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活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银行论文,研究报告论文,不良贷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类型的划分及其现状考察
考察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实状况是必要的,因为这是我们研究所必需的基础材料。但是需要说明,本报告研究的不良贷款,并非全是农行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逾期、催收贷款。因为资产负债表上的逾期、催收贷款都是以期限为依据的。然而,由于在实际的信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对贷款期限的确定并不准确。这往往成了借款限期已到而企业无法按期偿还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按期限认定贷款质量形态是不准确的。其实,在农行信贷实务运作中,人们并没有单纯按期限认定贷款质量形态,而是在考虑已经逾期或是已经逾期三年(因为按规定逾期三年要进入催收帐户),只要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而且能够正常还息,这时,并没有把这种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帐户。所以,本报告提出的不良贷款,是指农行资产负债表上所记载的逾期、催收贷款中,不能正常付息的部分,同时,也包括那些虽在正常贷款中反映,但事实上却已逾期,而且也不能正常付息的贷款(有关此类贷款的内涵及其形成将在下面分析)。由于这些贷款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基本丧失,所以,这种类型的贷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贷款。
从对应的角度考察,同时,考虑本报告对不良贷款内涵的界定,农行不良贷款基本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实体型不良贷款。所谓实体型不良贷款,是指被有问题企业,主要是经营亏损企业和一部分资产可以抵偿贷款的关停倒闭企业占用的贷款。由于这些企业的贷款尚有一定的实物资产相对应,所以称这种不良贷款为实体型不良贷款。由于经营亏损企业有暂时性亏损和长期性亏损之分,所以经营亏损企业占用的不良贷款又可分为暂时性亏损占贷和长期性亏损占贷两种类型。暂时性亏损企业占用的不良贷款,主要对应的是一些存货商品和材料及应收帐款和未弥补的亏损等。只要帮助这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包括处理存货和清收应收帐款等),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绩效,在短期内实现扭亏增盈是有可能的,这部分不良贷款也可以转化为正常贷款。而长期性亏损企业占用的不良贷款要转化为正常贷款则要困难得多,这里除了导致亏损的原因更加复杂,亏损时间更长以外,未弥补的亏损数额也更大,与不良贷款相对应的实物资产的变现性能也可能更差。至于关停倒闭企业情况可能更复杂,由于这些企业已经没有经营活动可言,与这部分贷款对应的仅是一些存量资产。如果这些存量资产能够重组,这部分不良贷款也有望盘活,但它最终要取决于这些存量资产重组的速度和程序。
第二种是空洞型不良贷款。所谓空洞型不良贷款,是指那些没有实物资产对应,或是虽有实物资产对应,但有效成分却不能足额抵偿的贷款部分。这部分贷款主要集中在一些资不抵债企业和关停倒闭企业,同时,也包括一部分农业大包干以前发放的村组集体农贷。这时的焦点是要弄清这些企业现有资产中的有效成分,如果有效资产能够抵偿贷款,其贷款则应划归为实体型不良贷款,抵偿不了的部分便只能划归为空洞型不良贷款。其实,实际情况往往是极端的,因为,大量的关停倒闭企业和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其资产的有效成份极低,重组难度相当大,即使要下功夫盘活这类不良贷款,付出的盘活成本也将是极其高昂的(因为这里将引发出大量的呆帐贷款)。而大包干以前的村组集体农贷则根本就没有实物资产相对应。
第三种是隐蔽型不良贷款。所谓隐蔽型不良贷款,主要是指由于农行内部某些政策不协调以及农行内部人员和信贷、会计部门自身的业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以正常贷款形态反映的不良贷款(如果从与资产对应的角度考察,隐蔽型不良贷款应分别归属为前两种类型,但考虑到它对盘活工作的影响,我们仍对它作单独考察)。隐蔽型不良贷款大致可分两种类型:一是受项目指标控制,相互挤占,挪用甲科目指标,发放乙科目贷款而导致的不良贷款。由于受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的性质限制,无法真实反映这些贷款的质量形态,而只能在正常贷款中反映。二是仅按收息水平划分贷款质量形态,忽略了企业还息的真实性。突出表现是有些企业虽然偿付了贷款利息,但却挂在帐上,未进入企业成本,偿付利息的资金来源实际是可以流动的正常贷款;另一种情景是企业虽然偿付了贷款利息,但却是用增加新贷款偿付的。这两种情景虽然都未把贷款(包括增贷收息的新放贷款)划为不良贷款,但却是事实上的不良贷款,只不过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而未在农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而已。
从对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类型的划分和现状考察中看出,农行现有的不良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与不良贷款相对应的实物资产重组变现的困难较大,而且面临能否保全和保值的挑战;二是不良贷款中的“空洞”问题严重,隐形损失太大,尤其是缺乏有效资产对应的不良贷款占比太多,这是农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的重大隐患;三是贷款质量形态反映失真,资产负债表上有关贷款质量的信息“水份”太多,实际的不良贷款要比帐表上反映的数额大得多。这是各级农行必须要清醒认识的重大问题。
