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分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哲学思考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和谐的分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哲学思考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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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与“同”是中国传统哲学中一对充满辨证智慧的概念。随着历史阶段性特征和时代现实的变化,“和”与“同”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及外延。在本文中,笔者将“和”与“同”置于利益分化和利益整合的层面之上,试图通过对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具体体现和情况对比的阐述,引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哲学思考,以受教于同仁。

一、传统哲学中的“和”与“同”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和”与“同”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范畴。[1]《国语·郑语》中记载,西周太史史伯为郑桓公分析天下大势时指出,西周将要灭亡,原因是周王亲小人、远贤臣,不顾人民的意愿,且“去和而取同”。“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慝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是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第一次提出“和”与“同”的概念。什么是“和”,什么是“同”,它们之间本质的不同在哪里呢?史伯认为:“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到了公元前500年前后,即春秋末期,齐国思想家晏婴更进一步指明“和”与“同”的差异,明确主张君臣之间应当“和”而不应当“同”:“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认识到,从日常生活到国家大事,都是靠不同的事物不同的意见“相成”“相济”,形成和的局面,方能生存发展;如果拒斥不同,追求一律,只能一事无成。可见,史伯和晏婴都认为,事物是多种因素的集合,它们相互配合,协调组成新的事物,达到理想的效果,认为事物内部包含多样性、差异性、矛盾甚至冲突,但是,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最终会达成更高层次的统一与协调。

对“和”与“同”相互关系的另一种阐述,则体现在以孔子学说为代表的儒家哲学中。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对于这一思想,存在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这是孔子以君子小人为题就人性所发表的言论和见解。孔子认为,君子之间能和谐相处而不盲目苟同,小人之间同流合污而不能和谐相处。第二个层面,这是儒学思想家作为协调人与人关系,使之达到人际和谐性、社会有序性的根本思想和指导原则。儒家所谓的“不同”,即是对人的“别类”和“分”,即按照血缘宗法伦理关系和政治关系,对人的区分。而“和”则是寻求各个类之间的协调关系,达到社会各个等级的有序性、平衡性。“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学而》)在儒家哲学中,“不同”与“和”达到了内在的圆满的统一,《礼记.大同》正是其近乎完美的诠释。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言:“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2] 在中国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和而不同”的理念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并作为治国安邦的准则而长时期奉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孔子学说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和而不同”的思想,以及作为其理论前奏的一系列关于“和”与“同”概念和作用的阐述,正是我们现时代和谐社会理念的历史文化渊源。

二、利益关系的“和”与“同”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3] 我们之所以把“和”与“同”等一系列概念置于利益的范畴之中,用利益的独特视角去阐释和重解“和”与“同”,是因为如果从利益的角度予以理解,传统哲学中的“和”与“同”等一系列理念,对于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作为时代强音的和谐社会理念,显得颇为贴切。

“和”与“同”,不是单纯的利益哲学,但却可以从利益的角度予以理解。利益不是单一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利益的分化。人类社会以及作为其基本单元的国家,至今尚未实现利益的完全统一,而作为社会主义前途的共产主义,能否消弭利益的分化,也有待时问去证明。利益的分化,可以被视为“不同”。利益分化不但不是人类历史进步的桎梏,反而是其永恒的助推器。正是因为承认了“不同”,承认了利益的分殊性、差异性,人类社会才得以生机勃勃、生生不息。而如果永远停留在“同”的时代,那么“同则不继”,人类社会必将在缺失竞争和拒绝优化的土壤中被埋葬。但是,利益的分化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利益分化而必然产生的利益冲突,轻则可以造成社会的不稳与混乱,重则可能导致生灵涂炭,历史上的革命和战争大都出于利益之争。利益冲突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广泛表现,就是所谓“不和”。鉴于“不和”,我们必须对利益进行整合。利益整合并非利益的单一化。利益整合也就是所谓“和”——乃是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利益优化,旨在消弭不必要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利益的进一步增长。而利益的单一化也就是所谓“同”——乃是以单一利益取代利益冲突,而单一利益在理想社会到来之前事实上并不存在。如果存在,也只能是人为的强制所致,而这种人为的强制,其结果只可能产生更大的“不和”。

