的家校联系;在移民工人占高比例的重工业区,学校充当重要的文化交流场所;对移民子女在班上和特殊课程上都给予额外照顾,以帮助其融入奥地利社会并保持与其祖国的融合,比如,加入奥藉的土耳其、克罗地亚及塞尔维亚的儿童就是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接受功课,以与其原所在国的课程相衔接,参与教授这些课程的教师均提供非常重要的家校联系。
3.比利时(弗来米市杜区)。教育部门——弗来米市社区教育部发起一个叫做克拉色(KLASSE)的社区项目。该项目定期出版刊物,以鼓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关注教育问题。由教育权威部门与学校发起的单独行动主要集中于:学校的报告;在班上给予移民子女额外的支持,通过特别的功课促进其融入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并实现与其祖国的再融合;给家长的校报;信息碰面会,例如开展与教育相关的远足;校内开放日;学校的聚会、社会活动或运动会。
4.法国。家校联系倾向于集中在以下方面的信息和决策上:学生进步、适当的课程或班级调换及事业准备。学校通过报告和联系册与家长经常交流学生的学习进展及达成情况方面的信息;学校提供8岁、11岁和15岁学生在国家统考中的成绩及其在班上的相对名次;在中学,家长作为班级理事会的代表参与有关事宜。1989年的教育法案明确阐述了家长有收到有关学生的意见与信息的基本权利,校长必须在学校发展计划框架内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信息;为了减少家长抱怨的次数,校长必须与学生和家长协商讨论家长参与学校理事会的选举决定;投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家长代表;如果学校希望某学生复读一年,必须征求家长的意见,并取得家长同意。
5.意大利。教材和社会与文化活动都要听取家长的意见,学校提供给家长一份年度报告,学校的教学时间安排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都要与家长达成一致的意见。
6.荷兰。自1999年起,全国家长协会就计划给家长分发学校指南,现已出版一本家校共同的教育日历,已在研究一种明晰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模式,并已酝酿制定关于家校合作的契约和家校联系合同。
7.葡萄牙。近几年来,在中等学校里,有效的家长协会运动实力在增强。然而,尽管家长代表增加了其在地区和国家等几个层面上有关学校教育事务中的作用,但直到1998年他们才有参与校务决策的权利。因此,教育部近期立法,提倡学校与社区及教育专家加强合作。为了促进家长的参与,家长协会组织和学校及社区均已采取了措施。
(三)向家长报告学生的学业情况
1.苏格兰。学校给家长提供;一份关于孩子学业进展与达成情况的书面年度报告;安排家长与教师的一次年度会面;向家长提交一份学校手册,其中包括学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表现的报告。就全国范围而言,一般由学校视察员通过特定的出版物告知家长关于学生考试结果、上课出席与缺勤、学校费用和学生留级等情况。另外,许多学校还提供给家长:至少两份报告和关键时刻与教师的两次会面;家校间的经常对话;参与学生为促进其自我实现、态度与行为改良或出勤工作所进行的自评与目标制定;对其子女在校学习困境的早期警告;对学校在其工作的关键方面进展如何的评价,诸如教与学的质量及学校管理等的评价。
2.奥地利。通过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及在家长咨询时段内教师必须持有的一份非正式书面报告,通知家长有关学生的学业成就情况。学年末的一份正式报告暗示了学生是升级还是留级。教师有责任把学生的退步情况立即通知家长。1997年的一项新教育法案要求,无论何时,教师都要将对学生学习进展的担忧及时与家长和学生商讨。此种早期警告系统旨在制订一个促进学生学习的计划,该计划由教师和家长控制。一项全国调查表明,这种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的一则案例研究,在更多的细节上考虑并融入了该程序。
3.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在家长晚会前,会有一份学校报告发给家长。在一些学校,家长与教师的单独接触受到鼓励,且经常有信件不断地告知家长其子女的进步与学业达成情况。
4.法国。在法国的向家长报告子女学业成就的广泛而正式的程序,已在上面的“家校联系”部分作了介绍,兹略。
5.意大利。个别学校依照教育部制定的总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没有全国统一的学生评估体系,也没有指定的中心组织去证实评估标准是否被采用了。教育部的指导方针指明,教师对儿童入学能力的初次评价在其整个学年的常规评价中都应作为参照,这样,教师设定的教学任务和据以确定的教法才能与学生的需要密切相符。此外,家长还会收到关于其子女在校表现的常规报告。
6.荷兰。学生在小学毕业前接受测验。家长则可以收到关于学生学业进展的常规报告,此类向家长的报告在一些学校里非常频繁;家长还可以定期与教师进行十分钟谈话及在任何必要的地方和时间单独约见教师谈话。学校为家长提供参观学生学习的机会。
7.葡萄牙。家长每学期都会收到两份书面报告。每个班级的主管教师每周拿出一小时的时间来接见家长。学校建议采用特殊评估程序或推荐某个孩子留级时,就需要家长的直接参与。然而,尚无报道个别学校在这方面表现的报告。此外,在教育学的一般原则里,也阐述了家长应有正式参与到学校教育教学事务中的权利与职责。1995至1997年间,几项研究收集了家长介入学校与课堂教学等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并介绍了如何解决家长参与校务困难的良好实例及其缘由。综观葡萄牙全国的家长参与情况,约有40%的小学与65%的初中在行政或管理上有家长的介入。然而,只有1/4的学校里有家长帮助组织课外活动,只有5%的家长真正走进教室。
(四)家长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1.苏格兰。校董会为家长代表发表管理学校的看法提供正式论坛。校董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学校人员以及占多数的家长。校董会的责任包括加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参加挑选高级员工,支持校长执行学校预算的计划。家长和学校共同支持的行动包括苏格兰家长与教师理事会、家长与教师协会或家长协会之类团体的小组工作。家长在以下方面担任帮助者:对学校资源与材料的配备和使用,在教室倾听儿童的阅读,为学生参观名胜提供支持,编撰其愿意提供的为学校服务的技能指南。
2.奥地利。家长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支持教师:在教室里帮助学生;提供特殊技能与专门职业知识,比如邀请学生到其工作地点学习参观;帮助学生进行创新工作,为学生提供美术、音乐、运动或外语等学习场所。
