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秘传教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马克思论文,秘传论文,财产权论文,其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正式出版的一部著作。一般认为,这本书的政治观点是保守的,因为它为普鲁士国家的代议君主制辩护,提出了国家是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之统一的具体自由的实现等等观点。比如贺麟先生1961年写就的《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就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是“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①。撇开当时的意识形态氛围不谈,贺麟先生的这个论断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首先来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青年马克思严厉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在现代国家中,正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样,普遍事务的被意识到的真正的现实性只是形式的,或者说只有形式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普遍事务。”② 许多年以后,恩格斯再次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对立宪君主制国家的辩护:“我们在《法哲学》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向他的臣民再三许诺而又不予兑现的那种等级君主制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应当在有产阶级那种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③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哲学》的这种批判态度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史现象。因为学界熟知,马克思接受黑格尔的重要影响,在其前期(其哲学观点形成时期)主要关注《精神现象学》,在其后期(写作《资本论》时期)主要关注《逻辑学》,唯独没有对《法哲学》的正面评价,有的只是激烈的批判。今日观之,这一思想史现象令人困惑。因为首先可以肯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黑格尔的理论是一个整体,不会有“革命的黑格尔”和“反动的黑格尔”这样的划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心目中,黑格尔哲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仍然是他那个时代最进步的理论,黑格尔达到了对现代市民社会和现代历史最深刻的历史性理解,既超出为现实辩护的自由主义者,也非保守的复辟哲学家所能相比。更进一步,根据笔者最近的研究工作,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理论传承的最重要内容,应该是在政治哲学领域而非先验问题领域,而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最高成就是《法哲学》。这样一种研究结论有其坚实的根据,但却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哲学》的批判态度相矛盾。如何解释这一矛盾?更确切地说,如何理解《法哲学》的总体理论内涵及其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理论传承中的位置?
最近面世的意大利学者洛苏尔多的新著《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有助于解开这一思想史谜题。该书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专题解读,其内容令人耳目一新。其中详细介绍了西方学术界关于黑格尔《法哲学》“公开的出版文本”与“秘传的非出版文本”之间差异的争论。事情的原委是:自1817年在海德堡大学、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直到1831年去世,黑格尔先后七次讲授《自然法与国家科学或法哲学》课程,并在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用作教本,这成为黑格尔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重要著作。洛苏尔多的专著让我们知道,中国读者熟悉的《法哲学原理》只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正式出版文本,除此之外,还有多个由私人讲稿和学生听课笔记整理成的非出版文本,称为“讲演文本”。在这些讲演文本中,“黑格尔以一种在他的出版文本中不可能找到的大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提出了许多与《法哲学原理》这个出版文本完全不同的“特别大胆和激烈的”观点;而人们熟悉的那个出版文本,由于受当时普鲁士审查制度的压制,其表达的思想受到极大限制,以致有西方研究者认为:“《法哲学》的出版文本是非本真的、虚假的”,“必定与黑格尔本真的思想不相符合”,黑格尔“被迫通过出版之外的方式表达他真实的思想”。④ 这样,围绕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内容,就有了“公开的黑格尔”和“秘传的黑格尔”两种不同的版本。需要说明,在这场争论中,洛苏尔多本人的观点不同意把《法哲学》划分为两个版本并将其对立起来,他认为黑格尔哲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特别重要的是,他反复强调,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搜寻和引用秘传的黑格尔文本,而只引用了《法哲学》的公开出版文本⑤,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本文无意介入这场争论,而只是想探讨:经洛苏尔多介绍的几种《法哲学》秘传的非出版文本的内容,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见到和引用这些秘传文本这一历史事实,对于我们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态度与《法哲学》本身的理论重要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线索,值得进一步讨论。
