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对策论文,小额贷款论文,制度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下文简称“小贷公司”)的迅猛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下钱庄”的非法借贷活动,而且对缓解“三农”群体、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问题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一起,构成了提供农村地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个金融体系层次,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广大基层与农村地区服务的不足。”[1]然而,通过文献梳理及对浙江省台州市小贷公司的调研,笔者发现,由于小贷公司存在时间短,无论其制度设计还是实践运作,均呈现出诸多障碍与阻滞因素,我们应积极应对并探寻其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与经营特点 根据我国的现有制度规定,小贷公司被界定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贷公司主要面向市场底层不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群体,开展“小额、分散”的短期贷款业务,从而形成其自身的经营特色。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只贷不存”的商业性专门贷款机构,小贷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小范围试点—迅速推广—快速成长的过程,并在东部沿海地区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民间资本丰厚的浙江省及台州市的发展尤为迅猛,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普通民众对其认知程度却不容乐观。 1.小额贷款公司的缘起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开始在其国内创立主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乡村银行,小额贷款由此诞生并在该国迅速发展。1994年我国引入小额贷款机制并主要用于国际援助和农村贴息贷款业务,但此后约10年的时间里,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放贷机构专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直到2005年12月,两家小贷公司在山西平遥试点成立,才宣告我国小额贷款专业机构的正式诞生。2006年试点扩大到5个省份并在当年底延展到31个省份,小贷公司呈加速发展之势,尤其是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小贷公司的发展。2009年以来我国小贷公司的发展可用“飞速”来形容,无论是公司数量、注册资金,还是贷款余额,均增速惊人。从全国范围来看,小贷公司的数量和贷款余额分别由2009年末的1334家和776.41亿元激增至2012年末的6080家和5921亿元,注册资金也由2009年末的821.98亿元跃升到2011年6月的2464.30亿元。 2.浙江省及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初,具有“义利并重”传统的浙江人就已开始以“打硬股”、“做会”等“草根金融”方式筹集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资金,而对资金需求的旺盛导致“地下钱庄”蔚为大观,非法集资也愈演愈烈。小贷公司制度的出台使得丰富的民间资本迅速集聚在这一领域,虽然2008年9月浙江才诞生第一家小贷公司,但到2010年5月浙江省117家小贷公司累计贷款总额已达到1003.31亿元,并在全国一跃成为小贷公司累计放贷超千亿元的首个省份。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的台州民营经济发达,而融资难则一直是当地个私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委组成调研组还专程赶赴台州就小贷公司及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当年10月台州首家(浙江第二家)小贷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并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至13家,实现了域内9个县、市(区)的全覆盖。近年来小贷公司在台州的发展整体趋势看好,通过重点调研的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公司(下文简称“玉峰公司”)可见一斑。玉峰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目前是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常务理事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融资人民币7500万元。公司设有贷款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客户部,共有员工12入,其中有银行相关从业经验者3人。其经营业绩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2009年开业以来已连续四年被评为“浙江省A+级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全省仅有7家),2010年被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评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100强”,2011年获得“中国小额信贷最佳创新贡献奖”的荣誉称号。截至2013年8月,该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3531笔,共计23.27亿元人民币,尚有贷款余额2.3807亿元,户均贷款54.35万元,平均年息为16.32%;资产质量总体良好,累计不良贷款231万元,不良贷款率为1%。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4555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462万元,上交各类税金3966.7万元。 3.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认知度有待提升 虽然从全国层面来看,小贷公司发展迅速,但由于小贷公司大多开办时间不长、经营场所狭小、业务单一,加之普通民众很少与之接触,因而社会对小贷公司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是误解。