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护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说:我国农业存在着天然的弱质性并面临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和新的挑战。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并结合国外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要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稳固,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业保护机制。
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粮农组织1991年下过系统的定义,即“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基础,并调整技术和机构改革方向,以便确保获得和满足目前几代人和今后世世代代人的需求,这种持续发展能保护土地、水资源、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而且不会造成环境退化,同时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能够被社会接受”。这个概念一提出,就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达成了世界性的共识,并日益成为专家们攻克的热点。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不只注重环境的保护与产品质量,而且要求产品数量、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并重,将产品、效益、资源、环境、结构视为一体,尤其强调满足当代人及今后世世代代人的要求。这是人类经历了“石油农业”的冲击后对农业的又一次再认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兴衰命运和人类的永久性生存。
在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战略,积极推进1992年6月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21世纪行动议程》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国现实国情发展的需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取决于农村面貌的变化、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第二,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及贫困问题的客观存在。占世界7%的耕地要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的巨大食物压力,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均资源占有的稀缺,环境的破坏和恶化,以及6500万贫困人口的存在等都促使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寻求一种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途径,在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目标的同时得到持续发展。第三,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农业不仅是国民食物和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而且我国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是建立在农业长期支持的基础上,其支持不仅在于工业原料供给的保证,而且是长期利益倾斜的结果。这种初具规模而又比较脆弱的工业体系要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生存、竞争并取得长足发展必须依赖于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没有农业的持续发展,我国工业以及第三产业将失去支撑力和后劲,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既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大趋势,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增加粮食生产。既要考虑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适当调剂和储备,稳定粮食供应,以确保食物的安全。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目的和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的粮食年生产能力为4.5亿吨左右,人口已突破12亿,人均粮食占有量在380公斤左右,低于全球粮食人均占有水平。据专家预测,我国人口到本世纪末可能达到13亿人,净增近1亿人,如果按目前我国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计算,新增1亿人口就需要增加粮食近400亿公斤,再加上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粮食需求,将构成食物供给的巨大压力,因此确保以粮食为代表的食物安全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二是促进农业综合发展,开展多种经营,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消除贫困状况。对此,我们面临着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已经解决温饱的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必须着力解决8000万尚未完全解决温饱的人口的绝对贫困的问题,并确保他们收入的稳定增长,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三是持续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增值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风貌,在不断满足当代人生存需要的同时又不至于破坏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资源基础,努力建设好人类共同繁衍的“地球村”。
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业保护机制是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一项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的工作,其原因在于:
1.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的农业保护机制。
我国农业的弱质性体现在:(1)农业生产力的弱质性。农业对环境和自然力的依赖性相当强,即使科学发达到今天,农业的收益受自然力的影响仍然相当大,“靠天吃饭”的情况不可能彻底消除。由于天时异常的破坏使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农业生产的产量和收益往往波动性较大。(2)农业自我积累和改造能力的弱质性。农业的产出水平和效益状况有赖于二个方面,一是农田、水利、林业、电力、交通、仓储等基础设施,二是现代工业所生产的机器设备对农业的武装,即农业生产技术装备。前者是抗灾减灾,克服天时异常的重要保证;后者则是农业生产效率提高,收益状况改善的重要条件。但是这二者的实现都需要有巨额的资金投入。而农业本身又是微利的产业,农业作为提供第一性食料和原料的基础产业,其加工或流通附加值大部分为工、商业所获取,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农民自我积累能力弱。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若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积累需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3)农业生产主体的弱质性。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主体相比较,我国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科学文化素质较差,文盲和半文盲还占有相当的比例,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水平低。另外,由于长期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农民的商品观念差,市场意识淡薄,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取舍中往往重眼前而轻长远。为了脱贫致富,经常采用粗放型的方式极力向自然索取,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土壤退化,生态破坏等恶果,直接影响到农业的持续发展。可以说没有第一流的农民,就没有第一流的农业。(4)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弱质性。由农业生产力=〔(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的基本生产力构成公式,可见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对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基本生产力要素的改善和武装来促进农业的发展,往往引起产量和收益水平发生质的飞跃。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由此决定了农业科研从投入研究到最终成果的取得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投入生产中应用后由于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差异往往还要不断的调试和进一步的研究,这就决定了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缓慢性。另外农业科研条件差、工作人员待遇低、环境艰苦、农业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大但经济效益小等原因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农业科技进步的进程。(5)农业生产资源的弱质性。我国农业资源尽管总量上极为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却极低,稀缺程度高。以耕地这种最重要的资源为例,我国目前人均耕地仅1.2亩,全国已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省相当一部分市、县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我国人均耕地拥有量仅为世界人均耕地数的1/4。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我国耕地资源拥有量不仅人均水平低,而且还在进一步减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本已相当脆弱的资源状况如何能维系不断增长的中国人的生存?农业又如何能持续发展?
