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思考论文_刁儆宏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思考论文_刁儆宏

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在城镇化的发展步伐中,农村人口正在逐步的像城镇迈进。随着人口的不断转移,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的同时,土地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式,就是为了更好的让农民的土地产权更清晰明了,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提高决策层的思想认识高度,改善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的认可,才能更好的试行土地确权颁证。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一、推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价值

1.三权制度

经国务院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到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三权分置制度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的资格,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本质体现。尽管“成员权”只是一种资格性质的权利,本身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具有身份的限制和规定,客体明确地指向土地财产收益,因而它在客观上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因此,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已经上升到土地制度改革和产权法制建设的高度。必须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明晰农户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真正让农民吃上一颗“定心丸”。建立农户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护农民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财产权进行抵押担保,是依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具体体现。可以预见,“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将再次推动农村劳动力和生产力的大解放。习近平近来多次强调指出,一定要稳妥地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依法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土地确权本身只能实现产权明晰的目的,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还需要通过健全法治作保障,起码要实现农民的土地权能不弱化、经济利益不受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赋能的法律依据。农民要想自由的处理土地的权限,就需要土地产权明晰,产权所有人不存在争议等问题,像地证不符,从法理上说,三权分置制度就是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出去,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抓手

对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意义来说,农民拥有的土地合法权利。是由改革开放开始,从法律方面来看,农民身份是集体成员的体现。以前没有对农户的土地进行登记颁证工作,现在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对以前已经存在的土地产权和实际拥有土地但没有承包合同的,或承包合同有误的,对这些本质上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确权登记颁证。而不是把之前一切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更改重新分配的新一期的土地变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就是给农民一个法律的依据,把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变得合法合理。以物权的方式进行登记造册,明确其经营权的主体归属。

国家提出要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期限变更为“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成为农民永续享有的“永佃化”权利。从农村的发展建设方面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动性,从而为规模经营打下基础,同时还能解放一大批农村富裕的劳动力。因此,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权利归属清晰、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也有利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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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一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1.思想和决策认识不统一、不到位

城镇乡村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土地确权登记认识不清楚,甚至意见不统一。立场更是不够坚定。从召开的乡镇领导干部会议来看,有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存有很多意识盲区。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表现。首先,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只宜在城镇规划区外搞,城镇规划区内没必要执行这项政策。持这种认识的人担心在城郊村、城中村及经济园区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会对今后征收(用)集体土地带来不利影响。其次,有人认为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状况良好,不需要再进行确权登记,对于这种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能会暴露农村深藏的矛盾。使得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不安稳。第三,有人认为大多数地方在二轮承包时发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次再发一次是劳民伤财,完全没必要。

有些农民人为确权登记颁证应该实施,有些农民持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有些人手里的地和实际签订的承包合同不一致,实际在用的土地使用面积要多出承包合同上的数目。这使得农民担心自己手里多出的土地被收回。还有一些人觉着手里的地太少了,要是经过确权登记颁证以后,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了,就不会再重新分配土地。

2.轮延包基础资料不齐全

根据中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以二轮延包为基础。现实中,有不少地方二轮延包基础资料不健全。比如,有些地方只是简单地延续了一轮承包,没有二轮延包方案、台账、合同等基础原始档案;有些地方承包方案、合同等原始档案残缺不全;有些地方因乡村撤并和乡镇干部人员流动等原因,致使二轮延包土地台帐和承包合同等信息资料不全、丢失。还有的地方存在随意调整承包地现象,特别是在需要缴纳农业税费时期,擅自将外出务工农户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导致承包土地台账、底册、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不一致,证地不符,产生确权争议。

3.测绘专业知识不足,帐面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

乡镇农经人员基本不懂测量测绘、计算机管理和信息网络管理技术,严重制约了技术招投标、管理应用平台建设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在某省份的调查当中,据农村的领导干部叙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由外业(入户调查和地理测绘)、内业(工作保障、档案清查和 数据库建设)和后期管理(数字服务平台搭建和成果应用)三大板块组成,三大板块中的地理测绘、数据库和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农经战线干部的知识“盲点”,现实工作中只能计听于参与合作的专业技术单位(或公司),对于这三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或达到国家和省级要求,无法甄别和判断,更谈不上全流程把关与监控,只能寄托于最后环节的市级审核和省级验收。根据以往经验,市级审核和省级验收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即便发现了这些问题,要重新更正或修正的成本也非常高昂,最后很可能不了了之。

4.无地农户或个人要求重新分配土地

无地农户或个人要求重新分配土地,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农业税不能缴纳,使得地方把一些土地转给其他农户耕种。而农业税费改革后,不需要缴纳税费了,这些人员回来要地。耕户认为自己是长期承包经营,而相关村组又无地可分,这种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第二,还有些外部人员涌入,原来用地被收回,可现住地由没有地可分。第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变革时,没有按当时的规则进行土地的整合分配。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而在合理合规范解决这些矛盾的同时,又能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这是土地确权登记当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在化解问题的当中,更要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更要改善土地的市场结构。增强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可。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资料:

[1]宋才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制问题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01)

[2]张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探讨[J].经贸实践,2016(23)

论文作者:刁儆宏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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