二、对盘活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障碍因素分析
2.1首先是农行内部干部职工的畏难情绪和素质问题。自1988年农行在全系统开展信贷资产清理以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工作几乎从未停止,并且清收盘活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是我们必须肯定的历史事实。然而,也同时滋生了一些影响继续盘活的畏难情绪。突出表现在:一是认为盘活不良贷款工作抓了许多年,能盘活的已经盘活,盘活的潜力已经挖尽;二是认为盘活不良贷款涉及很多政策问题,许多问题不是基层行所能解决的,如果相关政策不明确、不到位,盘活工作就无法进行;三是认为盘活不良贷款就是清收货币资金和净压缩不良贷款,这在目前企业经营绩效不佳的条件下,继续盘活的可能性是极其有限的。与这些畏难情绪相关联的是农行干部职工的素质问题。因为盘活不良贷款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以及社会历史背景和风土人情等问题。它要求农行干部职工在盘活实践中,必须具备这些相关的知识。然而,很多干部职工却很难达到这些要求。这不仅是上述畏难情绪产生的底层根源,也是制约和影响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继续进行的重要因素。
2.2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过于集中,主要被关停企业和经营严重亏损企业所占用,实施盘活着力点的回旋余地十分有限。据湖北省农行1994年末信贷资产普查的数据表明,在全省农行有贷款关系的413992家企业,197.3亿元贷款中,其中关停企业、经营严重亏损企业达154904家,占用贷款109.75亿元,分别占企业总数和贷款总额的35%和61.2%。盘活这两类企业的不良贷款,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实现关停企业的资产重组,把存量资产搞活;二是要使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或是尽量减亏。这两个条件的实现都是很困难的。首先是关停企业的资产重组问题。考察与农行有贷款关系的关停倒闭企业,大多数是八十年代信贷失控的遗留问题,这些企业关停的时间较长,存量资产中的有效成份太低,变现能力有限,重组搞活的困难相当大,即使能够重组部分,也往往因重组后悬损的贷款数额太多,而被迫放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企业的资产近几年流失较为严重。其次是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亏损扭转问题。这里的亏损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乡镇企业的亏损原因主要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和产品的质量档次低,市场应变能力差,要扭亏必须要进行大面积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这除了在短期内很难立杆见效以外,也由于农行自身的增量资金和贷款规模不足而影响这类企业亏损局面的改变。基层供销社的问题更复杂,尤其是所谓的“资产承包”、“社有民营”似的改革以后,绝大部分基层供销社名存实亡,尽管我们狠抓了供销社贷款债务的落实,甚至也大面积地补办了担保抵押手续,但在处分抵贷资产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这一方面是因为抵贷的许多资产名义上虽属供销社所有,但事实上已被个人承包或是转为民营,无法处分抵偿贷款;另一方面也因为有官方文件规定,不得随意拍卖处置供销社的资产。加上目前供销社的经营多以内部职工个人为主,经营收入也大都流入了个人腰包。以致使盘活供销社不良贷款失去了相对应的物质基础。
2.3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某些变异行为,也是影响农行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障碍。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农行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也在积极进行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受整个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某些变异行为的影响,不少地方的企业和政府都把企业债务尤其是把银行贷款看成是企业的包袱,在实践上不是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当作调整资产负债比率,重组债权债务关系的契机,而是在改制中甩掉银行贷款。似乎认为甩掉银行贷款就可以搞活企业,产权关系就能明确。这使农行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政府及企业改制的出发点出现了不一致。农行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或是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债务重组和结构调整,进而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和其占用的不良贷款。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想乘改制之机,“捞一把”和“甩包袱”,以至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在改制中抢好企业的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而对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企业则甩包袱、甩债务,大量悬空农行贷款。
