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极端主义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分析_车臣论文

宗教极端主义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分析_车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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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911;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026(2006)03—0005—06

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在世界各地肆虐作乱,对所在国家的安全、所在地区的稳定、世界的和平构成日益严重的现实威胁,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促使学术界给予更多研究。本文拟就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治理宗教极端主义的对策做些分析。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界定

虽然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当今媒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以“宗教极端主义”为关键词,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截止到2006年6月27日,仅中文状态下就可以查到662000篇相关文章),但是迄今为止,国内外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并未有统一的定义。归纳国内外的有关论述,笔者倾向于对宗教极端主义作这样的界定,即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煽动宗教狂热。它主要有两种类别:第一类是指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第二类是指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1]

第一类“宗教极端主义”,它的动机、目的都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持有这种倾向的群体所从事的仍是宗教范畴内的活动。如早期伊斯兰教中的哈瓦利吉派的分支之一阿扎里加派,不仅宣扬“非本派信徒皆为叛教徒,无论男女老少应一律杀戮并下火狱”,而且实践着这一主张。该派自认为这样做是在排斥异己,净化信仰,确立正信。该派反对、杀戮不是异教徒而是信仰同一宗教的伊斯兰教教胞。尽管该派的主张和行为非常极端,但是该派从事的并不是与宗教无关的政治斗争,其动机和目的都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从事的是宗教内部的斗争,可以将此派视为典型的宗教性的极端主义。[2]5 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则不同,这些人的动机和目的已不具有宗教属性,从事的是非宗教的社会政治活动,他们与宗教的关联,只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冠以宗教的名义,借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第一类“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主要作用于参与某一宗教活动的信徒身上,其范围主要局限于某一宗教组织内部,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轻;而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则带来严重的社会恶果。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活动最为猖獗、对所在国、所在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正是这第二类“宗教极端主义”。本文涉及的主要也是这一类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某一特定宗教的特有现象。西方一些媒体武断地将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划等号,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不仅在伊斯兰教中存在极端主义,在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以及其他宗教中同样存在着极端主义。比如,1992年12月,印度阿约亚迪镇德巴布里清真寺被烧毁,由此导致穆斯林与印度教徒的大规模冲突,造成5000余人死伤。这是印度教中极端势力挑起的一场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冲突。又如,1995年11月4日,巴以签署第二阶段自治协议不久,巴以和平倡导者之一、以色列总理拉宾遭到暗杀。行刺的凶手——以色列巴伊兰大学学生、全国宗教党成员阿米尔在法庭上宣称,他这么做是依照犹太教教义,“奉上帝之命”杀死出卖犹太人领土的“叛徒”。显然阿米尔的行为代表了犹太教极端主义者的立场。再如,美国“雅利安民族党”、“秩序党”等宗教极端组织,宣传“基督教白人至上”,打着宗教的旗号大肆从事谋杀、爆炸等排外恐怖活动。

传统宗教与极端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三大传统宗教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就其基本教义总体来讲提倡的是和平、仁慈、善良、宽容、博爱,要求信众为人处世宽厚,反对滥施暴力,禁止伤害无辜。传统宗教主流教义本身不会自然而然地直接导出极端主义。美国著名学者J·L·埃斯波西托说得好:“应当把大多数人(不论他们是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基督徒还是犹太人、阿拉伯人、以色列人、泰米尔人和佛教信徒)的信仰和活动与少数极端分子以宗教、种族或政治意识形态的名义确证其侵略和暴力的行为区别开来。”[2]5

宗教极端主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中文语境中“宗教极端主义”一词是一个泛称,在实际运用中不作严格区分时它常常还含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宗教极端活动”、“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组织”、“宗教极端分子”等不同的概念之意。细分起来,“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指的是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的思想倾向。“宗教极端活动”指的是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宗教极端势力”指的是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主体,是对从事这类活动的一个个具体个人和团伙的统称,是一个集合名词。“宗教极端组织”也是用来指称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主体,不过它更侧重于指称从事这类活动的一个个具体的团伙或若干个相同团伙的集合。“宗教极端分子”是指称从事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的个人。

在一些报道或文章中常常可以看到将“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两个概念混用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会相互关联,有时还会出现部分重合。换句话说,“宗教极端主义”中崇尚、鼓吹、实践暴力恐怖活动的那一部分,属于“恐怖主义”范畴;同样,“恐怖主义”中“打着宗教旗号的恐怖主义”、“以宗教面孔出现的恐怖主义”、具有宗教色彩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宗教恐怖主义”的那一部分,才可以算是“宗教极端主义”。只不过它们是“宗教极端主义”中的更极端的那一部分,是“宗教极端主义”中的“暴力恐怖”部分。

