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书材料著录规则分析_规则论文

非书材料著录规则分析_规则论文

《非书资料著录规则》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则论文,资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书资料著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统一的非书资料报导、检索体系,开展国际书目情报交流,更好地开发和利用非书资料资源打下了基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规则》,可使非书资料著录标准化,还可逐步实现集中编目,节省人力、物力,有利于建立非书资料的计算机检索网。按《规则》统一全国非书资料著录,有利于非书资料管理现代化的实现。

笔者在认真学习《规则》以及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就《规则》中的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1 著录格式

目前我国图书馆与情报部门对中文图书著录一般采用《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以下简称《图书规则》),对外文图书著录一般采用《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规则》与《图书规则》及《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均有些出入。下面分别加以比较。

1.1 《规则》与《条例》的比较

根据《规则》1.3“本标准规定的著录对象以音响、形象等方式记录的非书资料”,可知《规则》既适用于中文非书资料的著录,也适用于外文非书资料的著录;《条例》适用于各种类型西文文献资料的著录,也就是说对同一种西文非书资料来说,著录时既可以用《规则》,又可以用《条例》,然而著录所得的结果却有很大差别。下面是对同一种西文非书资料分别采用《规则》和《条例》著录所得出的结果。

J657.62 AH 00001-2

Tchaikovsky Symphonies nos 4 and 5

〔英〕/Tchaikovsky作曲;Leve land Orchestra演奏;

Lorin Maazel指挥。—New york:CBS Inc.USA,1985

2盒(80′):立体声

图1 按《规则》著录的款目示例

J657.62

AH00001Tchaikovsky

AH00002Tchaikovsky Symphonies nos.4 and 5

〔Sound cassette〕/Tchaikovsky comp.;Levelnad

orchestra;Lorin Maazel Condwtor.

—New York:CBS Inc.USA,c1985

2 Sound cassetes(80min):Stereo

图2 按《条例》著录的款目示例

比较图1和图2,两种款目的标目、载体代码及索取号所处的位置,著录所用的文字等均有所不同,这对非书资料目录本身来讲就很难规范化。由于各图书馆和情报部门,对西文非书资料的著录,有的选用《规则》有的选用《条例》,因此,它还直接影响到各图书馆、文献情报部门之间非书资料目录的统一。另一方面,从西文非书资料的加工上来讲,编目人员则愿意使用《条例》,若采用《规则》著录,则由于同一款目中有两种不同的文字,无论用于工或机器进行文字处理,都会遇到一定困难。

1.2 《规则》与《图书规则》的比较

图书与非书资料都属于文献资料,二者仅区别于载体的不同。随着科技的进步,非书资料日益增多,而且同一资料可能有多种载体形式。对于带有文字说明的多载体非书资料集中入藏时的著录方法,《规则》中有明确规定,而分别入藏时,《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馆可以以多载体中的文字说明为主,将其它载体资料作为附件,按《图书规则》著录,也可以以多载体中的非书资料为主,以文字说明为附件,按《规则》著录。例如:

德语语音/焦芬娥编著.—西安:外国语学院,1983

××页+录音带1盒+幻灯插片1套(46幅)

图3 按《图书规则》著录款目示例

分类号 AH索取号

德语语音〔德〕/焦芬娥编著:—西安:外国语学院,1983

1盒(60′)+幻灯插片1套(46幅)+教材1册

图4 按《规则》著录款目示例

由此可见,同一种带文字说明的多载体非书资料,分别入藏时,采用《图书规则》和《规则》著录,标目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图3反映的是教材,图4反映的是录音带。所以建议《规则》对带有文字说明的多载体非书资料作出明确规定,一律按《规则》进行著录,而不能以文字说明为主采用《图书规则》著录,以求不同载体目录的统一。

《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使非书资料著录标准化,但忽视了非书资料与中、西文图书的密切联系。其结果是不利于不同载体目录的统一。因此,《规则》应尽可能地向《图书规则》和《条例》靠近,求大同、存小异,既要考虑到非书资料与中、西文图书的共性,又不要忽视非书资料的个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不同载体目录及各类型文献目录的统一。

