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贸代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外贸代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子京[1]2002年在《论外贸代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

黎江影[2]2006年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贸代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方式,因其可以实现工贸结合,优势互补,使生产资源高效运行,故在国际贸易活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影响很大。我国从1984年开始试行外贸代理制,但是多年来,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却收效甚微,究竞原因何在?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我国外贸代理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对其进行全面批判和重构才是进一步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此提出若干思考与建议,通过对外贸代理基础理论与外贸代理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探讨,旨在厘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评判现有的外贸代理理论,以期建立符合现实需要的、相对完善的外贸代理规范模式。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作为外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外贸代理理论不应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从基础理论看,尽管存在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其强调的基础虽有不同,差异也很大,但目的都在于服务社会生活的需要,本文力求努力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对外贸代理制度的研究不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代理理论,而是以开放的理论视角对英美法系代理制中的优势予以关注,试图溶合两大法系的相关代

冉昊[3]1999年在《论外贸代理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策》文中认为1984年外贸体制改革以来,为改变产销脱节,国际国内市场分割的局面,我国一直将 "工贸结合,推行外贸代理制"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1991年对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外贸代理的具体方式。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更以基本法律的形

陈继东, 王冬青[4]1989年在《论外贸代理制》文中认为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一项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它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我国代理制度的内容,而且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改革新课题。本文拟对外贸代理制的产生、法律效应、特征、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进一步推行与完善外贸代理制等问题,作一些法律上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一代理是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运用范围十分广泛。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时间、空间、社会分工、个人行为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制约,人们不可能也无必要事

赵文聘[5]2014年在《公司+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模式及预防》文中提出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犯罪模式表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必须加以关注。一、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新模式近些年,非法集资犯罪模式逐渐转变,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借助各种外部环境,同时通过公司化、网络化、传销化和职业化打造,形成“公司+网络+传销”的模式,使得犯罪区域扩大,犯罪行为具有迷惑性,不宜识别,其组织体系更严密更高效,更方便其实施犯罪。(一)非法集资犯罪公司化运作当前,传统的个体、作坊式的欺骗模式难以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分子就成立各种公司甚至是“空壳

陈光中[6]2009年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2009年2月4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到我所调研,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预防犯罪研究所“要建立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机制,打造交流平台,丰富交流内容,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吴部长的指示精神,近日,我所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我国着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陈光中教授做了一场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若干问题》的学术讲座,现将陈光中教授的讲座内容加以整理,并经本人审阅,刊登如下:

乔石, 李玉泉[7]2019年在《信用保险赔偿受益权转让中的法律争议与规范路径》文中研究表明赔偿受益权转让时,保险金请求权是否一并转让,是信用保险实务中的争议焦点。理论上,如无特别约定,该转让不涵盖保险金请求权。该问题的产生源于相关当事人将赔偿受益权转让视为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在操作上违背了信用保险的特有规程。问题的解决应着眼于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在制度完善上,《保险法》应增加信用保险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法规;在实践中,债权人、银行应正确认识信用保险的性质、责任范围和风险防范功能,保险公司规范开展承保和理赔活动,完善保险条款。

黄茂醌[8]2019年在《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适用范畴论》文中提出基于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范畴因理论上不明晰而导致适用实践失范,在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之特点,明确提出应以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诉讼程序简易作为其确定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适用范畴的基准,并明确严格证明适用范畴为有争议的重要实体事项、有争议的重大程序性事实两类;自由证明适用范畴分为一般程序性事项、简易和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非诉程序中的事项、决定和裁定事项、当事人达成的证据契约等六个类别。

何金伟[9]2019年在《网络主播解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形成了以从事网络直播为业的职业群体——网络主播。新闻媒体不时爆出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解约以及网络主播支付天价解约金的新闻。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一旦发生解约纠纷则会影响到叁方的利益。通过分析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探讨不同的合作模式中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分析网络主播解约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张惠芳, 旷珊[10]2019年在《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监察制度,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尽管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性质极为相似,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却无法适用于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是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维护正当程序的需要。且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可以援用、有域外成功经验借鉴、有丰富的理论成果支撑。为此,应明确律师在监察调查程序中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代为行使程序性救济权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论外贸代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D]. 刘子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2].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D]. 黎江影. 广西大学. 2006

[3]. 论外贸代理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策[J]. 冉昊. 福建法学. 1999

[4]. 论外贸代理制[J]. 陈继东, 王冬青.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9

[5]. 公司+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模式及预防[J]. 赵文聘.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4

[6]. 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若干问题[J]. 陈光中.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9

[7]. 信用保险赔偿受益权转让中的法律争议与规范路径[J]. 乔石, 李玉泉. 法学评论. 2019

[8]. 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适用范畴论[J]. 黄茂醌.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9]. 网络主播解约的法律问题研究[J]. 何金伟.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

[10]. 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研究[J]. 张惠芳, 旷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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