如前所述,“宗教极端主义”有两种类型。就第一类型——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而言,它虽然包括了带暴力恐怖色彩地对某一宗教的一些信条无限扩大性解释并公开宣扬“非本派信徒皆为叛教徒,无论男女老少应一律杀戮”的倾向[1],这部分“宗教极端主义”无疑应该归于“恐怖主义”范畴;但更多的是不带暴力恐怖色彩地对某一宗教的一些信条给予无限扩大性解释的倾向。正如国内学者周燮潘所说:“就宗教极端主义而言,历史确实非常悠久,但主要表现为禁欲苦行而不是恐怖主义”。[3]

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就其本质来讲已经不属宗教范畴,是打着宗教旗帜从事政治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这样同样也有暴力恐怖与非暴力恐怖之别。比如,同样是鼓吹建立“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教合一国家”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组织,又可以区分为主张运用和平手段通过合法斗争形式的派别和运用包括暴力恐怖手段在内的一切方式的派别。显而易见,“和平派”不应算在“恐怖主义”之列。而“暴力派”应属“恐怖主义”。同理,“恐怖主义”也有诸多的表现形式,如有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宗教狂热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生物恐怖主义、电磁恐怖主义等不同类型,只有那些能与宗教挂上边的恐怖主义,才有可能被称为“带有宗教色彩的恐怖主义”。

二、宗教极端主义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指的是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现有的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不受现实威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不同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作为一种思想倾向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是一种意识形态,对受影响者起着精神支柱、思想动员、组织发动的作用,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是间接的,是通过受影响者的行为而危害到国家安全的。“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组织”、“宗教极端分子”是“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或“宗教极端活动”的行为主体,由他们来从事“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宣传、传播或进行具体的“宗教极端活动”。他们的所作所为在直接作用于、危及到国家时将会给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从理论和实践看,宗教极端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它在一定条件下危及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现有的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一)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0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中出现分裂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借助宗教极端主义蛊惑群众,采用暴力恐怖甚至是军事斗争的手段试图强行分离的现象,直接威胁所在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车臣问题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

车臣共和国是俄罗斯联邦北高加索地区的一个共和国,人口127万(1989年统计),其中车臣族占57.85%,俄罗斯族占23.5%。苏联解体前后,车臣分裂势力政治野心急剧膨胀,借苏联(俄罗斯)混乱的政治、经济局面,乱中谋权。他们利用车臣族与俄罗斯族的历史积怨,以宗教极端主义为动员群众的意识形态工具,以暴力恐怖为手段,大肆从事分裂活动。1991年11月1日杜达耶夫宣称车臣脱离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10多年来车臣分裂势力“经久不衰”,一个又一个的极端民族主义分子“义无反顾”地用“人体炸弹”的方式恐吓社会、恐吓政府,这与宗教极端主义在车臣肆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车臣居民中多数信仰伊斯兰教。苏联时期车臣的伊斯兰教活动受到了限制,但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根植于信教群众心中的宗教信仰,在车臣仍然蕴藏着巨大的社会潜能。20世纪80年代,沙特、约旦、土耳其、利比亚等国的伊斯兰传教士纷纷来到车臣传经布道,同时也灌输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4] 到20世纪90年代初,车臣已成为俄罗斯联邦中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活跃在车臣的“伊斯兰民族党”和“高加索伊斯兰统一运动”等极端组织则要求自己的信徒拿起武器加入民族分裂势力的阵营。[5] 由于宗教极端势力的“洗脑和恐吓”,印古什和达吉斯坦部分信仰瓦哈比教派的居民也站在了车臣分裂势力一边。

在车臣,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势力实际上紧密结合成三位一体的怪胎。“三股恶势力”兴风作浪要把车臣甚至是整个北高加索地区从俄罗斯分裂出去,严重威胁着俄罗斯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催生暴力恐怖,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这方面北爱尔兰宗教极端势力具有代表性。

北爱尔兰原住居民是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人。12世纪英国人入侵爱尔兰后开始向爱尔兰大量移居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但一直未能使爱尔兰人同化。1534年英国正式宣布与罗马天主教分离。从此以后,来自英国的移民改信以英国国王为教会最高首脑的英国国教(新教),而爱尔兰人拒不改教仍坚持原信仰的天主教。这样在已有的民族矛盾基础之上又增添了宗教冲突。1921年英国政府被迫允许爱尔兰南部26个郡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48年爱尔兰正式脱离英联邦获得独立,而新教势力占优势的爱尔兰北部6个郡仍留在英国,称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约有160万人,其中2/3是信仰新教的移民后裔,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人约有50万人。半个多世纪以来,北爱尔兰地方政府一直由信仰新教的人士掌控,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人倍感政治受排斥,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受歧视,失业率也远远高于新教教徒。因此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希望北爱尔兰脱离英国并加入南部的爱尔兰共和国。新教和天主教两派之间的民族和宗教矛盾不断发展。