洛苏尔多著作中介绍的《法哲学》非公开出版的“讲演文本”有三种:(1)伊尔廷编,斯图加特1983年版的《法哲学:汪南曼笔记(海德堡1817~1818)及霍迈尔笔记(柏林,1818~1819)》,以及贝克尔编,黑格尔档案馆1983年出版的《自然法及国家科学讲演录》,德文缩略名为Rph.Ⅰ;(2)亨利希编,法兰克福1983年版的《法哲学:1819~1820讲演》,德文缩略名为Rph.Ⅲ;(3)伊尔廷编,斯图加特-巴特坎施塔特1973~74年版的《法哲学讲演录》,德文缩略名为V.Rph.。为了简明,本文下面引用这些“讲演文本”时只标注其缩略名,并标明其在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简称“洛著”)中的页码。
二
黑格尔《法哲学》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所表达的思想观点,与我们熟悉的公开出版文本之间确实存在差别。让我们以《法哲学原理》§127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为例说明之。在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讲:“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去侵犯别人的所有权,因为他只是在以一种有限的方式侵犯别人的所有权。必需的权利(Notrecht,亦译为‘紧急避难权’,直译为‘不法’)并不意味着侵犯另一个人的诸如此类的权利:他只是对一片面包感兴趣,他并没有把另一个人当作没有权利的个体来对待。抽象的理智倾向于把任何违法的侵犯都看作绝对的,但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只是在侵犯特殊,他并没有侵犯权利本身。”(V.Rph,Ⅳ,341;洛著第5、203页)而在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127中,我们读到:“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是自由的一个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受到侵害,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⑥ 对比上面引的非出版文本,在这段正式出版的论述中,穷人作为“快要饿死者”的形象消失了,第一句话关于穷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所有权这一明确观点被删除了,最后一句话对于抽象的现代法权的深刻批判也被省略了。
然而真正说来,§127的公开出版文本与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的观点并无根本冲突,而只是表现了黑格尔面对出版审查时的谨慎。借助于后来披露的这些秘传的讲演文本,我们恰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哲学》§127对所有权的批判性观点:生命的权利大于财产的权利,“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⑦ 黑格尔显然认为,当偷窃一片面包就能保全生命,此种对所有权的侵犯不算暴行,而是对一个更高的权利的肯定。因为,一边是“他人的所有权”受到有限的侵害,另一边是“一个人的生命”遭受无限侵害;这意味着:一方面,处于危险中的只是“自由的某种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另一方面,处于危险中的却是“一种无限”。在这种情况下,黑格尔明确认为,生命的权利可以成为替“不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因为克制而不为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⑧
黑格尔主张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这一观点有其重大理论意义和深刻的思想史背景。自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一次提出了在体现现代人自由的诸种权利中,私有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以来,财产权就成为现代政治哲学最核心的问题。在现代社会,财产的权利(即所有权)实际上成了政治的首要因素,它也是法律的最高意义,从洛克到布坎南,主流现代理论家都在论证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真正保障,是现代社会的第一基石。与此同时,对财产权的批判和反抗也构成现代政治哲学的另一个“异端”性的传统,其核心是对资产阶级权力的反抗,其标志性口号之一就是用“生命权”对抗“财产权”。从历史上看,生命权是现代社会所主张的另一项基本人权,也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它在霍布斯那里得到了经典表述,自我保存作为生命权是霍布斯自然法的核心。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霍布斯的生命权观点代表了现代人从古典的崇高人性理想的一次大幅度的下降。然而,当生命的权利与财产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却产生出一种特殊的批判意义:在这种语境中,所谓“生命权”的实质是对法律的否定即“不法”,它的具体内容则是指“穷人挣扎着活下去的权利”,从而意味着“对有产者进行劫掠的权利”。这样一种生命权概念成了法国大革命的一个口号,马拉、罗伯斯庇尔以及后来的巴贝夫、布朗基都以生命权的名义控诉和否定资产阶级财产权。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实际上续写了这一“异端”批判传统,甚至包括了它最激进的环节,即出现于社会主义中的它的遗产。黑格尔的《法哲学》其实是在一个更高的理论高度上,以“生命权”的名义质疑了洛克那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义。这一观点将黑格尔与主流的自由主义截然分开,而将他与马克思更本质地联系在一起。
