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动、纵向整合与企业绩效&以“国家进步、人退”为例_纵向一体化论文

产权变更、纵向一体化与企业绩效———个“国进民退”的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纵向论文,绩效论文,化与论文,产权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9-0029-08

一、引言

最近民营企业先后退出了部分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则开始进入部分竞争性行业。淮南矿业重组芜湖港、山钢对日钢的重组、晋浙江煤企“被国有化”等“国进民退”现象不断见诸报端。针对此现象,陈志武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事实上,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至今,各行业产权结构的整合趋势主要是规模不等的“国退民进”。我们可以通过数字理解这一点:据1978年的统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占99%,其中国有、集体分别占56%和43%;而非公有制经济(即民有经济)仅占1%。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至今,民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达65%,国有经济已不再是GDP的主要组成部分。大部分专家学者也已经对“国退民进”的产权安排给予积极的肯定。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一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争议。“国进民退”是否是逆流而上的产权变更?这一现象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国进民退的产权安排是否一定会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经济学为立论基点,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考察“国进民退”前后的组织变化、不同责任方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机制,着重从“纵向一体化”和“产权制度变迁”出发来讨论和预测组织变更后的绩效变化形态及其运行逻辑。本文采用“产权变革+组织变化”的分析模式,对系统分析“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产权变更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关心产权变更和绩效的相互关系。笔者首先参照斯密德、黄少安等人的层次性分类方法,整理产权和绩效相互关系的研究文献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偏重于宪政的思维来理解国有产权改革。①第二层次着眼于不同产权企业类型的治理结构比较。例如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课题组基于对珠三角地区268家非上市公司的调查问卷数据,研究了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性质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经验关系,研究发现私有产权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明显好于国有产权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刘小玄和李利英除了横向比较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发现“个人资本股权较多的企业比国有资本较多的企业具有更好的效率”,还对改制企业与未改制企业进行纵向比较,并得出结论:“改制企业的确比未改制企业的效率更高”。但由于我国理论界长期受苏联传统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加之第二层次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孰优孰劣仍存有争议。近来部分学者逐渐侧重于第三层次的研究:关注于不同产权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对绩效和生产率的影响。魏明海和柳建华分析了国企分红与其过度投资的关系。实证检验的结果支持了“当前国有上市公司的低现金股利政策促进了过度投资的假说”,并认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会制约国企的过度投资行为”。

本文的研究属于第三层次。目前这一层次研究的大部分文献偏重于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和国有企业产权变化前后的绩效比较,缺乏对“民企”国有化前后绩效变化的研究文献。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主流产权变更——“国退民进”现象(即国有产权变化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描述。一方面,大部分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主流产权变更现象——“国退民进”给予积极的肯定,如高尚全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在所有制问题上超阶段的认识和实践,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决定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条件;刘小玄和李利英进一步指出,国退民进的改制方向与企业效率提高的方向是一致的;赵世勇和陈其广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公有企业的产权转移到私人企业家手中,才能产生明显的效率提升;渠敬东等认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化的进程,也带来民营经济的繁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的过程中,部分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随着经营者自主权的扩大,内部人控制、经营者腐败等导致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经营风险增加以及经营绩效不佳等问题。因此,另有学者批驳了“国退民进”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针对管理层收购这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朱红军等指出,不同责任方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会因为不同的利益而产生不同的行为及其经济结果。还有一些人对竞争领域企业国有股的全部退出提出质疑。例如,黄张凯等指出“股权集中与否和股权性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照搬西方现有理论,简单的分散股权或实现国有股的全部退出未必一定能在所有方面改善公司治理”。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公司治理是非常复杂的、技术型很强的工作系统,涉及许多方面和不同层次,片面地要求一次性股权改革就能包治“改善公司治理的所有方面”,实在是既极端缺乏现代管理科学常识又违反基本思维逻辑。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包治百病的良药,更何况是面对比生理系统复杂千万倍的、变量更多的、具有社会性的公司治理系统。但是,针对“民企”国有化现象(即“国进民退”),我们也不能把这一产权变更对企业绩效变化的负面方向影响绝对化,而应该以企业组织为分析主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剖析产权变更及其企业组织变化(例如纵向一体化)对企业绩效的综合影响,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我们的判断。

