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湄公河论文,水资源论文,流域论文,取向论文,下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的时代背景下,水电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于河流沿岸国家来讲可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相比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能源,水电是优质的绿色能源;另一方面,水坝建设尤其是大型水坝建设不可避免地会改变当地的生态环境。正是由于水电资源所具有的这一双重属性,使得流域国家在进行水电开发时往往面临两难境地。对于湄公河下游国家来讲尤其如此。
作为世界上水资源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湄公河下游干流①的水电资源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与此同时,下游四国中有两个(老挝和柬埔寨)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②它们当前均面临着如何快速发展经济、早日摆脱贫困落后局面的迫切任务。从发展的角度看,水电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符合其国家利益。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湄公河流域又是世界上生态资源和生物种类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仅就鱼类物种的多样性而言,其丰富程度仅次于亚马逊河、位居世界第二,③它们对环境的改变极其敏感与脆弱,而水电开发和大坝建设无疑将使其生存环境面临威胁。此外,柬埔寨境内的洞里萨湖和越南境内的湄公河三角洲还是东南亚地区乃至世界上重要的“鱼仓”和“粮仓”,水电开发所导致的生态改变还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沿岸居民的生计。正是由于水电开发可能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使得湄公河干流的水电开发已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一个牵涉到上下游国家关系的国际问题。
长期以来,受地区安全形势不稳定及资金匮乏的制约,湄公河下游干流的水电资源基本没有得到开发。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地区形势的缓和,下游国家普遍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展经济上,水电开发遂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湄公河下游干流的水电开发,因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遭到来自各方的反对,从而始终处于规划论证阶段。这一情况在2012年发生了转变。2012年,主要由泰国出资的老挝的沙耶武里(Xayaburi)大型水坝正式开工建设,这是湄公河下游的首座干流大坝。但是,在是否应在湄公河下游干流建设水坝这一问题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下游国家在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选择受到广泛关注,也使得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一话题再次成为学界和政界讨论的焦点。下游国家将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该地区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中国应如何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参与流域水资源治理合作?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二 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的战略规划及进展
显然,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湄公河下游国家在开发湄公河干流水电的进程中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压力与阻碍。通过以下分析可以看出,湄公河水电开发不仅是下游四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同时也符合下游国家的共同利益,已成为一种客观发展趋势,来自外部的压力无法阻挡这些国家通过水电开发带动经济发展的热情。
首先,湄公河丰富的水能资源为下游水电开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澜沧江—湄公河(又称大湄公河)发源于中国的青藏高原,干流全长约4909公里,全流域面积约79.5万平方公里,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个国家,是世界第十大河流。澜沧江流出中国境内后的河段称湄公河,占澜沧江—湄公河总流域面积的77.8%。在湄公河下游分别坐落着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四个国家。澜沧江—湄公河水能资源丰富,总落差5060米,水电蕴藏量9456.4万千瓦,可开发装机容量6048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800亿千瓦时,其中大部分水电资源集中在下游,有51%在老挝境内,33%在柬埔寨境内。④
尽管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湄公河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有效开发,目前已开发的水能资源仅占其水能资源总量的1%。此外,作为欠发达地区,湄公河下游国家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缺电现象,对水电开发的需求旺盛,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水电的需求会更高。
其次,下游国家制定了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的宏大计划,并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尽管下游四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经济结构并不完全一致,但在水电开发利用方面具有一致性。为了充分利用湄公河水资源,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加紧在湄公河进行开发。根据湄公河委员会(MRC)秘书处完成的“湄公河干流水电站”规划,下游四国在干流共规划了11座水电站,分别是老挝境内的本北(Pak Beng)、琅勃拉邦(Luang Prabang)、沙耶武里、巴莱(Pak Lay)四个水电站;老挝、泰国交界河段的萨拉康(Chiang Khan)、巴蒙(Pamong)、班库(Ban Koum)三个水电站;老挝、柬埔寨交界的栋沙宏(Don Sahong)水电站;柬埔寨境内的上丁(Stung Treng)、松博(Sambor)、洞里萨(Tonle Sap)三个水电站。这些干流大坝规划展现了各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推动国内社会发展的决心。