2.4相关政策不协调,也在很大程度上障碍着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盘活。从内部看,一是信贷计划偏紧,贷款增量不足,影响了不良贷款的盘活成效。从实践情况看,盘活不良贷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支持占贷企业搞活经营来盘活贷款;另一方面是通过协助企业搞活资产盘活贷款。两方面都需靠增加必要的增量贷款来启动。这在信贷计划偏紧,尤其是许多基层行增量贷款基本是零增长的条件下,不能不影响盘活成效。二是扭亏增盈心切,使财务目标脱离了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也同样影响盘活不良贷款。因为财务计划中的收息率指标是以目前会计报表中的贷款质量形态为依据的。这在目前贷款质量形态反映失真,在正常贷款中实际不能生息的隐蔽型不良贷款占相当比重的条件下,为完成收息率指标,只能靠用增加新贷款的办法,为企业提供偿还利息的资金来源(即增贷收息)。这虽然有助于完成收息率指标和财务计划,但却增加了新的隐敝型不良贷款。三是信贷资产质量指标考核力度的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盘活不良贷款。因为现在的贷款质量形态调整是一种人为的手工操作,完全受人们的主观行为所左右,为完成考核计划而突击性调整和大批量调整贷款质量形态的问题十分普遍,以致农行贷款形态结构常常出现戏局性变化,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的质量结构和动态变化,更无法为实施盘活不良贷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着力点信息,这不能不影响到盘活不良贷款的工作成效和质量。四是呆帐准备制度不规范,也影响了盘活不良贷款的成效。由于农行的不良贷款许多都属于空洞型不良贷款,而且有相当份额已成为事实上的呆帐。但这些呆帐在没有对企业进行清算时只是隐性的,并未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如果要采取措施把这部分贷款中的有效部分盘活,唯一的是推进企业走兼并、拍卖或破产的路子。但是,这虽然有利于保全企业有效资产,搞活一部分不良贷款,但却把如前所述的隐性呆帐显性化了(因为清算资产抵偿不了贷款的部分,只能以呆帐形式反映出来)。本来,这些呆帐可以用呆帐准备金冲消,然而,却又由于目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过低和要求层层上缴而无法冲减。这就使各级农行在盘活不良贷款中“进退两难”:促进这部分企业走兼并、拍卖和破产的路子,但却要加大显性的呆帐份额,甚至会抵销盘活的工作成效;若继续保持帐面上的名义呆帐水平,虽然有利于短期经营目标的考核,但却容忍和放任了有效资产的流失,加大了隐形的呆帐损失。事实上,在目前的财务体制下,人们更多的是选择后者,而放弃了前者。这不仅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不良贷款的盘活,更主要的是给今后的工作留下了隐患。
从外部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利盘活不良贷款。因为在实践中,无论是诉讼清收,还是兼并式盘活,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土地资产的转让和过户问题。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按规定交纳出让金,其额度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因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按规定交纳全部出让金,如果按这些规定执行,势必加大被兼并、拍卖企业资不抵债的份额和贷款的亏空损失。所以,在目前的盘活工作中,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均未正式过户。严格地讲,这样处理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它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出现诉讼事件或是涉及产权分解和重组时,又将回到原来的问题中。同时,也使我们现在凡是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均蕴含着巨大风险,因为如果贷款到期不能清偿,需要处分时,便会暴露出因“交纳出让金”而导致货款抵押额不足的问题。应当承认,这些规定并非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维护了土地国有的严肃性和土地价值的完整性,但它却忽略了目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实际承受能力。
三、对进一步盘活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对策探讨
3.1要引导农行干部职工树立新的盘活观念,确立广义的科学统一的盘活标准。为了消除干部职工中的厌战心理和畏难情绪,有必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新的盘活观念,扩展盘活内涵,把过去单纯认为只有收回货币资金和不良贷款余额净下降才是盘活,转变为把静止的、沉睡的资金转化为运动的、增值的资金即为盘活。我们认为,新的盘活内涵和这个广义的盘活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三项资金”占用和经营亏损大幅度下降;(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下降,所有者权益在增加;(3)存量贷款开始正常生息,付息水平提高,积欠利息和不能正常付息的贷款余额开始下降,而且是没有“水份”的增加和减少;(4)新增贷款收息率达100%,而且能够按期收回,不发生新的逾期催收贷款;(5)直接收回货币资金,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余额同时下降。建立这样一个以企业经营素质改善和银行贷款生息能力提高为主要内容的盘活标志,不仅符合现阶段银企双方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扩大干部职工的盘活视野,增强盘活信心,消除畏难情绪,为盘活不良贷款奠定较好的思想基础。