2 载体代码

《规则》附录A:载体名称和代码(附件)中,对各种类型非书资料的载体代码作了明确规定,其代码用双字母表示。第一个字母为各类非书资料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第二个字母为各种非书资料名称汉语拼音的声母。例如盒式录音带用"AH"表示;这一规定与国家标准《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以下简称《代码》)中的“文献载体代码表”不一致,《代码》对不同载体的文献提供了单字码和双字码两种代码表,单字码为各种载体文献英文名称的首字母。如:录音带用"A"表示;双字码为各类载体文献名称汉语拼音的声音。如:录音带用"LY"表示。

制定国家标准是应使各类文献的著录统一、规范、易于识别,各规则对同一内容的规定,原则上是应该保持一致,相互补充,而不应该互不适应。因此,《规则》中所附的代码表与《代码》中的代码表原则保持一致。即使《代码》中的“文献载体代码表”不够详细不能满足各类型非书资料的需要,也应在大原则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有利于识别各类型的文献,使各类型文献的目录更加规范化。

笔者认为,非书资料的载体代码用《代码》中的“载体代码表”里所规定的双字码表示比较合适,它用各类载体文献名称汉语拼音的声母来表示简单易行,既符合读者的习惯,又易于识别,不易混淆。

3 信息源的选择顺序

非书资料著录所需的书目数据,可能集中于文献上某个特定部分(如电影的片头、唱片的标签),也可能分散于文献的各个部分(如多载体配套资料)甚至可能不在文献本身,而且由于非书资料固有的特性及种类的多样化,著录时对各种不同的信息源,如:文献本身,固定标签、容器包装物或诸如手册一类的文字附件进行选择是很重要的。非书资料的信息源很多,采用不同的选择顺序,著录所得的结果就不同。而《规则》对信息源的选择顺序问题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只在著录根据中说明信息源的来源:1.非书资料的著录根据是被著录的非书资料本身,如题名、标签、封套、说明书等;2.如果被著录的非书资料本身材料不足或残缺模糊时,可选用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幻灯片的带(片)头或带(片)尾有关材料进行著录。对于复杂的非书资料信息源选择顺序问题,仅做这两点规定显然是不够的。AACR[,2]第6-11章对各类文献信息源选择顺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其选择顺序为:(1)文献本身(包括成为文献一部分的容器);(2)文字附件;(3)独立于文献本身的容器(如唱片封套等);(4)其它来源(参考书目等)。以上顺序不是固定不变的,还要看哪一信息源能提供最完备的书目信息。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标准书目著录非B书资料》(第二版)(简称《ISBD(N)M[,2]》)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它认为确定信息源的选择顺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选用与文献有永久联系的信息源,而不选用与文献仅有偶然的、暂时联系的信息源。因此,宁可选用电影的题名帧、唱片两面的标签、立体卷片的中心部分,而不选用它们的文字附件或容器。

(2)按以上第一条原则所选用的信息源所提供的书目数据不充分或含混时,或者缺少可识别的与文献有永久联系的信息源,则选用最能充分识别文献的信息源。因此,允许选用盒式录音带的说明插片,而不用录音带本身的固定标签,特别是文献含有多部作品而说明插片具有总题名时更应如此。同样,对多部文献而言,如果统一的容器具有总题名,就宁可选用容器而不选用个别资料的标签。

(3)文字信息源优先于录音信息源,若缺少文字信息源,或文字信息源有明显错误时,而录音信息源更完整,就选用后者。

笔者认为:AACR[,2]与ISBD(NBM)[,2]对非书资料信息源选择顺序的确定,比较适合非书资料的特点,在非书资料的编目工作中也比较实用,使其信息源的选择顺序有据可依。《规则》可参考AACR[,2]和ISBD(NBM)中非书资料信息源选择顺序的有关规定,结合非书资料的固有特征以及工作实际制定出更加详细和完善的符合标准的非书资料信息源的选择顺序,这对于各类非书资料著录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4 责任者项的著录