2012年11月7日,位于老挝境内的沙耶武里水电站举行开工奠基仪式,该水电站位于老挝境内的湄公河干流上,由泰国公司投资,总投资35亿美元,总装机容量1285兆瓦,年均发电量7406吉瓦时(GWH),预计于2019年完工。作为主要投资方,泰国将购买95%的发电量。起初反对大坝建设的越南和柬埔寨两国的驻老挝大使均出席了奠基仪式,反映了该地区在开发水电方面的一致性。外界普遍认为,这将引发下游国家在湄公河干流建大坝的浪潮。届时,湄公河下游干流的水电资源将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最后,水电开发已成为下游国家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其中尤以老挝和泰国最为明显。老挝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是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从地理上看,老挝地处内陆,多是山地高原,自然禀赋不强,其最大的资源就是境内丰富的水能。老挝全境有20余条流程200公里以上的河流,全国有60多个水源较好的地方可以兴建水电站。其中,湄公河干流在老挝境内长度为777.4公里,其50%以上的水力资源蕴藏在老挝。经电力勘察设计部门勘察,老挝境内水电资源理论蕴藏总量约为3000万千瓦,技术可开发总量为2347万千瓦,其中湄公河干流1225万千瓦(国际界河按1/2分摊水资源),约占全国技术可开发量的52.2%,湄公河支流及其他支流1122万千瓦,约占全国技术可开发量的47.3%。⑤如此巨大的水力资源一旦被开发出来,无疑将使老挝成为世界电力出口大国。
为了摆脱落后的经济状况,老挝将开发水电资源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点之一。2011年3月21日,老挝人民革命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个五年(2011-2015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草案,明确了未来五年老挝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年经济增长率达到8%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美元,家庭贫困面降到10%以下,力争到2015年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并使国家初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⑥2011年,老挝国内生产总值约为77.4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203美元。毫无疑问,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老挝必将大力开发水电资源。在电力方面,第七个五年(2011-2015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草案确定,至2015年,要完成八个水电站建设,共装机286.52万千瓦;推动十个水电站建设,共装机501.5万千瓦,计划投资112.95亿美元。⑦一方面,水电开发有助于老挝加强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有助于其通过电力出口增加外汇。通过向周边国家(主要是泰国、越南等)输送(出售)电力,水电业已成为老挝继纺织业和林业之后的第三大出口创汇产业。老挝电力出口的主要市场是泰国,其70%的电力出口到泰国,目前,老挝向泰国出售的电力收入已占其全部外汇收入的1/4,创汇额在老挝对外贸易中居首位。另一方面,随着今后湄公河下游地区大规模建设的开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好转,电力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因此,老挝的水能开发,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邻国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⑧由此看来,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水电开发将成为老挝的主要产业之一,有着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老挝政府也高度重视本国水电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出要将老挝建成“中南半岛蓄电池”的目标,为摆脱国家贫困和逐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战略依托。⑨
相比周边的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国,泰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最高,其能源问题也更为突出。泰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对电力能源需求的急速增加,并长期面临缺电困境。目前,泰国总用电量的60%来自邻国水电进口,未来其对进口水电的依赖还将进一步增强。泰国曾一度致力于开发本国的水电资源,但随着能源当局意识到单靠自身的资源禀赋并不能满足未来的电力需求,加之国内非政府组织(NGOs)对水电开发的反对,泰国政府遂转而积极利用东盟内部的自由贸易协定扩大与周边国家的电力贸易,并在合作开发能源时加强协调、促进双边或多边的共同开发。泰国主要从老挝购买电力,电力贸易已成为双方双边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政府规划,泰国在2030年之前需要从老挝购买7000兆瓦电力,双方已签署三份购电协议,购电总量为2310兆瓦。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三份购电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沙耶武里水电站。⑩此外,泰国还采取合作建厂的方式来分享电力资源,比如,向水电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的老挝、缅甸进行境外投资,实施联合开发,多管齐下,以保证未来电力能源供应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11)
除上述两国,越南和柬埔寨同样面临着经济发展的重任,对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也抱有极大的热情。越南目前在东南亚国家中电力消耗量属较低水平,但近年经济的持续增长使得电力供应日趋紧张。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越南经历了经济快速增长、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移动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因素都大大地促进了电力消费需求。(12)根据2011年越南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2011-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2011-2015年,越南经济年均增速将达到7%-7.5%,到2015年,人均GDP增至约2000美元,力争到2020年GDP总量达到2010年的约2.2倍,人均GDP达到约3000美元。(13)在电力方面,2011年7月通过的《2011-2020年越南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确定,将优先发展再生能源,不断提高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其中,将优先发展水电项目,特别是集防洪、供水和发电于一体的水电项目,将水电功率由目前的9200兆瓦提高到2020年的17400兆瓦。(14)这反映出越南能源供应的紧迫性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决心。