3.2坚持两手抓盘活,把盘活不良贷款与盘活有问题企业经营和关停企业资产结合进行。这里除了要科学运用增量货款,有选择地支持高效企业发展,对盘活有问题企业经营和盘活不良贷款产生积极的连带效应外,要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1)要因企制宜地积极支持乡镇企业搞活经营。这里的关键是要对有问题企业进行分类排队,重点选择那些经营盘活有望,且盘活成本不高的企业作为盘活的主攻点,并以搞活经营,提高绩效为目的,多法并举,因企施策,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改善管理,加强核算,提高效益,为盘活不良贷款奠定效益基础。(2)积极支持供销社深化改革,搞活经营。我们认为,要促使供销社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同时,逐步消化长期累积的不良贷款,除了要支持供销社开拓经营,提高效益,切实落实好各项贷款债务外,有必要在不改变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前提下,从有利于服务农业、服务农村和服务农民生活出发,尝试对供销社现有的结构进行重组,分步实施集团化经营。可以先拍卖一部分边小微亏基层社的资产和商品,甩掉一部分包袱,搞活一部分物资资金和不良贷款。同时,以供销社现有公司或大型商场为依托,组建若干集团公司,以行业性供销社取代目前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乡镇综合性供销社。以从根本上为搞活供销社经营和不良贷款奠定一个新的体制基础。(3)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全那些与农行有贷款关系的关停倒闭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严重亏损企业的有效资产。一是接受或封存企业所有的实物资产,防止资产再度流失。二是接管企业各种应收帐款的清收债权。为了有效地保全这两种类型的资产,首先要在农行系统成立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加快处理和重组那些抵贷资产和农行接管封存的有效资产,防止企业有效资产和贷款由“体外”流失转为“体内”损失;其次要组织成立企业应收帐款专班,对接受的应收帐款债权经过核实评估后,由专人负责清收,以清收资金抵偿贷款。同时,可以有目的地利用法律手段,诉讼清收,以尽量减少流失损失。
3.3积极主动地推进和参与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中盘活企业不良贷款。从有利于减少社会成本上考虑,并从与农行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现状出发,应选择推进乡镇企业搞好兼并和股份制改造两种形式。(1)积极推进乡镇企业走兼并发展的路子。各地农行在推进企业兼并中,要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尽量促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以下工作:①搜集兼并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的发展意图以及发展的具体规划,同时,掌握和了解经营不够景气特别是大量积欠农行贷款本息企业的发展愿望和要求,占有促进兼并的基础材料。②确立兼并意向。在占有大量兼并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先在农行内部确立一个意向性兼并方案,包括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选择、存量资产的利用、债权债务的转移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等。在此基础上向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建议,并争取政府及企业认可和采纳。③当好兼并中介。在提出的建议被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采纳后,要主动以中介人的身份,参与兼并实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转移和财务合并等。④落实兼并债务。重点是落实好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债务。从有利于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以及农行都能够接受考虑,这里提出A、B、C方案供选择。方案A为本息全额转移;方案B为本金全额转移,积欠利息挂帐;方案C为资产抵贷部分转移,资不抵贷部分挂帐。A、B、C方案分别适用于资产大于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相当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后两种方案实际是农行的一种让步,考虑到乡镇企业目前的经营现状,做这种让步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让步有利于促使兼并成功和盘活部分不良贷款。但必须要注意与企业商订一个可行的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分期消化时间表。(2)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从盘活不良贷款的角度分析,农行选择支持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将主要面对的是资不抵债企业。因此,农行必须要以“当事人”的身份,搞好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实企业的债权债务和权益,同时区别不同类型企业,把好股份结构和认购以及产权、贷款债务分解转移关。