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贯彻落实论文,科学发展观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政府采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五年成绩斐然,政府采购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的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体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
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采购规模持续增长”的工作目标,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构成日趋多元化,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如中小学免费教材、财政补贴农民购置机具、良种和测土配方施肥等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9.5%,2007年将突破4000亿元。采购规模的增长,带动了经济效益的提高,2002年至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在11%左右,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改革的制度基础和工作保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始终把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30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有的地方通过人大立法颁布实施了本区域的政府采购条例,不少地方以人民政府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绝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都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成效显著,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要求,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分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到2007年底,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国36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30个地区和大部分地市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积极探索由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政策目标的转变。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不仅包括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目标,还包括有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的重点。近年来,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逐步实现。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从2004年开始,先后制定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2007年建立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达到60%左右,对节能减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先后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制度办法。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制订了无限局域网产品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等规定。一些地方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在实施工作中,采购单位实现政策目标的意识明显增强,集中采购机构认真组织落实,有效地支持了国内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发展与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联系更加紧密。
(五)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要实施形式的采购格局。
为了推进集中采购、实现规模效益,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完善协议供货、探索联动的区域性大市场、整合运行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网上管理与操作等方面锐意进取,创新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的主要操作者,更加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业务素质、操作技能、采购效率和服务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这些工作提升了集中采购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集中采购效果更加显著。2006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为2187.5亿元,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59%,部门集中采购规模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22%,分散采购规模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19%,已经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三种采购实施形式并行、相互补充的采购格局。
(六)依法采购水平全面提升,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五年来,依法管理、依法采购的意识普遍增强,采购行为不断规范,采购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不断巩固。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标准,全力开展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的采购活动,公开招标项目数量逐年增加,保证了从采购方式上实现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2006年,全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规模为2489亿元,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67.6%,比2002年增长了19个百分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和《中国财政》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等媒体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宣传媒体,地方财政部门也指定了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形成了固定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数量成倍增加。到2007年底,仅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就达到了20多万条,比2002年的5000多条增加了几十倍。许多地方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促进了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建设。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逐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基本实现了与部门预算同步统一编制,预算内容趋于完整科学规范,无预算采购等现象明显减少。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和规模越来越大,控制了违规采购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评审专家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通过在财政部门统一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加强培训、实施考核等措施,实现了管理与使用分离、专家资源共享,有效地保障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序进行。从2005年开始,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00多家社会中介机构获得了甲级资格和确认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也开展了相应的乙级资质的认定,这些机构作为补充力量为建立充分竞争的改府采购市场增添了活力。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日趋完善。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操作规程,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质疑投诉处理法律制度规定,答复处理质疑和投诉案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此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合同审核等采购过程方面的管理程序、审批环节也更加规范。
(七)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廉政建设。
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着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许多地区连续几年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建立多层面多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查找问题和漏洞、整顿采购环境、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集中采购机构也注重完善自身约束机制,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许多集中采购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设置岗位,内部管理逐步规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查处和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工作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政府采购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
(八)对外交流不断拓展,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能力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财经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领域也不断扩大。财政部先后建立了中国—欧盟政府采购对话机制、中国—美国政府采购技术性磋商机制;参加了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活动;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在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政府采购谈判。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我们利用这些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宣传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有针对性地了解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及改革动态,熟悉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谈判工作由被动参与转向积极应对,确立了自贸区框架下政府采购谈判的总体立场,制定了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基本原则,为今后的谈判工作奠定了基础。
(九)采购人员队伍发展壮大,形成了一支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干部队伍。
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和组织机构的建立,政府采购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尤其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从事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结构逐步改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7000多名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工作。另外,还有大批获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在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这支队伍已经成为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总体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制度的先进性已逐步得到显现和认可,实现政府采购法提出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前进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突出的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存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规避和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具体操作规程规定还不严密,有关法律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仍不理想,一些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还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政府采购运行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操作执行环节还存在不规范问题;集中采购竞争程度低,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疏于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监督处罚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改革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回顾改革历程,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的五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依法管理、依法采购水平迅速提高的五年,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转入全面发展的五年。五年的改革成就开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改革成就充分证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道路是正确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改革和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把握政府采购发展规律,兼顾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程度,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又好又快发展;只有坚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才能保证在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手段和操作能力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的突破,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改善民生、支持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国家经济政策实施,构建政府采购和谐群体,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形成监管有规、操作有方的改革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五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历了风雨坎坷,克服了各种困难和阻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努力,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财政部向为此做出辛勤努力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准确把握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这为做好财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政府采购改革实际,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管理交易系统为手段,优化和健全采购交易运行机制,实施监督惩罚并重的监控方式,不断规范管理操作行为,拓展采购制度实施领域,推进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和采购管理专业化,促进采购制度综合效益的提高,提升政府采购制度形象,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和谐发展。要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监督科学化、采购手段电子化、采购人员专业化。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继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