柬埔寨是传统农业国,工业基础薄弱,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26%。目前,一方面,柬埔寨电力供应无法满足国内基本电力需求,需依赖从邻国进口。在柬埔寨的大部分城市和农村,电力供应仍不稳定,无法保证24小时供电,且国内的供电价格远高于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柬埔寨江河众多,水资源丰富。水电储藏量约一万兆瓦,技术可开发总量为6695兆瓦,其中,湄公河干流为3580兆瓦,占总量的53.5%,湄公河支流储量约为1771兆瓦,占总量的26.5%,剩余的1344兆瓦分布于湄公河流域以外的其他流域。通过湄公河水资源的开发,不仅可以满足柬埔寨国内的电力需求,还可以通过水坝建设带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是出口创汇的重要手段,因此,柬埔寨也对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持积极态度。
三 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分歧与治理困境
水电因其高效、可控性强和可再生等特点,成为有效应对化石能源短缺,优化能源结构,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水电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问题上,国际社会和业界专家基于不同的立场,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5)
(一)三种不同观点
关于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国际社会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生活所产生的破坏性影响,进而反对水坝建设。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包括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环保机构、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地社会团体。它们指出,在上游修建大坝必然对下游流量造成明显影响,而流量的减少会直接影响到下游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16)并将导致湄公河包括农业用地在内的河岸植被消失。(17)为改变水文特征,很有可能对生态和农耕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18)虽然水电开发会给国家带来宏观经济效应,但受负面影响的主要是水坝建设地的边远地区的居民,他们或者会丧失传统的食物来源,或者要进行移民搬迁。这部分人群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生态环境改变具有极强的敏感性与脆弱性。因此,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可能将长期得不到改善,并极有可能会因为缺乏其他生存手段而使生活陷入困顿。如果水电开发国的国内治理能力低下,则水电开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更是难以兑现在他们身上。因此,相比于政府部门和大坝开发商而言,资源丰富的偏远地区的社区和地区团体所受影响最大,同时也是受益最少的。(19)
第二种观点对水电开发持赞成态度,尤其是那些蕴涵着丰富的水电资源、具有较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它们更希望通过水电资源开发推动经济的发展,以改善民生。这种观点提出,尽管水坝建设可能会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水电开发的理由。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当前的水坝建设从规划论证到施工建设都会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水坝的环境友好程度大大增强,例如,通过在大坝下方修建鱼类产卵洄游洞等能够保证鱼类正常繁殖。而且,大坝还会对河道水量起到调控的作用,避免大涝大旱。(20)至于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则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推动生活方式转变、提供其他生活技能等方式予以补偿。(21)
客观来讲,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导致的对水电开发认识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多在19世纪末就开始开发水电,经过长期发展,其水电开发已经较为充分。例如,美国的水电资源已开发约82%,日本约84%,加拿大约65%,瑞士约86.6%,德国约73%,法国、挪威则均在80%以上。总的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水电开发的高峰时期已经过去,其国内最经济的水电开发坝址也已基本开发完毕,进一步大规模开发水电的潜力有限,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修复河流生态。(22)然而,反对大坝建设的观点并不能反映当前世界水电开发不均衡的现实。事实上,全球尚有20亿人生活在没有电的世界里,100多个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有2/3的经济可行的水电资源仍待开发,其中90%在发展中国家,在非洲,水电开发率还不足8%。(23)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水电是非常有效的、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通过水坝建设可以带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发展,或通过水电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这将有助于改善国家经济面貌、减轻贫困。然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国家经济亟须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石能源日渐短缺、能源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要求更高。因此,当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比当年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任务与挑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值得借鉴。
第三种观点强调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治理,以可靠的、负担得起的、经济可行的、社会可接受的和环境友好的各种方式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电力,(24)同时强调水坝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分享(benefit sharing)。
