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人类的一种价值理性智慧_价值理性论文

道德是人类的一种价值理性智慧_价值理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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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8)06-0036-05

一、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

理性是人类认识把握世界、创造人类生活的主体能动力量,是人在本质方面的重要特征。理性是人独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认识世界探究自然,是人的一种理性能力;研究社会认识人自己,给社会设定理想价值目的并给人自己立法,也是人的理性能力。

马克思等经典作家认为,人类是通过“真”、“善”、“美”三种方式来把握世界的。“真”是以客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而“善”和“美”是以主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真”的特性根本上说是由客体规定的,而“美”和“善”的特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主体规定的。

认知理性或曰科技理性,主要回答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它探究自然规律,并能动地运用这些已掌握的规律,创造出为人类服务的科学技术及物质财富。相对而言,科技理性所驾驭的世界,是一个“真”的领域,这是一个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领域。“善”和“美”,是人类应然价值理性所诉诸的领域,主要研究世界“应当怎样”的问题。人类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完全不同,在这里有许多种甚至是无数种可能性,需要人类利用理性智慧去权衡,去判断,并做出符合人类善与美的理想愿望的明智选择。道德理性在其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代表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人类理性智慧。

在此,相对于两种理性能力的功能目的的区别,我们把人类的理性分作两种:一种是科学认知理性,另一种是应然价值理性。

人类高出其他动物的标志之一,即他不是被动地适应生存环境,而是积极主动地认识、利用、改造生存的环境;人类并非只要自己的生存需求得以满足就够了,人类一方面认识客观自然探究规律,一方面在认识利用客观自然的过程中,总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图、愿望投射进去,自觉不自觉地给事物以意义和评价。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追求符合自己目的的结果,在不违抗自然必然性的范围内,总试图在自己所把握的选择范围内做出最好的选择,这就是人类理性的功能。

在认识自然、积极顺应自然客观必然规律的活动中,发展起了求真的科学技术和人类认知世界的理性能力;而在追求符合人类目的、符合主体理想的过程中,发展出了善、美等代表人类主体选择的价值应当理性。如果说前一种理性表达的更多是一种客观必然性,后一种理性则更多表达了一种主观善价值的合理性。

这两种理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所强调的关于人类生产的两种“尺度”,认知理性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物种的尺度”,而价值理性属于表达人类主体选择的“人的内在尺度”。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类劳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实现人类本质力量的活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1]96~97。人具有理性能动能力。人能按物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即可以能动地认识并利用客观规律,也能够按人的“内在尺度”即美的、善的价值的尺度来建造世界。概言之,即人们能够按“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认识世界创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它不仅规定客观固有的本性及变化,而且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反映和遵循的尺度。它规定主体在认识实践中必须事实地反映它,符合它,不断向客体接近,走向同客体本性和规律的一致。真理范畴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它的内容。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是客体对象的真实反映。这些客体反映,不似人的价值尺度可以由它对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真理研究解决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世界“是什么”,这是由客体世界所决定的。

马克思所说的另一个尺度,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仅能按照客体的尺度认识世界,而且能按主体的人的尺度来建造理想世界。主体按自己的本质规定,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同客体世界发生关系,所构成的是不同于上述事实真理关系的“价值关系”。

依从价值理性,人们“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2]651。

价值尺度是一种主体性的尺度,它要求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需要和利益,即按人的规定尺度,尽可能使客体为主体服务,马克思曾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的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3]326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这种属性标志着这些客体对一定主体的意义,它所研究解决的中心不是“世界是什么”,而主要是“世界应当是什么”。

无论是价值世界还是事实世界,他们都作为一种关系而存在,是主体人和客体对象发生的两种关系状态。客体的尺度与主体的尺度,主客体事实的关系与价值的关系,构成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客观规律,与有目的有选择地使其服从主体的需要,是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原则要求,它们意味着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从客体本身出发,后者从主体意愿出发,由此来研究人的自由能动,从客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只是以客体规定为限度,而从主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则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或少受客体的限制。价值关系中,主体的自由程度是大于事实关系中的主体自由程度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也曾把认知理性称作“纯粹理性”,而把价值理性称作“实践理性”。在中国思想史中,虽没有明确提出“理性”这个概念,但在儒家提出的“力命”、“义命”不同关系范畴中,已内在包含了人的两种理性能力。

二、道德价值理性定位

道德价值理性是上述价值理性在道德关系中的一般反映,在道德价值理性中内涵有一般价值理性的基本属性。当然,在这种具体领域中的一种价值关系中,道德价值理性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多的规定性,并且有一定的一般价值领域所不具有的独特性质。

