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演变: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十年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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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5)11-0074-06

       2005年1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第一次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概念,若以此为标志,将其确认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以确立和实施的元年,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至今整整十年。十年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得到了迅速且极具影响力的快速推进,实验区的增加、改革试点的确定、改革幅度在不断增大;十年也是一个时间节点,它是对一项政策科学进行研究的绝好时机,本文试图系统梳理已有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实践发展历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思考的建议,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发展历程

       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政策实施和实践操作的审视,我国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酝酿阶段(1999-2004年)

       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高考科目设置和内容的改革应进一步突出对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提出“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2001年6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以上三个政策文本提出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要求。2002年12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并将学生发展目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了基本的内容结构与框架,为今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该阶段处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的酝酿期和实践的筹备期,为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做好了前期准备。

       (二)初步实施阶段(2005-2009年)

       2005年1月,我国颁布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概念,将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界定为“通过描述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和表现状况、社会公益活动、综合实践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的素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真实反映普通高中学生的素质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并为高等学校择优录取学生提供重要参考”,随后《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文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展开,并且将于2008年起综合素质评价陆续进入高考。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颁布了“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初高中学校也相继展开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前期酝酿准备的基础上,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全面实施,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加重了一线教师的工作负担以及部分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流于形式等。该阶段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付诸实践,既扩大了其影响面,又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

       (三)反思深入阶段(2010年至今)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又进一步要求“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12月,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2014]11号)提出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2015年,作为国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与浙江分别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反思深入阶段在总结初步实施阶段成果与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上一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反思,选取上海与浙江展开试点工作,希望总结成功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

       二、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当前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者在通过对1999-2015年期间,国家以“决定”或“文件”、“意见”或“通知”等形式发布的与“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相关的政策文本以及各个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或实施细则等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对辽宁、陕西、北京、上海、浙江、山东、重庆、广东等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学校进行了访谈和调查,通过对教育部以及样本省、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从评价主体、评价内容/体系/标准、评价方法、评价实施/机制、结果形式及应用五个维度对国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了分析(见表1),进而归纳出当前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存在的四点主要问题。

      

       (一)“综合素质”内涵不明确

       何谓“综合素质”,经查阅在1999-2015年期间,国家以“决定”或“文件”、“意见”或“通知”等形式共发布的44个政策文本涉及“综合素质评价”问题,其中,以中共中央名义颁发的1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2个,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3个,以教育部名义颁发的38个。但这一系列的“决定”或“文件”、“意见”或“通知”都未明确界定“综合素质”的内涵问题。

       通过对目前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发现在实践领域对“综合素质”的理解也尚未达成共识。截至目前,对“综合素质”内涵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非学术能力,该内涵源于《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将学生综合素质理解为除去能够通过纸笔考试或测验而进行评价的学术能力之外的素质都视为综合素质。其二,将综合素质的内涵理解为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这一定义把综合素质理解为一个人各方面的素质。如华东师范大学崔允漷教授建议将学生综合素质的概念层级向上提升一级,将它作为整个评价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既包括学术能力又包括非学术能力,而并非将综合素质评价理解为某一项评价制度;如广东省将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界定模块修习记录、基本素质评价、实验操作考查和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等;上海市将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其三,将综合素质的内涵理解为个性整体素质,华东师范大学李雁冰教授从素质教育的内涵出发,提出其对综合素质内涵的理解,她认为“素质教育的意义不在于培养某种或某些素质,而是在本质上尊重每一个人的发展独特性与整体性,并促进其实现”,她还认为综合素质“不是各方面素质的‘组合’、‘组装’,而是发现不同素质间的内在联系,使之融合起来,变成个性整体”。

       (二)评价内容趋同,未体现不同区域特点

       2002年,教育部把综合素质评价的范围确定为六个方面之后,又不断出台政策纳入新的内容,例如:2006年,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日常体育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重要评价内容;2009年,将参加志愿活动情况、实验操作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范围;2010年,把文明礼仪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范围;2011年,将学生参加“体育、艺术2+1项目”活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2012年,中小学要将学雷锋活动、学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2013年,将学生日常节俭行为习惯养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法律素质、语言能力发展、“三爱”(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表现情况,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2014年,将学生艺术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现、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2014年,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纵观各个直辖市、省、自治区分别发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或实施细则”等政策文本32个,其中与《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六个基础性发展目标基本相同的有21个,包括广西、河南、河北、陕西、山东、甘肃、黑龙江、辽宁、海南、内蒙古、新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四川、福建、贵州、山西、重庆;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做了修改的有9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宁夏、吉林、浙江、云南、青海。绝大部分直辖市、省、自治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与教育部所提出的六个基础性发展目标一致,仅有少数直辖市、省、自治区虽然与教育部的六个基础性发展目标不完全一致,但也是基于六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趋同,不能体现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地区的特点。

       (三)评价功能迷失,导致评价实施流于形式

       评价功能定位问题,从本质而言即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如何应用的问题,因为评价结果如何应用决定了学生、家长、学校、大学乃至整个社会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视程度。如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中考、高考实现“硬挂钩”,那么学生、家长、学校、大学乃至整个社会都将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当前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定位在大多数直辖市、省、自治区为“软挂钩”,部分省市将其作为初、高中毕业的依据(如陕西省),部分省市将其作为高中学生招生的重要依据(如山东省),大部分省市将其作为升学的参考,有些地区指出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的重要参考,并逐步过渡成为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功能的迷失体现在对评价目标认识不清,主要表现为:部分中小学的校领导和教师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目的的理解仍然存在误解,他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仅仅是为了高等学校选拔和录取人才而做,而且高中学校所做的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也未必被高等学校采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与实施给他们带来的许多额外的负担和工作量而且与自己的教学工作无多大关系。与此同时,“许多高中校长也认为,实施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只是一个形式,随便应付一下就可以,归根结底学生的考试分数才是高中毕业生能否被高校录取的硬指标”。[1]