2009年3月,世界银行公布了新的水电政策。在《水电发展方向》(Directions in Hydropower)的报告中,世界银行提出,水电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对于能源安全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水电有助于促进区域发展和消除贫困,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与此同时,在水电开发和运行中也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移民、社会参与及相关行为体的利益分享等。这是世界银行在对水电开发进行了持续多年的全面评估后正式重新投资水电,(25)利益分享成为此轮水电开发投资浪潮中的核心概念。
利益分享是人类在获取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如何在资源的使用者(使用国)与提供者(提供国)之间分享由资源利用所带来的收益。要分享的利益可以是金钱,如使用资源生产商业产品时分享许可费;也可以是非金钱利益,如获得研究技能和知识。(26)在水电资源领域,利益分享的首次出现是在2000年世界水坝委员会的报告中。其在“战略重点5:承认权利与共享利益”中写到:“承认受不利影响的居民应首先得到项目的好处。磋商相互同意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共享机制,以确保实施。”(27)此后,水电领域专家围绕着水资源开发的利益分享展开了理论层面的研究。2008年,由世界银行牵头组织水电部门开展利益分享的实践层面的研究,并于2009年推出了相关报告,使得水电开发的利益分享更具可操作性。(28)与单纯的经济补偿相比,利益分享在时(时间跨度)空(空间范围)上都有所扩展。在内容上,不仅包括有形的经济补偿,还包括改善教育和健康水平、提高生产生活技能等“软件”方面;在参与利益分享的行为体上,不仅包括直接受影响的群体,还包括其他相关跨国和跨流域组织、特殊利益群体以及私人部门等。
这种观点一方面强调水电开发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注重对水电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分配,这也代表了当前水电开发的主流。可以肯定的是,在大坝规划和建设中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更多地体现受影响群体在利益分享中的诉求已是大势所趋,同时也为大坝建设国和相关行为体的水资源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湄公河下游国家而言,与具体的利益分享内容相比,上下游国家间建立起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更为重要,这也成为考验该地区能否处理好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
(二)湄公河下游流域国家间的利益分歧
由于水资源开发的跨国影响,水电大坝建设已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是一个多行为体参与、多利益诉求交织的国际问题。通过以下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流域内四国对水电开发的态度具有一致性,但受到地理位置和国内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水电开发给下游四国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并不完全一致,上游大坝建设的环境成本主要由下游国家承担。因此,各国在具体的开发项目、成本与收益分配等问题上分歧明显。其中,老挝和泰国对湄公河干流大坝建设持积极态度,而越南和柬埔寨则更关心上游大坝建设对国内生态环境的影响。以下以沙耶武里大坝为例分析各国的利益及政策取向。
作为湄公河下游干流的首座大型水坝,沙耶武里水电站从规划到开工建设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下游四国的不同关注点。2009年,湄公河下游国家以湄公河委员会为平台,对湄公河下游干流规划的梯级大坝对环境的影响展开了为期一年的“战略环评(SEA)”,并于2010年发布调研报告,建议由于影响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河流系统复杂的不可逆转的风险,在干流修建大坝的决定应该推迟十年,这其中就包括了沙耶武里大坝。2010年,老挝政府将建设项目正式提交给湄公河委员会的《通知、预先协商与签署协议》(PNPCA)程序,不仅成为第一个进入该程序的湄公河干流大坝项目,同时也是该程序自2003年设立以来的首次应用。(29)2011年12月9日,在柬埔寨召开的湄公河四国委员会上,针对沙耶武里项目,各国分歧明显。比如,柬埔寨代表提出,应加强项目对跨国环境的影响和负面累积效应的全面评估,制定可行性应对措施以减少影响,与相关国家分享收益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泰国代表认为,应考虑到区域人民的利益和环境问题,制定有效的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越南代表担心该项目开发会对湄公河下游三角洲区域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建议包括该项目在内的湄公河水电站项目应推迟十年再开发。老挝政府则表示,该项目的环评工作已经完成,将争取获得有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并愿意向各国提供相关数据。在此次会议上,沙耶武里项目再次被否决,会议声明中称,各方需要对湄公河综合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做进一步研究。老挝政府随即叫停了该项目。此后,老挝政府对大坝的设计进行了重新评估与修改,并于2012年年底正式开工建设。按照老挝能源与矿产部部长苏里冯·达拉冯(Soulivong Dalavong)的说法,“目前,项目按正确完整的步骤推进,设计调整到位,通过了模拟验证,不会对湄公河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友好国家对该项目不再提出异议”。(30)然而,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柬埔寨和越南国内的一致认可。对于这两个地处下游的国家来讲,湄公河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丰富的水电资源,它还是其居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因此,相比老挝和泰国,越南和柬埔寨对于上游大坝建设所承担的环境成本更大,因而更关心水电开发对生态的影响问题。
柬埔寨国土的大部分是湄公河及其支流形成的冲积平原,境内的洞里萨湖大约60%的供水源自湄公河,湖泊水位受湄公河干流水位控制。(31)洞里萨地区(包括洞里萨河、洞里萨湖及其泛滥平原等)是世界上淡水渔业资源最丰富的渔区之一,在柬埔寨的经济结构中,捕鱼业占据重要地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2%。随着邻国泰国和越南对高价淡水鱼需求的增加,洞里萨湖渔业已成为柬埔寨出口创汇的支柱。此外,渔业还关系到柬埔寨人民的生存大计。有300万以上的柬埔寨人直接或间接地以渔业为生,其国人的年动物蛋白摄入量中有70%来自于淡水鱼,渔业对柬埔寨居民就业和粮食安全的贡献比例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大。可见,洞里萨湖及其泛滥平原对柬埔寨的收入、就业和食品安全的作用无可替代,保护洞里萨湖区的生态系统和渔业产业是事关柬埔寨国家利益的关键问题。从这方面讲,柬埔寨可以说是受到大坝工程负面影响最大的国家。
