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源代码软件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开放源代码软件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金梅[1]2004年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文中指出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发展,使得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先后开展软件可专利性的研究工作,并在版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放宽软件可专利性的标准。为此,本文引入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新概念,从另一个自由的角度,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研究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性问题。软件由源代码、结构、功能等层次构成。其中,源代码是一种可以被直接识别的格式,而且还包括程序员所写的程序性陈述,即与程序同步的评述和注释等。它反映了程序员的思想轨迹,而目标码在被编辑后也同样可以被视为源代码。开放源代码,容易因版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而令软件流于难以保护之态势。因此,大多数的商业性软件协议禁止受协议方(用户)进入源代码。另一方面,源代码对于后手作者的修改、完善工作也极具意义。因此,开源软件以其独特的开发模式赢得了全世界的青睐,更激发了程序员的开发热情;但是将于今年四月份审理的SCO诉IBM一案,打破了人们所设想的理想状态,进而将开源软件的合理性、开源软件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上日程。本文首先肯定这一软件民主化工程,通过介绍分析开源软件产生的起源以及开源软件协议,来说明版权是开源软件存续的前提条件,然后通过研究开源软件协议实践中的问题,映射出当前开源软件协议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对比研究版权法保护与专利法保护的利弊关系,推导出在技术的强力支持下过分强调作者权的保护不足以平衡社会利益,更不能较好的推进科技的进步,法律需要为使用者、社会大众保留一定的创作空间。开源运动预示出软件业的发展将更商品化,软件作品的合法持有者将会持有全部或部分源代码,以确保软件的安全性、稳定性。微软向我国政府开放源代码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应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下,充分推动版权转让协议以促进版权的自由交流,减少法律和经济对技术的负面影响。最后,希望本篇论文能起抛砖引玉之功效,为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张汉华[2]2015年在《开源软件的内在机理及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开源软件是基于开放、自由和共享的理念,软件着作权人以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方式授予使用者在遵守许可限制条件下,可自由使用、复制、改编、再发布的软件。开源软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知识产权以排他性财产权为中心的产权保护模式,有其独特的知识生产与开发规则。开源软件还原了信息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在确保私人知识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能够催生代码智慧共享传播的最大化效应。理解开源软件的内在机理及激励机制,是研究中国开源软件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中国开源软件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软件属性定位不明确、法律规制不健全、激励机制不清晰、开源社区集体创新驱动力不足、以及政府部门应用和支持力度不够大等。在法律规制方面,中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制度难以全面、有效保护开源软件着作权人的利益。为此,本文基于对开源软件的内在机理及激励机制的研究与分析,以期寻找合理的制度安排。基于开源软件内在机理和层次模型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开源软件创作和传播的内在机理体现为投入到开源软件整个生命周期内所有参与开发者个人或企业的物质性及非物质性的激励行为。在影响中国开源软件发展的开发者个人或企业的动机、开源软件许可证及法律规制、开源社区协同开发和政府部门支持等因素中,开发者个人或企业的开发动机、开源软件许可证及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其中开发者个人的开发动机包括个人的学习需求和声望提升、自由奉献精神,企业开发动机包括自身软件开发需求、经济利益驱动、吸引技术人才和提升企业形象、地位。基于代码智慧共享,本文阐析了开源软件私权保护与促进智慧共享的对价机制——“Copyleft”授权许可机制,即法律通过确认开源软件作者的着作权,承认和保护开源软件的创造性劳动价值,开源软件作者以开源软件许可证授权许可方式,将部分知识产权让渡给使用者,即授权许可使用者在遵守许可证许可条件下享有自由使用、复制、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以换取使用者将修改后的源代码程序不同程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允诺。通过强化开源软件作者着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刺激个人积极表达智慧,从而使代码资源配置在保证公平前提下的实现智慧共享传播最大化的目的。本文最后提出了健全完善我国开源软件管理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并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易湛华[3]2013年在《开源软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商业软件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商业软件的开发商拥有软件源代码的专用权,导致许多弊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源代码运动便应运而生。但由于开源软件产业模式和保障措施还不够成熟,将会给软件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对开源软件的特点及因此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初步分析,并给出应对这些风险的相应对策。本文介绍了专有软件源代码封闭导致的弊端及开源软件兴起的背景。论述了开源软件的着作权法保护,开源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开源软件的合同法保护,开源软件的商标法保护以及开源软件作者的有关权利。由于开源软件的保护模式和其作者的有关权利与传统专有软件的差异,导致开源软件具有特殊的法律风险。本文分别论述了开源软件的着作权侵权风险,专利权侵权风险和许可证“不予担保”条款导致许可证失效性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本文给出了相应的对策。我国软件产业正面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软件技术垄断的威胁,如何利用开放源代码运动来发展和振兴我国的软件产业,确保我国的信息安全,开拓国内甚至国际软件市场。这是个任重道远的课题。只有认真研究开放源代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才能为国家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为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李蕊[4]2008年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传统商业软件之外,一种新兴的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正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地发展着,以自由、创新、共享的精神享誉于软件业,对传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从传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入手,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和两者的冲突。随后,引入开放源代码运动的起源和发展,归纳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对传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第四章着重介绍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在版权制度下的特殊保护模式——版权许可证,分析了版权制度对开放源代码软件保护不足之问题:一方面,传统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下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开放源代码软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给使用的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第五章结合开放源代码软件特有的开发模式和商业运作模式,笔者引入市场机制分析方法,构建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带给企业盈利大小和带给社会利益大小之关系式。本文指出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国家产业、软件开发者和企业层面,都是促进科技创新、知识积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障。因此,最后提出应对开放源代码软件采用专利权和版权两者相互协调的保护模式,以促进开放源代码软件产业的发展。