通过网络搜索,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潜在客户对小贷公司缺乏了解。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小贷公司的业务就是通过放高利贷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趁人之危的嫌疑,而到小贷公司来借款的人肯定是资金链出问题了。在这种认知的前提下,前来贷款的客户多遮遮掩掩尽量不让别人知道,以免自身信誉和业务经营受到影响,而贷款保证人通常因此也并不情愿提供担保。可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小贷公司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小贷公司的正面宣传,以消除社会公众对它的认知偏差和误解。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及对台州市小贷公司的调研,我们发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 1.客户群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贷公司的设立旨在改变县域辖区内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加大扶持“三农”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以玉峰公司为例,其所在地台州市路桥区拥有众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工厂等小微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虽然金融行业也相对较为发达,但很多创业初期的小业主因自身没有存款积数或者缺乏一定的社会渠道,很难从银行顺利融资,对农业合作社等“三农”客户而言,其融资难度就更大了。针对这一金融市场需求的缺口,小贷公司将其客户群体锁定为“三农”客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扩大对这些客户群体的贷款覆盖度和合作深度。而这些客户群体的显著特点就是涉及面广、经济体量小,小贷公司面对它们开展融资服务就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这不仅契合客户群体之所需,而且“把鸡蛋分散放在不同篮子里”也是小贷公司自身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玉峰公司自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50万元以下的单户微型贷款占总笔数的半数以上,单户平均贷款余额为54.35万元,并提出目标是逐步将单户平均贷款余额降至30万元以下。 2.赢利空间:确定合理利率与期限 小贷公司利率的高低不仅是其自身经营的关注点,同时也是社会对它认知不佳的焦点。获取借贷利息是小贷公司最基本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也是其存续发展的根基,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贷公司有效经营的关键所在。小贷公司操作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均较一般商业银行高,这些成本的叠加自然使其贷款利率要高于银行机构。根据规定,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浮动。那么,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在法定范围内如何确定才是合理的呢?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小额贷款的均衡年利率通常应保持在15%~20%之间,而实际操作中甚至可能会更高,小额贷款业务创始人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贷款年利率即在20%~35%之间。我国小贷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可贷资金的充裕程度、贷款的额度及期限、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通常与世界银行确定的合理年利率基本一致。①以玉峰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贷款余额的平均年利率为16.32%,同时它提出“实行越大额利率越优惠,越小额利率越高的原则”。这一提法可能是诸多小贷公司的通行做法,但却与其“小额、分散”原则产生背离,有偏好单笔大额贷款业务的危险。贷款期限也往往与利率水平高度相关,但如何合理将期限与利率结合起来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贷款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但“过桥”性质的贷款期限过短无疑也不利于小贷公司的正常发展。玉峰公司的做法是不做“过桥贷款”和几天之内的超短期贷款,所有贷款期限均在一个月以上。 3.风险防范:注重贷前调查与担保质量 近年来,台州市小贷公司整体上贷款逾期率呈现逐年攀升之势,2009-2011年间分别为0.381%、0.549%、1.023%,2011年甚至在浙江省11个地市中位列第3名,这无疑加剧了小贷公司经营的风险性。为此,必须加大经营风险的防范力度。调研中我们发现,为了降低借贷风险,玉峰公司规定,每笔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必须确保到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家中及企业实地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在经营实践中玉峰公司还探索出一套防范风险的具体做法:第一,对客户进行深度调查。这种调查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客户的经营状况,甚至还要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个人品性、社会关系等,并提出了“查五网”的客户调查具体路径和“四不放”的贷款控制基本原则。“查五网”,即法院开庭公告网、法院执行信息网、人民银行征信网、企业身份认证网、小贷同城协防网。通过调查做到“四不放”,即对无生产经营行为、有赌博吸毒行为、有法院执行案件、有逾期贷款余额等情形的借款人,坚决不放贷。第二,每笔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可供抵押、质押的所有权物品非常有限,担保通常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因此掌握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即成为防范风险的关键。