湄公河及其支流对越南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来讲至关重要。越南23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湄公河及其支流所滋润,其境内的湄公河三角洲(又称九龙江平原)面积达3.9万平方公里,是越南南方最大的平原。洪水每年有规律的涨退确保了该地区土地的肥沃,成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平原和鱼米之乡,也是越南最富庶的地方。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年生产700万吨大米、100多万吨的鲶鱼以及3—4万吨的鱼虾,为越南每年贡献了大约50%的水稻作物,养育了越南南方60%—70%的农业人口。(32)其水稻作物不仅供给越南国内,还销往全世界。上游的水电开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湄公河三角洲的生态环境。越南总理阮晋勇在2011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27次越南外交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外工作的最高目标是置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于首位,如相关国家在湄公河上游修建11座水坝电站,则下游的九龙江平原将会消失,当地民众将无法生存,这是正当利益,我们必须保卫”。(33)正是因为柬埔寨和越南对湄公河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导致即便是在沙耶武里大坝开工建设后,两国也不断地表达自己的担心,如在2013年1月召开的第19次湄公河委员会会议上,老挝沙耶武里大坝问题仍是会议讨论的焦点,来自柬埔寨和越南的代表继续对大坝建设提出质疑。
(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不同主张
作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湄公河干流的大坝建设所带来的环境方面的不确定性还引起了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关注。其中,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流域外国家都表达了各自的主张。
1.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观点
目前,有大量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大湄公河水资源领域,其中泰国和柬埔寨等国的非政府组织最为发达和活跃。一方面,这些组织关注的焦点是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的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它们相互配合、开展调研、制造舆论,给各国政府实施开发计划施加了强大的压力;另一方面,针对比较敏感的问题、政府不便出面开展的问题以及政府难以触及的地方,非政府组织有时则会充当政府的执行伙伴。在湄公河下游干流水电开发问题上,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有拯救湄公河联盟(Save the Mekong Coalition)和国际河流组织(International Rivers)。
拯救湄公河联盟成立于2009年3月,汇集了湄公河流域各国的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地方团体和普通民众,其宗旨是保护河流资源和人民的生计,并鼓励决策者采取比建设大型水坝更可持续的方式满足人们对能源和水的需求,是该地区比较活跃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反对大坝建设的力量。该组织提出,若在湄公河下游干流建造11座大坝,将严重破坏湄公河的洄游鱼类以及沿河的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将危及沿河人民的河岸菜园、生活用水、营养来源甚至生命安全,而电站的最终受益者则是少数的电站开发商、政府官员和耗电大的工业区。该组织曾经通过邮寄明信片和网络签名的形式开展反对建设湄公河大坝的活动,并通过参与或召开国际会议、向下游国家政府和MRC递交请愿书等方式扩大自己的影响。针对沙耶武里大坝的开工建设,该组织提出,老挝和泰国的决定不仅威胁依赖湄公河生活的群体,而且对1995年签署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造成了损害,而负有河流治理职责的湄公河委员会却始终沉默,次区域未来的合作面临着崩溃。(34)
以“保护河流并捍卫依赖河流生存的社区的权利”为宗旨的国际河流组织(35)也对沙耶武里大坝持反对态度,认为其违反了1995年《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并呼吁老挝和泰国立即停止大坝建设。(36)该组织提出,“那些旨在减少贫困或改善经济条件的水坝开发项目为很多人带来效益,但也加重了另一部分人的贫困和饥荒。如果不将这些影响考虑在内,就无法真实描述水坝最终的成本和效益”。国际河流组织强调“人类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依赖河流的生态,这些生态系统天然的生产力是他们食物的主要来源”。“目前人类已拥有各种手段解决自身的水电需求,其危害性要远远小于大坝开发,在此情况下,仍去破坏这些维持生计的各种自然体系,毫无道理。”(37)
显然,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必然会对湄公河干流水电开发持反对立场,而且鉴于其组织的专业性和跨国性特点,其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它们往往成为反对大坝建设阵营中最为活跃的力量。
2.流域外国家的观点
近年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对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其中,美国的态度最具代表性。例如,在沙耶武里水电站问题上,2011年4月19日,当湄公河委员会成员未能就是否进行该项工程达成一致时,美国立即对该决定表示支持,提出“欢迎沿岸国家认识到有必要充分考虑水电开发对环境和社会的潜在影响以及通过湄公河委员会事先协商程序所做的努力。美国重视与湄公河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的长期伙伴关系。我们鼓励各国继续为共同的愿景携手努力,实现湄公河流域的经济繁荣、社会公正和环境健康”。(38)2011年7月22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美国—湄公河下游部长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了在湄公河干流上建造新水坝的问题,她提出:“这对于所有共用湄公河的国家都是一个严重问题,因为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建造水坝,所有国家都会遭受环境恶化的后果、粮食保障的挑战以及对社区的冲击。我希望敦促所有当事方暂时搁置建造新水坝的考虑,直到我们大家能够更好地评估可能的后果。”(39)2012年11月,老挝宣布沙耶武里大坝开工建设,美国政府当天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提出“目前沙耶武里大坝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广度和严重性都尚不清楚,该生态系统对数百万人的食物安全以及生计都有重大影响”。声明还称,湄公河下游国家如越南等对大坝将对湄公河水文以及生态造成的影响仍有疑虑,而美方在对湄公河的可持续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利益,“我们希望老挝政府能够遵守承诺与邻国合作,共同解决有关沙耶武里大坝尚未解决的问题”。(40)
