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券市场税制浅析_证券交易论文

国外证券市场税制浅析_证券交易论文

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市场论文,国外论文,税收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理完善的证券税收制度不仅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税收立法一般都规定对证券市场的四个环节征税,即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证券投资所得环节的征税、证券转让所得环节的征税和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从而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证券税收体系。在我国,落后的证券税收制度日益成为建立成熟的、健康的证券市场的严重障碍。因此,全面了解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

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是针对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时依照其交易金额所课征的税。国外立法一般规定证券交易税只向卖出者(即证券转让者)征收,不向买入者征收;并根据不同的证券种类以及是否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而规定不同的税率。一般对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的适用税率较低,对非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的适用税率较高,以达到限制场外交易活动之目的;对政府债券适用税率较低,而对其它有价证券适用税率较高,以鼓励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大多规定有证券交易税。例如,日本税法规定,有价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转让方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公债券、地方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以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该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除有价证券交易税外,日本还设置了交易所特别税,该税以证券交易所为纳税人,按手续费收入计税,实行12%的比例税率。荷兰税法规定有股票交易税,纳税人是通过从事经营股票的中间商购买或销售股票的人,以购买或销售应税股票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0.12%。瑞典的证券税以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为课税对象,纳税人是股票经纪人及不经过经纪人直接从事交易并且在半年内交易价值超过50万克郎的交易者,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0.5%。

由上述各国税收立法可见,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证券的转让方即卖方。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证券转让,抑制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因而,只有对转让方征税才能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第二、在证券交易税的税率设计上,按照证券种类的不同,规定差别比例税率。一般而言,股票的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的交易税率,因为股票的投机性和收益性要比债券大。第三、税款征收方式并非由税务机关直接进行,而由证券交易所或代理证券买卖的经营机构代扣代缴,以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近年来,英美等国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抑制了证券交易,有损于资本流动,因而取消了证券交易税。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证券交易税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英美等国证券市场发达,法制健全,投资者结构合理,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大,这些条件足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因而取消证券交易税对投资者的行为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其他国家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仍需保留这一税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投机行为严重,因此,开征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证券投资所得环节的征税

证券投资所得环节征税是依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所课征的税。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证券投资所得税又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和对公司(法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因为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直接牵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连接,公司所得税与股利分配的关系等重要问题,所以各国税法都把征收证券投资所得税作为证券税收制度的核心来加以详细规定。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目的有二,其一,增加财政收入;其二,调节投资者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对个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各国税法一般规定在个人所得税范畴。美国的个人投资所得税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获得的股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因纳税人申报身份的不同,在扣除项目、适用税率上都不同。日本税法对个人投资所得采用三种方法:(1)免除申报义务制度。个人股利收入在10万日元以下, 公司在分发股利时预扣20%的应交税金,将扣税后的净股利交付股东,即免除股东就该部分股利收入申报个人总所得的义务。(2 )分项预扣征收制。即从同一公司取得股息金额一年高于10万日元,而低于50万日元,且持有股票占该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5%以下时, 纳税人可选择仅按股息的35%比例纳税或选择综合申报纳税;若选择综合申报纳税其预扣的税收可予抵免。(3)综合申报课税。凡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 都实行综合征税,采用10.5~70%的累进税率;但可享受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10%的部分优惠。另外借款买取股票者在计算红利收入时,可将利息作为必要费用扣除。对公司投资所得的征税,美国把它归入公司所得税中;日本则在公司取得股利时先预扣20%,以后在交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法人税额中抵扣。各国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立法上对股息、红利、利息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对用于再投资的股利一般都免于征税。

对个人投资所得和公司投资所得分别征税,难免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为了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国外主要采取两种方式:(1 )扣除制或双率税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税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美国即采用这一做法, 其税法上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率税制又称为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2)抵免制和免税制。 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制,即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希腊采用免税制。即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所得税也是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单行的证券税收立法。证券投资所得税仍依附于原有的所得税体系,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种制度存在两个缺陷:其一,缺乏针对性,难以充分发挥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其二,重复征税现象无法避免,造成新的不公平。其完善方法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单行的证券税收法规,并在其中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作出详细规定。

证券转让所得环节的征税

证券转让所得环节的征税即资本利得税,是对证券买卖的增值部分所课征的税。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而属于一种资本增值,即资本利得,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将资本利得作为证券税收的课征对象,其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调整巨大的收入差异,维护社会的公平。

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比较低,甚至有不少国家和地区还是免税的。这主要是因为证券交易需要冒较大风险,对证券转让所得征税过重,势必加大投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产生“锁住”效应。美国税法规定,资本利得视同普通收入纳税,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税率基本一致,最高税率为28%。资本在证券市场运营中会出现损失,若再征收资本利得税就会有失公平。所以,美国税法规定,个人资本损失可做为线上扣除,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额不能超过3000元,没有扣完的可向后结转,直到扣完为止。公司的资本损失不能扣除,只能用资本利得冲抵,未抵扣完的,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5年。那时若不能抵扣完,则不得再扣除。加拿大税法规定,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以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转一年和无限期后转。德国税法规定,对持有期限2年以上的股票利得免税,如果出让者控股达25%以上, 则应当缴纳一般所得税,但可申请不超过300万马克的减免。新加坡、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法规定资本利得免税。

证券是否上市交易、是否涉及外国居民,以及因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期限不同,资本利得税的规定也会不同。日本、意大利、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税法规定上市证券的利得税要比非上市证券的利得税轻。有些国家在税收方面通过对出售给外国居民股票进行征税来限制外国居民持股。如比利时税法规定,公司的股票大量地卖给外国公司的,应缴纳16.5%的税,而通常资本利得不征税。有的国家如奥地利为了鼓励本国居民购买外国公司股票,税法规定对外国公司股票利得免税。印度、土耳其等国对短期证券利得征收一般所得税,而对长期证券利得或减轻征税或不征税。

综上所述,大多数国家对证券转让所得都征税,且税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对证券持有期较长的,实行较低税率,甚至免税;持有期短的,实行较高税率,其旨在鼓励长期投资。上市证券的利得税要轻于非上市证券利得税,意在促使场内交易,便于管理。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宜开征这一税种。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初建阶段,股票市场并不活跃,上市公司业绩较差,投资者亏损机会较大,股票交易利得税的收入将极为有限。另外,由于只对已实现的利得课税,股资市场并不活跃,上市公司业绩较差,投资者亏损机会较大,投资者由于顾及税收负担而不愿变动自己的投资组合,即会阻碍证券市场的资本流动,不利于市场发展。

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与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与税。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为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与税都相当重视。美国对证券遗产税与赠与税执行统一的税率设定和宽免水平。其税法规定,1万美元至250万美元之间的证券财产转移,征收18 %的税; 250万美元以上的,征收50%的税。 并对证券遗产和赠与税实行统一的抵免额,即19.28万美元。日本对证券遗产与赠与税统一执行税率10 ~70%的超额累进税制。法国等国实行分遗产税制,以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为标准,按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分别征收;为防止财产所有人逃避税收,同时征收赠与税。

在我国,至今尚无关于遗产税和赠予税的立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批先富起来的人已成为巨额证券资产的所有者。当这批财产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其承受者便会无偿获得巨额财富。因此,开征计税依据包括证券财产在内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已势在必行。在这方面,美、日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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