三、“国进民退”案例整理

笔者根据和讯网提供的资料,精选出一个具有代表性案例——淮南矿业重组芜湖港。这一案例大致如下:

1996年6月19日,芜湖港务管理局(简称港务局)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7 859万元,隶属交通部、地方政府双重领导。2000年11月24日芜湖港由港务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芜湖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00年11月29日,芜湖港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7 360万元,主发起人持有7 212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98.00%。芜湖港于2003年3月13日向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定价配售的方式成功发行4 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总股本增至11 860万股,最大股东港务局持股比例降为60.81%。2002年6月,港务局正式下放给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9月,港务局剥离行政事业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芜湖港口),注册资本23 278万元。2009年8月27日,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芜湖港)公布正式的重组方案,将以11.11元的价格向淮南矿业定向增发1.676亿股,购买其持有的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100%股权。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1996-2009年,芜湖港曾一直实行“国退民进”的制度安排。首先港务局在工商局注册,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的初步改变;接着港务局引入资本合作,出资成立芜湖港并在二级市场上市,企业管理开始变更为自主,管理部门给予初步的放权让利;然后是最大股东行政管理职能的剥离,从而实现政企分开,进一步的放权让利给了芜湖港口更多的企业自主权;最终使得最大股东芜湖港口变更为非国有法人单位,真正实现了“国退民进”。

然而,2009年芜湖港的重组方案执行后,芜湖港的总股本为5.234亿股,原第一大股东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法人单位②,后面将简称芜湖港口)的持股比例从44.25%降为30.08%,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面简称为淮南矿业)取得芜湖港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比例为32.02%。由于淮南矿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简称安徽国资委)所属的省属企业,最终安徽国资委成为重组后芜湖港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淮南矿业重组芜湖港是一个分析“国进民退”产权变更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国进民退”的重组方式是否会给不同责任人带来好处?报端给出这样的解释,重组后“芜湖港和重组前的股票持有人都会获益”。首先资产注入后,芜湖港盈利能力将会大幅度提高。淮南矿业已经承诺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2亿元,2011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84亿元,2012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4.61亿元,如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淮南矿业补足。所以估计芜湖港的每股收益会从“2009年的0.48元,提高到2010年0.96元”。

如果国退民进是我国国企改革方向的正确选择,那么被大部分学者批驳的国进民退制度安排为什么会被利益双方所接受?最新的产权制度安排为什么能实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

下面,笔者将基于制度经济学两个核心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针对这个案例进行更为具体的经济分析。

四、利益:组织形式的变革——纵向一体化减少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奠基人威廉姆森最早创建解释纵向一体化原因的基本模型。

他提出,解释纵向一体化最关键维度是资产专用性。用k代表资产专用化程度,则用△G表示内部组织的官僚主义成本β(k)和相应的市场治理成本M(k)之差。

根据威廉姆森假定,如果不存在资产专用性,通过市场合同来连接生产的各个连续阶段,是可以达到节约成本的。所以在k为0时,内部组织的官僚主义成本与市场治理成本之差为正值,市场可以完全代替企业。

但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企业将逐渐取代市场来组织生产。因为M'>β',即△G'<0,△G为递减的曲线,直到与x轴相交为,此时企业内部组织的官僚成本等于市场的治理成本。右边通过企业组织生产是划算的,而左边的部分可以完全交给市场来组织。

同时,我们需要考虑企业自己组织生产成本和在市场购买协调生产的成本,如果资产专用性不高,尤其是那些标准的交易,由“市场来通盘协调生产会大大节省生产成本”,所以“k值很小时,△C就会很大”。但是,“随着各类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越来越大”,△C就会逐渐趋向于零。