与非政府组织不同,美国对大湄公河水电开发的反对态度,一方面体现了其关注湄公河三角洲因干流大坝的建设给粮食生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威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对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的担忧与防范。为此,美国于2009年7月启动了“湄公河下游行动计划(LMI)”,自计划启动以来,美国不断加大对该地区教育、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合作领域的援助,仅2011年的投入就超过2亿美元。2012年,美国又承诺在未来三年向LMI投入5000万美元,继续深化与下游国家的合作。作为奥巴马政府“重返亚太”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计划不但会影响次区域水电开发态势,而且可以制衡中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
(四)治理的困境
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多个利益攸关方及其不同的利益主张给流域治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早在1995年,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就成立了湄公河委员会,它是在1957年成立的湄公河下游调查协调委员会(老湄公河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个下游国家的政府间组织,也是该地区唯一一个以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目标的地区组织,它强调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湄公河的水资源以及全流域的综合开发制订计划并进行管理。但有学者指出,MRC自成立以来,在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所做的工作少得可怜,而且一直艰难地维持其与各方的对话,根本无法影响其成员国的国家政策。(41)
对于湄公河委员会的治理效能不足的现象及其原因,国内外均有探讨,(42)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湄公河委员会是一个“被治理(governed)”的机构而不是一个“治理(governing)”的机构,(43)由于没有任何监管权力,因此无法形成有法律效力约束的国际协议。(2)湄公河委员会的大部分活动经费来自于成员国和发展伙伴的资助和捐赠,(44)其中大多捐助具有附加条件,其水资源开发要满足捐助者的意愿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独立性以及全流域整体利益和目标的实现。(45)(3)该委员会属于咨询机构,不具备超国家的权威,没有强制执行权,仅是一个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的平台。(46)湄公河委员会的代表性不足,地处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其成员国,因此无法真正做到统筹规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以上观点均具有合理性。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下游四国在具体开发利益方面的不一致,是导致无法对湄公河水资源进行综合治理和统筹安排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四国意识到有必要就湄公河水资源治理展开合作;另一方面,由于未能建立各方认可的利益分享机制,直接造成了下游四国在积极推动本国国内的大坝建设的同时,又对他国的开发行为保持警惕,担心利益由他国获得,而环境成本由本国承担。例如,对于越南和柬埔寨而言,它们一方面担心老挝的沙耶武里大坝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又在积极筹备本国的大坝建设。因此,尽管各方都有保护湄公河生态环境的要求和愿望,但都希望由他国来承担环保任务,同时,由于四国都在本国规划了干流大坝,因此在指责他国时显得“底气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湄公河委员会的治理效能低下。
四 中国参与流域治理的路径选择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流域水资源开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地处湄公河上游,在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开发时基本不受流域下游国家的影响,下游国家水电开发所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也不会对中国构成直接危害。从理论上讲,处于上游的国家,尤其是大国,可能缺乏与沿岸下游国家合作的意愿和动力。虽然湄公河下游四国在水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方面存在争议与矛盾,但中国在上游的水资源开发活动(47)对下游生态环境产生的潜在消极影响也时常受到流域其他国家的批评,甚至成为影响中国与下游国家关系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地区大国,中国应与下游国家一道,参考国际通行的最佳做法,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对大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开发与保护进行通盘战略性规划,在开发的同时兼顾环境和民生,并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努力将潜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避免这一问题影响到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实现周边的稳定与共同发展。为此,中国需要在准确把握下游国家在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政策取向的基础上,立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着眼于构建“后沙耶武里”时代湄公河水资源的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实现全流域的水资源综合治理。
实现利益分享的最大障碍也许就在于干流水电站建成后,国家之间、社会之间成本和利益的不平衡分配。(48)根据MRC的预测,到2030年湄公河干流规划的水电站全部建成时,电力产能将超过14697兆瓦,但这也只能够满足下游国家总电力需求的6%—8%,绝大多数电力将输往泰国电网。(49)除此之外,对于整个下游湄公河地区来说,以MRC对能源利益和社会经济成本之间平衡的既有判断,认为消极方面远大于积极方面。按照国际环境管理中心(ICEM)向MRC提交的“战略环评”的计算,水坝可以为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也会为柬埔寨和越南带来消极影响。考虑到渔业和农业是下游多数国家的主要产业部门,“战略环评”判断拟建中的干流大坝造成的损失将是“比实际收益更大的一个数量级”。(50)
在大湄公河水资源与环境治理中,中国应积极探讨适合本地区的合作方式和途径,并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逐步推动建立有效的流域治理架构。强有力的政策和规制框架对于在更大范围内分配利益,特别是在国家之间分配利益十分重要。而且,要在流域水电开发中进行有效的直接经济利益分配,制定法律框架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当地社会和受影响人群的受益非常重要。