黄艳[5]2010年在《开源软件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件产业在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下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了令人眩目的知识经济财富,但正如硬币存在两面一样,软件技术开发中由知识产权所赋予的垄断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自由软件运动的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试图创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模式以加强软件的合作与交流,其标志是共享开放的源代码,提倡一种政治意味的“自由”。他制定了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创造了copyleft规则,允许自由软件的用户可以随意拷贝、使用和修改并共享软件成果。但开源软件的出现并不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颠覆与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利用其原有规则所作出对开源软件的保护。开源软件的出现为长期受到科技发达国家垄断压制的中国软件产业提供了一个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良好契机。中国应该借助开源软件领域的革命,找到软件发展的高起点。而这就需要首先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政策、法律、市场环境以及产业发展方向的引导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全面发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大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工作和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目的等。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介绍OSIA对开源软件的认定入手,分析了各国各地区对其所采取的政策及我国开源软件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以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重点,深入分析在现有着作权法、专利权法以及商标法框架下开源软件所要面对的问题和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自我保护,同时还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针对开源软件许可证问题详细分析合同法对其的调整和保护,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开源软件许可证法律纠纷案例中所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发展开源软件问题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开源软件法律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成果做了概述性总结并对其价值前景作出预测。希望通过研究能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寻找到对开源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指导我国软件产业的长远发展。但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开源软件的发展速度也将超出我们的预期,开源软件的研究将任重而道远。

傅朝曦[6]2010年在《开源软件许可证法律考量与应对策略》文中研究指明开源软件在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掀起了软件产业发展史上一次新的变革,它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程序员有机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同台竞技,对于激发全球程序员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作用难以估量。在人们怀疑的目光中,在法律人士谨慎的讨论中,开源软件已经走过了近叁十年的历程,如今它的地位在业界已是如日中天。开源人士主张源代码应该公开并共享,人人享有使用并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源代码的自由。但是这种理念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些分歧,原因在于它要求权利人出让几乎全部重要的权利。如何平衡众多用户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话题。开源运动发源于美国,大部分许可证条款都是针对美国着作权法而设定,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开源软件却是在全球遍地开花,处处结果,有些适用于美国法的规定未必适用于其他国家。因此,关于开源软件及其许可证的法律问题考量显得日益重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和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发展国内开源软件事业的一个关键环节。