①对资产负债水平相当的企业,可以把评估核实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折成股份,将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股,全额用于银行贷款押抵;将流动资产作为企业职工个人股(用于企业股抵押剩余的贷款部分的抵押),由职工按规定份额认购。对以现款认购的货币收入,可偿还原欠贷款本息,农行可即时收回贷款(也可留给企业使用)。无现款认购的,可以向职工个人发放认购股份贷款,同时,在帐务上等额收回企业原欠贷款。②对资不抵债份额较小的企业,可以采取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将固定资产划作企业股,第二步是将流动资产折成职工个人股,前两步的具体操作方法与资产负债水平相当的企业类同。第三步是对无股权抵押对应的剩余贷款部分,可根据董事会成员和企业职工个人在企业中所负职责大小,用其私产(包括房地产、金融资产或其他实物性资产)作抵押。③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督促企业先进行财务重组,把没有资产对应的那部分贷款作挂帐停息处理(要求有乡镇财政担保),然后建立新的资产负债表,在此基础上按照前两类的方法按企业股和个人股分别处理,同时重办贷款抵押手续和转贷手续。对挂帐停息部分也同样协定一个逐步消化的时间表。对乡镇企业实行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最主要的是可以分散贷款风险。因为它基本把现有贷款分成了企业占贷和职工占贷两部分,一部分虽然仍属企业贷款,但却有相应的有效资产(企业股)作抵押;另一部分却实现了占贷主体由企业向职工个人的转变,并且有职工个人股和私产作抵,更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尽管对部分严重资不抵债企业无资产对应的贷款作挂帐处理,但却为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条件,为企业新生和消化挂帐贷款奠定了基础。
3.4努力寻求建立一个政企银密切协作的盘活不良贷款的合力机制。(1)要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农行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考察,其在盘活不良贷款中的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作为当地企业的母体或是所有者,明显有着与企业“合谋”逃债的动机;另一方面,它又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又不能不考虑农行的贷款债权,同时,也因为农行毕竟是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杠杆。正是这种“二重性”的矛盾心理,决定了农行在盘活不良贷款中必须要密切银政关系,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行为向有利于农行盘活不良贷款的方向转化。因此,农行的着力点是想办法把政府新上项目,发展经济的热望与我们盘活不良贷款的热望结合起来。依靠政府解决盘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这里除了在支持上新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就让政府参与外,关键是把对新项目的贷款投入与盘活关停企业及其不良贷款结合起来(如把新项目上在旧厂上和有目的地引导需要扩张发展的高效企业兼并关停企业等,以充分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原材料等)。同时,还可以直接与政府签订盘活不良贷款留用一定比例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协议。这是满足银政双方要求,促使地方政府行为向有利于农行盘活不良贷款方面转化的最有效措施。(2)要调动占贷企业本身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具体措施可从二方面考虑:一是经济激励,即对暂时性亏损但在近期内可以扭亏的企业,可以适当注入新的资金,支持其通过改善经营绩效,盘活不良贷款,并可适当调整贷款期限,同时对积欠利息实行缓收或减收,鼓励企业发展;二是舆论监督,即建立占贷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经营实绩档案及其信用关系档案,并根据其在配合农行盘活不良贷款中的实际表现,向公布企业信用等级那样,向同业乃至社会公众公布,除了造成舆论上的压力外,同时对这些人员重新择业施加影响,以鼓励和制约其积极配合农行盘活不良贷款。(3)要调动农行内部各职能部门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首先是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长、主任挂点盘活不良贷款责任制、信贷部门专管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责任制、关系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制和盘活不良贷款工效挂钩制以及农业大包干以前村组集体农贷清收奖励制等;其次是要加强如上所述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以调动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职工协同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其三可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争当“盘活能手”、“盘活大王”、“盘活状元”的盘活竞赛活动,造成一种良好的鼓励盘活的制度氛围。