道德价值理性通过对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与否定,通过对善与至善的规定,来体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应当”以及主体性要求。当我们说“X具有道德价值”,就是说那是善的,实际上也就是说,X是符合人类主体的需要和追求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价值表现着自己的相对性,因为在不同历史、阶级那里,人类主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可见,主体需要性是道德价值理性中的一种规定。当然,作为道德需要的满足,道德价值理性必须包括客体对象的性质、内容及功能,没有客体的存在和它的客观作用,许多道德理性活动就不可能产生和进行。这样,道德价值中就完全涵有了客观的因素,这些客观因素是由客观对象有用性和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等获得的。就客体对象自身存在而言,是客观自在,但其有用性却不是由客体的自在性质决定的。比如,人类应当善待动物、保护生态,是人类的伦理要求,但是杀灭蚊蝇之类“害虫”却也成为人们的价值选择。这说明道德客体的性能一旦被纳入道德价值活动的范围,就成了道德主体实践意向的投射对象,就必须符合道德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在道德价值实现范围内,是道德主体的性质规定着价值客体的性质,没有道德主体的性质与活动,道德客体仍然不能实现价值并成为价值实体。

总之,道德价值“应当”不是一种客体规定的实存,但也不单纯属于主体需要目的的意愿理想,其实质是一种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价值“应当”的存在,既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也不是纯粹心灵的创造,而是按照人的目的,理想要求所应有的存在。客体的某种对人有用的属性是价值存在的客观前提,但这个前提只构成道德价值的可能性,其特性本身并不就是道德价值客体属性的价值。

道德价值理性包含着客体提供的价值可能,但体现更多的,则是主体的规定与选择。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价值理性意味着道德客体对道德主体具有意义,意味着道德主体给客体以意义。因此。道德价值理性所规定的主客体关系不同于认知理性所规定的主客体关系,它不是以主体对客体规律的服从为特征,而是以客体对主体的需要满足为特征。在道德价值理性范畴的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规定一方,而客体是被规定一方。客体意义要以其是否能满足主体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为转移。因此,道德价值理性是对主客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程度,表达着人类对自然的“应然”价值理性地能动把握。

由此可说,在道德价值理性范畴中,道德主体能动相对于客体的必然限制,具有更多的自由,它主要规定客体意义而主要不是客体规定它。道德主体在道德价值关系中是第一性的,客体是第二性的。就主体给客体规定意义而言,道德主体是按自己的尺度行动,在本质上它是自由的,这是主体尺度下,道德价值理性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特性,也是道德价值意义的自由的特性,在根本意义上,它以主体的尺度为尺度。

道德价值作为价值系统的一个层次,带有价值的一般特性,但同时又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性质。

首先,道德价值是以人类相互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以善恶评价为形式的社会价值形态。道德价值所涉及的主、客体关系,一般而言主要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它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有时候还涉及人类与自身实践的人类成果之间的协调关系。在种种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在一定道德关系中是价值的客体,而在另一道德关系中有可能成为价值的主体。一个行为个体选择了为社会奉献力量的行为,在这个确定的道德价值关系中,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利”人、“利”社会的功能,相对于社会需要者而言,是道德价值的客体,而社会的需要者只是价值的主体。而当社会给予奉献者以社会回报时,社会给予一方则变成了价值客体,而为社会奉献力量的人则转换为价值主体。因此,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在道德价值关系中的地位是可以互换的,有时是价值的客体,有时又是价值的主体。这同审美艺术等价值关系中情形完全不同,艺术审美关系中,欣赏主体人和被欣赏的艺术品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确定的主客体关系。

其次,道德价值属于实践领域的价值形态。如果作广义的理解,实践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基本形式,人类掌握世界所用的每一种方法所具有的特殊性、独立性,都在实践活动中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科学认识、审美意识、伦理道德,等等,所有这些方法以及它们相互补充的多种形式都在人类社会实践中,为解决一个使他们结合起来的任务——为人类解放、社会进步而发挥功能。但是,实践本身使人们掌握世界所用的方法的不同,使他们在实践中的“实践性”不尽相同。相对来说,道德价值有别于事实领域主体求“真”的认知本质。善不是一种对客体本质的认识,不是一种停留在主观中的东西,就其本质之言,“善”是人具有的一种精神意志,而意志的力量就在于行动,意志就存在于行动之中。因此真正的善,(非抽象的)是一种意志支配下的行动。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把伦理道德视作“实践理性”,而马克思则称其为“实践——精神”。它不像纯理性那样站在自然之外冷静地本质性地认识客体,更多的是在理性指导下将善的意志付诸实践。

再次,道德价值以向人们传达“应当”和命令来实现自身。道德价值表达的是它同人的利益、意图、理想化之间发生关系的意义。这里起作用的是一整套实践—精神指引实践的准则。它使人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在人类文化的特殊世界中,在社会价值中有效地识别方向。道德价值表达对一定的行为准则的取向,并命令人们的行为活动与之相适应。它通过一系列的方针、准则、戒律、评价、理想来规范调节人们行为,它引起思维对行动价值、准则意义的紧张探索,通过人的主体道德选择而实现价值。