秦明[7]2006年在《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尽管我们自豪地宣称我们迈进了知识经济年代,尽管我们消费着知识含量越来越高的产品,然而,作为个体的我们却似乎比任何一个时代的人更显得无知。我们的无知来自于越来越细密的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知识爆炸,也体现在消费知识产品时一次次的“信息不对称”中。当“知识”取得法律的庇护,并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出现时,大量的知与无知的矛盾就产生了。当法律对“知识”的保护使“知识”具备了“power”(权力)的一切特征,能控制与奴役他人时,知识控制与反知识控制的斗争,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利。如果不承认和不有效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作为包括软件在内的科学技术智力成果或者文化艺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成果转化者,要获得其智力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与相应价值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保障的,因此人们对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及其他智力成果转化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是难以维持的。另一方面,如果给予包括软件在内的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以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作为合法垄断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很有可能滥用其垄断性的权利,从而,因谋取超额利润或者谋求不当效益而阻碍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影响或者破坏智力成果的社会化利用和破坏知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近年来,开放源代码软件作为一种新兴的软件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其提出的开放、自由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这场运动的目的并不是全盘否定知识产权,它只是在这个特定的时代、在特定的行业中,针对特定的现象提出的。由于封闭源代码所造成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和对国家、企业信息安全的威胁,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场运动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从Copyright的传承到Copyleft的反叛甚至再到Copywrong的提出;从商业软件的推行到自由软件的试验再到开源软件的实践;从IBM面向开源社区放弃一千多项专利到SUN公司推出了CDDL许可证并获得OSS组织认证再到微软启动的“共享源代码计划”……其实质都是围绕知识产权制度再设计、再调整而进行的权利博弈和利益平衡。这一切实际上始终都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万变不离其宗。这股历史洪流还为振兴我国软件产业提供了历史机遇,为我国基础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了跨越发展的可能。但是因为

涂文诗[8]2011年在《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作为实现计算机和互联网各种功能为人类提供各种信息的软件越来越重要。然而,商业软件开发商却极力保密程序源代码,并不断通过法律制造垄断,极大阻碍了软件行业的发展且严重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于是,理查德·斯托尔曼发起了自由软件运动,目的是将软件程序的源代码公开,实现软件的自由共享。由于自由“free”一词的多种含义,经常使人们误解自由软件即免费软件,使得商业软件开发商对自由软件极为抗拒。为了使自由软件能够更好的发展,使其为软件商业界所接受,开源软件取代了自由软件。然而,新问题又出现了:商业软件开发商将在开源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作为商业软件出售同时保密该新软件的程序源代码。为了解决上述开源软件的永续性问题,理查德·斯托尔曼创造性地设计了与版权思想Copyright相对应的Copyleft机制。该机制后来发展成为开源软件许可证,用于保护开源软件的永续开源。随着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出现,商业软件开发商再次觉察到威胁的来临,开始对许可证进行各种攻击:主张开源软件许可证本身不具有合同性质,扬言其没有官方正式文本及译文,质疑许可证的一般条款和无担保条款的效力,等等。其希望通过这些方式来否定许可证对于开源软件的保护。对于这些问题的提出,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商业界也曾出现过个别关于开源软件许可证效力的诉讼。因为开源软件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且具有合法的形式,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都表示了对商业软件开发商主张的反对。通过理论分析与问卷调查分析,可以得知,许可证本身具有合同性质,其一般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担保条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给开源软件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捍卫开源软件自由共享的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和各国立法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开源软件许可证陷入各种不利境况。

董春江[9]2009年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开源软件使用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0引言2G时代,我国移动通信市场长期受制于国外厂商,作为移动通信核心技术的叁大部分:网络技术制式标准、终端硬件、终端操作系统,无一例外被国外商业巨头垄断,如高通、诺基亚、微软等公司。随着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技术制式标准的应用和相关产业的

孙红蕾[10]2012年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兴起是计算机软件领域一件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相比传统软件由于资金问题或版权方面的限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可修改、可自由复制、可免费应用等特点,给软件行业的开发和使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普及。更值得一提的是,开放源代码软件提倡平等、自由、协作的精神,使知识和信息共享的理念得到了实践,并平衡了知识产权共享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定义及发展历史出发,得出了开放源代码软件不同于传统商业软件的特点。随后,分别分析了开放源代码软件与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及商业秘密制度的复杂关系——融合及挑战,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来保护开放源代码软件,从而平衡软件所有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开放源代码软件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反思,得出应该结合开放源代码软件自身的特点及产业和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利用各种方式,才能使开放源代码软件得到更好保护的结论。最后,还从中国的软件产业及软件开发商的层面,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研究,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更为广阔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开放源代码软件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D]. 金梅.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2]. 开源软件的内在机理及激励机制研究[D]. 张汉华. 暨南大学. 2015

[3]. 开源软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易湛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4]. 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D]. 李蕊.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5]. 开源软件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黄艳. 华南理工大学. 2010

[6]. 开源软件许可证法律考量与应对策略[D]. 傅朝曦. 吉林大学. 2010

[7].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 秦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研究[D]. 涂文诗.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9]. 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开源软件使用的法律问题[J]. 董春江. 数字通信. 2009

[10]. 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孙红蕾. 山东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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