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_税收优惠论文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_税收优惠论文

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自主创新论文,经验论文,国际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促进科技发展方面,税收日益成为我国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早在1958年公布实施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中已有所体现。1984年,按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的要求,在工商税收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实施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政策;1985年,为鼓励技术成果的转让,解决技术产品和技术成果转让面临的困难,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技术收入免税的要求,随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对科技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促进科研体制改革,规定对科技单位区分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收入,对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规定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税收优惠;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和改善财政状况,调整了一些税收减免政策,但仍然保留了大部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归纳。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中涉及6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配合《决定》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之后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已逐步形成了一套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套政策体系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方面的优惠内容,包括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额、加速折旧、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优惠等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颁布的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配套政策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八个方面对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来看,已经从多角度、多方位运用税收手段来鼓励科技的发展,如在科技投入、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以及发展教育等几个方面都已有了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而且从税收优惠力度看,自1996年以来,税收优惠的程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外系统、全面的税收措施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

1.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行政规章来规定,而很少在税法或税收条例中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但也反映了税收政策的制定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2.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尤其影响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巴基斯坦、多米尼加和海地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3.内外资企业使用两套所得税制。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两税合并仍然迟迟不能进行。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关税的减让已接近最终水平,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也在加快废除,这一切使得内资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在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明显高于内资企业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上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而对内资企业相对歧视,使得内资企业税负重,外资企业税负轻,这种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从而大大影响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阻碍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4.职工工资目前只在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而在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未能据实扣除。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学历层次较高,因此会要求较高的薪金。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不能据实扣除,这在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

二、税收在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虽然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科研机构是提高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各国对科研机构均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是直接对科研机构免征所得税,有些政策是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实施优惠,有些是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的费用在抵扣方面给予优惠。如:美国和加拿大将科研机构视为非盈利机构,并免交科研机构的所得税;在美国,企业支付给大学或研发机构的研究费用的65%可用于抵免所得税等等。这些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对以知识产品作为产出的科研机构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2.针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抵扣或减免的优惠。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最关键的内容,各国普遍对因研发活动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税收方面进行了优惠的抵扣或抵免。在税收计算抵扣或税收抵免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性,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予资本化,可以在规定年限内分年扣除;企业也可以直接将研发费用在当年税前列支;或者企业当年新增加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再或者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超额扣除。如:美国税法规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其20%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在日本,企业研发支出超过1966年以来的研发费用支出最多的一年的,超过部分的15%可直接抵免税额,但抵免额最多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2%或14%;在巴西,符合一定的条件,计算机公司可申请其研发支出的50%的所得税抵免。

3.针对科研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转让方的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对专利持有者以买断方式出售专利所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作为资本收益免税;韩国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对技术所有人出让技术专利权(包括实用型专利)或专利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半征税。另一方面是对科研成果购买方的税收优惠,如在澳大利亚,企业现成核心技术购进支出允许100%扣除;在印度,支付给国家指定的国立实验室、大学或技术研究机构,并指定用于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的支出,允许按1.25倍超额扣除。

4.针对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在大多数国家,都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有的国家则对科研用房免征房产税。如在法国,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正常使用年限(2~10年)提取折旧,折旧年限也可作上下20%幅度调整;在澳大利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设备支出,若其年支出总额超过2万澳元,则可以每年按125%的1/3分3年扣除,没有超过2万澳元的,在3年内100%摊销。

5.针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而高科技企业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再加上高科技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运营初期的初始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大,因此对高科技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意义非常重大。如新加坡规定,凡生产符合规定的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公司,可以享受6~10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从事高附加值经营,继续投资于高科技项目,大规模改善设备和生产作业的,可以申请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税,优惠期满后可延期申请。

6.企业发生亏损时,研发费用可以向前结转或向后抵扣。许多国家允许没有抵扣完毕的研发费用准予向前或向后结转,甚至在一定年限没有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取得现金退税。这对研发费用占企业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一些风险企业优惠甚大。如在美国,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的减免金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抵扣或扣除,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年限可顺延15年;在澳大利亚,若企业当年没有足够的盈利或应纳税所得额,其当年不足抵免的优惠抵免额和费用扣除额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顺延10年抵免或扣除;在法国,企业出现净亏损,即研究开发(R&D)支出在当年列支而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往后结转5年或者往前结转3年。5年后仍未抵完的部分,可取得现金退税。

7.征收一部分税收用于支持科技教育。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从其源头上看,源于科技人员的研发活动,从过程上看,源于科技成果的应用。企业科研成果的产出能力及应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教育状况和科技人员的素质有关。为此,许多国家征收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如韩国从198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教育税,教育税是一种附加税,用于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完善公共教育系统。另外,一些国家向雇主征收学徒税和培训税,旨在为青年人职业技术教育筹集资金。

三、完善我国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与措施

(一)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法

现行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繁杂、零散,同时各个地区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混乱。国家应当制定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二)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

1.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目前应尽快在全国推行。在此之前,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譬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进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从而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

2.尽快实现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

关于两税合并问题,已经拖得过久,目前在各方的沟通和努力下,已被列入今年人大常委会1号立法文件议程,应加紧工作,尽快实现两税的合并。合并的原则,应使其政策和制度向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具体内容包括:(1)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当前实行25%左右的税率是比较适当的。对小企业应制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比如15%左右。(2)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税基的确定应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3)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优惠的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提高折旧率,对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新购置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可以在现行5%的基础上降低两到三个百分点。对企业新购置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更高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同时允许企业在进行折旧的过程中采取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对企业购入知识产权后形成的无形资产,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企业因知识产权的转让而获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从2000年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调整为800元。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据实列支。这大大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应当统一内外工资扣除规定,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股权收益,3~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科技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激励制度,如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这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探索对这种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4.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制。

我国现行税法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比照对科研机构的做法,可考虑将企业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入营业税的免税范围,与国际上通行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新工艺所获收入减免税的做法保持一致;降低“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项目的营业税税率,对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以促进技术成果的转让。

(三)与税收政策相关的配套改革

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还需要其他各方面的政策协调配合,如:

加大支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财政投入支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在财政投入规模加大的基础上,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大支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金融支持。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和订购制度。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

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

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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