总之,道德价值理性从“善”的视角帮助人们确定人的价值,人在世界上的地位,以及人类社会的合理性、应然性,但这一切并不是作为认知理性的“是什么”问题来提出,而是通过道德价值理性作为“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提出来。

三、道德价值理性与认知理性的整合

道德理性从人类世界“应当是什么”、“怎样才更合理”的视角考虑问题,它主要给科技物质成就丰硕世界的一个善和美的价值引导,给认识、征服、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远景规划。人要认识自然,也要认识从自然中产生出的人类自己,要控制自然对象,也要把握自己的命运,让人类发展得更完善,生活的更美好。这一切都需要有一种体现人类善和美的理想目的的价值理性。人类的道德价值理性也正是在认识改变客观现实活动中,在用“人的尺度”去引导、把握“物的尺度”的能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没有道德价值理性,没有人文关怀,纯粹的科技认知理性将会发展为一种盲目的力量。

我们要驾驭开发事实世界,要让自然世界为人类服务、贡献,但我们同时也需要得到自然世界的同意,用人类主体尺度权衡一切,也必须学会使用客体的尺度。人不能仅仅是单方面地发号施令,而应学会和自然对话。在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环境之间,在追求物质财富和追求社会道德公正之间,在今天和未来的代际利益之间,有很多孰先孰后、孰大孰小等需要权衡的问题,人类必须运用理性去比较和选择。道德作为这样一种善价值理性智慧,它表达并设定一定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引导着社会发展方向,规定着社会发展目标。这些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就内在地渗透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无处不在地发生着作用。

政治作为表达社会管理目标和方略的一种动态范畴,本身就包含德治手段及其价值取向。国家管理从行政组织目标的确立、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道德理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评价,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控整合,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关系的正确把握,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各项制度、法规的合理性论证,都只能靠代表社会价值取向的道德理性来进行。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管理活动的起点和目标,与道德活动的目标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一项制度和决策,如果和社会既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相冲突,那它就失去了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同时道德本身就是法制的内在需要。法律的建立,是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的。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内涵着立法者的理念,并体现着一个社会道德价值理性的取向。法律理性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理性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当服从于同一社会价值理性目标。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价值目标保持一种内在一致性,就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一位著名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4]226一部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其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本质上都必须取决于该法律体系中的道德理性内涵。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所蕴含的“应当”,就来自道德价值理性智慧的判断和选择。

经济活动不仅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同时也是人们“理性化”的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它既是主体对客观经济规律的遵从和自觉把握,又是对合乎人道、正义、善良、公理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价值追求,体现着主体“合理性”、“合目的性”的善价值理性。当代著名学者P·科斯洛夫斯基在分析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时说:“经济不仅仅受经济规律的控制,而且也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的意愿和选择里总是有一个由期望、标准、观点以及道德想象所组成的合唱在起作用。”[5]3没有道德价值的关切和道德理性为基础,就不可能有经济活动的合理运行模式与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价值合理性基点,也主要取决于人们以道德为基础的价值理性。市场经济中的客观必然性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人们的道德理性是把握这只“手”的善价值向导。经济活动和行为除了受到利益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制约外,还无可避免地会受到也应受到道德等社会价值理性的制约。

总之,人类的世界既不是纯粹的客观自在,也不是纯粹主观的理想所在。人类应有的世界是:不仅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而且合乎人类自身的需要,也即不仅是“真”的,而且是包含了人类“善”的“美”的理想愿望,包含主体需要的价值存在。人类的世界作为体现主、客观统一的结晶,应当体现客观规律事实的、客体的尺度,同时也必须、必然有人的本质力量和主体的尺度在其中。在发展科技理性的同时,应发展起道德价值理性,反过来说,在发展道德价值理性的同时,也应发展出科技理性。人类的世界本来是也应当是真善美的合一,是科学与价值的统一。

当然,这种本质要求和必然反映,并不是始终就被人类自觉把握的。在人类早期古代朴素思维中,人们多直观地把它们结合在一起。当中国古代先哲在强调“天人合一”时,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也在他的理念世界中,构筑了以善理念统领真、善、美学科的“金字塔”理念体系。天人不分也罢,以善理念统领真善美也罢,都暗含了人类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重合的悟性要求。然而,古代朴素的两种理性合一的思路,并非始终以一种相合的状态存在、发展着,事实与价值,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在人类理性发展长河中,有时是结合一统的,又时则分离开来。两种理性在本质上是合一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实践中也应当整合起来。解决“真”问题的认知理性从来都是在善价值理性指导下才有益于人类,也只有在人类主体的道德价值理性选择中,事实世界及其物质成果才有其合理的存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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