在《法哲学》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借用了其《逻辑学》的概念,用“否定判断”和“否定无限判断”来说明财产权与生命权的关系。黑格尔指出,对财产的侵犯是一个“否定判断”,它否定的“只是这个特殊的权利”,而不是“权利本身”,即“一个特定主体的法律资格”;另一方面,对生命的侵犯构成“否定无限判断”,这里被否定的是普遍的东西,它否定的是“权利本身”,即受害者的“法律资格”。黑格尔断言,那些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所遭受的,正是一个“犯罪的无限判断”,因为,把穷人降低到一种“极端需要”的状况,为保全生命而偷窃一片面包,这等于是从根本上否定他们整个的“法律资格”。(Rph.Ⅲ,196;洛著第214页)在这里,两种犯罪的对比变得特别明显:一个侵犯所有权的快要饿死的人,对有产者表达了一个“否定判断”,这个否定判断并未侵犯有产者的法律资格;另一方面,让一个快要饿死的人陷于令人绝望的财产关系之中,则是对他宣告了一个“否定无限判断”,这种财产关系虽然没有剥夺他任何特殊的有限的权利,但却剥夺了他普遍的无限的权利总体,即他作为人的自由,从而对他犯下了一种更根本的暴行。我们看到,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表达过非常类似的观点:“民事诉讼里对于法权的争执,只是简单的否定判断的一个例子。因为那犯法的一方只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条文,但他仍然承认一般的法律。”而对生命权的侵犯,作为死亡,则是一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在死亡里,如我们所常说的那样,肉体和灵魂分离了,这就是说,主词与谓词完全隔绝了。”⑨ 在《法哲学》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提出,在更普遍的意义上,“财产权的暴行”是一种“更大的违法”;与之相比,侵犯财产的“不法”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正当的:“我们在这里有两种违法,问题是要决定哪一种是更大的违法。不那么重要的违法与更加重要的违法形成了对比。”坚持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意味着反对“更大的违法”;而主张“严格的法律”高于任何“极端需要”,则意味着支持那种“更大的违法”,即支持对权利的更大的侵犯。(V.Rph,Ⅲ,403 and 405;洛著第215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较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更大的违法”与抽象的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不法”时,黑格尔将快要饿死的人与奴隶的处境进行类比。在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66中已经提出了这种类比:“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无取得财产的能力、没有行使所有权的自由。”这种人格的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最高内涵:“那些构成我们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⑩ 重要的是,在这种最普遍的意义上,黑格尔把没有财产与奴隶制相等同。在《法哲学》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进一步认为:穷人“既没有任何权利,也就没有任何义务”(V.Rph,Ⅰ,322;洛著第219页)。因为,“绝对的权利在于拥有权利。一个人感觉到,如果他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他也就没有责任承认自己的义务。”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就处于这种“完全缺乏权利”的地位,这种地位给了他一种新的权利,即他可以不尊重现存的法律体系,而实施诸如侵犯财产权之类的不法行为,“由于个体的自由并不存在,所以对一般自由的承认也消失了。”对此,黑格尔再次以奴隶的状况来做说明:“一个奴隶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他没有任何权利。”(Rph.Ⅲ,127and195;洛著第219-220页)显然黑格尔认为,极端贫困和奴隶制一样,是对人的一种“绝对的犯罪”,因为它是对人作出的“否定无限判断”;穷人和奴隶的相似性在于,他是作为人“在其全部范围内,从而在与其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11)。黑格尔断言,如果“一个奴隶有绝对的权利逃跑”,那么,“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另一个人的所有权。”(V.Rph,Ⅲ,251;V.Rph,Ⅳ,341;洛著第220页)
最重要的是在这个地方,黑格尔提出并探讨了穷人造反的权利问题,尽管这种造反权利的内容在黑格尔那里还是模糊的。我们读到:“穷人觉得被排除在了所有事情之外,受到了所有人的嘲弄……一旦达到了这一点——这个时候,自由的存在成为完全偶然的——一个内在的造反就成为必要的。”(Rph.Ⅲ,195;洛著第213页)黑格尔承认,在一般意义上,只有在“绝对的极端需要”发生时,人们才拥有这种实施违法行为的“绝对的权利”。但问题在于,在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极端的需要再也不具有这一暂时性的特征”,在那里,随着“财富和贫困同时增加”,这种“极端的需要”变得越来越普遍。(Rph.Ⅲ,196 and 193;洛著第213页)这是黑格尔对穷人的反抗权即革命权的不多见、但却极其重要的一个阐述。除了前面提到的黑格尔秘传命题:“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另一个人的所有权”,我们还读到:“这种感受,这种造反,内在于极端的需要。这个权利在由极端的需要导致的造反中必须被赋予人们。”(V.Rph,Ⅲ,402;洛著第214页)那么,这个权利的根据何在?它不可能来自现存的法律即“实定法”,在黑格尔看来,现存法律是“抽象的”,无论在现存法律中所有权多么“有价值”,多么“神圣”,它总是“非常次要的,它可以而且必须被侵犯”。黑格尔认为:“甚至宪法也不是最高的:在宪法之上还有世界精神的法:这个法是最根本的、神圣的、最神圣的。”(V.Rph,Ⅳ,157;洛著第214页)
反抗权(即所谓“革命权”)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尖锐问题,一般现代思想家(包括康德)在这个问题上都难以越过法律这个界限,只有黑格尔提出了这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反抗权不是来自现存法律,而是来自“世界精神”,这种“世界精神”通过历史来显示自身。黑格尔正是以“世界精神”的名义为法国大革命辩护,而不是把法国大革命谴责为犯罪行为,在他看来,像大革命那样的反抗权,其根据不可能在现存法律秩序中发现,而只能来自“世界精神”。今天看来,黑格尔所谓高于现存法律的“世界精神”,其实质是对法国大革命所揭示的普遍权利原则的一种哲学表达。黑格尔这一观点后来被马克思接受并发展,马克思将黑格尔的“世界精神”进一步政治化,将其落实为“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的下述观点成为“穷人的反抗权”最权威的政治根据:工人阶级(即穷人)的解放包含着全人类的解放,这是因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隶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12)