要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必须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法规制度体系非常完善。我们要加快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进程,要着力研究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力争在研究修改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予以解决;要针对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制定规范操作执行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要继续充实采购政策功能规定,研究和制定符合政府采购特点的产品政策目录标准,整合现有产品政策目录;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供应商诚信建设与处罚管理、政府采购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办法,加强采购市场环境的管理。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开展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尽早实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继续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采购运行机制。
任何一个制度规定都是通过操作执行来实现的。同样,操作执行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采购活动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操作执行越规范,制度优势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逐步形成依法管采的工作规范,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形成制衡;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集中采购代理制度;要继续完善创新协议供货等集中采购形式,提高集中采购效率与效益;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提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水平和能力。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要引入仲裁机制,完善决策方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同时,还要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流程、专家评审、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实施规范管理,全面打造“阳光工程”。
(三)继续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建立监督有力的动态监控体系。
监控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有效完善的监控体系对于提升政府采购整体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要建立监督与处罚并举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行验收等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发挥财政预算和支付制度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纳入监督范围,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查处促管理。要研究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不断提升监控的实效。
(四)坚持采购规模和效益并重,健全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没有一定的规模,其制度的优势、政策目标、规范管理等都将受到制约,更谈不上又好又快发展。目前,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律规定和规范化管理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综合采购效益还很低。要坚持规模和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在继续扩大范围和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健全采购方式,对法律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要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分散采购管理;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既要抓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实执行工作,又要开拓政策功能实施的新领域,为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创造条件。要按照国际通行的采购管理范围研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精心规划,逐步确立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发展目标。
(五)继续推进队伍素质建设,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政策性很强,涉及的学科很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制度、新办法不断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难题也比改革初期复杂的多,客观上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对推进采购队伍建设有着重大指导意义。没有满足职业化要求的高素质队伍,就不能适应改革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要加大从业人员的德才培养,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能力;要借鉴国际管理经验,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科学的资格考核制度,持证上岗,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六)加大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是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不断成熟,已经具备了建立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实践基础。根据政府采购规则和市场统一性的要求,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树立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财政部将在认真吸收国内各方面电子化开发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和加快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确立管理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功能框架、技术设计和实施步骤,以及与现有各种系统整合衔接的方案,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各环节通畅、操作功能完善、运行程序公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的系统建设目标。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任务已经明确,我们要在巩固已取得改革成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改革工作思路和任务安排各项工作,把各项任务做深、做细,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上取得新进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任务。为此,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充实队伍力量,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个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改革,与各项财政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相结合,在工作中要体现“围绕热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提高发展”的原则,制定落实改革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特别要加强对涉及社会普遍关心的民生项目实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采购政策实施、提高效率质量、规范操作、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电子化系统建设、GPA对策研究等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真正做到有布置有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抓出实效。
(二)协调配合,狠抓落实。
要进一步明确管理操作职责,完善“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在依法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政策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的同时,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关心机构建设,善于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帮助集中采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肩负着操作执行的重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窗口”,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规范操作,带头落实政策规定,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规范执行,做到应采尽采。要结合工作实际,把这次会议确定的改革思路和主要任务细化分解。当前要抓好中小学免费教材、药品、农机具等关系广大群众利益的项目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规模继续稳步增长。要抓好可操作性制度、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以及采购合同格式等制定工作,为精细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要抓好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机制的衔接,在集中采购操作规范、效率质量和服务意识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要抓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防止走过场。要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规模和效益上创出新成效。要研究制定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发展规划,为实现采购手段电子化创造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今年财政部将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共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这是今年的重点工作。目前正在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届时还要专门部署。希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准备,借检查的“东风”,来促进制度规定和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宣传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努力扩大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正面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让各个方面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规定、改革成果、改革思路、工作任务,以及GPA等国际规则和管理经验。同时,还要借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媒体宣传报道的领导,明确宣传重点,引导媒体深入改革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宣传报道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片面性。
(四)联系实际,加强研究。
理论对改革发展具有指导和支撑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许多新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首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重大发展规划、法律政策都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最大化、发挥政策功能作用的理论基础和机制是什么,如何通过政府采购解决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等,都需要深入研究。其次,如何协调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兼顾采购效率与效益等实际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释。再有,市场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许多涉及方向和思路的问题也都需要理论的支持与论证。另外,在当今国际贸易一体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对国际贸易问题和国外发展情况的研究,弄清国内改革与国际规则的关系。为了加强这些前瞻性研究工作,财政部将在与地方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确定一些带有共性、全局性,乃至发展性的问题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其中,与实际工作联系紧密的题目将由地方承担。同时,地方也要结合本地方实际,选择一些课题进行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
(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近几年来,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在逐步提高。面对新的改革形势和任务,采购干部队伍的任务降将更加艰巨,责任将更加重大。为此,要重视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广大从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于律己,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切实增强改革的使命感和工作的责任感,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不断丰富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再立新功。
(六)求真务实,做好四个结合。
1.要把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结合起来。近几年来,扩大规模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很大成效。前一个时期,有媒体报道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的东西存在“质次价高”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追求的是物有所值,质次价高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光有规模没有质量的政府采购将失去人心,失去制度推行的价值。对此,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既抓规模,也要抓质量,实现由单纯追求规模向规模和质量并重转变。
2.要把规范行为与提高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二者是一对矛盾,规范讲程序要牺牲一定的效率,单纯讲效率会影响规范。规范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线,但失去效率,政府采购制度也没有生命力。应该说,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在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两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二者结合“度”的把握上还需努力。实际工作中,采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效率”倒是提高了,但规范问题却被抛到九霄云外。提高效率要在规范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审批环节、优化采购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来实现,而不能牺牲必要的法定环节和时间,通过“偷工减料”、“走捷径”来实现。
3.要把防范腐败与廉洁自律结合起来。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之一。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防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力地促进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既是反腐败的一把利剑,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队伍中也出现了个别违规违法牟取私利的人员,接受企业赞助、借研讨免费参加一些企业资助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采购行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在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和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4.要把国内改革与GPA谈判结合起来。随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我国面临着在GPA统一规则下对等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新形势。为应对这一变化,我们要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GPA谈判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抓紧制订促进自主创新等相关政策,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对即将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抓紧学习研究GPA相关规则,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同志们,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让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团结拼搏,抓住战略机遇,继续谱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篇章,为不断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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