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应遵循的主要理念论文

哲学动态

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应遵循的主要理念

彭定光,钟立华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 经济危机是可以防控的。政府是参与防控经济危机的一个主要主体,应该且必须履行相应的道德责任。为履行好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政府应该确立和遵循尊重市场理念、责任共担理念、正义公平理念和最小代价理念。

关键词: 政府;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理念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阴霾尚未彻底散去,新一轮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乌云却又开始笼罩。由于经济危机是商品经济的运行因其内在矛盾(包括经济矛盾和利益矛盾)的激化而出现的恶化状态,是经济秩序的危机,是影响特定社会成员和群体(包括各个阶层和民族)的共存和共享的公共性事件,因此,经济危机是可以也必须予以防控的,对其进行防控是商品经济的所有参与者的共同道德责任。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一个主体,政府也应该且必须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主要道德责任。政府的道德责任是政府基于一定的道德所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它是通过政府行为或者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而得到实现的,是对其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的道德规定[1]。要履行好这种道德责任,政府就需要具备相应的内外部条件。其中,确立和遵循相应的理念是政府履行其道德责任的主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道德责任是政府履行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道德责任的一个方面,其侧重点在于维持经济秩序,不在于注重经济发展。这一区别意味着政府在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的道德责任中应该确立和遵循其他理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尊重市场理念

(一)尊重市场理念确立的理由

尊重市场理念是就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是指政府所具有的承认和尊重市场的独立性并充分发挥市场的独特作用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标准。这是政府在履行经济危机防控的道德责任过程中应该确立和遵循的基础的、起码的理念。

第一,尊重市场理念是由市场的独立性和独特作用所决定的。在我们看来,市场并不只是简单的“物”与“物”或者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是经济活动主体交换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场所或者领域,它既包含着“物”与“物”(或者经济资源与经济资源)之间的关系,又包含着“人”与“人”(或者经济活动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如果没有“物”或者经济资源的交换,市场就没有必要也不会存在,而且,“物”或者经济资源的类型不同,市场也就有所不同。然而,进入市场的“物”或者经济资源总是有主的,或者说,它们总是为人所有的,是属于人的,是因为人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才进入市场的。这就是说,市场在其根本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为“人”的自由选择才生成的,是因为“人”的不同才生成了不同的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人”决定了市场的本质,“人”的不同决定了市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由此可见,市场的独立性既包括“物”或者经济资源的交换(或者运动)的独立性,又包括“人”进行市场活动(或者运动)的独立性。这两种独立性,不仅是市场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前提条件,是市场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真实原因,而且是市场发挥其不断构建自身、实现“物”或者经济资源的流动、满足每个“人”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需要的作用的内在机理。这表明,市场的独立性和独特作用是其他力量不可取代的,也是其他力量无力取代的。

动物保健联盟公布的报告显示,澳大利亚人对自己宠物的信任程度甚至远高于对朋友的。大概正因如此,澳大利亚人很舍得为爱宠花钱,致力于让自己的小伙伴享受优越的服务。

第二,尊重市场理念是由政府的工具性和服务性所决定的。不可否认,在商品经济中,政府“不仅仅是仲裁者,为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并实施规则;它也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且实际上是主要的参与者”[2]30。不仅是经济秩序的维持者,而且对于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政府,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政府本身也是市场的一种需要”[3]46。虽然政府是内在于而非外在于商品经济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主体,是会将诸如经济危机等公共性事务当作自己分内的事情来予以对待的,但是,它却是服务于其他主体(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的主体。作为服务者,政府的角色是由政府与民众之间、政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它虽然享有民众和国家所赋予的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利,但是,它存在的全部价值却在于将自己作为实现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工具。因此,当政府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来维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时候,它是不应该增加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负担的,是应该服务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自主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应该为其他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创造有利条件的。

(二)尊重市场理念的主要要求

第一,政府也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活动主体不只是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还包括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和经济秩序的维持者。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政府虽然丧失了其在自然经济社会里那样的主宰性的经济活动主体地位,但是,它却是商品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不仅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限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不能和无力生产的物质生活资料范围)和消费者,而且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和经济秩序的维持者。商品经济中政府的多重角色表明了政府不仅与经济危机有关,而且应该承担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

在我们看来,由于经济并非如同自然界是一个不与人相关的“自然历史过程”那样,而是同时具有人为性的,是一个离开了人就不能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经济危机是由人所造成的。因此,政府不应该置身事外,而应该同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一样承担经济危机防控中的道德责任,而且应该承担主要的道德责任。