3.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在学校层面上,家长为帮助其完成有关项目而提供一些特殊技能服务。在班级层次上,他们有时在以下方面提供帮助:阅读、艺术和手工艺,行政任务,郊游,当地的道路安全,学校图书馆的建设。
4.法国。不鼓励家长介入学校教学法方面的事务,但家长可参加课外活动。
5.意大利。家长可在课外活动中担任沟通传达的角色,发挥其联络功能;在教材与课程创新方面也可提供意见。此外,也为学校的旅行、体育运动等活动提供筹集基金方面的支持。
荷兰与葡萄牙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介绍,兹略。
(五)家长参与学校的自我检查与评价
1.苏格兰。在由学校督查官对学校执行的独立评估范围之内,家长可在许多方面介入,例如,可以通过完成对任意家长发放的问卷,直接会见检查组的成员,或通过也对学校草拟的报告进行评价的校董会主席会见检查组成员,检查组应确保在检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家长的意见,校董会则从校长处接收学校的年度报告,家长经常参与学校自我评估方面的活动,例如通过完成问卷而介入,许多学校也向所有家长提供在实施发展计划中的进展及在提高学校工作质量方面的年度报告。
2.奥地利。奥地利在2000年执行了一项新的评估系统。此前,学校及教师的表现仅由学校权威内部评价。从2000起,学校则受到监督员的外部评价以及教师、家长与学生合作进行的评价。
3.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在比利时(弗来米市社区),家长不介入学校评估。
4.法国。学校在实施发展计划期间,通过治校董事会进行自评,这种评价有时包括家长的意见调查。
5.意大利,没有正式的检查系统,学校理事会按要求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学校、当地社区或政府及国家等在各自层面上均开展不同级别的家长满意度调查。
6.荷兰。家长通过参与家长理事会或校董会而直接介入学校评价。其各项活动包括:对学校管理及其目标的讨论,参与家长理事会及对全校问题的讨论,作为与教师常规会见内容的一部分,讨论其子女的学业情况。
7.葡萄牙。学校在自治以及家长参与其管理方面最近的发展态势是,家长通过在校理事会的工作参与其自评实践,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范围由每校的政策制度及其发展水平决定。
(六)家长参与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教育
1.苏格兰。国家明文规定,有着复杂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可以开放“需要记录”,该合法文件授权给家长:参与其子女的学业进展及其未来需要的评估过程,帮助其选择最合适的学校,介入对“需要记录”的评论。由教育提供者与学校发起的帮助家长密切介入切合其子女需要的活动包括:帮助孩子起草个别化教育项目,通过使用家校日记促进相互联系,经常会见教育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政府和事业官员等,给家长提供选择那些有特殊条件的学校方面的信息与建议,鼓励家长及时提出关心学校的问题。
2.奥地利。在家长或学监的要求下,孩子的特别教育需要可以被正式记录在案,也可以根据专家的正式报告而被记录在案。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有权进入特殊学校或班级学习。近来的教育政策,已允许残疾孩子融入普通学校的主流班级跟班上课并施之以个别化课程教学。同时,有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家长已形成一个网状组织,该组织发起的一个个成功的战役性活动,使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融入主流班级学习的合法权利得到保证。
3.比利时。有一些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家长参与了在上面已列出的比利时的家长参与教育的活动。
4.法国。在当地教育委员会中的家长代表和家长协会,都把根据每个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而施之以针对性的教育作为总的指导原则。对每个学生情况的讨论,都是让感到担心的家长在场时进行。
5.意大利。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融入主流班级。班上的教师受到大多数已承担过特殊训练的班外教师的支持。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每个孩子的单独教育计划由班级教师、支持教师及心理学家之类的专业人员起草制订。专家的意见也得到充分参考,且他们也参与评价过程。他们出席由班级教师、支持教师及专业人员在场的会议。在一些学校里,家长参与检查学校吸收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政策的委员会。家长组织的代表是当地权威级别的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是为改善吸纳政策与服务标准而设立的。
6.荷兰。家长可介入下列活动:孩子的正式测试;满足孩子特殊需要的行动计划;帆布背囊基金,此种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基金追随他的整个教育过程;参与家长理事会等。为促进国家对学校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扶持,学校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广泛的途径与家长商讨和研议。
7.葡萄牙。学习有困难的孩子家长,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评估过程中或在学校推荐其孩子留级时可直接介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由学校、社会工作者与教育心理学家进行单独测试。
综上所述,欧洲七国关于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作研究,不仅取得了预期成果,而且也反映了其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标明了其注重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开放化的新特点。《项目报告》第一、二部分所反映的内容不仅为其自身的教育发展提供了研究支持、为下一阶段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其他国家包括对我国的学校教育改革及其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