《图书规则》10.1.5.3:著录各种著作方式的著者一般不宜超过四个。对于图书的校阅者、鉴修者、收藏者可著于附注项。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著录两个,超过两个时,则著录一个其后加“等”。

《规则》10.1.5.5:其它责任者依次著录,最多不超过四个。如超过四个,其后加“等”字,必要时将其余的责任者著录于附注项。

从《图书规则》10.1.5.3中可知:普通图书在著录责任者时,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不超过两个;而《规则》10.1.5.5则可理解为: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或者是不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最多不超过四个。很显然,细则不同,著录所得结果就不一样。如果同一种非书资料,其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在两个以上,按不同规则著录,其责任者项就会不同。举例如下:

分类号AH索取号

北京揽胜〔汉〕/宋孝才、李德文、隋通编 姜瑞演摄。—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制,1983

3盒(180′)+幻灯插片套(460幅)50×50mm;彩色+教材1册

图5 按《规则》著录款目示例

北京揽胜/宋孝才等编;姜瑞演摄—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制,1983

××页+3盒录音带(180′)+幻灯插片1套(460幅);50×50mm;彩色

图6 按《图书规则》著录款目示例

图5是根据《规则》著录的,图6是根据《图书规则》著录的,由此可见,不同载体按不同规则著录,其目录中责任者的取舍不同,它不利于我国文献著录的标准化。不同文献的著录规则,应能显示出不同文献类型的特征。图书与非书资料在著录上的主要区别应体现在载体代码和数量、规格项中,而不应该在责任者项。

笔者认为《规则》10.1.5.5改写为:其它责任者依次著录,不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不超过四个;而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著录两个,如超过两个时,则只著录一个,其后加“等”字。这样《规则》中的责任者项就和《图书规则》中的责任者项统一起来了。它有利于各种载体目录的相互转换,有利于统一文献报导,文献检索。

5 排检项

《规则》10.10排检项:排检项包括分类号载体代码和索取号。其中分类号置于卡片左上角,载体代码置于卡片右上角,索取号置于载体代码之后,其间不空格。而《图书规则》在排检项中是这样说明的:“排检项作为各种排检点的根查,著录用于制作书名标目、著者标目、主要标目(主题词)、分类标目(分类号)的内容”。要求排检项应著录于提要项之下。

比较以上两种规则对排检项内容所作的规定,不难看出:《规则》的排检项是不够全面的。那么,如何确定非书资料排检项中所包括的内容,应选取哪些检索点著录排检项呢?

笔者认为:排检项的著录内容应该由各馆的目录体系和读者的检索需求来确定。从目录体系的角度讲,最能反映、揭示文献内容和形式特征的款目一般是分类、题名、著者、主题和载体形态这五项。一般高校图书馆非书资料目录体系中至少有题名、分类目录。

我国读者习惯按题名检索,如读者习惯问“有没有《跟我学》?”等等。当然也有找××主演的电影片,或者从学科体系来查找非书资料。也就是说读者习惯用普通图书检索的方法来检索非书资料,这就要求非书资料同普通图书一样,在排检项中也必须提供题名、著者、分类号等检索点作标目。而《规则》中的排检项内容只包括分类号、载体代码和索取号。而且载体代码作为检索途径,其概念失之过宽,达不到检索目的。至于索取号只反映非书资料的排架位置,一般不作为读者的检索入口。所以说《规则》中的排检项实际上只提供了分类检索途径,显然是不完善的。为满足读者多途径的检索需求,提高非书资料的利用率,在排检项中应补充题名,责任者和主题作为检索点并逐步设立相应的题名、责任者,分类和载体目录。

根据文献著录标准化的原则和著录格式,同时又保持非书资料的特点,建议《规则》排检项改为:

10.10排检项:

排检项包括题名、责任者、主题、分类号、载体代码。集中著录于排检项之下。

综上所述,《规则》应切实根据《文献著录总则》及《国际标准书目著录(非书资料)》的编制原则,针对非书资料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标准化的要求,为实现非书资料著录的标准化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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