MRC是湄公河流域下游国家进行水资源管理的唯一一个国际组织,但治理效能不尽如人意,短期内也很难通过改革扭转这一现状。目前,上下游国家制定一项统一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政策框架的条件仍不成熟。对中国来说,紧密的制度化合作也不符合自身的利益诉求。合作应遵循渐进的原则,合作的范围应从协调(如信息共享)到协作(如制订适应性强的国家计划),再到联合行动(如包括共同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设立常设机构,为流域内各国政府开展定期磋商提供平台,这应成为大湄公河水资源治理的长远目标。当前阶段比较现实的做法应是推动以项目为主导的合作模式,在项目规划和运行中,开展流域联合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充分考虑和照顾各种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关切,构建合理的利益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二,建立和完善利益攸关方与社会行为体的参与和协商机制。权力由民族国家向市民社会流散成为当今世界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51)除国家之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当地民众等多元的利益攸关方意味着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别化。在水资源治理中应改变传统的由国家主导的垂直化的管制模式,采取一种包括各种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平行化的治理模式。(52)利益攸关方和社会行为体的广泛参与对于地方层面利益共享的执行非常重要,不但可以大幅提高利益共享进程和机制获得成功的可能,也是机制保持长期有效性以及水电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53)通过构建各种利益攸关方的参与机制,推动伙伴关系建设,尤其是实现公私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是利益分享机制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
在构建利益分享机制时,应特别重视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当地居民的沟通和联系。中国周边外交长期以来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重视程度不够。在水资源问题上,首先,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它们的活动范围广、号召力强、提出的观点也很专业。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可以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改变原有决策;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常作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协助政府开展研究,并在政府不便于出面的情况下,充当政府的“发声筒”,帮助政府实现国家目标。(54)中国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情况通报、联合研究等方式加强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与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化沟通渠道,争取有利于流域发展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其次,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应得到尊重,并纳入水电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中。一般来说,当地居民是水电站建设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同时也是最弱势的群体。随着东南亚各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明显提高,民意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有时候甚至能够给民选政府制造足够大的压力并迫使其改变原有政策或决策。例如,在缅甸密松水电站(55)事件上,克钦地方势力的坚决反对是最终迫使吴登盛政府叫停这一项目的重要原因。(56)因此,在水电项目的设计运行中,必须充分考虑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保证水电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三,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国新能源企业投资大湄公河次区域。能源结构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2008年,柬埔寨83%的家庭、老挝80%的家庭以及越南50%以上的家庭仍以薪柴作为燃料。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长期来看,这种状况无疑会对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近年来,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国积极推动在可持续能源方面的合作。2009年6月,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十五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扩大现有跨境能源贸易的“路线图”,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低碳能源奠定了基础。2010年8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十六次部长级会议上又通过了新的能源合作项目,其中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成为能源合作的重点。在2011年12月举行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上,各国领导人把平衡发展与环保的关系列为未来十年次区域合作的重点方向和三大战略目标之一。(57)通过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等综合措施,推动次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可持续性,已经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的共识。(58)