图1 威廉姆森的纵向一体化模型

如果我们设法比较市场来组织生产或者企业内部组织的生产成本和治理成本之和,即比较△G+△C时(如图1所示),我们就会发现在资产专用性水平比点低的情形下,无论从规模经济还是从治理成本来看,市场采购更为有利,而较高的资产专用性水平(点右面的区域)要求企业内部组织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威廉姆森还指出,“如果从生产成本的比较上看,企业处处皆不如市场”(即△C>0),那么,企业绝不会仅仅为了生产成本上的考虑就实行纵向一体化。只有当合同方式遇到困难时,企业与市场的比较才会支持纵向一体化。此时只有一个原因,即资产专用性最佳水平大于使市场组织生产和企业组织生产的成本相等的均衡点

回到本文案例,我们注意到报端的进一步解释:“近三年来,芜湖港平均每年40%的到煤量均来自于淮南矿业所生产的煤炭。由于港口行业具有市场分割特殊性,港口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源自经济腹地同类货种之间的竞争。在本次重组前,芜湖港已经十分重视与淮南矿业之间的战略合作,于2009年5月与淮南矿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计划共同投资建设煤炭储配中心项目,使芜湖港建成总体规划能力为500万吨/年煤炭堆存能力和5 000万吨/年煤炭中转能力,将成为长江航线上第一大煤炭能源中转港口”。如果实现该战略规划,随着所需供给的淮南矿业货源的增加以及煤炭港口资产专用性的提高,芜湖港有与淮南矿业重组以便实现“后向纵向一体化”的迫切要求,这时将向左偏移,重组后企业内部组织将比以前通过市场合同组织货源运输更能降低成本。

淮南矿业的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通过与芜湖港的业务重组,从煤炭采掘制造业开始直接进入港口运输领域,实现了“前向纵向一体化”。不仅可以实现物流部门的规模经济,降低物流部门的管理成本,而且可以缩短以前需要与港口交易的谈判时间和合同管理成本,所以,淮南矿业最终可以通过重组降低交易成本。

五、弊端分析:不同产权方式的合并增加交易成本?

以上仅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组织变更后的成本变化情况。下面将进一步通过产权变化的分析来预测重组前后的业绩变化。

首先,我们可以提出下列问题:重组后的芜湖港是否会由于安徽省国资委的控制和干预,不能一如既往地经营其港口业务?新芜湖港内部组织一笔业务是否需要花费比重组前更多的费用或成本?重组后的公司治理会因为产权的变更而耗费更多的资源进而增加管理成本吗?

我们需要借助于斯密德的SSP分析模式整理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先分析对芜湖港被“国有化”后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的若干因素,然后提出能避免绩效下降的若干措施。

SSP是斯密德构造的制度影响分析框架,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是自变量,因变量是实际绩效,制约人们相互依赖性的环境被定义为“状态”,即状态—结构—绩效框架。具体函数形式为:

绩效=在给定技术(或状态)情况下制度X或Y的函数

这里假定企业的产权安排已经给定(国有或私有),我们主要分析不同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如何影响绩效(生产率、业绩、成本等)。表1总结出已有研究中代表性成果。

胡一帆等使用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研究了所有制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结果证明了私有股份公司(产权状态)的法人股和高管及其雇员持股(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促进公司生产率(绩效),而外部人持股(制度安排)则不能促进公司生产率(绩效);与私有股份的结果相对照,国有股份公司(产权状态)的法人股和地方政府持股(制度安排)对公司生产率(绩效)具有负相关性,而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持股(制度安排)不显著促进公司生产率(绩效)。他们的研究结果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即“国退民进”)有着重要的政策含义。李善民和张媛春以及罗宏和黄文华从高管的专有管理(制度安排模式)视角分析放权和在职消费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李善民和张媛春认为,控制权利益对于管理者有激励作用,过度强调对控制权的限制可能会损失“专有管理才能”,这将成为公司治理的机会成本。因此,他们提出“限制控制权利益不能单纯地通过减少管理者手中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依靠产权排他性权威形成的有效约束机制”;罗宏和黄文华认为,相对于非国有公司而言,国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程度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而支付现金股利可以显著降低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程度。他们还认为,国企分红在抑制在职消费的同时,减少了代理成本。