3.5尽快调整和制订有利于农行盘活不良贷款的相关制度和政策。(1)调整信贷计划,层层建立盘活不良贷款专项启动贷款。为了有效解决盘活不良贷款中启动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农行有必要拿出一笔专项贷款,用于重点占贷企业的盘活和启动。在国家新增贷款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省、地、县三级都可在新增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专用于启动盘活。同时,建议总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安排中要考虑这个因素。(2)以贷款质量现状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确立下达收息率指标和扭亏增盈计划。建议总行对各项贷款的生息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认定,正视我们贷款资产的质量现状,实事求是地下达财务收息计划,以避免基层行弄虚作假,继续搞“增贷收息”,防止大量产生新的“隐蔽型不良贷款”。(3)建立规范科学的信贷资产质量监测考核制度。一是按照统一的标准(以生息率为主)划分占用形态,审定考核基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目标要求;二是审计部门要建立信贷质量审计台帐,实行定期跟踪审计;三是建议总行尽快开发信贷资产质量监测考核软件,利用计算机监测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动态,改变目前手工调整随意性太大的问题;四是完善农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岗位,配备专人,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系统监测和经常分析,杜绝数字游戏,防止大量产生隐敝型不良贷款。(4)完善呆帐准备金提取、报损、核销制度。建议总行要争取政策,适当提高呆帐储备金提取比例,同时,降低呆帐准备金上缴比例,直到取消上缴制度,把每年提留的呆帐准备金全部用于基层,按规定冲销呆帐,以解脱基层行面临的“两难”窘境。(5)积极争取变通政策,妥善处理处分抵贷房地产和被兼并、拍卖企业土地使用权过户中的费用交纳问题。因为企业的债务大都是国家银行贷款,如果要被兼并、拍卖企业按规定交纳出让金,实际挤占的是银行贷款。因此,建议这类问题应区别对待,妥善处理。一是必须区分农行处分抵贷房地产是企业不能履行债务以后处分的抵贷资产,而不是做房地产生意,因此,农行不应交纳各种税费。二是当企业发生兼并、拍卖行为清算资产涉及土地资产过户时,兼并收购主体属公有制经济的可以免交出让金,因为这里只涉及企业法人的变动,而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三是如果兼并收购主体是私营业主,可以按规定交纳,但应把出让金额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挂钩,如果所有者权益是负数或者虽是正数,但抵偿不了出让金额度的可以免交或是部分交纳。因为土地出让给企业经营时已经亏空了。所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这部分价值抵偿银行贷款,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
3.6强化盘活工作的后续管理,巩固和扩大盘活不良贷款的工作成效。(1)要密切注视盘活企业的动态变化。一是要加强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搞活的企业的管理和监测。对那些通过兼并、收购改制的企业要进行认真复查,除积极帮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外,重点检查兼并、收购资产的重组情况,对未充分利用的要采取必要增贷措施,促其尽快重组和充分利用,以增加新的产出,防止企业因背上被兼并企业的包袱而被拖垮;对那些经过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重点是按照股份制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尤其是要协助企业制订和实施扩股增资计划,并要加强企业股所得红利的管理,确保企业股红利真正用于消化过去的包袱。同时,密切注意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和贷款形态变动情况,以及时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二是加强和改进信贷、结算服务工作。在切实加强信贷员专管制度的同时,改进信贷结算服务,对同在农行开户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可按照商品走向,在农行内部划转贷款资金和规模,即增加买方企业的贷款,减少卖方企业的贷款。同时,对发出去的大宗商品,信贷员要主动协助企业清收,以解除结算梗阻,加速资金周转;三是加强盘活企业的信用等级管理和贷款风险度管理。同时,全面清理以房地产抵偿贷款的有关证件,按照法律程序,补办公证登记手续,以确保企业清算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力。(2)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群体法律意识。建议各级行应专门举办盘活不良贷款专业技术培训班,普及企业改制知识和企业财务重组知识以及《公司法》、《破产法》、《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常识,以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群体法律意识,巩固盘活不良贷款工作成效。(3)切实加强对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领导。尤其是要求上级行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力求与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有利于保全贷款资产的框架性文件,以为基层行盘活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执笔:张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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