马克思的另一个更具体的观点是:穷人反抗权的正当性来自财产权的压迫性,而这种财产权的压迫性则来自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因此穷人的反抗必须针对这种社会制度,作为阶级来行动。这一观点也在黑格尔那里有其渊源。在《法哲学》的秘传讲演文本中,黑格尔提出:导致“不法”的“极端需要”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个别的自然性事件,它涉及的是一种在现存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中发生的生活经验。具体来说,“在市民社会,穷人们不是要与单纯的自然灾难作斗争,穷人们被迫面对的自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存在者,而是我的意志。”(Rph.Ⅲ,194~195;洛著第206页)这个意志就是财产权,它建立在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政治秩序上,而“穷人们是被任意胁迫着进入这个契约的,这个事实令人厌恶。自我意识似乎被推向了一个极端,在这里,它没有任何的权利,在这里,自由并不存在”(Rph.Ⅲ,194~195;洛著第206页)。黑格尔的这个观点与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完全相左,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财富与贫困看作是一种自然现象和个体问题,从洛克开始就把财富和不平等归咎于个人的“理智、勤奋和命运”,连康德都未能超越这个观点。洛克喜欢用土地为例来解释财富问题,他认为自然无限丰饶,人们总可以通过开垦新的土地来增加自己的财富(13),所以贫困只能是出于个体的懒惰和无能,跟社会—政治秩序没有关系。针对洛克的这个例子,黑格尔指出:“自然虽是富饶的,但也是有限的,非常有限”(V.Rph,Ⅳ,494;洛著第172页)。“事实上,地球被完全地填满了,因此个体转而求助于市民社会。”(Rph.I.§118A;洛著第209页)而在市民社会,“直接占有一个东西,这不再可能”,因为“每一个东西都已属于另一个人”,“每一棵树,每一只动物,都再也不属于自然,而只属于一个所有者”。(V.Rph,Ⅳ,497 and 494;洛著第206页)在《法哲学原理》§195,黑格尔谈到,贫困只与“成为自由意志所有物”的那种特殊物质(即私有财产)的抵抗有关,作为私有财产,“这种物质的抵抗是绝对顽强的”(14)。在秘传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更加直接地指出:“贫困是由针对一个阶级或另一个阶级的直接的不法导致的。”在发达的市民社会,贫困再不能被归咎为自然的不幸或灾难(V.Rph,Ⅳ,609;洛著第172页),它是一种“人造的自然”(Rph.I,§118A;洛著第209页),在这里,“许多人的不幸可以通过很微小的财产就得到消除,但这些财产是别人的自由所有物。因此,我们看到贫困的挣扎,以及紧随其后那些可以终结它的财产;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无法逾越的深渊。”(V.Rph,Ⅲ,398;洛著第207页)这个深渊是政治的和社会的,而非自然的。很显然,正是作为一个社会制度问题的贫困概念,使得权利与对权利的侵犯之间、合法与不法之间的界限变得不那么清晰了;对黑格尔来说,这个界限只能依据更高的“世界精神的法”来作出判定;对马克思来说,则只能依据“工人阶级的解放”这一目标来作出判定。
三
尽管洛苏尔多声称他不同意“公开的黑格尔”与“秘传的黑格尔”这种划分,坚持黑格尔哲学是一个统一的思想整体,但他这部专著的明显意图却是,通过披露《法哲学》的秘传讲演文本来塑造一个全新的“左派黑格尔”形象,使黑格尔的立场与马克思的立场更紧密更直接地联系在一起。这样一种对黑格尔的解读在国内哲学界几乎闻所未闻,它促使我们重新理解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关系。毋庸置疑,正是黑格尔思想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对黑格尔的诠释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产生出各种不同面孔的黑格尔。但就《法哲学》这部著作而言,国内学界由于受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工作的影响,几乎一致强调其保守性的一面。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青年马克思曾尖锐指责黑格尔政治立场的保守性:“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不在于他按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冒充国家本质。合乎理性的是现实的,这一点正好通过不合乎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得到证明,这种不合乎理性的现实性处处都同它关于自己的说明相反,而它关于自己的说明又同它的实际情况相反。”(15) 青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也讲,德国的革命理论家“几乎没有一个不是通过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克服而走向共产主义的”。(16) 现在看来,这些批判似乎不完全适用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看到的《法哲学》秘传文本中的那个黑格尔。耐人寻味的是,恩格斯这本书中的主要观点实际上重申了十年前黑格尔在《法哲学》讲演中提出的观点:贫困是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恩格斯说:社会主义“是从不归咎于个别人的原则出发的”,“是把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谈的”,工人阶级的贫困“是我们目前社会一切灾难的最尖锐最露骨的表现”。(17)
本文重点讨论了《法哲学》的秘传讲演文本中黑格尔对财产权问题的论述。这一内容对我们重新理解黑格尔、特别是重新理解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思想传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财产权作为现代自由和权利的本质,是现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问题。翻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第一篇第一章就是专题讨论“所有权”的,这绝非偶然。可以说,在秘传的《法哲学》讲演文本中披露的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财产权问题的批判,彻底颠覆了人们关于黑格尔政治立场保守性的通常见解,这一点只有从近代思想史的角度才能更好地理解。