其次,尊重经济活动主体对于市场的构建。除了政府之外的经济活动主体之所以必需经济自由,是因为他是作为个体而存在并进行活动的,是因为他有着与其他人不同的利益、期望等。“他在与他人互有差异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人、依赖社会,因为社会是所有个人联合而成的。”[6]市场就是这样的社会,它不仅将追求其特殊利益的众多经济活动主体联系起来,而且还“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及其自由竞争提供了优越的经济活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造性资源和社会潜力”[7]。由于市场是“人”的市场,是由经济活动主体来构建和运转的,因此,市场所具有的运行机制和创造性就是经济活动主体的人格、能力、创造性、积极性等的对象化和表现。经济活动主体的主体性,不仅使市场随着经济活动主体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变得不确定,而且还会产生如马克思所说的“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的意识。就此而言,政府尊重经济活动主体对于市场的构建,其一就是尊重市场的不确定性,就是尊重经济活动主体的创造性和对于其生存不确定性(即未来,准确地说,美好的未来)的追求,其二就是尊重经济活动主体构建市场方式的多样性,就是尊重他们对于市场的认识、分工、合作甚至竞争。在市场的构建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是个发现的过程,是一种包含着所有进化过程的方法,它使人类不知不觉地对新情况做出反应”[8]。这就是说,竞争也是经济活动主体构建市场的一种方式。

再次,尊重经济活动主体对幸福的追求。经济活动主体构建市场,就是以市场为其生存的方式,既以市场为其多样性的需要和追求的表现方式,又以市场为其满足其多样性的需要和追求的途径。市场不仅具有允许有着不同价值观念的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选择的优点,而且,它具有这样的内在逻辑:“如果一个人想得到幸福,他(或她)必须首先使别人幸福。更通俗地讲,利己先利人”[3]3。就此而言,政府既应该尊重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所表现出来的多样性的需要和追求,又应该尊重经济活动主体以市场为其满足其多样性需要和追求的方式。

第二,尊重市场机制。首先,尊重市场机制的存在前提。商品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具有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灵活性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相对于指令经济的一个主要优势”[9]60。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在市场上体现出来,是市场机制得以存在的前提。政府应该意识到:“市场并不追求确定性,也不会像变戏法一样变出确定性,更不用说会产生可靠性了。……不确定性远不是市场型理性的一剂毒药,而是其必要条件与不可避免之后果。”[10]因此,政府不应该否定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应该企图从自己的意志出发、通过自己的超经济性管制去改变市场的不确定性。

1) 喷入缸内的燃油总量不变,由于燃油品质、喷油器喷孔损坏变大等引起燃油雾化不良,导致前期燃烧不充分,缸内压力上升幅度减少。燃油品质问题会导致整个柴油机燃烧恶化和缸压曲线的异常,且不仅仅局限于单缸。如喷油器喷孔损坏引起燃油喷射压力过低,引起燃油雾化效果不良、前期燃油燃烧量少和放热量少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后期燃油燃烧量的增加,做功冲程压力曲线会有一定程度的上移(见图3),且排气温度有所上升。但图3和表2表明:其膨胀过程压力曲线并没有上移,且排气温度反而降低,不符合上述故障所对应的柴油机状态特征参数变化。

通过对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多维度比较,以及对中欧可再生能源合作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以下问题。

其次,政府应该禁止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合理行为。应该被政府所禁止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就是违背公共生活领域所有成员和群体(包括各个阶层和民族)的共存和共享的行为,就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他人健康和生命的行为,等等[9]252-253。政府禁止经济活动主体的这些行为,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其权利遭到侵犯的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

第三,尊重经济活动主体的合理行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是构建商品经济中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方式,也是引发各种矛盾的根源。这些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是否得到合理处理,与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直接相关。因此,首先,政府应该尊重和宽容经济活动主体的合理行为。政府应该尊重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合理行为,就是有利于公共生活领域所有成员和群体(包括各个阶层和民族)的共存和共享的行为;应该宽容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合理行为,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由市场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强化所决定的“集体无理性”行为(如不同行业的企业都致力于开发房地产)及竞争。其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持和保护竞争性的市场。这一职责要求政府设立反垄断或反托拉斯的机构,以追求确保竞争的公共政策”[12]。不论政府应该尊重的行为,还是政府应该宽容的行为,都是经济活动主体有权行使的行为,归根究底,都是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的尊重。

二、责任共担理念

(一)责任共担理念确立的理由

责任共担理念是就政府与政府(包括外国政府)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是指政府所具有的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共同承担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标准。它表明,应该承担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的主体不只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还有政府。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承担经济危机防控中的道德责任问题,不仅在学术界纷争不断,而且在实践界也举棋不定。信仰经济自由主义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否定和反对政府承担经济危机防控中的道德责任,甚至认为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也无需承担这种道德责任。他们之所以坚持和奉行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危机是正常的经济事件,是商品经济的自我调整而已。

