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中产阶级的发展看党的执政能力_市场经济论文

从中国中产阶级的发展看党的执政能力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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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中间阶层是依据人们的收入水平和财富拥有量,兼顾文化程度、生活方式、社会心理及价值观等因素,从高底分层、分级的角度对社会群体进行的一种划分。具体来说,中间阶层就是指介于最富有阶层与贫困阶层之间,其生活水平、财产地位处于中等层次的社会群体。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结构由工人、农民两个阶级和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阶层构成。在这四部分中,人们的收入水平除农民由于政策的原因有较大差别外,大体上是等同的,因此不存在中间阶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联的中间阶层开始产生,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据社会学家陆学艺的分析,我国目前离“橄榄型”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差距较大,还只是一个“洋葱头型”,社会中间阶层的发展规模还比较小,能够纳入中间阶层的就业人口所占比例仅为15%左右,但是其发展的速度是各阶层中最快的。①这揭示了中国社会正在向现代化国家所具备的社会阶层结构变迁。

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表明了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断进步与成熟,相应地,社会自治能力也会不断发展。随着社会自治能力的发展,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不断让渡出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因此,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必然会导致执政党权力的非“全能化”,即不再具体管理和配置社会每个组成单元的资源,政府变成“有限政府”或“小政府”。这种执政权力范围的限制或缩小尽管需要调整党的执政方式,但是并不意味着党的执政能力的相应削弱。相反,随着社会转型与中间阶层的发展,要求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有较大的提升。考察中国以外的东亚国家的社会转型与中间阶层发展的经验,我们发现,具有强有力的执政党是特别引人注目的“亮点”。如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是执政能力极强的党控制政府。强有力的执政党是社会转型的领导者、制度变迁的推动者、行为规范的制定者、制度运行的调节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正是这种善于把“权威+市场”融为一体的执政者创造了东亚奇迹。很显然,对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国家,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社会问题,只有具备强大执政能力的党才能驾驭。

1、提高维持社会公正的能力。

我国的中间阶层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对国外市场经济的开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产生的路径主要有两条:“内驱式”和“外引式”。“内驱式”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留下来的具有不同程度垄断性质的行业(包括航空、金融、证券、保险、电讯、外贸、房地产、旅游、烟草、电力等行业)中,职工的平均工资比全国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高出50-120%,形成了从垄断中走来的高收入职工群体。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垄断的被打破,这一群体正在分化和被削弱。二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诞生的一批个体私营业主和乡镇企业家,成为高收入的群体。三是一些新兴股份制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不断加入到中间阶层的行列中来。“外引式”则体现在外国留学归国人员的创业群体和外企中国员工的高薪群体的形成。

考察我国中间阶层组成人员的来源,我们会发现,在“内驱式”路径中,中间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从权力中心流变出来的。他们借助权力经营建立起来的经济资源,比其他阶层背景的人有更大的优势。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产权结构、利益分配方式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市场是在既有的权力结构的影响下成长起来的,拥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可以率先在市场体制中获得经济利益。中间阶层另有部分人员,趁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分配秩序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之机,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漏洞,通过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手段获取财富,从而得以进入中间阶层。可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成熟,造成了上述两部分人起点和规则上的优势地位。此外,在二十几年改革开放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②创作凭借其总体性优势,对原本由中间阶层其他人员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挤占。根据李强教授1996年《关于社会结构的调查》中所统计的数据,1996年我国居民的收入情况中,最高收入的1/10家庭占有了全部收入的35.68%。高收入阶层占有的收入显然是侵占了底收入阶层的利益,但同时也侵占了其他中间阶层的利益。中间阶层的2/5家庭得不到相应的27%的份额。这种优势地位,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公正原则,既会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会阻碍中间阶层自身的均衡发展和健康发展。

对此,为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执政党应当具有维持社会公正的能力,建立公平而有效的社会平衡机制,缩小中间阶层内部的差距以及中间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差距,这种平衡机制,不但需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以解决中间阶层发展起点和发展过程的不平等,同时也是不容忽视的要解决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公正不仅意味着制度秩序的公平,而且意味着社会价值分配的相对平等,仅有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社会公正意味着“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最终目标,罗尔斯的公正观很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提升执政党维持社会公正的能力,建立相对平等而又不影响发展效率的分配机制,防止中间阶层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过度分化显得非常必要。

