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国有企业出让的原始债务纠纷_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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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应由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且原有债权债务处理条款为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出售企业原债务纠纷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一、审查买卖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主体不合格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无效。有权出售国有企业的只能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购买人可以是国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胞及外国企业等。

二、审查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双方应在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并订立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禁止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靠行政干预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出售。

三、审查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1、依法确定企业出售价格。出售国有企业时,要对被出售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并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在全面清查核实及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出售价格。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虽然进行了依法评估,但出售前已泄漏底价而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2、妥善处理被出售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在国有企业出售前,企业出售人应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作出合理分割,并由有关方面重新订立合同予以确认。

3、妥善安置被出售企业职工。对退休职工,应由购买人全部接受,或由购买人承担退休职工全部劳保费用。对在职职工,原则上应由购买人负责接收。对未被购买人录用的职工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应由购买人负责。

四、审查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订立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处分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企业出售后有关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同时,企业产权出售合同应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才能生效。

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由约定的债务承担者作为被告,并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的承担,允许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中明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者的,且此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职工利益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依照买卖双方约定处理。

二、由企业出售人作为被告,并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1、企业购买人购买的只是被出售企业的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债权债务,在此情况下,被出售企业的原有债务应由企业出售人承担。

2、企业出售后,企业的出售人将企业全部债务挂到一些无法人资格、无清偿能力的债权债务清理办公室等临时政府部门,应将企业出售人为诉讼当事人。

3、企业产权出售后,发现有评估时漏评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债权人就此起诉的,应列企业出售人为诉讼主体,并由其承担被出售企业遗漏债务的清偿之责。

三、由购买人作为被告,并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国有企业出售时,买卖双方在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中对被出售企业原债务的承担主体虽没有约定,但企业出售人是在对被出售企业包括所有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后,通过作价、协议转让及拍卖等形式整体出售,债权人起诉的,应列购买人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被出售企业原债务的清偿之责。

四、由企业的出售人与购买人作为共同被告,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1、企业出售时,既未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又未妥善处理好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情况下所达成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由出售人与购买人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2、企业出售时,购买人在接受被出售企业全部资产、享有被出售企业债权的同时仅承担部分债务,另一部分债务由企业出售人负责清偿。债权人就此诉至人民法院的,如企业资产大于企业债务或资债相当,应列出售人与购买人为共同被告,并由出售人与购买人在被出售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企业资不抵债,购买人接受的资产与已承担的债务相当,对企业其他债务,购买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而应由出售人负责清偿。

3、企业出售时,出售人故意悬空外地债务,损害外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借出售国有企业之机逃避企业债务的行为,由此而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以出售人与购买人作为共同被告,并由出售人与购买人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企业出售时,出售人将已设置抵押的资产连同未设置抵押资产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他人,使抵押权落空,由此而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抵押权人起诉的,应列企业出售人与购买人为共同被告,并由出售人、购买人对被出售企业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出售企业的出资人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务,损害外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借出售国有企业之机逃避企业债务的行为,由此而订立的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以出售人与购买人作为共同被告,并由出售人与购买人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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