第一,尊重经济活动主体。首先,尊重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与自然经济社会中的经济活动主体不同,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经济活动主体(除了政府之外)是以个体的形式面对市场、在市场中自主或者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的。他们的这种经济自由正是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因此,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政府应该尊重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自由,而不应该控制他们的经济自由,控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因为“政府越有能力控制经济生活,政府就越有能力(也越有意愿)控制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4]。政府应该做的是“为自由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也就是说,使政治游戏适应‘自由企业的规则’;运用政府可以支配的全部调节力量来清楚地表明并使人深信不疑,这些调节力量不会用来限制资本的各种自由”[5]

辐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环节,而是贯穿到整个过程当中的。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在在某一些事物进行勘察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然后充分的结合检测数据,验证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在得到工作人员的允许之后,才能够进行辐射影响环境评价方面的工作。在完成之后,我们还需要对此地区辐射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其他所受到的一系列的影响进行评价,以此来实现对实际辐射影响和预计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的衡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辐射环境监测是贯穿到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的,从最初阶段的调查工作,到辐射污染区的确立,再到最终的监测验收,都充分的体现出了辐射环境监测的重要性所在。

由市场既有“人”的因素又有“物”的因素所决定,政府在履行经济危机防控的道德责任过程中应该确立和遵循的尊重市场理念,其具体原则和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既有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原则和标准,又有与“物”的因素有关的原则和标准。

第二,商品经济是全球性的。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切经济活动总是在“固定的地点”上进行、有着不可逾越的地域限制不同,商品经济具有不受民族或者国家等地域限制的本性,其生产、交换、消费甚至分配都具有全球性。它的全球性意味着不仅所有民族国家都必须进入全球性市场,而且,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要通过全球性市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人际间日益增强的相互依存关系,呼唤着建立人人共享的有关人类发展的价值观念,并为之共同承担责任。”[13]不仅其他的经济活动主体应该承担经济危机防控中的道德责任,而且政府也应该承担这种道德责任。

当然这一切,我都没有告诉黄玲。我们时常一起上班,一起下班走那段昏暗的小巷子。旁边的大楼都已经竣工,这使我想起那次被抢劫的遭遇,对黄玲说,其实如果那天你不出现,我就撒手了,他们只是两个月没领到工资的民工,不是什么坏人。

第三,经济危机是公共性事件。在我们看来,经济危机如同人生病一样,是商品经济的“健康”出了问题,是经济运行秩序受到了破坏,既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所造成的,又是会影响所有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共性事件。虽然“发生在位置遥远的金融市场的危机可能会给一些高级经理们造成安全错觉,毕竟危机发生在其他的国家。但是,在全球迅速一体化的今天,你只能逃离危机,而不能躲避危机。一旦金融危机袭击某一国家,全球各国公司的商业战略、运营和财务绩效都会因此而恶化,即使在危机国家没有开展业务的公司也不能幸免”[14],因此,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应该关注和正视经济危机,都“必须承担起发展和改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责任”[15]

其次,尊重各种市场机制的不同作用。构成商品经济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决定了市场机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如有分散自主决策机制、逐利动力机制、经济资源配置机制、价格机制、市场优化机制、竞争机制、市场惩戒机制等。多样性的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如果市场秩序和商品经济发展出现了问题或者出现了“市场缺陷”,那么,在其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意味着市场机制有可能是被扭曲的,不合理的。政府不能因为市场机制存在着被扭曲、不合理的现象就简单地予以否定,相反,对于“市场,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是一种合理的机制,应当予以肯定”[11]。而且,政府应该尊重各种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否定也不能替代不同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就建立在商品经济的不确定性、“经济人”的理性和偏好不稳定性基础上的分散自主决策机制而言,政府应该强调分散化决策主体的权限,只能要求他们决定自己(或者企业)的事情,却不能要求他们去决定其他企业甚至国家的事情;在经济资源配置机制方面,政府应该尊重分工、投资、改善资本用途等市场化的经济资源配置方式,而不应该施行政府包揽一切的经济资源配置方式;在市场惩戒机制方面,市场本身就有优胜劣汰机制和惩戒欺骗、欺行霸市的手段,政府应该尊重它们,只有在它们无能为力时才对其予以有益补充。