农业的这种弱质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我们在追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农业保护机制。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持续发展更需要加强对农业的保护。
必须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的健全的农业保护机制。原因在于:(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更稳固的农业基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在于农业的发展事关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只有农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我们的企业、金融、外贸、价格、税收等各项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市场经济的建设才没有后顾之忧。(2)与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相比,农业处于明显不利的竞争地位。在以公平、效益为原则的市场竞争中,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部门相比,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处于明显不利的竞争地位。事实上,我国农业还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时期,还处在以人力和畜力为主要动力的生产力阶段,把这种状况的农业完全推向市场,让它接受市场的选择,或优胜,或劣汰,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3)市场本身的不完善性要求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利用市场机制能够优化资源配制,提高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市场自身有不完善的一面,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即存在市场的“失效”。市场经济中的各类主体往往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关心的是微观效益,追求的是微观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关心或很少关心宏观的社会效益和公共效益,甚至于有的微观主体为了获取微观效益,不惜损害宏观的公共效益。就农业来说,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食物与经济的增长,来换取自身收益的增长和生活的改善。比如对森林资源的乱砍乱伐,对土地的过度开垦就是很明显的例证。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是一种社会效益大而自身收益相对较低的产业(即使不存在长期扭曲的价格体系,农业的比较收益也是较低的),再加上农业经营的风险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和农业投资的长期性,资源往往流向那些见效快、获利高、经济效益好的部门或产业,农业对资源投向的吸引力明显不足。比如,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农业持续增长的重要保证,但由于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效益低,这一项目却一直不能成为吸引投资的对象,只有在水旱灾害的严重侵袭后,人们才作出被动的反应。这些问题是市场本身难以克服的,只有通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制订一系列的护农政策,建立健全的农业保护机制,才能扭转这种局面。
3.从国外农业的发展道路看,都不同程度地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
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也不是完全靠市场来指导它的农产品生产和分配,一般是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价格、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和税收优惠、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科学研究等诸多方面采取保护措施,出台各种政策并加强农业的立法和执法来达到保护农业的目的。有的还组织和引导农民成立自我保护的组织,比如法国有农业工会、农会、专业产品联合会、跨行业的企业协会等,日本有遍布全国农村各地和各个行业的农协。事实证明,这些农业保护措施对于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等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农业存在着天然的弱质性并面临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和新的挑战。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国外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要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稳固,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保护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并不是要保护农业和农村的落后,更不是要排斥竞争而形成一个封闭的农业生存系统。事实上产业的发展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农业的发展同样有赖于与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的交流和合作,有赖于整个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全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我们所倡导的农业保护是基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农业的天然弱质性以及农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挑战的严峻性,要求通过人为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支持农业的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的状况,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目的在于形成可持续的农业发展能力,保证永久性的生活资料供给和强大的国民经济支撑力。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保护的理解,大多只局限于给农民以某些好处,比如对农产品提供一定的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优惠的供应办法等。实际上,这是对农业保护的片面理解,它只涉及到农业保护的一小部分内容,由此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就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持续性,往往治标而不能治本,困扰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仍然反复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农业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以系统论的观点来指导这种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农业保护的内容来看,不仅应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还应包括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投入保护、农业科研保护、农业教育保护等一系列的内容。从农业保护的手段来看,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对农业的强大保护作用;既要重视通过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直接控制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更要注意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间接控制手段的合理有效运用。从农业保护的执行主体来看,既要发挥宏观中央政府、中观地方政府在农业保护机制建立中的主导作用,又要积极培育农民这一微观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
根据以上思路,并借鉴国外农业保护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保护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
