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心理学实证研究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_社会风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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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现状概述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来看,职务犯罪的发案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如1999年报告1998年立案(以下均为报告前一年数据,且均为立案数)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2000年报告立案38382件,2001年为45113件,2002年为45266件,2003年则为207103件。与此同时,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大案(近年来统计标准从1988年的1万元,调整到2000年后的5万元)的数量,尤其是特大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大案也明显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以贪污受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为例,1988年至1992年的五年间有81件(平均16件/年),1993年至1997年的五年间有617件(平均123件/年),而2000年已上升为1135件,2001年为1319件,到了2003年,百万元以上的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大案数则达到了5541件。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国有企业负责人或主要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涉案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从高检近年来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2001年报告立案查办犯侵吞、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罪的国企干部为18874人,2002年报告17920人,而2003年则达到了84395人。

上述数字一方面充分说明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打击腐败和职务犯罪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职务犯罪预防的严峻形势。

理论探讨及其实证研究的学术价值

针对近年来反腐败和职务犯罪预防的严峻形势,有不少专家、学者对腐败的危害、成因以及如何治理及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了大量有益的理论探讨。

张康之曾撰文指出腐败对社会危害的同时,提出了实现政府道德化的问题。他认为,由于腐败问题尤其是政府中存在的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成了当前社会冲突的诱因,所以主张应当从反腐败入手,在实现政府道德化的过程中,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张康之,2002.1)。在关于腐败和职务犯罪成因的问题上,有人注意到了作为官场腐败的社会基础的小腐败方面的问题(蔡恩泽,2001.9:17-18)。也有的学者或是基于“交换论”(朱力,2001.11:34)的视野,或是从对“既得利益集团”分析的角度着手(张亚青,2002.4),探讨了“权力寻租”的现象。周岚、王平的论述则涉及到了作为外部环境的私营企业的手段性越轨(作假帐、偷漏税、违规贷款、贿赂官员等)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及经济部门的人员腐败的影响(周岚、王平,200210:30-33)。有研究者还从“失范论”的理论角度来论述作为权力腐败的“政治失范”(或“行政失范”)及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陈程,2002.12),欧阳马田则在介绍国外社会学界关于“越轨”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时,特别提到了中上层阶级越轨的特点(贪污、贿赂、诈骗及垄断)和“单位越轨”的问题(欧阳马田,2002.4:77-83)。

在关于如何治理腐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上,前一时期,比较多的讨论是围绕着“高薪养廉”的话题展开的。与此相对,刘俊武是比较早地提出以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来治理腐败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见解(刘武俊,2000.12:19-20)的学者之一。近来,冯向辉在撰文论述“政治运行法制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时,也特别强调了其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以防止少数管理者和权力机构的专权和滥权方面的意义(冯向辉,2002.2)。而贺培育在分析邓小平的廉政思想的论文中,则对“邓小平同志的廉政思想的突出特点就是制度防腐”的见解作了比较深入的阐释(贺培育,2002.2)。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已经有学者对借鉴国外“廉政工作”的一些有益的经验、措施以及机制的必要性问题展开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王运祥,2003.6:56-60)。

以上所列举的内容,仅仅是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对反腐或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展开的各种论述中的一小部分。当然,还有许多的论述在讨论“官本位主义”、社会风气、信用缺失、“标签论”、“社会资本”论、“稀缺资源”论等问题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了腐败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甚至学术界自身也开始反思“学术腐败”所造成的种种影响。由于篇幅的关系,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相对于上述诸多从宏观的角度对反腐败和职务犯罪预防问题所作的理论性的探讨而言,从微观的、内在的角度针对职务犯罪主体进行的实证性、归纳性的研究,目前尚显得明显不足。