(二)责任共担理念的基本要求

这两层涵义归根究底就是以人为目的,这是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的主要要求是,首先,以人的自由为目的。人的自由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说的作为权利的自由,而是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它是根本区别于动物的本能的自由,是人在改造“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是人通过其劳动或者实践所创造的自身生命、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换句话说,人的自由就是人的创造(实践或者劳动)本质及其产物。其次,以发展人的能力为目的。人的本质——实践、劳动或者创造是在其产物即人的生命、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上表现出来的。要获得这些产物,人就必需发展自身的能力。实践、劳动或者创造本身正好内含着人发展自身能力的可能性,同时又是人发展自身能力的途径。再次,以满足人的全面需要为目的。人之所以要通过其劳动或者实践来创造自身生命、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因为人有着全面性的需要,也有着满足其全面需要的需要。后者驱动人改造人与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这些关系的改造来全面地发展自己,现实地获得自由。如在经济实践中,财富的生产就是人实现其全面发展的方式。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36]这些主要要求视每个人为目的,就是承认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

第一,责任应该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这种道德责任承担和履行的共同性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其一是内容上的共同性,其二是时间上的共同性。前者指的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应该承担和履行相同的道德责任,即都以经济危机的防控为内容,它要求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此责任内容上保持一致。后者指的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应该同时承担和履行相同的道德责任,即都同时采取措施防控经济危机,既不应该出现有的经济活动主体放弃、逃避其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的现象,又不应该出现经济活动主体时而承担时而不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的现象。经济危机防控中道德责任承担和履行的区别性,指的是应该根据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角色、能力和经济危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来对其应该承担和履行的道德责任进行分配,各自承担和履行数量上不等的道德责任。

第二,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应该合理。这种合理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责任内容方面的合理性。它指的是不同经济活动主体所承担和履行的都应该是有关经济危机防控的道德责任,而不是与经济危机防控无关的道德责任。其次,责任分配方面的合理性。它指的是对于不同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危机防控中所应该承担和履行的道德责任的分配,既不能无差别地对待,如政府应该承担和履行比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更主要的道德责任,又不能强迫没有发生经济危机的国家政府及其民众承担和履行比发生了经济危机的国家政府及其民众更多的道德责任。再次,责任履行方式方面的合理性。一方面,“根据社会责任原则,一个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负有将社会利益置于他个人利益之上的义务”[16]152。它意味着,不同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危机防控中所应该承担和履行的道德责任,不应该是被强制的,而应该是自觉自愿地进行选择的。面对会给自己带来损害的经济危机,他应该自愿地选择承担和履行经济危机防控中的道德责任,他的选择既关系着自己的利益,又“牵涉到整个人类,而且他没法避免选择”[17]。另一方面,不同经济活动主体承担和履行经济危机防控中道德责任的方式是应该与各自的特性相适应的,如政府在承担和履行这种道德责任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力,如阿德勒所说“除非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两者相适应,否则,政治责任无法有效地被履行”[18]182。而企业则是通过增强自身的抵抗经济危机的能力而非追求利润来承担和履行这种道德责任。

第三,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应该合作。由于“人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天生就有一定的解决社会合作问题和创立道德准则、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然能力”[19],因此,当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面对经济危机这一公共性问题时,他们就应该为了防控经济危机这一共同事业而形成旨在加强合作的道德,因为,“只有一种普遍化了的道德能够使这一群体的成员保持着责任和义务”[20],才能在防控经济危机的过程中互相配合。进一步,只有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加强合作,才会更加有效地防控经济危机,才会更加顺利地实现各自的利益。

三、正义公平理念

(一)正义公平理念确立的理由

正义公平理念是就政府与其服务对象(即为了谁)和服务内容(即做什么)而言的,是指政府所具有的为了其服务对象而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标准。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服务对象虽然包括国家,但是,主要是民众。虽然民众实际上就是经济活动主体,但是,他们却是政府的服务对象。因此,这里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责任共担理念中所要求的平等的同为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黑格尔强调,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在政府发挥作用的公共生活领域,正义公平更是一件大事,是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道德责任的核心。在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过程中,“正义的规则虽然是人为的,但并不是任意的”[2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义公平理念的确立是有其根据的。除了由政府的公共性、工具性和服务性所决定以外,正义公平理念确立的根据主要还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的实质。人们关于正义公平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有着“相互冲突着的正义概念,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22]。正义公平之所以“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3],是因为人们对于社会有着不同的理解。“正义,主要是社会的观念”[24]694,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的不同理解源于他们对于社会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某种正义公平观总是同某种社会观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如罗尔斯清楚地意识到:“在古典的功利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的对照中隐涵着一种根本的社会观的差别”[25]30