持续的农业发展需要持续的资源供给为保证。保护农业,首先要保护农业资源。我国是一个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尽管地大物博,但主要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仍以耕地资源为例,我国目前人均拥有耕地为1.2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数的1/4。而且,由于长期的农业粗放经营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对耕地的侵占,农业用地的紧张状况还在进一步加剧。据统计仅1994年,全国就减少耕地1071.7万亩,虽然开发、复垦新增耕地474.8万亩,但仍净减596.9万亩。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由过去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资源管理。建议在今年进行的全国农业普查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对主要农业资源情况清理登记,并进入计算机网络中予以管理,建立全国农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且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相配合制订出今后农业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办法,建立起健全的农业资源利用监控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进行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政府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农业资源的利用情况,所制订的资源利用和保护办法应体现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眼前利益和农业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确保可持续的农业资源供给。
(二)农产品价格的保护。
价格保护是农业保护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农业政策中极为敏感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商品的价格都是在市场中形成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内在调节机制,但是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农产品而言,政府进行有效干预,制订合理而完善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保护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就是价格保护,比如美国的“农产品计划贷款率”,欧共体的“干预价格”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制订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所面临的国情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又是有所不同的。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经常处于农产品过剩状态,防止农产品价格过低而影响农场主收益是其农业政策的中心,故农业价格政策的重点是建立最低保护价体系,另外,这些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水平高,恩格尔系数低,农产品消费在整个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小,农产品价格上扬对其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极小。而我国所面临的情况却不同,在农产品供给状况并不宽松,甚至是趋紧的前提下,我国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制订必须要考虑到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二是要考虑到广大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农产品是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在当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生活消费品的农产品(如粮、棉、油、肉、禽、蛋等)如果价格过高,居民难以承受,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状况,甚至还可能成为通货膨胀的推动因素。因此,我国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制订不能照搬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应立足于现实国情来考虑。对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商品价格在市场中形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由市场来形成农产品价格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理顺不合理比价,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尽快全面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制度,同时设立农产品供求的专项调节基金。可以根据前五年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和农民的收益情况来制定主要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另外,由国家设立农产品供求的专项调节基金,当市场中农产品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动用专项调节基金以最低保护价收购主要农产品,以保障农民的收益水平。这种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应是一个变数,每年都应根据前5年的农产品价格状况、农民的收益状况和通货膨胀的状况及时进行调整。(3)制订农产品销售的最高指导价。当市场中农产品价格过高而超出居民的承受能力时,以此来限制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平抑物价水平。最高指导价的制订同样要根据市场中的整个物价状况、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及时予以调整。
(三)农业投入的保护。
农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农业的持续增加的投入尤其是资金投入,在一定意义说,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也就不可能有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的资金投入来自二个方面,一是农业的自身积累,二是外部资金的融通。因此,对农业投入的保护,也要从对微观投资主体的保护和对外部资金融通的保护二个角度来考虑。
无论是在实行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中,还是已实行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中,农民这一微观主体的投入始终是农业投入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来源主要是所经营的农产品收益。因此,对微观主体投资的保护首先就是要理顺农产品价格体系,逐步消除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农产品收益的合理回归,这与前面所提到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是相一致的。其次应积极倡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克服奢侈性消费、浪费性消费、迷信消费等现象,形成合理的消费积累比例。第三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并且要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
外部资金的融通主要是财政金融渠道的资金注入和其他经济主体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财政收入的短缺和国民经济中其他部门对支农资金的挤占,财政部门对农业的投入往往比重较低,波动较大,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例如1991、1992、1993年国家财政农业支出分别为347.57亿元、384.2亿元、45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10.54%和17.9%,但农业支出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1991年为9.11%、1992年为8.57%、1993年为8.52%。财政倾斜的效果难以保证。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具有高风险、波动性、分散性以及收益相对较低,使得对金融渠道的资金和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也缺乏吸引力。各地挤占挪用农业资金、农业贷款非农化等现象屡屡出现就是例证。为此,要建立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的资金投入保护机制,要制订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外部资金融通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来说是:(1)切实加大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主要包括较大幅度地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增加对扶贫项目资金投入等。(2)进一步加强金融体制的改革,真正发挥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在支农扶农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让农民的资金尽量用于农业。(3)制定农业发展的优惠贷款率,体现政府的资金支持导向,其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防止各种自然灾害,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技术改造和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目。(4)制订有利于吸收外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非农经济主体、外国投资者等投资兴办农业企业或与农业生产者共同经营农业生产的,根据不同的生产项目,实行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以确保外部资金的进入。(5)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办好农村互助基金会,加强对互助基金会的管理,保证民间游资的合理流向。(6)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的双重风险,风险保障是稳定农产品供应的重要手段。为了减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业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议在全国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并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
