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论文_赵黎明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论文_赵黎明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625500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而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确实保护生态环境是检察机关今后的工作重心之一。本文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生态检察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履行好检察职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检察;问题;检察职能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均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将其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提升到战略治国理念的高度。位于四川盆地周山区西缘的天全县,地处二郎山东麓,青衣江之滨,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天全县优美、独特的自然环境。这里是桢楠、栱桐等珍贵野生植物的生长地;这里是大熊猫等珍贵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游乐园;这里是齐口裂腹鱼(俗称雅鱼)、青石爬鮡(俗称石巴子)的畅游地……如此良好的自然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保护环境资源,检察人在行动

(一)整合内部资源,强化诉前监督职能。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发生,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注重诉讼监督的工作模式。一是,以“两法衔接”为载体,适时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常态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和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形成合力。2015年以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共获取到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共计287件,适时了解到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执法情况,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案件7件7人。同时与相关单位会签《天全县“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与多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提前介入制度、案件会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相关制度,形成了互相沟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二是,“走出去”,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结合环保督查,检察机关抽调专门人员参加督查组,相继到县环保、国土、林业、水务、农业、交通等部门对其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在2015年至2018年5月份的督查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职或履职不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共4份。三是,加强立案监督。即通过对我县辖区内的相关环保单位、厂矿企业、公安机关的走访、受理群众举报、办理其它案件等方式,检察机关发现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起,建议水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

(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果,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办理。2015年至2018年5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及生态环境类案件14件21人;提起公诉18件46人,均被天全县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及时有力的打击,不仅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是对那些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资源获得不法利益,徘徊在法律红线边缘的人员起到强力的威慑。

(三)突出预防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务犯罪预防。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寻找案发原因,分析研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规律,查办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失渎职犯罪,近3年来先后追究了3名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同时,对存在的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共同研究治理政策,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并将个案预防工作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将法律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惩防一体的威慑功能作用。

二、在保护生态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从实践来看,行政执法部门很少向司法机关移交环保领域的犯罪案件,不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未被及时查处或者只是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理。出现这些结果,与检察工作存在的固有思维模式,即将检察职能的重力点放在了打击已出现的犯罪行为上,未充分、有效的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也与检察机关未适时承担起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向违法犯罪人员及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有关。

(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存在问题

生态环境资源的建设、保护,涉及到林业、环保、农业、国土、城建、安监等部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某些部门违背自然科学和法律法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无序开发、无证开发、违规违法开发。而相关监管部门之间未各司其责,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存在“睁眼瞎”、不作为、不敢作为的情况,导致环境资源违法开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也正是因为行政机关对种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影响和削弱了行政机关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督,这一原因不但加快了破坏环境资源的步伐,同时也因此导致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职务犯罪的出现。

三、关于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考

(一)牢固树立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提升检察干警办案能力

面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生态环境资源工作,仅有干警对执法工作的一腔热情及公正执法是不够的,还应加大检察干警在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专业知识培养,邀请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从而强化检察干警的自律能力和提升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和职务犯罪做到零容忍。

(二)强化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农业、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抽调专门干警负责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对案件线索进行管理,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对有证据证实未达到犯罪程度的环境侵权行为,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其次,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通过办案、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及移送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确保每一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都得到严肃查处。再次,通过对已发案件的剖析,发现破坏生态资源环境案件的规律及特点,找出在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可行性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三)积极探索推进公益诉讼

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不能在案结后被破坏的环境资源仍“荒山依旧”。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对此,检察机关应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地开展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恢复我们的生存环境。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全民保护生态资源法治意识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全民参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立足检察职能,多角度、多触点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通过发放《以案说法》小册子、宣讲进企业、厂矿、宣讲进社区、村组、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并鼓励群众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个别重大的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程进行跟踪监督,与相关单位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破坏环境资源的情况,积极研究预防对策,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不受到人为破坏。

生态环境资源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基本民生,关系长治久安,关系子孙后代。我们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让天更蓝、水更绿。

参考文献:

[1].程岩,《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载《人民检察院》2015(23):38-40

[2].宴斐娓,《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载《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35(9)

[3].谢文煊,《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载《楚天法治》2016(8)

论文作者:赵黎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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