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_增值税转型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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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行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几点思考论文,在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税种,并已陆续进行改革,但其中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至今尚未在全国推行,从各方面来看,目前都需要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一、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增值税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1994~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增值税,所谓生产型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款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全额抵扣。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巴基斯坦、多米尼加和海地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在当前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越来越明显和严重:第一,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影响中国的产品出口。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通用做法。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上述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由于中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至关重要,为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任务的迫切需要

在去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双防”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和任务,这对今年上半年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增多,目前我国经济出现了许多新的困难,企业成本持续上升,利润下滑,出口困难,亏损企业增多,经济增速较大幅度回落,面临着进一步下滑的风险。面对这种形势,中央明确提出下半年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这“一保一控”任务中,把“保发展”放在了“控物价”的前面,因为只有经济发展,增加供给,才有利于控制物价上涨。在实现“一保一控”任务中,财税政策能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有利于这一任务的实现。第一,有利于刺激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这些年来,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迟迟未能在全国推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人担心在当时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和投资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实施增值税转型会给过热的经济“火上浇油”。那么,在当前经济出现下滑风险情况下,应当说,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当其时,因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二,有利于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特别是减轻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由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从而有利于促进出口。第四,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控制通胀风险;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从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总之,这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有利于发挥财税政策在“保发展”和“控物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启示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一市进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试点改革,根据东北试点的有关规定,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进行试点,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新增的机器设备等部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抵扣的原则是,以税收增量为限,即只能从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根据东北试点第一年的统计,东北地区当年新增机器设备共发生进项税额40.44亿元,实际退税27.47亿元,占67.93%,尚有12.97亿元未抵退。从试点的结果看,对拉动东北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但相当有限,因为东北地区实际抵退税,仅占同期地区增值税收入的3%。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这只是一种优惠政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型”。严格来说,这一试点的性质实质上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是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未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增值税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点,就在于它是中性的,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这是以增值税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广泛使用为前提的,它最忌讳被当作优惠政策来运用。

(二)适用范围偏窄。目前,东北地区只在八个行业试点,虽然涵盖了东北地区大部分工业企业,但仍有相当比例的企业被排斥在外。截至2008年6月,东北地区共认定试点企业46900多户,约占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户数的60%左右。试点范围窄,不仅限制了试点的作用,而且造成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增加了征管难度与成本。

(三)增量抵扣办法存在弊端。所谓增量抵扣,是指符合试点认定条件的企业,其应抵扣的增值税额,只能在当年增值税收入超过上年的部分中抵扣。这一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进一步限制了享受试点企业的范围。2004年,有税收增量的企业,仅占认定企业总户数的45.4%,而实际享受扩大抵扣的企业只占认定企业总数的24.6%。二是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在未能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的企业中,老企业占了很大比重。这是由于老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不但承担着生产成本,还承担着改革成本和社会成本,经济效益难以在短期内产生飞跃,难以很快实现增值税的增量,从而被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最需要政策支持的正是这些需要通过增加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老企业。三是企业存在加重负担的隐患。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固定资产原值将减除所含的进项税金,应计提的折旧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上升,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增值税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无法抵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扩大抵扣优惠政策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甚至提出退出试点的要求。

此外,只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而非全部行业和地区试点,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例如,一些企业利用假新办、假重组方式享受政策优惠,有的采取将老企业的设备“卖”给新企业,或者将存量固定资产通过变卖的方式获得抵扣等等。

上述问题,只有在全国普遍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才能得以解决。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行,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人们担心增值税转型会减少财政收入,恐怕是影响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行的另一个原因。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试点,最大的收获是摸清了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试点前各方估计一年会减少财政收入150亿元左右,而实际发生额是很有限的。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底,4年间,东北地区共发生抵退税额150多亿元,年均不足40亿元。由于东北地区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大体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推广到全国八个行业实行,应为400亿元,如果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应为600多亿元。但考虑到产业结构的不同,有关部门测算会减收1000多亿元。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04亿元,比上年增收12544亿元,增长32.4%,相比增值税转型改革减收1000多亿元来说,仅占2007年财政收入的2%左右和增收的8%左右。如果考虑到加强征管和其他税种改革的增收因素,以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述减收的影响,就更显得微不足道了。

五、扩大增值税范围,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全部都能得到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这里的固定资产,既包括增量固定资产,也包括存量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中,既包括机器设备部分,又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部分。目前我国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仅限于对增量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部分进行税款抵扣,范围是有限的。目前机器设备部分仅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4,而占60%以上的厂房建筑物工程,由于征收营业税,而无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使得征税抵扣链条被中断,从而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是一种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从发展来看,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应实行增值税的行业和应税项目普遍纳入消费型增值税范围,由于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行业与生产环节联系密切,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至于存量固定资产,由于其规模大、情况复杂,如将其纳入抵扣范围,会对财政收入产生更大影响,恐难以承受,可不予考虑。

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水平,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实际上,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据统计,2005年有16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2.76%,其中工业4.04%,商业1.17%。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进一步降低,而这种转型并不会利及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之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更显得过重。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是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生力军。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甚至破产倒闭,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从财税政策上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成为实现“一保一控”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应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考虑将工业行业的征收率由现行的6%降为4%,商业由4%降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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