为此,公司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限定,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上游企业、合作伙伴、原有客户等四类自然人或组织不能充任保证人,并且在担保合同签字到正式放贷前的一段时间内客户经理还必须先单独与保证人联系,进一步核实保证人的担保意愿并秘密核实借款人的资金紧张程度。需要注意的是,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台州市的小贷公司根据要求采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方法防范风险,但某些公司只是应付性地进行了账面计提,实际上这部分资金却仍用于放贷。 4.服务意识:细节提升生存与竞争能力 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有足够竞争力的工资和待遇去招揽金融经营和管理高手来操盘,也没有耐心和气魄去养一批专业的、能够识别贷款风险的高手”。[2]因此,小贷公司不仅员工数量少,而且大多数没有金融相关从业经历。从台州市的5家小贷公司来看,从业人员最多的亿邦公司17人,玉峰公司、联科公司各12人,中业公司、新亚公司各7人,而且有金融相关从业经历者寥寥无几。因此,小贷公司非常强调服务意识,以对客户贴心的服务和对员工严明的纪律赢得业务的不断拓展。在此我们以玉峰公司为例,展现小贷公司为了开展业务是如何在客户和员工两端下功夫的。一方面,该公司在服务客户方面作了许多细致性的规定,譬如:(1)提出对客户申请贷款“三不要”,即不要存款积分、不要实物抵押、不要财务报表;(2)对客户的转贷业务必须做到上门办理手续;(3)在距离还款到期日前7天和3天对客户进行短信提示,在到期日当天进行电话提示,避免因逾期造成客户不必要的罚息损失;(4)针对小额贷款业务往往具有应急性特征,公司对客户承诺新贷款3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老贷款还款当天就给予明确答复。另一方面,该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时刻进行换位思考,强化服务意识,提供贴心的贷款服务,并明确规定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做到“七不准”,即不准借客户一分钱、不准喝客户一瓶水、不准抽客户一支烟、不准吃客户一口饭、不准接收客户礼品、不准泄露客户信息、不准增加客户利息外费用。为此,公司还在营业大厅设立员工廉洁举报电话公示牌,如举报属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现金。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制度性约束 虽然我国小贷公司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在规模和速度上均取得了惊人的业绩,但正如其他许多新生事物一样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现有的制度框架对小贷公司的安排日益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桎梏,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贷公司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在存续与发展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其中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和根本。 1.无金融机构名号 虽然有学者将小贷公司定位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微型金融机构”[3],但因其“不能吸收存款,事实上不是金融机构,和普通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用自己的钱赚钱。而金融机构的特点是调动别人的钱赚钱”。[4]因此,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却得不到一个金融机构的名号,处于有实无名的境况。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名号的问题,更多地折射出小贷公司经营的困窘,导致事实上小贷公司在政策扶持、融资负债、法律诉讼和税收管理等方面较之金融机构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同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从管理体制来上说,小贷公司存在多头共管的格局。以浙江省为例,小贷公司设立审批权由省级金融办行使,但设立后又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构,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也共同参与管理,从而形成了多头共管的格局,使小贷公司有时无所适从。 2.融资难度大 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扩大规模有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效率”。[3]然而,由于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局限,使其无法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达到可贷资金的扩张,导致无资可贷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小贷公司要实现其规模效应,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就是商业银行。而这个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也面临着两种限制:其一是制度规定的硬约束。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在小额贷款需求强劲的浙江省,通过先行先试已在2011年将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已提升至资本净额的100%,但即便如此与许多国家小贷公司500%的融资比例还相去甚远。其二是银行资本市场的软约束。从表1中我们不难看出,台州市的4家公司从银行的融资比例均没有超过注册资金的50%。而台州市的小贷公司2009-2011年的数据也真实地反映了这种情形,3年当中小贷公司融资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分别为21%、37%、32%,远远低于银监会对融资比例的限定。之所以出现小贷公司无法在法定额度范围内向银行足额融资的情形,原因主要是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持保守态度,不肯轻易放贷给小贷公司。标签:银行论文; 银行融资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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