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分配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工农论文,利益论文,机制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其实质就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的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体系的过程。其中,经济利益是各方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利益分配关系是一体化经营系统内部各产业、各环节之间的联系纽带,能否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决定着一体化经营的成败。
一、 当前我国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分配模式分析
从总体上讲,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在一体化组织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交换关系,使整个一体化产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各个一体化经营组织所面临的市场条件不同,它们很多具体的经济行为只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市场交换,不可能在每次交换或每个经济实体中都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而且,这种建立在各种市场交换关系基础上的,以“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为目标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利益机制,是需要一定的组织制度来保证的,所以,目前我国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还存在多种形式。
1.合同契约型。龙头企业与农户作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契约合同,以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在结构上呈“公司+农户”的形式。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程度又可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
(1)松散型:龙头企业与农户仅以购销合同为联接前提, 合同内容对双方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双方都不为对方承担经营上的风险,或只承担一定范围内的风险。企业为农户提供一种产品销售渠道,农户为企业购进原料提供保障,双方仅仅是简单的相互协作的服务关系。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户的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财产联系仅仅表现为契约条件下的买卖关系。在联接方式上,有的单纯建立一种产销买卖关系;有的由企业提供有偿的技术、种苗、农药、化肥、信息等系列服务,并进行农产品加工,把产、加、销诸环节维系起来,有的企业形成了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农户有合同或契约,但对农户没有利润返还。
(2 )紧密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以对双方有较强利益约束的经济合同为联接方式,采取利润返还、规定收购价格特别是建立农产品收购保护价,设立风险保障基金,规定农户交售义务、企业对农户的服务条款等方式,使企业与农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经营目的也由单纯顾及自身经济利益上升为考虑产业的整体利益,经营活动也趋于稳定协调。但由于他们在资产上并未联接,因而还只是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合同契约型是当前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利益分配机制的主要形式。严格地讲,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并没有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即使是在某种程度上,公司将部分加工利润返还农民,其实质也是为了稳定与农户购销关系而采取的一种经营策略,企业和农户作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它们之间依然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契约型利益分配机制还是一体化经营初级阶段要采取的方式。
2.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型。这种类型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农户入股土地、资金、技术为条件,一方面农民仍然独立从事农业环节的生产,并通过合同形式将产品卖给公司,实现农业生产环节利润;另一方面又以土地、资金、技术等不同生产要素(或称资本要素)在“龙头”公司入了股,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形成了从事农业生产以契约关系实现生产环节利润和凭股参与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分配共存的局面。其中,前半部分为契约关系,后半部分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关系。
在这种类型中,公司与农户由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变为统一的利益主体,相互间的合作比其它形式更加稳固,两者的行为目标高度一致,生产经营上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趋向自觉,利益调节不再是单方面赋予,股权红利成为最主要的利益调节器。在这种类型中,农户以入股的形式进入二、三产业,不但能得到生产者的利益,还以股东的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但这部分利润与契约关系类型中按交易量返还的利润不同,它是一种投资的回报。因此,这种以资产为纽带,将农户与股份制企业结成较紧密的利益关系,保证了农民以农业生产者和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获得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利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时,农民还以入股、参股的形式参与加工、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生产、加工、流通“三位一体”的新型经济运行机制,增强了一体化经营组织的系统功能,和契约型比较,就大大增加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关系。因为仅就农户凭股分红部分,企业盈利的多少直接决定农户分割利润的数量,企业如果亏损,农户则分享不到利润,在这层含义上,以资产联结的这部分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农协或专业合作社型。这主要是指农户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流通环节、加工环节、科技及信息等服务环节以自助的方式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农户除了能从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生产所得的利益外,还能得到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其他环节经营服务所得的利润返还。整个一体化组织没有外来龙头,全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现一体化经营。根据资产联接紧密程度又可分为两种:
(1)农协。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进行生产互助,从事共买、 共卖等活动的松散型组织,除交少量服务费用外,不进行资金上合作,不存在共负盈亏问题。农协服务的内容是介绍新的农业科技信息知识、生产管理技术、提供市场信息、帮助销售、组织运输、集中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