20世纪60—80年代初期,新教和天主教教会中的极端势力在北爱尔兰煽风点火,对教派间的冲突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69年两派在伦敦德里和贝尔法斯特等大城市爆发的冲突几乎酿成一场内战。一些新教的极端组织如“北爱尔兰自由战士”、“北爱尔兰志愿军”、“奥伦治志愿者协会”宣传在北爱尔兰建立“纯粹新教”的奥伦治秩序,声称爱尔兰人主张的“自治”是要建立“罗马教廷的统治”,在新教民众中煽动对天主教的敌意。“北爱尔兰防卫协会”公开鼓吹“以恐怖对付恐怖主义者”。1985年“英爱协议”出台后,佩斯利等组织群众上街集会表示抗议。20世纪90年代他与民主统一党对北爱谈判设置障碍,提出要对伦敦和北爱当局的“叛变阴谋”始终保持警惕。由天主教徒组建的北爱尔兰共和军则是爱尔兰民族主义极端派的主要代表。自1919年成立以来,该组织一直从事游击和恐怖活动。1969年北爱尔兰民族宗教冲突加剧,从北爱尔兰共和军中又分离出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派,其主张是“用枪和炸弹”实现南北爱尔兰的统一。他们在英国各地实施爆炸、劫持、暗杀等恐怖活动,导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顾问、保守党领袖艾雷·尼夫、英王室成员、英国海军元帅蒙巴顿勋爵等数十名政府高官命丧黄泉。爱尔兰天主教会的极端势力对共和军的活动和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他们为临时派成员举行各种宗教仪式和葬礼,拒绝指责共和军人员的绝食自杀违反教义。[6]230—252 宗教极端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恶性互动,使因北爱尔兰闹独立而引发的恐怖主义暴力浪潮迅速在全爱尔兰和整个英伦三岛蔓延,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据英国官方统计,1970—1981年期间,仅在北爱尔兰地区就发生了28553次枪击事件和10523起爆炸案件,共导致2158人死亡,17115人受伤,其中许多人因此终身残疾。[6]234—235

(三)宣传政教合一,图谋颠覆现政权。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利用所在国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传统,与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相互勾结,竭力煽动宗教情绪,鼓噪政教合一,妄图以教干政,夺取国家最高权力。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外部“伊斯兰极端宗教势力”乘苏联解体、中亚五国刚刚获得独立的机会,利用中亚各国政权控制力低,加大对中亚社会的渗透力度。仅在1991—1994年间,源于沙特的瓦哈比教派就向费尔干纳地区投入约5亿卢布的资金,受其控制的宗教学校培养出大约1.5万学生。外部宗教极端势力与当地已有的伊斯兰历史传统相结合,使中亚的宗教势力异常活跃,一时间竟有上千个大大小小打着伊斯兰旗号的宗教组织出现,其中不乏伊斯兰极端宗教组织。而活动最频繁、危害最大的是“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以下简称“乌伊运”)、“伊斯兰解放党”、“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革命党”等极端组织。这些组织的具体名称虽有区别,但基本政治纲领大致相同。它们都主张推翻本国现行的世俗政权,建立一个囊括中亚所有穆斯林国家、政教合一的“大哈里发国家”,最终目的是要将整个伊斯兰世界统一起来,重建“哈里发帝国”。

“乌伊运”既是一个宗教极端组织同时又是一个恐怖军事组织。1999年2月16日,“乌伊运”为暗杀总统卡里莫夫、推翻政府,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接连制造6起爆炸事件,炸死15人,炸伤128人。同年8月,“乌伊运”派遣1000多名武装匪徒制造巴特肯事件,劫持吉尔吉斯斯坦内务部长萨姆克耶夫及4名日本地质专家等20多人为人质,占据5个居民点。2000年8月5日,100多名“乌伊运”武装匪徒由塔领土侵入乌兹别克斯坦苏尔汗河州的梅尔克米地区,在距乌、塔(吉克斯坦)边界15—20公里处占领了几个村庄。到“9·11”前,“乌伊运”的武装人员约有3500—5000人。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后,“乌伊运”与塔利班、“基地”组织一起遭到重创,被迫转入“蛰伏”状态。2003年“乌伊运”重新抬头,1月5日在比什凯克制造“贝塔商场”咖啡馆爆炸事件;2004年3月底—4月初,参与制造乌兹别克斯坦系列爆炸案。目前,“乌伊运”除积极向中亚其他国家渗透外,还与“伊斯兰解放党”等宗教极端势力合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关系。2006年3月30日吉尔吉斯斯坦强力部门在该州逮捕12名“乌伊运”和“伊斯兰解放党”嫌疑犯,经审讯已确认其中6人既是“乌伊运”成员,同时又是“伊斯兰解放党”成员。