要达到对一种事物和现象的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从方法上说,宏观的与微观的考察,演绎的与归纳的分析,这两者是不能偏废的。在关于腐败或职务犯罪的认识问题上也应该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展职务犯罪心理实证研究,从微观的层面和以归纳的方法对腐败或职务犯罪的考察作一些实际的探索和积累有益的第一手资料,无疑对于学术研究工作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它对于改变目前在反腐败和职务犯罪预防问题上过分偏重于宏观分析的局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研究项目的简要介绍(注:此项调查在问卷设计阶段曾得到了华东政法学院的犯罪心理学专家陈和华教授的指导。在问卷调查过程中,还得到了上海市劳改局孙安清处长以及其他同志的支持和配合。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关心下,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研究人员和实际办案人员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心理研究”课题组,在法律院校等高校研究人员的配合下,于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对在上海监狱、上海青浦监狱、上海新收犯监狱及上海女子监狱的在监经济类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进行了两次定额抽样调查,累计对300名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进行了书面问卷访问,并对其中40余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度访谈。

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96份。其中男性256人,女性40人。从受访者本人的回答来看,他们所犯的经济类罪行的罪名分别为(含数罪并罚):贪污164、受贿136、挪用公款70、侵占国家和公有财产8、诈骗5、其它22。这些受访者被判的刑期分别为:5年以下15人;5-10年113人;10年以上111人;无期28人;死缓18人;另有11人未答。296名受访者中,判决前为中共党员的162人,占54.7%。据受访者本人的回答,他们的行业职业分布和职务职种分布情况分别如表1。

表1.被访职务犯罪人员行业职业分布和职务职种分布

该项调查的两次问卷累计共涉及封闭性问题130个,半封闭性问题9个,开放性问题5个。涵盖了受访者本人及其配偶、主要亲属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入、住房条件、平时生活习惯、消费交友等)和背景,受访者本人的人格倾向和成就感,他们对社会上及本人所在单位的种种客观现象和制度、人际关系的评价,他们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至案发前以及案发后和判刑以来的心理状态和认识变化,动机或作案诱因的自我解释,本人对法律知识、司法咨询制度、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进程、力度及现状的了解、认识程度及其主观评价,他们本人的忏悔意愿、倾向及其程度以及正在形成或已经成熟的想要对他人、媒体或社会的告白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调查,课题组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这些资料无疑具有较高的分析价值。有关此项调查的深入的分析,课题组还将进一步进行下去。由于在我国涉及职务犯罪人员心理方面如此多变量的、深入的实证性研究,还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可之借鉴的资料和用于相互参考或印证的统计成果还很少,所以,该研究所得出的有关主观变量方面的统计结果,相对来说尚缺乏一定的可比性。因此,希望读者注意这一点。

以下我们便来简要地谈谈本研究所具有的理论意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实证研究的理论意义

丁立平、杨奎臣在《克服“归因误差”的基本对策与方法》一文中提到了几种代表性的归因错误之一的“过度情景化归因倾向”的问题,并分别论述了它的主要表现,如“把社会问题过度归因为体制和政策因素”和“把越轨行为过度归因于社会风气”(丁立平、杨奎臣,2002.1:18-21)。应该说他们的阐述是非常富有启发性的。不过,我们在此将丁、杨两氏文中提到的“情景化归因”限定为介于作为大背景的宏观层面与作为个人的微观层面之间的归因方法(相当于国外社会学中称之为“situation approach”的方法,或可译为“状况法”),而将对于大背景的原因的探讨称之为结构归因或体系归因(相当于K.Lewin所称的systematic causality)。

1.职务犯罪的一般性归因问题,结构归因的焦点搜索

在涉及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方面的问题上,我们认为,从本调查的一些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来看,一方面职务犯罪或者说腐败的“社会风气”归因论确实有被夸大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从统计上看,目前职务犯罪行为的多发又确实体现出了与体制和政策变量等方面的宏观因素具有较明显的关联性。