综上所述,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我们对于“和”与“同”等一系列概念可以做出以下理解:“同”就是指利益的单一化,在理想社会到来之前,这种单一利益只有在人为的强制下才有可能存在,而这种人为的强制必然导致“不和”;“不同”就是指利益的分化,利益的过度分化所引发的利益冲突,也必然导致“不和”;“不和”乃是一种利益的矛盾状态,在利益单一化与利益冲突两种条件下同时存在,是导致利益最小化的根本原因;“和”乃是一种利益的整合与利益的优化,是利益最大化的路径所在。

三、“和”“同”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辨析

以基于利益的“和”与“同”、“不和”与“不同”等概念为楔入,我们可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特征作以下分析:

(一)“同而不和”——单一利益的计划经济时代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由此揭开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序幕。由于长时期受到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同样是以计划经济为基本体制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但是行政主体,而且是市场主体,政府职能覆盖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造成了行政主体的严重越位以及市场主体的严重错位。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在资源配置上以政府为单一主体。这种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单一性,事实上乃是单一利益观念亦即“同”的集中体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只允许一种利益存在,即国家利益,而集体利益尤其是个体利益则必然地成为国家利益的附属。这种利益的单一化,并不是因为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历史高度,而是以人为的强制力为保证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利益以外,任何其他利益因素都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这种人为的、强制性的单一利益格局,在“一大二公”的中国社会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正因为这样一种人为的“同”,“不和”就成为了必然。当“敞开肚皮吃饭”的美好追求,转变为“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现实,社会的种种“不和”即便被暂时性地隐藏,也总会有集中进发的一天。

由此,我们认为,十年浩劫的发生与长时期延续,其原因既在于阶级斗争的扩大化与领袖的晚年失误,也在于一部分人对利益的不正当追逐。在经济利益务必趋“同”,不能竞争只能分配的年代,许多人将对个人利益的追逐由经济利益转移到了政治利益之上,长时期隐藏在经济领域的“不和”,以洪水猛兽之势,在政治领域轰轰烈烈的发生了。同时,我们亦认为,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在经济上的最大误区,不在于计划经济,而在于计划经济的单一性,在于不承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分殊性和差异性;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经济上的最大成功,不在于市场经济,而在于市场与计划的结合,在于承认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分殊性和差异性。正如小平同志所言:“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4] 总而言之,单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只可能导致人为的“同”,以致“同而不和”。

(二)“不同不和”——利益失衡的市场经济时代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成功,在于承认了利益的分殊性和差异性,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制度共同存在,在于承认和鼓励“不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因为消除了人为的“同”,“不和”的现象确确实实在一定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当代中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期。但是,现实也毫不留情的表明,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消弭“不和”于“不同”之中,又萌发“不和”于“不同”之中。究其原因,过度的利益分化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乃是“不和”的另一根源。“尽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当前,伴随着新旧观念的冲突、社会结构的重组、改革与发展的不平衡,促使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5] 一个同样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市场业已造成的利益分化基础上,政治权利与商业利益的非法结合正在加剧着这一利益分化。“寻租经济”的畸形膨胀,把官员手中的权利与商人手中的金钱结合得天衣无缝。而官商勾结的结果,则是不同的社会群体间更大的利益分化。当权利的天平以不合理的逻辑偏袒到强势的一方,由此而生的后天性分化,其危害要远大于基于市场的不自觉而产生的先天性分化。总之,在利益分化与利益竞争的背景下,利益冲突显然是不可避免的,而利益冲突又必然导致利益失衡,阶层利益的失衡、城乡利益的失衡、区域利益的失衡、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失衡,以及由此而生的人们在观念上的分化、行动上的博弈正在上演着一出又一出“不和”的悲喜剧。一方面,因为这种“不和”与社会利益的增长相伴相随,较之利益趋“同”年代的“不和”,算是一种难得的进步;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冲突、失衡以及作为其直接结果的“不和”得不到有效控制,在“不同”的旗帜下,社会利益不断地向某一部分强势群体与个人聚合,而另一部分弱势群体与个人的利益则得不到有效增长甚至被忽视,那么这种与日俱增的“不和”,最终极有可能扰乱社会的安宁、拖垮经济的发展乃至动摇政治的稳定。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同”并不可能直接产生“和”,“不和”也是“不同”的必然结果。承认利益的分殊与差异,也就不能拒绝利益分配上的分殊与差异;承认利益分配上的分殊与差异,也就不能拒绝一部分人得到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失去利益,一部分人得到较大利益,而一部分人得到较小利益。基于此,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着改革的一系列困境,矛盾和冲突的存在可以说是历史的必然。我们既不能因为存在矛盾和冲突就畏首畏尾,同时也不能忽视矛盾和冲突的存在。可以说,在“不同不和”的阶段,我们的失误不在于制造了这种“不和”,而在于没有全面意识到这种“不和”及其负面性,或者说在较长时期内低估了这种“不和”,在改革设计中也未能充分预见到这种“不和”。

