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探_农民论文

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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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演变

世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有两个多世纪的历程,从传统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也有五十多年的历史。总体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体现为企业或家庭按自愿的原则,长期把同样的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向一个独立的经济项目传递。在这样的经济项目内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利益和目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希望自己能够从合作组织及其共同的劳动中得到过去在各自经济活动中所不能得到的好处,实现福利的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寻求经济利益的结果和产物。就每个家庭而言,其追逐的经济利益是增加现有的经济收入;而商业个体成员的目标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其利润。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特征是提高其成员的福利水平,这是全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追求的目标,也是其本质特征。

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论它处在哪个历史时期,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成员福利水平的主要目标都可以由非经济目标予以补充,例如:它可以保护宗族意识,获得乡村社会的支持。然而,也有国外学者意识到并指出“降低非经济目标的重要性是大势所趋”,与之相对应的是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企业的福利水平提高才是其本质目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运行的形式。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那些自愿参加合作的个体以自助为基础,通过致力于提高他们个体的生产能力建立起来,并保持共同拥有、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换言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同时还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雇员。在这种无形纽带联系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突出了意识准则、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二战后早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阶段,人的要素占有重要地位。如,在法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公开成员资格的人组成的协会,它的创立目的是在不违背其基本使命的前提下,用恰当的手段和适当的措施增加各成员的所得。由此可见,每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定义确定,它是由人组成的协会,组织成员是拥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份额的单个成员;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经济学和商学定义,它是一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的商业实体。这个商业实体的所有者同样是组成这个组织的单个人[1]。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商业实践和构思已经更加接近其他形式的企业了。现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一方面成员商业观念的增强,另一方面是从市场条件中选择出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和成员的财产占有之间的联系是由市场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保持自助单位所具有的分散结构和合作的基础,以完成其商业和社会使命。而且,现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散经营不是代替了一体化合作系统内的合作,而是建立了一个有商业目标概念和社会意识之上的独立的行为过程。这种行为过程既能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要素,也能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的人员结构和乡土结构的特征。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1.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

众所周知,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随着历史的演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它的管理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如果回顾不同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包括的那些永恒不变的主题,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会被看作是过时的组织形式了。

早期西方合作经济运动能快速发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等的广泛宣传下,合作思想得到广泛地传播,广大农民树立起强烈的合作意识和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为后来西方合作经济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广泛的人文基础[2]。

如丹麦在19世纪的时候就成立了成人夜校,当时很多农民和他们的孩子都上夜校,在那里不仅学知识还注重于对话,讨论历史和现实的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民主决策。这一过程使他们意识到需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从而奠定了丹麦合作社发展的人文基础。这也是今日丹麦合作社运动力量依然强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一种“新一代农民合作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的典型。其组织原则与传统的合作原则有很大区别,主要特征是以“比例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是当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潮流。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的意义在于把合作社建成一种特殊的公司,一种由农民自己拥有并控制,为农民自己服务的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比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更具有吸引力。

但是,在澳大利亚,近年来农民联合会却面临成员减少和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业减少保护、鼓励自由竞争,农民从联邦和州政府政策倾斜中能获得的利益日趋减少,因而不少生产者认为农民组织的作用在不断减弱,由此造成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减少,其结果是会费减少,而它又是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农民组织如何能利用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目前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领导人面临和思考的主要问题。澳大利亚国内有人认为,面对新形势,农民组织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从具有政治地位的游说团体转变为游说和商业性服务相结合的团体,开展收费服务和培训等业务,保证组织的经费来源和正常的运行[3]。

显然,正是这些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实践的积极推动,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

2.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第一,拉美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扩大和农业生产力的反向关系问题。

二战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对阻碍农业经济增长和经济转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但是也出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与农业生产力之间的反向关系,即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每一公顷土地的产出随之减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和农业生产行为之间的这种反向关系也表现出农业生产行为中生产力和投资的影响,以及劳动吸收、收入分配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具有反向特征关系的环境中,小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的劳动吸收能力更显著。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和农业生产力的反向关系似乎表明,合理的情况应该是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土地向小规模生产者转移,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拉丁美洲国家的土地由小农场向大农场转变的一种被称为“非农民化”的现象。在拉丁美洲,具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农场组织是由使用大量劳动力的种植园组成,在土地改革和信贷补贴政策的规范下,这些种植园普遍实行的不是将大农场的土地重新分成小农场,而是在现有的私有大农场单位的基础上成立合作社。

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地改革是从雇佣劳动的种植庄园向社区所有、联合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转变。除了集体农业思想意识的理念支配外,社会各界普遍希望这种合作形式能够保证生产、投入供给和市场销售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这种选择是反思历史经验后的做法。在有些国家,反对农业个体化的学者认为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有资格的无地农民,导致农场规模小于合理的农场的规模,因此应该改革。但是,从土地改革的内容看,集体生产的目的为了利用大型农业机械,统一安排市场供销和信贷,但对作物种植的实践看,规模经济的效果不显著,集体生产的形式要么在内部被分解,要么缺乏效率[4]。

另外,在拉丁美洲国家,由于改革的受益者缺乏管理经验以及能继续执行的有利于大农场的政策,导致存活下来的小土地所有者经营转换的社会成本增加,加剧了农村贫困,改革的受益者不得不出售他们维持生存的农场,结果是再次出现土地集中的局面。