首先,我们先来谈谈“社会风气”的归因论被相对夸大化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与“社会风气”有关的宏观方面主要因素的归因问题,是基于对可观察到的统计结果的判断,即仅限于就已犯有职务犯罪行为的人员自身,对包括“社会风气不正”这一因素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的比较性选择的统计结果而言的。通过对问题17/23(前为2002年问卷问题号,后为2003年问卷问题号——以下同)的回答结果的比较(参见表2),我们发现从职务犯罪人员本人对引发职务犯罪的社会因素的选项来看,选择“B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或漏洞)”和“A政策法规界限不明确(或滞后)”的回答者的比例均高于选项C“社会风气不正”的统计百分比。特别是2003年的受访者选择B的比例要高出C一倍左右。也就是说,对于实际的职务犯罪人员来说,“社会风气不正”之因素对他们的影响要相对小于其他两项因素。

表2.问题(17/23)“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社会因素是?(可选多项)”的频数及百分比统计表。(回答人数,144/140)

当然,在澄清了不加限制地将“社会风气不正”作为职务犯罪的绝对主因的那种归因论的前提下,我们也并不否认它对职务犯罪人员具有某种影响(至于这种影响的表现,我们将留待相关的研究来讨论)。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目前职务犯罪行为的多发与体制和政策变量等方面的宏观因素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了受访者对问题17/23的选项B和A的高选择率现象。即说明对于职务犯罪人员本人来说,“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或漏洞)”和“政策法规界限不明确(或滞后)”对于职务犯罪的影响要强于“社会风气”的因素。那么,这与我们要讨论的结构归因具有什么关系呢?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将它与问题18/24(参见表3)和问题88/134(参见表4)结合起来考虑。从职务犯罪人员本人对引发他们犯罪的个人因素的问题选项,以及影响职务犯罪人员行为取向的主观价值或规范的认知(它通常表现为以某种文脉结合起来的判断句)的问题选项来看,表3的“E个人法制观念淡薄”(70%)及“B缺乏政治理论学习”(47.89%)和,表4的E“市场经济就是‘搞活’,原来不能做的事情现在都可以做了”(29.9%),是他们本人所选择的主要的选项(至于表4中A和C选项的相对高百分比的问题,由专门讨论职务犯罪心态的部分来论述)。

表3.问题(18/23)“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要个人因素是?(可选多项)”的频数及百分比统计表。(回答人数,142/140)

表4.问题(88/134)“社会上那些现象和思想会促使人犯罪?”(可选多项)(回答者:139/127)

我们认为,这组数据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反映了我们所称之为规范的“堕距性休克”的结构性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稍微具体地对这一见解作一些分析。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从根本上说就是为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而不断进行体制创新的过程。要体制创新就要打破一些旧有的制度,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就会存在效率与各种既有规范之间的矛盾问题。而伴随着这种矛盾,往往会出现如博弈论者福奥特和鲍威尔斯在《对公共资源保护的博弈论分析》一文中所称的那种情况,即对一种更有效率的执行策略的选择,可能“意味着对一些人尽皆知的违轨行为的有意忽略。”(F.Forte & C.Powers,1994:pp.193-212)

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可以说从来就不曾勖勉过人们故意的违规行为,更没有容忍过有人去腐败。但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新情况的不可预测性,政策的脱臼现象,新规范解释的滞后性情况是确实存在的。虽然作为宏观因素的体制或政策变量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表现,但它对人们的行动所体现出来的结构性的影响却是共通的,那就是外部规范的“堕距性休克”问题(即规范或法规还来不及按新的标准进行判断,而以前的标准又失去了判断意义)。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于人们对“商品社会”范畴认知的不成熟,同时加之“双轨制”体制影响的存在,于是有些人误以为判断经济类行动可按双重的标准,故那时社会上曾流行过象“贪污案件积极办,行贿受贿等等看,投机倒把不能办”那样的错误认知(参见高检1985年工作报告)。又如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市场经济”的范畴被明确提出后,当时回扣问题的凸现,可以说也与各界对如何看待“回扣”问题尚未形成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关系,遂在社会上演变成以回扣为幌子的另一种贿赂的表现即“索贿”现象的增加,为此高检作了大量的调研,制定出了惩处贿赂的严厉的标准和措施(参见高检1993年工作报告);而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围绕着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厂房设备的折价、企业管理层的重组和人员构成、主要负责人的持股比例、报酬以及他们的权限与责任等,在操作层面上出现了一系列复杂性的问题,而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逐渐摸索出一套完整系统有效的操作方案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阶段性的摸索期。但这种本来为探索而留出的“灵活性”的余地,同时也意味着“模糊边界”,而对于那些试图利用这种“模糊边界”做文章的人来说,它就成了“漏洞”。