(三)“和而不同”——整合优化的和谐社会

如前所述,我们既然长时期忽视和低估了“不和”,那么当我们意识到问题时,就必须阻止和遏止这种“不和”。阻止和遏止不同于取消,如果要取消这种“不和”,其前提必然要回复到人为的“同”,而人为的“同”其结果则是更大的“不和”。从这个意义上讲,整合二字可能更能够表达这种阻止和遏制的本意。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整合的理念,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新的音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被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治国理想和治国方略的统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6]。探究和谐社会的深义,我们会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发现:一是和谐社会首先承认“不同”,和谐社会不以“同”为基础,而以“不同”为基础;二是和谐社会在承认“不同”的基础上,试图不断避免因为“不同”而产生的“不和”;三是和谐社会避免“不和”的基本方法论是利益整合,即让冲突的利益实现共赢,让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相应增长;四是和谐社会实现利益整合的手段是综合的、非线性的、科学的,在理论上依托于多学科的互动,在现实中有赖于多领域的合作;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历史过程,将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7]。

回到“和”与“同”这一系列命题上来,我们发现,虽然“同”与“不同”都在为实现“和”这一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设置障碍,并且这种障碍似乎是两面夹击,使人进退维谷,但是只要抱定实事求是地寻找出路的决心并且在克服观念束缚的基础上不断解放思想,至少有两条道路是可以为我们所接受的:一是在“同”中求“和”。如果我们的事业如我们所愿取得最终胜利,而以利益完整、按需分配为特征的共产主义无疑是一种“同”,而这种“同”恰恰是与“和”相伴相随的。不过这种“同”已经不是我们在前一阶段人为强制而得来的假“同”,而是真正的“同”,或者说“大同”,因此共产主义到来之期也就是“和”的完全实现之期。二是在“不同”中努力求得“和”。在“不同”中,虽然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和”,但总会无限接近“和”的最大值。而事实上完全的“和”也只可能存在于理想状态,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应该以满意为目标,并不断追求这种满意。而和谐社会的理念,其实质就是在“不同”中求“和”。一言以蔽之,“和而不同”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和而不同”,显然从理论上解决了我们事业所面临的一系列困惑。和谐社会的理念的提出,把一幅既生机勃勃又优化有序的政治经济社会图画展现在当代中国面前。旨在破解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的两难之题,克服“同而不和”、“不同不和”的双重困境,实现“和”与“不同”的完美契合,和谐社会的理念可以说是一个时代的飞跃。将社会和谐即“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是表明了一种巨大的理论和现实勇气。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和而不同”的实现,不是一个简单的观念认同,而是切实存在于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建设和发展中。可以说,观念上的认同来之不易,而现实的整合之路则更是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分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在短时期内不但不会得到减少,反而会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和可能。由于市场和经济具有追逐最大化利益的本性,以及在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盲目性和微观性,缺乏对长远利益的完整把握,并且又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独立于政府主体的可能,所以政治和政策上的号召与引导并不一定能够在短期内显现出较大的成效。另一方面,自改革以来,业已产生和形成的利益失衡与社会失序已经是当代中国一笔沉重的“和谐”债务,而权力主体的腐败、恶性竞争的加剧、社会风气的浑浊、道德观念的日益滑坡乃至沦丧等不可回避的事实,不但是我们过去长期忽视“和谐”的结果,更是我们现在和将来建设“和谐”的严重桎梏。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和而不同”的进程中,必须选择科学而合理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在观念领域不断加强“和谐”理念的社会化。如前所述,从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同”与“不和”的宏观主体主要是市场,而微观主体主要是围绕市场的企业和个人。“和谐”的理念为市场主体所接受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和而不同”的实现程度。首先,应该努力使市场主体认识到什么样的利益是最大化的利益,什么样的利益格局是最大化的利益格局,什么样的利益实现模式是最大化的利益实现模式。其次,应该引导利益主体认识到利益并非我们的终极追求,我们的追求并不停留在利益本身,而在利益之外。我们不应该被利益蒙蔽双眼,而是应该追求利益之外的真正幸福。诚信友爱、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和谐社会的特征,显然不是以利益为目标而是以利益为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者、推行者,政府角色行为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速度、质量。”[8]“和谐”理念社会化的主体虽然是多元的,但政府的地位无疑具有突出性。