“乌伊运”等以暴力恐怖破坏为主的宗教极端组织,其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是公开的、赤裸裸的,相对易于发现、易于打击。而像“伊斯兰解放党”这类以地下宣传为主的宗教极端组织,其活动多是秘密地、暗中进行,对国家安全的破坏是潜移默化、渐进积累的,不易发现,更难于打击。“伊斯兰解放党”1953年始建于耶路撒冷,在中东、西欧、中亚的40多个国家中有分支机构。该组织行动诡诈、等级严密,成员与成员之间单线联系,不得越规发生联系。“伊斯兰解放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中亚渗透,但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直到苏联解体、中亚国家独立后活动才趋于公开。该组织擅长于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以大量散发印制宣传品、图册、书籍、秘密发展成员、修建清真寺、开办经文学校为重要活动方式。仅在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州就有“伊斯兰解放党”的清真寺677座、经文学校4座。在互联网上建有“伊斯兰解放党”的网页,用英、俄、德、法、乌尔都、土耳其、阿拉伯、马来西亚语等8种语言进行极端主义宣传。近年来,“伊斯兰解放党”的暴力倾向加大,2003年6月9日,俄罗斯强力部门在莫斯科逮捕“伊斯兰解放党”成员时缴获了大量的炸药、手榴弹、雷管等。[7] 2005年5月,与“伊斯兰解放党”有紧密联系的宗教极端组织——“阿克罗米亚”在乌兹别克斯坦东部安集延市制造武装骚乱,袭击警察岗哨和部队营房,抢劫枪支弹药,冲击监狱,释放2000多名在押犯,并占领安集延州政府大楼和州安全局大楼。随后受其煽动数千名民众上街要求总统卡里莫夫下台。乌兹别克斯坦军警出动装甲车和直升机才平息了骚乱。此事件造成184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四)煽动教派冲突,引发社会动荡。经过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洗脑”的极端分子,往往会采取比世俗恐怖分子残忍得多的手段,进行破坏性更大的滥杀无辜的血腥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造成的破坏也就更加严重。我们不仅从以上宗教极端势力在中亚、在车臣的恐怖活动中看到这一点,还可以从其他地区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恐怖活动中信手拈来类似的事例。

在印度,1984年10月13日,时任印度总理的英迪拉·甘地被其持极端思想的锡克教卫兵刺杀,引发全印大规模的印度教徒袭击锡克教徒的骚乱。1992年12月6日,印度北方邦阿约亚迪十多万狂热的印度教徒手持钢钎、铁镐等将巴布里清真寺化为废墟。由此引发的教派冲突像野火一样在印度各地蔓延,造成3000多人死亡。1982—1993年,印度锡克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1.5万人死亡。2002年2月27日,300多名印度教徒参加完在印度教圣城阿约亚迪举行的宗教活动后乘火车返乡途中与穆斯林发生争执。穆斯林纵火焚烧车厢,造成58人死亡,40多人受伤。随后因这一惨案引发的教派流血冲突,导致700多人死亡。在埃及,一些宗教极端组织将恐怖活动作为攫取政权的手段,他们不仅暗杀政府要人,也把恐怖之手伸向到埃及的外国游客,自20世纪70年代起已有2000多名外国游客因此丧生。在阿尔及利亚,1992年至今因宗教极端势力发动的恐怖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高到7.5万名。在东南亚,受宗教极端势力的唆使,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马鲁古省的安汶、东奴沙登加拉省的古邦,伊斯兰教徒与基督教徒之间的仇杀时起时伏,已造成9000多人死亡,严重恶化了社会治安。在菲律宾,对制造恐怖活动的“伊斯兰极端势力”连年的军事围剿与反围剿,毁坏了棉兰佬地区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农业和旅游业损失惨重,近20万人无家可归。在马来西亚,许多年轻人热衷于“伊斯兰认同”,纷纷加入“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人为强化了当地伊斯兰教徒的排他意识,引发不同教派、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使马来西亚出现一种不宽容、不和睦的气氛。[8] 2002年10月12日,东南亚影响力最大的跨国宗教极端组织“伊斯兰祈祷团”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制造了针对美国及西方国家游客的爆炸案,造成200多人死亡,300多人受伤。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系统内发生自杀爆炸案,造成52人死亡。4名引爆炸弹的巴基斯坦裔英国人均是英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极端分子。