可以说这正是本文开头所特别提到的,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如此多职务犯罪的国企人员的主要的结构性因素。从当前我国总的职务犯罪的上升趋势恰恰是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上升趋势呈现出正比的关系,如高检2003年报告立案查办职务犯罪的国企人员是上一年的4.7倍,与2003年报告我国总的职务犯罪案件数是2002年报告的4.57倍这两者基本上完全吻合这一点,以及在本项调查的对象中,职务犯罪的国企人员占了超过六成的绝对多数的情况来看,充分体现出了当前职务犯罪的结构性特征。由此人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受访者选择表2中的A、B选项和表6中的选项E的原因了。同样,我们也可以由此来理解那些职务犯罪人员所选择的表5中的“E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和“B缺乏政治理论学习”所包含的特定含义了吧。不妨可以这样说,这组数据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了那些职务犯罪人员,对客观结构层面的规范的“堕距性休克”状况的主观上的一种恶性的误认,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更多的职务犯罪人员认同“市场经济就是‘搞活’,原来不能做的事情现在都可以做了”的错误见解。

肯定有人会沿着以上的思路提出这样的疑问:即使存在因作为宏观因素的体制或政策变量的变动所难免伴有的规范的“堕距性休克”的影响,难道就一定会使得有职能性特权或管理权及决策权的人员自然产生职务犯罪行为吗?甚至有人会反过来问,假如社会不发生转型,某些有职能性特权的人员就不会发生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的行为了吗?

这其实牵涉到了另一个问题,即具有大致相同的职务身份,并犯有大致相同形式的越轨行为或罪行(职务犯罪)的“统计群体”的对象,他们的行为与我们所说的结构性因素是否“搭界”,或者说他们的行为是如何以某种文脉与状况或情景“搭界”起来的。这在社会学上被称之为“动机搭界”(motivation,或译为“动机化”)。

2.多因的动机化收敛:“地位相悖”乎“特权补偿”乎

我们在此所涉及的对职务犯罪人员的动机问题的考察,是与C.W.米尔斯的以下的结论联系在一起的:即“与其说动机是作为某种行为之‘原动力’的内在的状态,不如说动机是人们为了解释或说明自己以及他人的行为而使用的‘类型的语汇’”(C.W.Mills,1940.5)。

而在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动机问题上,我们听到或看到得最多的“类型的语汇”就是“心理不平衡”说。那么,他们究竟是对什么的“心理不平衡”呢?

此项调查中,2002年的受访者对问题22的回答,与2003年受访者对问题28的回答(参见表5),从统计上看,呈现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即受访者在面对与自己不同的群体人员的先富,比与自己大致相同职业群体成员的先富的心理反应(“与己无关”60%),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心理不平衡”感,前者的频数百分比是后者的3倍。从前面已经介绍过的受访者的行业职业分布和职务职种分布(参见表1)来看,他们基本上属于社会声望相对较高的社会职业群体的成员;而从受访者对2002年问卷问题28“你平时交往的朋友主要属于以下那一种”的回答统计来看,选择“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机关、社会团体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的老总”这三类的频数占了总频数的71.5%。也就是说,一般而言,他们认识的人或周围的人与他们的背景大致比较接近。