第二,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双向模式的消极作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散带来的问题是劳动时间增加、土地损失、交通成本的限制;还会增加某些设备使用、病虫害控制以及管理上的困难。但是,如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发战略将投资、研究、基础设施甚至效益的重点都集中于相对少的半现代化的富裕农民,大大排除小农户参与该战略,将扩大收入差距。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曾有过这样的先例,例如在墨西哥,该国曾经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和研究的重点放在北部富裕的种植小麦的地区,结果加剧了区域的不平衡。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也曾有过类似的事例。

这种双向模式战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的二元经济格局。它强调了两种类型农民之间的不平衡。一种是相对少数的,资金雄厚的商业农民,他们将其大部分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另一种是其余农民,要么在小农场干活,或者就是根本没有土地,生产农作物主要是维持其生存,他们几乎没有什么资金,主要依靠原始的技能和人力[5]。如果给予正确引导,将技术革新在由富裕的、半现代化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农民组成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传播更便利,通过传播诸如灌溉等技术,使他们能更好地控制农业生产行为。另外,经营规模稍大一些的农户参与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更有利于组织的成长。

三、我国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转型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一提到合作社、农业协会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想到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大集体”,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合作经济早就过时了。因此,在我国农村大力宣传合作的必要性,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社思想,鼓励农民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重新组织起来的任务必然很艰巨。此外,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存在一些局限,对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新事物的接受可能存在一些疑虑。为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迅速发展,开展合作经济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出一批既懂管理又有技术的干部和能人,搞好典型示范,逐渐普及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和管理知识的工作自然更为艰巨[6]。

此外,自然村、乡镇本身就是合作组织。每个乡镇都拥有农资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但大多名存实亡,失去了合作的意义。当前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大力改造,加强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功能;或者按照现代管理制度,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章程进行企业化管理,重新组建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是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艰巨任务。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如何注意质的提高,不过度追求量的多少,以提高我国农业生产行为的竞争力为出发点,注意合作组织之间纵向和横向的联合,跨地区或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作组织也是十分需要且亟待深入探索的问题。

自1978年以后我国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由农民自发成立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类型众多,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但是,它们大部分还处于初级阶段,结构较为松散;许多组织并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组织,缺乏真正意义的共同行动,农户生产的产品和技术差异较大。因此,进一步提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技术能力,在组织内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则成为亟待突破的瓶颈。

四、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之浅见

1.以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为契机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在法律层面上,《农业法》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一样,是当前我国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生产企业,一同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行为主体。在政策层面上,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组织开展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我们应该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统一思想认识,把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7]。

尤其是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内部运行机制、国家扶持政策等。《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把握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QA)大会提出7条国际上通用的合作社原则,即自愿和开放会员制原则、会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原则、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自治与独立原则、教育和培训原则、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关注社区发展原则等。尽管这些合作社原则随着经济发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修正,但其最基本核心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比如自愿原则,即需保证社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完全出于自愿,而非来自一些其他因素,如行政干涉等。如果是非自愿加入,社员将无合作积极性,必然引起组织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学者林毅夫先生也曾指出,正是农民退出权的被剥夺引起1959年农业生产崩溃和其后的生产率不高。再比如民主管理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可以是一个营利机构,对内却是一个为广大会员服务的组织,主要目的是服务而非营利。也正是这个原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的规模扩张实施控制。为此,需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一种合作文化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7]。

首先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愿参加,入退自由。政府不搞强迫命令,始终尊重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政府的角色不是去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去参与合作组织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公共服务市场化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各级政府不直接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章立制,明确合作组织与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产权,做到成员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民主管理机制,确保成员利益和组织发展;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多样的合作形式,实行开放经营,增强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是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坚持在市场引导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发展起来,然后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条件的合作组织,引导其建章立制,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法人登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完善运行机制,消除双向模式的危害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壮大,必须完善各种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组织建设,规范组织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其组织的章程、制度和运行必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各地政府应积极主动,根据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在这过程中,政府应注意充分尊重富裕农民与贫困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采取先示范后推广的方式,政府确定部分具有一定先进性、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重点关注,指导贫困农民按合作组织的规范原则参与建设,并对其进行政策上的优先扶持,使其起到示范作用,引导贫困农民走上合作发展的道路。通过典型示范,让富裕农民和贫困农民看到参加合作组织的好处,激发农民的参与意愿,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9]。

首先,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是很必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证为贫困农户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以资金、劳动力、生产工具、土地、资源、技术等要素入股的合作形式,应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形成一个紧密型的经济组织。

其次,支持、鼓励供销社合作社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办成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在引领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实际上,供销合作社也有义务和优势在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龙头作用。

4.制定扶持优惠政策使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平稳渡过转型期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的发展壮大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政府要转变职能,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环境条件,做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服务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应制定政策,营造宽松环境。要在注册登记、资金、税收、用地、交通和用电等方面,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力的帮助和支持。要妥善解决注册登记问题,简化登记手续,免收注册费、减免工商管理费,放宽注册资本金标准、资金暂时不足的可以分期到位。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及其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所得,应免征所得税。要加强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允许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其次,为积极寻找信用社与商户之间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农村信用社应从这个共同需求的结合点出发,在充分运用信贷杠杆和发挥金融纽带的作用下,借鉴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促成多个商户之间形成一个经济联合体实行联保,获取较大的贷款支持。催生个体工商户经济的信用共同体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中介的产生。

此外,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城区社应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主要的信贷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借助担保公司担保,扩大信贷投量,促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和自身经营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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