基于表1的已有研究成果,笔者总结出:对国有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制度安排是持股不合理、过度放权、高管人员的过度在职消费、股份制改造的非完整性、高管人员的低现金激励、多重治理结构等。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私有企业也存在影响绩效的负面因素,例如自身的技术和资本劣势、持股结构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公开等。

基于以上的分析,下面借用SWOT分析模式整理重组后芜湖港的内部优势和劣势以及外部机会和威胁,并提出重组后芜湖港可以采取的短期和长期策略。分析结果见表2所示。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华东和东南沿海地区的煤炭需求巨大、淮南矿业的主业有意愿整体上市等为淮南矿业重组芜湖港提供了外部环境。重组后,芜湖港将继续利用港口和物流优势积极发展煤炭运输业务,并可以做大做强,成为“资源+港口”的优势上市企业。这是重组后芜湖港的长远战略规划,也是这次“纵向一体化”的主要目标。

同时也应该意识到,重组后,新的产权安排可能会对资源重组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带来某些消极的变化,如果处理不当,会形成对重组后芜湖港企业长远发展的劣势。所以,芜湖港重组后,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避免增加额外的费用和出现经营的负面影响。

第一,尽管合作制被学者们看做是减少信息成本和保护成员准租金不被剥削的治理机制,但需要注意到我国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合作的一定风险。重组后,芜湖港将分别被国有法人“淮南矿业”和非国有法人“芜湖港口”控股,其中“淮南矿业”是第一大股东,芜湖港由原来的“私有控股上市企业”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为了避免“淮南矿业”法人股对芜湖港生产率的负面影响,应该尽可能鼓励重组后的高管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双层管理模式有时会增加重组后芜湖港的管理成本。重组后的芜湖港股东权力应当分两个层次讨论。第一层次是由安徽国资委行使的对淮南矿业集团总公司的股东权力,它主要体现安徽省地方政府对国有大型企业的绝对控制。贾康等认为,这种控制“既要体现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保证企业经营利益和价值的实现,也要保障国家对这一垄断性行业的绝对领导。”第二层次是在淮南矿业集团总公司对上市公司芜湖港子公司行使的股东权力,它主要体现市场经济的作用。尽管“在形式上与国际通行的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权力已经趋于一致”。但是,贾康等指出“由于控股总公司层次的股东权力独有的集中色彩,使得第二层次的股东权力在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权力依然有很大不同,确切地讲,它是由国家领导权力派生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性产物,股东权力的集中行使依然存在。”所以,重组后需要避免行政干预业务,以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如果激励和管理不当,高管人员将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不注意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所以,如何有效地激励高管人员,使他们能积极采取与组织和投资者长远利益一致的行为是重组后需要首先面对的问题。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体系将创造有效的内部竞争气氛,有助于鼓励企业内部职工自发学习,最终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四,针对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和低碳产业规划会对重组后芜湖港的业绩造成一定冲击这一风险,芜湖港短期内应做好以物流产业为主、资源产业为辅的规划,注意煤炭的库存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定期与投资者沟通。待业务重组稳定后,再实施长远的规划:大力发展集港口、铁路和公路运输为一体,高效率和多业务品种的现代物流业务。