二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作为我们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历史无数次的表明,如果我们只有理想而不顾及现实,一切美好的理想都会在现实的颠簸中流产。对于“和谐”,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与其说是构建未来的蓝图,不如说是解决一系列业已存在的现实问题。因为问题本身是具有聚合性的,预防问题的最佳方法乃是解决问题。弱势群体的存在、三农问题的困境、城乡分殊的冲突、区域失衡的瓶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人与自然的对立,显然既是我们的困扰所在又是我们应该着力的要害所在。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政策、行政、法律的手段协调和解决各种“不和”的表象,把因为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诸多问题消弭在社会的调节当中;另一方面要把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置于利益本身,通过对市场运作的宏观把握,用利益引导利益、用利益调节利益。换言之,利益既是产生问题的根源,也是解决问题的工具。

三是建构和谐社会需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共同维系。科学精神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握和运用科学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而科学发展观则是我们发展的指南。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科学精神一样,人文精神也是社会进步的阶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握和运用人文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决定一切的根本。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总之,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乃是我们实现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维系力量。

(四)“大同而和”——作为社会主义前途的未来社会

如果我们一只手推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共产主义命题的大门,另一只手推开《礼记》关于大同世界命题的大门,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我们所有实现的完全的“和”,在这两种伟大的构想面前是存在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占有,实行全社会公有制,个人消费品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国家将逐步自行消亡;而大同世界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同样可谓是高瞻远瞩的,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选贤与能的管理体制、讲信修睦的人际关系、人得其所的社会保障、人人为公的社会道德、各尽其力的劳动态度,除了所有制的问题阐述得不够明确外,大同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似乎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可以预见,如果共产主义或者说大同世界得到了实现,那么完全的、真正的“同”也就得到了实现。而正如虚假的、人为强制的“同”其结果必然是“不和”一般,完全的、真正的“同”,其结果必然是完全的、真正的“和”。这也就是前面所讲的在“同”与“不同”的矛盾中实现“和”的最终途径。“大同而和”,乃是我们近乎完美的未来。然而,无论共产主义或者大同世界,到目前为止仍然只存在于理想当中,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言,未来到底怎么样,我们现在还不清楚。我们不能将一切都寄托于理想之中,而是要真切的面对现实。如果完全的“和”在短时期不能实现,至少我们能够追求令人较为满意的、无限接近其最大值的现实之“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同而不和”的时代虽然灾难深重却已离我们远去,“不同不和”的现实原本可以更早但毕竟已经为我们所认识和重视,即使“大同而和”的理想欲速而不达,但我们至少已经找到了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所应该实践的道路,那就是“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之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的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当然,就实践而论,诸多“同而不和”与“不同不和”的局部因素依然在影响着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然有许多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亟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和而不同”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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