       (四)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妨碍了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虽然已对评价机制进行了一些有效的探索,但截至目前仍然未形成一套体系完善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诸如体现领导和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得以顺利实施的运作方式,促使综合素质评价各级部门间相互联系、配合、协调,以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的理想目标的过程和方式的管理机制;体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运作的内在方式、原理,即综合素质评价运作应该遵循的规范与程式的运作;体现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政策与理念,在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研究者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主体,包括学生、教师、家长、校长、教研员以及负责综合素质评价执行或实施的教育政策部门进行理论与实践指导的过程和方式的指导机制;体现从综合素质评价的整体运作出发,通过督导、评价、反馈等手段,对综合素质评价运作的基本环节进行监督、调控、指导的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内在方式及原理的监控机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评价指标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评价公平性存在争议、评价管理混乱、评价的测量和计分问题等。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界定综合素质范畴

       范畴既可以理解为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又可以理解为类型、范围。综合素质范畴是指研究者对综合素质的本质的概括以及综合素质的类型以及范围。自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政策文本中提出以来,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者开始关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对其展开了相关理论研究,如学者罗祖兵、程龙(2015)以高中综合素质的内涵研究、评价体系研究、问题研究、改进建议研究为主题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提出了加强基本理论研究、重视实施操作研究和深化结果利用的研究三点建议,特别是在内涵研究中,归纳了已有研究对综合素质内涵的三种理解,即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非学术能力;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将综合素质理解为个性整体素质。[2]可见,已有研究者对于综合素质范畴已经有所讨论,但讨论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明确。

       关于综合素质范畴的讨论应该基于对人类素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人的素质应该分为四个层次,层次一是基本素质,它是其他素质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能为个体或群体发展终身起奠基性作用的素质,它主要包括性格、价值观、智力、身体素质等;层次二是学科素质,它主要指内化于个体身上的各类不同学科的知识、技能和研究方法等;层次三是综合素质,它是基于基本素质和学科素质等基础上,体现学生综合能力的素质,主要包括品德、学习力、创造力、实践力、职业关键素质等;层次四是特殊素质,它是指导适应特殊情境需要的素质,如音乐、书法、体育等。[3]

       综合素质作为素质整体结构中的第三个层次,其不应包括“基本素质”和“学科素质”,应该体现“综合性”,即基于各种基本素质和学科素质等的综合,这样就突破了部分研究者有意无意地采用的二分法,将“学科素质”与“综合素质”对立起来,这是一种不合适的思维方式即二元对立思维方式。

       (二)努力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

       在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意义重大,若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可以有效地缩短理想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与现实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差距,可以加快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的一系相关的“制度丛”体系的改革进程,减少公众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正性的质疑,从而实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最终目标。若要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必须用法律化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规则系统,以制度配置保障综合素质评价规则系统,形成正规化的综合素质评价组织系统,建立专门化的综合素质评价设备系统。[4]同时“制度化”的实现还应健全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公示制度,增强评价透明度;强化问责制度,维护评价信度;完善监督制度,提高评价质量[5]。

       (三)创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

       《现代汉语词典》对机制有如下解释:“(1)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2)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3)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也叫机理;(4)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市场机制、竞争机制。”[6]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中的“机制”内涵更倾向于第四个解释,它可以被理解为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与方式。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是指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目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与评价外部环境之间在评价活动过程中建立的真实客观反映评价系统运行变化规律、决定评价行为有效性程度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方式与过程,具体可以分解为运作机制、指导机制、管理机制和监控机制四个子机制。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是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理念、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与评价外部环境之间在评价活动过程中建立的真实客观反映评价系统运行变化规律、决定评价行为有效性程度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方式与过程,具体可以分解为管理机制、运作机制、指导机制和监控机制四个子机制。

       综合素质评价管理机制是指领导和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得以顺利实施的一种运作方式,它是综合素质评价各级部门间相互联系、配合、协调,以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的理想目标的过程和方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管理机制若想顺利实施,需要创建三级管理体系,即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综合素质评价运作机制是指综合素质评价运作的内在方式、原理,即综合素质评价运作应该遵循的规范与程式。综合素质评价运作机制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理清综合素质评价运作所指涉的几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使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理念、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要素成为一个有机联系、运作畅通的整体,我们可以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为综合素质评价运作机制的中枢系统。

       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机制是指为了落实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政策与理念,在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研究者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主体,包括学生、教师、家长、校长、教研员以及负责综合素质评价执行或实施的教育政策部门进行理论与实践指导的过程和方式。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机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由理论研究者为主体的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指导;其二是由政策制定者为主体的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过程的指导。

       综合素质评价监控机制从综合素质评价的整体运作出发通过督导、评价、反馈等手段,对综合素质评价运作的基本环节,即对评价理念、评价目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监督、调控、指导,力争通过建立良性互动的运作系统,来缩小综合素质评价运作理想状态与实际状态之间的距离,使综合素质评价朝着预定方向顺利运作的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内在方式及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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