六、结论

鉴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经验积累,标准经济学早已给出了经典的不同产权形态的产业分布理论。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个企业的产量达到整个产业的产出规模时平均成本还在下降即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的自然垄断产业里,才是国有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但是,近年来,这一理论也受到了来自政府规制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理论的挑战,即现代政府已经在私人进入的自然垄断领域具备良好的产业规制能力。因此,发达国家的一些自然垄断产业为私人企业所占据。在涉及国家重大风险的绝密性的极少数领域,如少数高科技产业、货币制造业也常常为政府企业直接经营。再者,在关系到国家和经济安全的极少数极其稀缺的战略性资源领域,如核开发与利用,往往由国有企业经营。当然也不尽然,各国之间也是存在某些差异的,甚至在一国的特殊时点上,也可能存在某些例外的特殊情况。换言之,经典理论所揭示的规律性认识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只不过这些例外是需要一定条件作为前提的,否则它就无法成立。在竞争领域里,国有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并意识形态化,完全超越了自我。而唯有企业的效益标准才是国有企业能否存在于竞争领域里的充分条件。这也是本文判断上述案例成立的依据。因此,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标准经济学经典理论所揭示的不同产权形态的产业分布规律是现代理论和实践的结晶,以某一特殊案例的存在进行反对是荒谬的无知。同时,承认这一普遍性规律的存在,也不等于否认在某一时点上的特殊案例。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业产权结构变更的主流方向是规模不等的“国退民进”,如今民有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国有企业。然而,这并不排除在竞争领域里,在某些特殊时段,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国有企业代替民有企业(即“国进民退”)的产权制度安排对企业绩效会有正向影响。当然,这是极少数的特殊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宜在竞争领域里占据主导地位。

本文选取了淮南矿业重组芜湖港事件作为分析“国进民退”的代表性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表明:

第一,芜湖港1996-2009年一直实行“国退民进”的产权制度安排,但由于港口业仍然是一个经营投资巨大、没有政府支持营业收入难以较大幅度提高并且可能亏损的服务性产业,所以,尽管芜湖港曾被私有化,现阶段我们还无法证明民营和国营究竟哪一个更有效率。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观察和验证。

第二,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芜湖港与淮南矿业重组后实现的纵向一体化确实减少了芜湖港寻找矿源的交易成本,单从这一点我们认为重组后的“国进民退”企业绩效不一定会负向变化,相反,由于获得上游稳定的货源,芜湖港的业绩被分析师普遍看好。

第三,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重组后产权变更引起的内部组织问题。但是,只要企业采取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例如构建激励相容机制,尽可能使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市场化,鼓励重组后企业高管和内部职工持股;完善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尽管允许政府委派的特派员加入董事会以监督高管的过度在职消费行为,但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力戒官员化;允许多重利益相关者介入公司治理,但需要缩小决策的周期以节约管理成本;降低政府干预和管制的程度,追求企业目标等,重组后的芜湖港完全可以提高绩效,实施长远的规划,最终发展成集港口、铁路和公路运输为一体,高效率和多业务品种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四,即使是发生“国进民退”的产权变更,只要被选择的具体产权制度安排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大于产权变更引起的额外组织费用,即被选择的制度安排为企业带来了净收益,我们还是可以接受这个制度安排的,否则就应当拒绝产权的变更。

第五,无论对于任何一个“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案例,我们不能根据理论仅仅强调某一方面的负向影响,而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有必要进行系统性研究,综合判断当前的产权变更和组织变化是否相宜,该项产权安排能否对未来企业绩效产生正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企业淮南矿业的物流和运输部门与上市企业芜湖港重组也可以看作是“国退民进”的典型案例,淮南矿业可以利用芜湖港的资本运作平台有效实施更接近于市场的产权安排。今后我们在注意被重组企业产权变更、经营组织结构变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同时,还应关注重组企业(例如本文案例的淮南矿业)是否也相应发生了组织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变化,以及这个变化对企业整合后的绩效是否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以便为评价“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产权变革事件提供更全面的研究规范。

注释:

①第一层次的研究不是本文关注的研究对象,所以笔者没有进行更细致的文献整理。

②民有企业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为持有芜湖港口60%股权,为实际的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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