表5.职务犯罪人员对不同群体人员富裕的心理反应数据表

这一统计结果极为典型地体现了社会学称之为“地位相悖”的特征。所谓“地位相悖status inconsistency”,是“主要指特定社会中职业群体成员的社会声望地位与他们在经济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的不一致现象”(路英浩,1990.6:3),该词有时也被译为“地位不一致”,在日本社会学中被译作“地位不整合”。社会学家通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地位相悖”大致会使行动者产生如下六种反应:身心疾病、偏见、社会孤立、流动努力、(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社会变动的偏好(参见赵频等,2001.5:27-30)。

说到关于以心理学方法克服种种身心不安的问题,人们常常会提起美国社会学家茄芬凯尔的“认知(不)平衡”理论,如改变某些认知要素,或增加某些认知要素等。但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人们克服由“地位相悖”所引起的不平衡心理的行动表现,一般来说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流动努力。有研究表明,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大致出现过两次比较明显的“地位相悖”心理期,但伴随出现的都是社会的职业大流动期: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前期的“地位相悖”期;和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之交的“下海”高潮期。当然,自那时以来,“地位相悖”的心理从来就没有在人们的意识中消失过,而且也不可能消失。

但是,相对于上述两个阶段的“地位相悖”的状况而言,当前的情况有了一定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来声望地位与经济地位排序反差较大的情况有了变化,如近年由我国社会学家李强主持的一项“北京市居民职业声望”调查表明,原来声望较高的群体,特别是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群体中的一些职业,如国家机关局长、处长、海关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厂长……与原来声望地位相对并不怎么高的职业群体成员,如服装设计师、公司经理、外企高级雇员、银行普通职员等,在声望等级的排序上有趋近的迹象(26、32、33、39…:31、35、43、46…)(李强,2002:144;参见刘豪兴,2003.7;267-268);二,原来在经济状况的阶段性排序方面处于反差较大的一些群体之间的实际状况有了变化,如公务员群体的经济收入有相对增加的同时,个体户、小业主、小商贩等自营业者、炒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等那些一时收入较多的人群,在经营或经济收入方面出现了分化和波动的情况。三是出现了一些收入较高但职业声望尚比较模糊的新情况。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如1990年代后期,有学者使用了“新富阶层”的概念,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厂长经理等包括其中(吴增基等,1997:210)。但由于在第二点中已提到,个体户群体已经有所分化,特别是由于这种分类未表明其经济与声望序列的相关性,我们不妨根据其职位功能的特点,将个体户划出,并借用日本社会学中的一个词称之为“代表役”层。另一种情况是,出现了许多新兴行业,如信息业,咨询业、私人律师业、中介行业,高投入的大型娱乐餐饮业,尤其还有房地产业等。其特点主要是“知本型”、“合伙制”、“社会网络型”(注意不是人们一般所称的电脑网络)和“社会资本型”以及巨资型等。

通过对以上两种评价序列(声望与收入)比较之间的新情况的简要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定目前抱有“地位相悖”心理的人们,特别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相悖”的心理,主要是起因于当前第三种情况的出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理由理解受访对象一方面对与自己不同的群体人员的致富反映出比较强烈的“心理不平衡”感,另一方面他们在面对问题21/27时(参见6),又基本上认同A和B的选项(76.6%的受访者选择了肯定的判断)的认知背景了。

表6.问题(21/27):“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他们能够先富起来的主要原因是:”(可选多项)(回答者:142/137)

那么,“羡慕”别人富裕或有“心理不平衡”感的那些职务犯罪人员,对于象问题30/30(参见表7)中的诸种可选方案持何种态度呢?平均约有四成左右的受访者的回答反映出了流动的意向,但还有更多的受访者却并没有表示出有流动的心理倾向(参见表7)。而问题是,不管是想过还是没有想过流动,事实的结果是他们都没有流动。