在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公司、企业和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淡薄的情况下,市场买卖关系和合同、协议买卖关系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分散的、单个的农民不可能掌握千变万化的市场信息,更难以抵制公司、企业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的各个击破式的价格盘剥。所以,用农协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以一个整体同公司、企业、市场建立联系,谈判的地位提高了,不仅在购买生产资料时可以批量购买争取到价格优惠,降低了各种交易费用,而且农协在组织农民出售产品时,通过以建立公司稳定的生产基地、保证原料供给等条件和公司谈判,以较高的价格为农产品找到了销路。同时还逐步做到了让公司、企业使用“倒打白条”的方式为农民赊销原料并且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有的还做到了“让利”和“利润返还”。这样,通过农协,公司与农户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在收入和利益保障上比单一家庭生产经营有了提高。
但要看到,农协只是联系农户与企业、与市场的一个中介组织,它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功能,以农民交纳一定数量的服务费为前提,这种服务费并不是农户对农协参股,不能参与分红。所以,在这种类型中,并不存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问题。
(2)专业合作社。 农协是组织农民进入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服务组织,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占的数量虽然大,但仍然处于一种较低级的形式。随着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会进一步发展,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与农协不同,它是以农民资产入股为前提,组成农业股份制企业,由农民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其经营内容可以是农业生产一个环节,也可以延伸至加工、销售,形成一体化经营。专业合作社已发展为一个经营实体,它没有外来龙头带动,是由农民出资组建,农民管理经营,由农业内部生长出来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以民办、民营、民受益为其基本特征。
专业合作社从产生那一天起,所有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社员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按股份制企业运作。这种形式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利润在一体化组织内部实现,使加工增加值全部留在专业合作社内,农民既是生产者,也是合作社的股东,不仅会顺利实现农业生产环节价值,而且凭股份多少可进行利润分红,分红多少取决于合作社经营状况,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方式便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推进一体化经营的规模和速度较为平稳,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但也要看到,目前农村建立的“专业合作社”,由于没有搞资产合作,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合作社,而大都带有农协性质。真正的合作社在我国还很少,但它代表着一种发展方向。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通过一定的利益分配方式来实现的,分配模式是实现分配机制的具体方法,因此,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模式要由一体化组织的分配机制来决定,有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实践中就有什么形式的利益分配模式。从全国各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践看,利益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第一,利益补偿。主要是松散型“公司+农户”形式中利益分配的主导模式。公司通过价格手段让利于农民,保证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应得到的利益。如对拟收购的农产品制订合理的收购价格、制订最低保护价、优惠供应种畜、种苗、有偿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二,利益均衡。在紧密型“公司+农户”形式中,公司除采取利益补偿方式保护农民利益外,还通过把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的方式,尽可能使农民与公司的利益均衡。当然,利润返还的数额和规模视各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采用这种方式也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均衡,但较松散型仍然前进了一大步,最起码使农民得到了部分贸、工环节利润,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利益均衡目标的实现。
第三,按股分红。这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农户进行利益分配的主要模式。入股农户除卖给公司初级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环节利益外,还成为企业股东,凭股金多少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与公司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第四,转移支付。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环节系列服务,对农民进行间接价值补偿。包括对农户提供低息、贴息贷款、补贴生产资料、免费培训人员或赊销种苗、种畜、义务提供技术服务、信息等。也相当于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民进行倾斜。
二、现有分配机制和分配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原有的贸、工、农利益分割格局已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正在由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方向发展,但从目前的利益分配来看,现有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分配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由于农户的弱小地位和缺乏组织性,一体化经营企业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常常有利于公司,不利于农户,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面临的不是条件具备的完全竞争市场,农户作为农业生产主体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与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各种加工、流通等公司打交道时,农户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企业却常常以自己的主导地位进行强买强卖,与民争利,甚至侵害农民利益。具体体现在从事一体化经营企业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抓住农民急于解决“卖难”的心理,在农产品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故意压级压价,强行买断,以保证本企业商业利益,导致利益向农外倾斜,利益结构扭曲。