那么,社会是什么?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国家的人们对此各有自己的看法。如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不过是个人的总和”[26],甚至“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那么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24]212。这样的社会是一个除了功利、幸福别无他求的社会,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25]30。它所注重的是功利或者幸福总量的增加,而不是功利或者幸福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由于社会是一个生产的而非分配的组织,因此,政府就只需考虑生产的正义性问题,而没有必要考虑公平问题。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促进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27]个体(个人)权利之所以具有优先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是因为个体(个人)具有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在先性,“个体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而且,对个体利益的确认优先并独立于个体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纽带的建构”[28]。由于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由于个体而产生,而不是个体由于社会而产生”[29],因而,在他们看来,社会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必要的;社会不是如个体(个人)一样的客观存在,而是个体(个人)们出于合作的考虑而作出的理性选择。社会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个人们在实现其个人权利。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个人或者自我只有联系社会或者共同体才能被理解,不是个人或者自我优先于社会或者共同体,而是社会或者共同体优先于个人。社会、共同体或者社群被“看作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其自己的目标”[30],共同体利益或者共同“善”才是正义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31],“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总是表现为社会生产过程的最终结果”[32]。社会就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人本身。它决定了正义公平是以“人”为内容的,是以个人们的“共存在,同时性……为前提”[33]的。

第二,经济的实质和为人性。经济的实质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生产力、劳动力、自然环境、劳动工具、科学技术、货币等要素,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国民生产总值和个人的收入(或者财富)的增加,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社会所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而是人类所进行的获取和使用其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是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甚至生活方式。人与经济是一体的,人离不开经济,经济也离不开人,经济是人的一种活动(而且是主要的活动),是人的一种对象化方式,人通过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生存,直接以经济作为自己的生存方式。这就是说,人不仅要依靠经济而生存,而且就在经济中生存。人们不仅通过经济相互联系起来,面临共同的命运,实现共同的利益,过着某种共同生活,并通过经济这一实践来选择和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经济来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提高自己的能力。

经济的实质是内含着经济的为人性的。经济的为人性是指经济是以人为目的的,是为了人及满足人的需要的。它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具有属人性,即经济是人的生存方式或者生活方式,在其根本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经济动力是来源于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再次,经济是人追求和实现其幸福的方式,是为了每个人及为了每个人的幸福的,不仅为了人的物质生活和让人生活得舒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由经济的为人性可知,对于人而言,一方面,经济是具有共存性的,这种共存性既表现为个人们在时间上的共存,即同一国家同一时期的人们都是以某种经济为其生存方式或者生活方式的,都是通过经济而连接在一起的。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的变化,人们的共存方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又表现为个人们在生存条件上的共存,即同一国家同一时期的人们都是以相同的经济为其生存条件的。另一方面,经济是具有共享性的,这种共享性是指经济是所有人的共同事业,是实现所有人的福利的方式,它不应该只为了部分人,更不应该只为了某个人,而应该为了每个人,为了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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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共生活领域的共存性与共享性。公共生活领域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和群体为了实现其共存和共享而处理其公共事务的领域,是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和群体得以生存发展的实践领域。它所具有的共存性,一方面表明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具有该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另一方面表明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是通过共同处理其公共事务而得以存在的。它所具有的共享性,一方面表明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地享有公共福利的权利,即他们对于获得公共福利的同等份额的“平等的要求正是来自于成员资格这一事实”[34],另一方面表明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对于公共福利的共享,只有在他们共同承担了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基础上才会得到实现。不论公共生活领域所具有的共存性,还是其共享性,都要求政府既承认该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资格,又尊重和维护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处理其公共事务的权利,为其行使这种权利提供相应的条件。

(二)正义公平理念的内在要求

正义公平理念被人称之为“正义理念”或者“公平理念”,实际上它是由正义理念和公平理念构成的道德理念。国内外有的学者认为,正义与公平就是同一范畴,而且可以彼此通用。与此看法不同,在我们看来,正义与公平是在涵义与关注角度方面有所差异的概念。正义是一种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以维持人类生存发展为内容的道德精神、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取向,是高于公平同时又通过公平来表现的价值范畴。公平是指一定社会主体依据一定标准或者原则(如正义)使人们得以平等,它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公平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种情形,其中,形式公平就是由一定社会的道德法律等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的平等;实质公平指的则是人们所实际享有的各种社会生活条件和结果的平等。正义内含着并要求公平,但是,公平却不等同于正义,由公平也推不出正义。公平应该以正义为依据,否则,关于正义的理解就会出现如阿德勒所指出的那样的严重错误。在关于正义的理解中,罗尔斯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即把正义等同于个别人彼此之间相处中以及社会对待其成员时所采取的行动中的公平。如果不注意到有关制度的正义同有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的不同,“如果正义只存在于公平,那么,谋杀他人,伤害他人,不守信用,错误地监禁他人、奴役他人,恶意欺骗他人以及致人于贫困等等都会是正义的”。其实,公平“只是几个正义原则中的一个,它绝不是唯一的原则,当然也不是根本性的原则”[18]196