2、提高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

按政治学的观点,当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后,为解决这种状态,作为社会公共权威的政府才开始产生,为此,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放弃自身一部分自由权利。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④因此,执政党理所当然要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卫道者。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任务就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统治。我国的中间阶层,在江泽民提出“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后,其政治影响力正在增强。这种增强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中间阶层在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对权力资源的分享要求,从长远看有助于社会稳定,但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在目前阶段,中间阶层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政治意识的群体,其阶层的整合力不强,也没有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来影响执政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我国的中间阶层形成和发展是党和政府决定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结果。这实际上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中国阶层的分化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紧密相联。一旦政治上层建筑在政策和指导方针上有一定的波动,势必影响到我国中间阶层的培育和发展。尤其是经济政策的不完善使经济上的不平等不断发生有时甚至趋向严重,而社会道义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具有合法性。上述两个方面特点中的不稳定因素结合起来,便有可能产生政治危机和政治风险。所以,提升执政党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是我国中间阶层渐进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从总体上看,中间阶层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的公民意识、权力与义务意识较强,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较高。尤其是其中的知识分子群体,通过知识和文化的创新成为改变人们民主价值观念的先导,加速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推动者。但是,中间阶层毕竟是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阶层,随着他们占有社会资源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地位的不断上升,他们为了自身利益的巩固和发展,必然要向国家提出分享政治权力资源的要求,并且试图推进与他们利益相一致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制定符合他们利益发展的政策。尤其是其中的企业家阶层将那些流动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组织到生产过程中去,从而加强了自身的经济后盾,也增强了要求分享国家权力的力量。中间阶层所要求的权力代表的仅是自身阶层或特定集团的利益,而国家权力所代表的则是整个社会公民的利益,两者在广度和层次上是不能等同的。这样,在权力的关系上,中间阶层与国家政府在对权力的分配、分享方面就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状态。为此,需要执政党设计符合中国特点的中间阶层参与政治的理论图式和实践图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执政党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是以合理、合法和社会承认为前提的。尽管有时在非正常态下迫不得已需要通过暴力的形式体现出来,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能力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靠社会整合和协调的形式体现出来。执政党只有善于通过整合来协调中间阶层的利益,才能在建立“求大同、存小异”的社会共识基础上有效地实现中间阶层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谐发展,并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主导阶层和稳定阶层。

3、提高制定社会规范的能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相应地使我国的职业结构也加以变化调整,从而使得中间阶层产生和发展的条件逐步成熟。因此执政党为确保中间阶层的正常发育,就必须提高政府规范市场的能力。

由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积累形成的。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大大地缩短了竞争规则确立的过程,原因就在于吸取了先行国家的历史成果,并用政府的力量来确立规则。象我国这样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间阶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既对市场规则有需求又对市场规则有破坏的二律悖反现象,这就需要执政党通过立法对市场规则予以设立和保障。但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执政党在设立和保障这些规则时就需要政府强力来推行,因此也就要求对党的社会规范能力加以强化。如果我们共产党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上不强,那么无论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中间阶层,还是作为市场客体的市场体系,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

提高界定和保护财产权的能力是执政党规范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财产权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学家诺斯认为,财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也就是说,它是制度框架的函数。⑤可见,财产权本身是一种社会结构,执政党对社会结构的规范能力集中表现为界定、承认并实施有效率的财产权。对于中间阶层,其中的个体和私营企业主、中高级的企业管理者,他们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而市场能否有效运行的首要条件是明确界定财产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效益。遗憾的是,从法律角度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从总体上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外,并没有一部具体法律明文规定私有财产同样不可侵犯性和完全合法性。因此,中间阶层的发展并不能从法律上得到可靠的保障。这种法律上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非明确性势必影响到中间阶层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中间阶层随着自身的发展壮大,就会要求执政党强化界定和保护财产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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