2.合同法制观念淡薄,双方均有违反合同现象。由于目前一体化经营的各种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以规范一体化经营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农村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农户的合同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视合同为儿戏,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与公司签约的产品,在市场紧俏时,不是按合同规定卖给公司,而是谁出价高就卖给谁;有的农户甚至把企业提供的原种转卖给他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就企业来说,他们在处于劣势的农户交易时,也时常违约,有的不按保护价收购,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采取市价收购;有的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系列服务、利润返还。这些都在相当大程度上恶化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严重障碍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3.由于农业基础薄弱,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冲击各方的正常经营,造成利益波动增大,农户和企业难以承受。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呈现出生产上的不稳定性,再加上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贸工农一体化仍然受到旧体制的惯性支配,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和无规则的市场冲撞,使某些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无常,涨跌剧烈,这种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作用使得各方都无法按原定合同条款执行,利益矛盾和磨擦进一步加剧,各个利益主体都无法承受。如陕西千阳县的桑蚕生产,1994年外地每吨干茧市场价高达5.5~5.6万元,本地只有4.27 万元, 缫丝厂高价从外地调进126吨;1995年由于气候变化,国际国内蚕茧价格大幅度下降, 蚕茧生产大幅度减产减收,更为严重的是蚕茧平均售价较上年大幅下降的同时,蚕桑生产成本却因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而持续攀升,县缫丝厂尽最大努力使本地干蚕价格维持未动,但外地已下降到每吨3.5万元, 成品厂丝价格大幅度下跌,缫丝厂巨额亏损。由于亏损占用贷款额度,又使企业在干茧价格最低时因缺乏流动资金而无法购进原料。由于缫丝厂生产的不正常,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农民挖桑现象。在这样的市场和经营条件下,企业和农民双方利益都难以得到保证。
三、国家在建立、 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时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1.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强化合同管理。要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通过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利益均沾制度,以市场交易规则防止不平等竞争,引导龙头企业把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过程中农产品增值利润的一部分让给农户,反哺农业,同时采取有偿服务,鼓励有关技术经济部门为生产基地的建设提供服务,真正把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当作贸工农一体化的“第一车间”、“第一道工序”;通过合同形式,一方面稳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和合作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协调发展一、二、三产业,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通过强化合同管理,实现对内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推行合同化管理,教育农民树立全新的市场观念和一体化观念,增强履约意识也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强化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且对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种养大户,走规模经济之路起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
2.健全龙头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为基础,同时实行风险金制度,弱化市场风险对农民利益的冲击。价格是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主要利益纽带,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龙头企业确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不能一味地提价,以牺牲企业利益来保护农民利益,这不符合经济规律,也没有一个企业愿意这样做。因此,必须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平衡点,确立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向农民反馈市场信息。在供过于求时,要确定或适当降低收购价格,指导农民减少生产总量,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在供不应求时,则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总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原料,以增加和保证市场的有效供给。在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初期,无论是龙头企业还是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必须设立风险保障基金,建立自我保护机制。风险基金的筹集不能只靠从龙头企业利润中提取,财政部门、农民自己也应交纳,三方共同出资组成风险基金。与此同时,要积极发展合作保险和专门保险企业,将部分市场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弱化市场风险对农户、龙头企业的利益冲击。
3.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毕竟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在处理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时,更应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使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大型工商企业有其规模大、带动辐射农户多的优势,但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大,承担的市场风险也大,若没有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将会对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害。因而,必须明确企业的性质、职能、经营领域、基本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应当公开,政府有权对其经营和业务进行考察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约束、调控企业行为。确保国家通过龙头企业给予农民的实惠真正落实,保证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合理,并适当向农民倾斜。
4.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分配机制必须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当前,股份合作制已经进入了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与农户的积极性,改变了企业、社区组织各自独立运行机制。像这种通过组织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措施,在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时应积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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