虽然正义与公平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却有如下共同的主要要求。

第一,以人为本。在人所生活的世界里,并非只有人,还有人须臾不能离开的对象世界(可以简称为“物”)。正是因为人与“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关系,所以,“以人为本”就是相对于“以物为本”而言的。这种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放在首位,关注人而不是关注“物”,从人出发而不是从“物”出发。一言以蔽之,以人为目的,而不以人作为求得“物”的手段。这是“以人为本”的第一层涵义。

由于人的生活世界里的“物”都是人所创造的,都是人“做”出来的,因此,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背后深藏着“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实际上就是人作为目的与作为手段之间的关系。“在效用价值上,即当作为手段评定时,人是不平等的;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价值,更有用。但当我们考虑到人是目的,……这类评定就完全不适用。……手段的价值是工具性的;目的的价值决定工具的价值,……因此,人作为手段所具有的价值的不平等并不适用于人作为目的的价值。作为目的来考虑,人并不具有他们作为手段所有的价值不平等。这就是为什么可以说,人之间存在价值上的基本平等,尽管在他们的自然天赋或成就上有明显的不平等。”[35]人作为目的与作为手段之间关系上的“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目的的价值视为最高的和绝对的价值,时时刻刻重视人的目的价值,并以人作为手段的价值服务于人的目的价值。这是“以人为本”的第二层涵义。

在经济危机的防控中,责任共担理念是一个应该如何分配责任的理念。由于责任的分配总是同责任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经济危机防控中道德责任的共担就不只是一个程序正义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实质正义问题。

对于政府来说,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就是以民众的利益为本,就是以民众的自由、民众能力的发展和民众需要的满足为目的,就是一切为了民众、一切服务民众。在履行对于经济危机防控的道德责任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与发展经济来发展民众的能力,促进民众的全面发展,使民众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第二,共存。在政府履行对于经济危机防控的道德责任的过程中,共存原则要求:除了政府以外,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实际上就是所有公民)都应该共存,不仅特定国家内的所有公民都应该共存,而且所有企业也应该共存。特定国家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或者所有公民的共存,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特定国家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或者所有公民都在实践或者劳动中共存,并通过实践或者劳动来选择和创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所有公民共存的空间,形成所有公民共存的方式,获得所有公民共存的生活条件。它是一个时间概念,指的是特定国家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或者所有公民都同时共存,同时有着其生存的空间和条件。这两方面要求政府对于本国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或者所有公民的生存条件都同时给予平等的照顾,既不能先惠及某些人然后再考虑其他公民,又不能放任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应该只为富有者提供这样那样的有利条件。“正义规则的作用在于力图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以及社会上不断发生的相互冲突的要求。”[37]由于所有公民的共存是通过劳动或者实践来成就、实现的,因此,政府就应该关注和重视这种劳动或者实践,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就在于政府由关注所有公民的共存转移到关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因为,政府处理公共事务就是政府为所有公民创造生存的条件,关注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禁止和抑制危害所有公民共存的行为。当然,政府关注所有公民的共存,并不是否定或者剥夺有的公民相对较好的生存条件,而是强调合作而非冲突,关注公民的权利和公共生活领域的秩序。

第三,共享。“共享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共生、共发展的关系”[38],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追求共同发展的过程”[39]。在政府发挥作用的公共生活领域,共享就是特定国家内所有公民的普遍受惠,享受处理公共事务所获的成果。因此,首先,政府应该承认本国内所有公民的平等地位。所有公民的这种平等地位既是由社会的实质与经济的实质和为人性所决定的,又是由公共生活领域的共享性所决定的。只有承认了本国内所有公民的平等地位,政府才会真正地为了全体公民,出于全体公民共享的考虑来处理公共事务。其次,政府应该注重本国内所有公民共享处理公共事务所获得的全部成果,既注重他们共享物质财富,又注重他们共享统一的公共服务。再次,政府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以实现本国内所有公民共享。一方面,由于公共事务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因此,政府既要依靠全体公民、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来增加共享的内容,又要让全体公民意识到共享必须以共建为前提,只有人人参与合作并尽心尽力才会获得共享的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公平”[40],而且,“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其分配越来越受制于政治权威机构”[41],因此,政府应该下大力气解决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城乡和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保护弱势群体,“重思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促进经济正义”[42],“在其他人作出牺牲的基础上,提高某些个人的地位,从而让大家共同富裕”[43]

四、最小代价理念

(一)最小代价理念确立的理由

最小代价理念是就政府与其服务手段及其所取得的服务结果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是指政府所具有的为了达到防控经济危机的目的而尽可能地降低资源付出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标准。

由式(4)可解得系统的固有频率和阻尼比分别为 ωn=6.3245 rad/s,ζ=0.0316,用这两个参数经计算得到系统的调节时间和超调量:

在汉语语境中,代价主要有两重语义,其一指买东西付出的钱,其二是为达到某一目的所耗费的物资、付出的精力或者生命。我们据此可以给代价下这样一个定义,即代价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付出。这种意义上的代价是目的的达到所必要的付出,是为了取得某种结果而必需使用的手段,而不是与达到目的无关的浪费或者不必要的牺牲。最小代价就是为了达到目的所付出的最低程度的成本。

对评标模型进行综合评标应分成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应对资质标以及技术标进行评审,而投标人在这一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不可以报价投标。而在进入对商务标进行评审的第二阶段后,如果投标人在第一阶段的投标中得分没有超过5分的,将不具备参与商务标阶段的评审资格。

在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过程中,政府应该确立和遵循最小代价理念。其根据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3)坡口形式及焊道分布 本研究主要是对比分析手工焊与自动焊的工艺情况,为了尽可能达到减少控制变形量的目的,采用相同的对称X形坡口,其坡口形式如图2所示,实际坡口形式以施工方案要求为准。同时要求组对间隙3~5mm,内错边量≤1.5 mm。焊接前采用焊条电弧焊进行点固焊接,焊接过程采取多层多道焊工艺,主要通过调整焊接次序来控制变形。具体的焊接顺序及焊道分布如图3所示。

第一,政府具有自主性。政府之所以具有自主性,是因为它是进行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在经济(包括商品经济)领域进行活动的主体。虽然它是一个受本国内全体公民的委托而服务于公民的主体,但是,政府却拥有了自主地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利。政府的这种权利使它能够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自主地作出选择,即自主地选择使用资源的种类、数量、方向、方式、时间等。在经济危机的防控过程中,政府对于资源使用的自主选择,就是根据经济危机防控的内在需要来选择使用资源的种类、数量、方向、方式、时间,以便有效地防控经济危机。

工业用地是重要的用地类型,它是工业生产的客观基础条件,也是城市土地出让转让与利用的一种基础性类型。对工业用地量进行准确的预测,有助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也能对土地利用和工业经济发展起到科学宏观调节作用。本文以山东省为研究区域,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对山东省工业用地量进行预测,以期得到相应的结果,为土地更加集约高效利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政府行为必需使用资源。如同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一样,政府的任何行为都是离不开一定的资源或者手段的,都是使用一定的资源或者手段的过程。不仅如此,政府使用什么样的资源或者手段,决定其行为就是什么样的;使用多少资源或者手段,其行为也就只能进展到相应的程度。

第三,政府行为应当重视效率。政府行为虽然是通过使用一定的资源或者手段来服务于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但是,它的某一具体行为总是力图解决具体问题、以取得某种收益或者结果的行为。而资源或者手段的使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效率问题。由于政府行为的效率“是针对某一意图或目标的有效率还是无效率”[9]95,因此,在经济危机的防控中,政府使用一定的资源或者手段都是为了维持商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纠正市场失灵的。“可以肯定地说,某些市场失灵非常需要政府的某些合适的干预形式。问题在于政府干预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几乎是肯定的)滋生浪费和无效率。”[44]这就要求政府应该根据防控经济危机的真实需要来有所限制地使用资源或者手段,既避免无效率,又防止低效。

(1)从产业转移角度分析,建筑业、工业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区域间的转移趋势明显。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表现为相对稳定的转出,而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表现为稳定的转入,产业结构的空间调整同时也对能源强度的空间分布产生影响。

(二)最小代价理念的具体要求

1.最小成本原则

在经济危机的防控过程中,政府是应该预先拟定自己所要达到的目标的。由于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对于商品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解决,因此,“该目标的成本是可以看得见的,并且与产出相关”[45]。由于经济危机是由商品经济的两重内在矛盾即经济矛盾与利益矛盾的恶化所导致的,因此,在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过程中,政府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有两类,即防控经济矛盾恶化的成本与防控利益矛盾恶化的成本。这就意味着政府要使其防控经济危机的成本降到最低,就应该将这两类成本同时降低。如果政府只注重在防控经济矛盾恶化方面想办法,甚至增加相应的成本(如增加财政投入),而不同时考虑如何防控利益矛盾的恶化,不付出防控利益矛盾恶化的应有成本(如解决贫富悬殊问题),那么,它是不可能承担和履行好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的。这就是说,如果不同时降低两类成本,那么,“政府可能会由于做得太少或做得太多而遭到失败”[46]411