表7.对在“地位相悖”心理困境下的合理性对策的选择度。(回答者:136/137)

为什么他们最终都未付诸流动努力,却代之以其他的手段来“平衡”自己的心理呢?就前者而言,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除了个人主观上是否愿意离开已适应很久的职业环境、亲属家庭成员的态度和意见等因素的作用之外,从宏观上说,进入收入排序高于自己行业职业的新兴行业领域谋职的条件,如年龄、文化知识水平(语言、专业知识背景)的要求不断提高。即使是个人起业,其“起业门槛”的提高:经验与能力、新的知识(“知本”)、各种说也说不清的“资格(质)证书”的要求,城市商务楼、店铺租金及生产物地等与不动产有关的成本的投资急遽上升,注册资本、贷款条件限制,以及市场本身竞争的激烈程度提高等,都是不得不予以考虑的客观因素。若用学术性命题的方式来说的话,它可被表述为:希望以在声望体系中的水平的社会流动方式,达到在经济收入体系中的垂直上升(垂直流动)之努力的社会流动成本明显提高了。

至于后者,即为什么他们最终选择以职务犯罪的手段来“平衡”自己的心理不满的问题。这就涉及到社会学分层理论中的另一个要素——权力的问题,以及国外社会学所分析的伴随“地位相悖”而出现的“自由主义”的问题了。

在与“地位相悖”有关的社会分层问题上,我国的许多社会学家,如李正东、张宛丽等都强调过权力因素的问题(李正东,2002.2;张宛丽,参见陆学艺,2002.1;252)。尤其是张宛丽曾特别将“职业权力”作为考察阶层的一个主要的操作指标来展开其分析(同上:254-259)。就本文所讨论的权力的含义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它可由表7中的B1、B2与D的选项之间的关系中析出。从表7可以看出,2003年问题30的回答选项,与2002年的问题30略有不同,B1选项“想法换部门”被B2“本单位内换岗位”代替,并增加了一个选项D,结果,两次调查在流动(A)与兼职(C)两个选项的统计结果没有多大差异的情况下,B1、B2出现了极大的差异。基本可以肯定的是,2002年B1的那部分数据,落到了D选项去了。由此可以看出“部门”对于那些受访者所具有的意义。假如没有换部门这一条件,许多人宁愿选择“继续呆下去”,换句话说,岗位的意义相对于“部门”而言要小得多。

为什么“部门”对他们来说具有如此大的意义呢?只要参见受访者对问题19/25(参见表8)的回答统计结果便大致可以理解了。统计结果显示,受访者对D“具有某种特权的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易发生职务犯罪持认同态度的受访者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的选项。直截了当地说,部门与特权的关系,在决定人们是否流动以及对补偿其经济上的不满心理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影响。关于现代社会中的特权问题,国外许多社会学家曾指出,在产业化不断取得进展的社会中,随着身份性特权和法的特权的逐渐消失,伴随职业活动中的角色履行的职能性特权(duties privilege)问题将会凸显出来。本项研究所涉及的问题的统计结果,显然同样也是与国外研究者的结论相接近的。

表8.问题(19/25)“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一层次的人易发生职务犯罪?”(可选多项)的频数及百分比统计表。

从一般意义上说,自觉不自觉地试图通过职务的职能性特权的优势来补偿(如问题88/134的C“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其经济上的“比不足”心理,是决大多数将职权的行使当作“权力炼金术”的人,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之初的普遍的认知模式。而当“潘多拉魔盒”被此种补偿与权力之间的杠杆原理撬开后,对补偿的节制和对职权行使的自律往往就会失控。特别是当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与目的之间不断填充进自认为“充分的理由”,甚至还“理直气壮地”付诸行动时,其表现就与国外社会学中所称之为当代“自由主义”(反政策或对政策作有利于执行者自身的曲解并付之于行动,反规章制度,对行业职业规范、职务权限规定的漠视或有意越轨的倾向与行动)的特征没有什么区别了。当然,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得逞与否,以及它所能够达到的程度,具体取决于特定状况下组织的控制机制(赏罚和监控)与相关行动者的“职务犯罪心态”这一特有的心理机制之间的博弈。这一点已经在受访者对问题17/23(表1)的选项B“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或漏洞)”的高选择率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相关的结论