宗教极端势力引发的教派冲突导致无数无辜平民丧生,社会动荡,人心恐慌,政府权威下降,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威胁当事国的统一和国家安定。

三、对策与思考

面对宗教极端主义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严厉打击、有效治理这一国际公害已成为当前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加强依法管理宗教。防止宗教极端势力危及国家安全的重点是避免出现宗教狂热,及时清除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尊重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放任自流。放任自流就难免过热,就容易狂热,就容易出现极端。要规范宗教行为,引导宗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对宣传宗教极端主义的现象、对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防止其蔓延。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比利时政府规定,欲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尊重公共秩序。丹麦《宗教自由法》规定,宗教组织不得从事与宗教无关的事务。奥地利《关于宗教信仰团体的法人地位的联邦法律》规定,宗教团体必须对社会和政府持积极的基本态度。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规定,宗教组织若有扰乱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危及国家安全,强制改变宪法制度和破坏联邦完整,成立武装部队,宣传战争,挑起社会的、种族的、民族的或宗教的纠纷等活动将被取缔。[9]1—12,98—130 新加坡《维持宗教和睦法》规定,任何组织如挑起政治事端,或进行颠覆活动,或在宣传和实践宗教信仰的外衣下煽动对总统或政府的不满都将被取缔。[9]21—23 乌兹别克斯坦刑法明确将组织极端教派、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思想、散发极端宗教传单等活动列为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公民信仰自由罪。[9]204—210

(二)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9·11”事件后,各国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对其进行打击。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政府公布了各自认定的国际恐怖组织名单。被列入名单的相当一部分是宗教极端组织,如“基地”组织、埃及圣战组织、黎巴嫩真主党等。列入恐怖组织名单的宗教极端组织被定性为非法组织,不仅其活动受到禁止,资金遭到冻结,主要成员被通缉,而且支持这些组织的国家或组织同样将受到制裁。

2000年初,土耳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打击“真主党”的行动。同年,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逮捕了几百名“伊斯兰解放党”的成员(据“伊斯兰解放党”散发的传单称,逮捕了1500人,)遏制了该组织在费尔干纳谷地的蔓延势头。2001年12月12日,德国下令禁止伊斯兰教极端组织“哈里发国家”在本国活动,当日查封了该组织在7个州的200多个场所。在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卡耶夫明确表示,“伊斯兰解放党”的活动已威胁到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安全和民族、教派和睦,必须禁止。马来西亚政府宣布“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为“极端分子政党”,关闭该党开办的学校,援引《内部安全法》以“恐怖分子嫌疑”之名逮捕了该党的一些党员。2002年1月12日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发表电视讲话宣布取缔先知弟子军、加法里运动、执行先知穆罕默德法典运动、取缔勒什卡—泰巴伊斯兰武装组织和穆罕默德军等极端宗教组织;关闭“沉迷于极端主义、颠覆活动、好战活动或者拥有任何种类武器”的宗教学校;强调“不允许滥用清真寺。所有清真寺都必须登记注册,不经批准不得修建任何新的清真寺”。2002年10月19日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反恐政令,逮捕了“伊斯兰教祈祷团”领袖巴西尔,抓获了巴厘岛爆炸案主要嫌疑人,使“伊斯兰捍卫者阵线”和“圣战民兵组织”遭到重创。2003年6月9日,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和内务部在莫斯科逮捕121名“伊斯兰解放党”成员。

(三)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全社会的免疫力。要结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科学素养。在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树立正确宗教观的教育,使民众对宗教的起源、宗教的实质、为什么会产生宗教信仰等有一定的基本知识,提高鉴别力,不为宗教极端主义所迷惑。与宗教极端主义斗争的核心是争取群众。现实生活中的苦闷和抑郁长时间得不到排解,使一部分人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找慰藉,而渴望尽快改变现状的迫切心态,又极易被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对群众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解决”[10],使群众有困难、有苦恼、有烦闷,首先想到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使宗教极端主义在群众中难以找到回应。

(四)加强国际合作。宗教极端组织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特征,或在不同的国家中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毗邻的国家中跨界流窜作案,或不同国家中的不同的组织相互间给予政治、资金、人员、物资、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要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情报共享、资金监控、警力协助、跨境打击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挤压宗教极端主义的生存空间,合力打击跨国宗教极端势力。

收稿日期:20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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