2.民众利益受损最小原则

一是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为有限责任制,即以全部资产对其负债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使注册会计师面临执业风险较小,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公信力是不相称的。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特别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即以全部资产对其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由政府的工具性和服务性可以推知,政府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并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民众。由于防控经济危机是政府对于民众的道德责任,因此,政府就会因此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如果是从导致经济危机的经济矛盾角度来采取防控措施,那么,政府就会关注经济增长。“像其他任何事情一样,经济增长是要付出代价的。”[46]458然而,经济增长与民众受益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有可能产出也许增长了,而人民群众却反而比以前更为贫困”[46]4。而且,为了经济增长或者大量增加产出,政府可能就会加大力度“使用地球上的资源,包括人类劳动。我们认为不必要的浪费是不道德的,因为这种浪费至少是从其长远来看剥夺了我们以及他人的利益”[47]。这是民众利益受损的第一种情形,政府应该千方百计地予以避免。民众利益受损还有第二种情形,即在承担和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过程中,政府没有公平地对待民众的权利。虽然“市场经济有助于保护人们的政治权利不受国家的侵犯。私人占有,和个人决策权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从而限制了政府对经济权利范围的侵扰”[48],但是,政府毕竟被赋予了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利,它所代表的“共同体能够动用这个权力做什么,是有道德限制的,其成员所享有的公平对待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意味着应该公平地分配为共同体利益所必需的负担和牺牲”[16]162。可是,政府出于防控经济危机的考虑,就可能会有意无意地不对全体民众的权利予以平等的尊重。如西方国家的政府基于“大而不能倒闭”的考虑,在大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面临风险的时候,对其进行救助与保护,使大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享受了比中小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多得多的待遇,事实上造成了大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与中小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权益受保护方面的不公平。政府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影响到了大部分民众的权益,因为中小企业的从业者远比大企业的从业者要多,因此,政府应该避免这种做法。

畜禽站设备设施落后,环境和条件简陋,除必备品外,没有先进设备,许多畜牧兽医站缺少冰箱。显微镜等设备,动物诊断疾病手段落后,无法确保动物疫病工作能够被有效诊治。

3.经济发展受影响最小原则

经济发展被人们视为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政府也将其作为防控经济危机的主要方式。出于这一考虑,政府就会为了经济发展而拟订全面的计划。这样的计划“不可能仅限于满足生产的一般条件。它还必须对再生产过程本身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它必须为闲置的资本创造利用的条件,提高资本的使用价值,控制资本主义生产的后果和代价,调整阻碍增长的比例失调,通过社会政策、税收政策和商业政策等来调节整个经济循环过程等等”[49],尤其会在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府自身的制度化上下功夫。因为政府非常清楚:“制度化水平很低的政府,不仅是个软弱的政府,也是不道德的政府。……一个软弱并缺少权威的政府无法履行其职能,这个政府……也是不道德的。”[50]明智的政府也会积极地进行经济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会在制度“变化所得利益超过变化所需成本时改变”[51]。不过,政府用来发展经济、防控经济危机的手段,未必真正能够起到促进经济发展、防控经济危机的作用。原因在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危机的防控都是系统性的工程,只靠增加经济要素的投入来处理经济关系、控制经济矛盾的恶化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而应该同时从处理利益关系、控制利益矛盾的恶化着手。否则,虽然用来控制经济矛盾恶化、防控经济危机的经济资源可能会起到暂时的作用,但是,这些经济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是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如果它们不是在商品经济运行秩序处于良好状态时被使用,经济发展反而会深受影响。可见,政府要承担和履行好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就应该使经济发展受到最低程度的影响。奉行这一原则的政府或者“公共决策者……经常采取使损失最小化的行动,而不是使收益最大化的行动;为此他们……很可能为了规避损失而愿意冒险,但在收益范畴内却避免冒险。他们宁可选择确定的收益,而不是有一定可能性的更多的收益”[9]192。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对经济危机并非如规避某次经济危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简单,因为“像这样的萧条以后或许还会出现,但这其实只是一个对接下来更伟大的经济发展前进的暂时性考验。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在我们的商业增长中建立并保持一种稳定的节奏,而像智慧和诚实这样的标准将把危机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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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in Concept that Government Should Abide by in Fulfilling Its Moral Responsibility to Prevent and Control Economic Crisis

PENG Dingguang,ZHONG Lihua

(Research Center of Moral Cultur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China )

Abstract :Economic crisis can be prevented and controlled.Government is the main body involved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economic crisis.To fulfill its corresponding moral responsibility,it should establish and follow the concept of respecting the market,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sharing,the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the concept of minimum cost.

Key words :government;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conomic crisis;moral responsibility;concept

中图分类号: B82-052

文章编号: 1007-4074( 2019) 05-0014-12

DOI: 10.13438/ j.cnki.jdxb.2019.05.002

基金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AZX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0JJD720001)

作者简介: 彭定光,男,博士,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

收稿日期: 2019-04-29

(责任编辑: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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