如前所述,自洛克首次提出现代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最重要的权力是私有财产权以来,它们就成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性原理。私有财产权确实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成就,但同时也成为现代最大的政治难题。第一位站出来抵制洛克财产权理论的人是卢梭,卢梭激烈抨击了洛克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点,指出私有财产正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现代市民社会把这种不平等变成合法的权利,这就是法律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本质。卢梭比洛克更精辟地阐释了财产权的本质,即财产权是穷人和富人“这两个阶级的人之间的社会契约”(18)。卢梭对财产权的批判深刻影响了即将来临的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对“穷人的权利”的追求,其最激进的口号是:“所有权就是盗窃!”这个口号深深打动了蒲鲁东这样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也触动了后来的马克思。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卢梭的学生,康德在其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诸多方面都深深受惠于卢梭,但在财产权问题上却与这位老师产生了深刻的分歧。康德承认“财产状况的不平等”是“最大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危及公民权利的普遍原则,但他却把财产不平等归咎于“理智、勤奋和命运”(19),这就和洛克的观点保持了一致,而和卢梭的财产权批判分道扬镳。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系统论述了财产权问题,其核心内容是运用“先验演绎”方法对洛克以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现代主流观点进行辩护,完全远离了卢梭的批判精神。
一般认为,卢梭之后,再次提出具有思想史意义的财产权批判的人是马克思。这诚然不错,但却失落了卢梭与马克思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是黑格尔。黑格尔作为普鲁士“官方哲学家”的巨大光环,以及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的艰涩笔法,使得黑格尔关于财产权问题的真正思想长久处于晦暗不明之中;研究者们长期倾向于认为,黑格尔哲学就其辩证方法和历史观念来说是革命的,而就其关于国家、法律和财产等政治观点来说是抽象的和保守的。由西方学者披露的黑格尔《法哲学》未公开出版的讲演内容,很可能会改变人们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传统理解。在这些秘传的讲演中,黑格尔最值得关注的论断有两个:(1)“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去侵犯另一个人的所有权。”这意味着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2)“贫困是由针对一个阶级或另一个阶级的不法所导致的。”这揭示出普遍贫困的本质乃是“穷人的权利”问题。毫无疑问,黑格尔的这两个观点是针对现代性政治最尖锐最激进的批判观点,它们在政治上将黑格尔与卢梭、马克思直接连接起来,使近现代政治哲学中以财产权批判为标志的“异端”传统形成完整的谱系。笔者最近的研究表明,马克思实际上接受了由洛克奠定的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背景,即财产权问题是现代政治的最高问题;但马克思革命性的新创见是:财产权的本质是“穷人的权利”问题,现代人的自由必须从普遍人权扩展到穷人的财产权。为此,马克思突破自洛克以来对财产的理解,把财产进一步分析为“劳动”和“资本”,把失去财产(无产者)和拥有财产(资产者)的对立理解为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这样来看,马克思实际上是把他的阶级政治规划完全建立在财产权这一现代核心问题上,他的“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首先都是财产权范畴。而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去合法化,实现了自卢梭和黑格尔之后现代政治哲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提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到《共产党宣言》宣告“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把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这一批判性的“异端”传统趋向推向顶点。本文的目的是想指出: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是这个“异端”传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⑥⑦⑧⑩(11)(1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30、130、130、73~74、99、208页。
②(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0~81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
④ 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2、4、9、14、15页。
⑤ 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5页。
⑨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
(1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3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9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86、582、278页。
(18)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6页。
(19) 参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4~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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