以上是对本次调查的一些相关数据所作的宏观方面的解读。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注意到,前面所提到的转型时期规范的“堕距性休克”问题对当前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所产生的影响,比人们通常所估计的要大得多。因此,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应当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加强政策调研的先行性,自觉避免各种规范的“模糊”化问题。这样,即可以从客观上消除可能引起大量职务犯罪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又能够挽救许多在职务犯罪边缘的人员。

即使各方面难免对今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许多新情况会估计不足,但借鉴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开展廉政工作的成熟的经验,与之进行交流和探讨,并随时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研究总结,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在这方面,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开展的合作研究探讨,是非常值得一提的。近来,它们的合作成果已经体现为《‘以德为本 诚信经商’沪港法律指南》一书的形式,它通过对各种贪污、舞弊的形式及表现,如选用供应商及承包商中的舞弊、泄露标书资料、合谋投标、夸大建筑工程费用、违规放贷、不实评估、采购舞弊、佣金问题、撇除坏帐、工程分包、内幕交易、利用电脑会计系统作弊侵吞公款、挪用资金兑换外币赚取现钞现汇差价等大量的案例的剖析和解说,生动形象地宣传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常识,该手册已经在社会各方面开始收到了很好的反响。

其次,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把握可能引起社会中坚群体成员普遍的“地位相悖”心理的客观的动态背景。要充分发挥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调节阀”功能,完善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应参照国际惯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公务人员(及基于我国国情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从经济基础的层面上构筑起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物质防线。同时,应当纠正不正确的“高新养廉”观念,要在国家工作人员中间,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当前尤其重要的是应当使各级公务人员树立起辨证的社会比较观。

第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应特别注意悄悄发生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职业、行业的(包括政府职能在内的)职能性特权的越轨问题,尤其是要对具有这类职能性特权的部门的管理权或决策权的人员的权力行使,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要加快“阳光工程”的实施,将“处级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扩大到所有公务人员的范围,并使其透明化,以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权力监督体制的建设方面,应发挥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要尽快考虑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机构,以及检察院、法院进一步的独立性,具体可以尝试将人事任免权、财政经费权与同级党委、政府脱钩的办法,从根本上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机构对各级公务人员,包括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四,打击职务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要提倡社会公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伦理”意识。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可以从本文开头所列举的一系列数字予以最有力的说明。但社会公众对当前查处职务犯罪的状况,仍有许多意见或不满,主要反映在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些大案、要案未能通过媒体向公众作及时的过程说明或结论交代,公众的知情意愿未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方面。因此,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加紧查处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大要案,其社会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要在舆论的配合下,形成对职务犯罪活动和行为的全方位的围剿态势,打击职务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

另一方面,也应当在公众中提倡在关注反腐大案的同时,应提高对小腐败或轻度的职务犯罪在广度上蔓延的警觉意识;要自觉地遏止那种听不到职务犯罪大案、反腐“猛料”的消息,就怀疑反腐败的力度和进度,有了大案的结果就跟着骂娘的那种“心情伦理”的情绪。并且,尤其应当警惕错误的“社会风气”归因论的流布,以防为那些有“小巫见大巫”之灰色意识的人提供心理支撑。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公众中倡导社会学大师M·韦伯所称的那种“责任伦理”意识,“如果是一个责任伦理家的话,也许他就会说,诸如此类的结果,的确也有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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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心理学实证研究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_社会风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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