(四)农业科学研究的保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各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农业科学技术对于农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品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农业的持续发展必须以强大的科技力量为后盾。但同时我们又应该看到,由于农业科研本身的周期长、风险大、稳定性差,而且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相对较小,加上科研经费不足,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待遇差、工作条件艰苦、收入低,已使得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滞后,农业科技贡献份额下降,农业人才外流严重。据统计,建国后培养的各类农业专业人员160多万,目前有一半离开了农业系统。“七五”期间,我国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份额为28%,比“六五”期间的35%下降7个百分点。农业科研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此应采取的措施是:(1)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农业科研保护意识,并将农业科研的保护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2)增加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保证农业科研事业的发展。国际上衡量农业研究支持强度的最主要的指标,通常是国家用于农业科研的公共拨款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据估计,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上半期只有0.41%,而发达国家则为2.03%。世界银行认为,发展中国家理想的情况是在1990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2%。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我们不仅要努力达到2%,而且还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3)重视和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研的效果最终应体现在农业生产的效益上,而其关键就在于农业科技推广,它是连接科研与生产的桥梁和纽带。除积极鼓励和支持现有技术推广人员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以外,为解决技术推广中的资金困难,建议设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予以必要的扶持。(4)提高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的生活待遇,在工资收入、职称晋升、住房福利等方面予以倾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农业教育的保护。
劳动者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现代农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用先进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农业劳动者,而农业劳动者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关键又在于农业教育。国外农业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比如法国建立了“绿色证书”制度,要求从事农业的青年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业专门学校的学业,这对法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国的农业教育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高等农业教育,二是中等农业教育,三是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农业教育的保护总的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农”的伟大战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培养高、中、低三个层次的农业人才,具体而言是(1)集中力量办好高等农业教育。高等农业院校是培养高级农业人才的场所,目前国家应集中力量办好5—6所农业高校,并使这些院校列入"211"工程。各省应办好一所以上的农业高校。我国高校1997年将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农业院校由于本身的弱质性及在招生、择业方面的特殊性,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政府必须给予农业高校较大力度的倾斜政策,比如加大对农业高校的投资,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降低学生的收费标准等。(2)大力发展农业中等教育。农业中等教育重在培养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人才,直接关系到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中专的投资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对农业中专的毕业学生予以合理的择业引导,积极鼓励他们到乡镇农技站、农业技术服务公司、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工作,并相应提高其生活待遇。(3)全面普及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直接培训农业劳动者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在我国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建议尽快建立起类似于法国“绿色证书”的培训制度,由农业职业学校对农民分次分批培训,使农业职业学校真正成为农民学知识、学技术的场所。
(六)农民的自我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农户的分散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与工商业相比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往中,农民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建立农业的保护机制,除了政府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以外,还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成立自己的保护组织,加强其自我保护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克服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保障农民收益的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侵犯。对此,日本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日本形成了遍及全国农村各地和各个行业的农协,其宗旨是减少商业资本剥削,维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改善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其领域涉及到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贷储蓄、保险、农民的医疗保健等诸多方面,农协对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和促进日本农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农民的自我保护组织,比如“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互助基金会、各种农业专业协会等,并收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从其长远的发展对策而言:(1)要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自我保护组织模式,积极引导和协助农民组建这种组织,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农民自我保护。(2)要加强对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法律保护,通过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合法地位,保障其合理运营。(3)要强化政府对农民组织的监督,使其运行规范化。比如:农民组织的成立与解散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对农民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进行监督等。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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