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在太阳能、风电、生物燃料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而中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从2011年至2020年,中国将累计增加投资五万亿元人民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biomass energy)和核电等新能源,这将为中国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加强新能源开发的区域合作带来良好的机遇。(59)以生物质能为例,它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也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于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加快开发利用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等可再生的清洁能源资源对建立可持续的能源系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60)中国可通过制定优惠的投资政策,鼓励国内新能源企业赴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投资,一方面,可以帮助次区域优化和改善能源结构,促进全流域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中国在次区域的投资由资源密集型向环境友好型升级,改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中国的软实力。
第四,应进一步提升与流域下游国家双边合作的层次和成效。目前,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主要平台是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虽然该机制经过多年发展,成效显著,中国也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是由亚洲银行所主导的多边机制,以项目合作为主,并不涉及一些重要的双边问题,如水资源管理问题。近年来,美、日等国纷纷提升了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层次,并大幅增加在次区域的投入,用于平衡中国在该地区快速增长的影响力。例如,日本与湄公河下游国家建立了首脑会议机制,从2009年至今,日本通过该机制已累计向湄公河下游国家提供和承诺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政府开发援助,其一揽子援助项目涵盖了基础设施、贸易投资便利化、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美国也于2009年启动了美国与湄公河下游国家外长会议机制,并通过“湄公河下游行动计划”援助下游国家,在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项目。
与美、日等国相比,在合作层次上,中国尚未建立起与湄公河下游国家的高层次双边合作机制或平台,这与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凸显的重要地位并不相符。中国可适时建立与湄公河下游国家的首脑峰会或外长会议机制,进一步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的合作水平。在投入的重点上,美、日等国均把环境和民生领域作为重点领域,通过一揽子的援助项目,用于次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中国在次区域的投入巨大,但主要用于互联互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民生及环境领域的投入仍十分有限。在合作的成效上,美、日等国以相对较少的投入,获得了相对较好的成效,受援国当地民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这对于提高援助国的软实力和国家形象十分有帮助。由于中国对环境和民生领域的重视程度不够,与美、日等国的援助计划所产生的成效形成一定反差。因此,在未来的合作中,中国应对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给予更多关注,使经济发展及合作成果更多地惠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人民,真正实现本地区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编辑部及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感谢云南大学吕星副教授提供的资料。文中疏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在干流和支流建设水电大坝所产生的生态影响不尽相同。干流流量大,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更显著的影响,因此容易引起各方关注。尽管湄公河的支流开发较干流更充分、开发时间也较早,但支流对生态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开发进程所引发的争议也少。本文的论述重点是湄公河下游干流的水电开发,支流开发不在讨论范围内。
②截至2011年,全世界经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已增至49个,其中亚洲14个,湄公河下游国家老挝、柬埔寨均在此列。参见UN-OHRLLS,“List of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2012,http://www.unohrlls.org/en/ldc/25。
③Mekong River Commission,“The Mekong Basin,Natural Resources,” 2010,http://www.mrcmekong.org/the-mekong-basin/natural-resources/.
④参见Mekong River Commission,http://www.wrcmekong.org/the-mekong-basin/physiography/;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世界江河数据库:《湄公河-澜沧江》,http://www.chinawater.net.cn/riverdata/search.asp? CWSNewsID=17970。
⑤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老挝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情况调研报告》,2010年11月25日,http://la.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1011/20101107267580.html。
⑥中国驻老挝大使馆:《老挝描绘发展新蓝图》,2011年3月23日,http://la.china-embassy.org/chn/xwdt/t808848.htm。
⑦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老挝政府“七五”规划主要经济指标》,2012年2月9日,http://la.mofcom.gov.cn/aarticle/zwjingii/201202/20120207958749.html。
⑧《老挝的水电市场分析》,南博网,2008年5月6日,http://www.caexpo.com/special/economy/Hydropower_Lao/Static.html#3。
⑨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老挝水电资源及其开发情况调研报告》,2010年11月25日,http://la.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1011/20101107267580.html。
⑩《泰国欲进口老挝电力》,南博网,2011年4月22日,http://www.caexpo.org/gb/cafta/t20110422_93650.html。
(11)张俊勇:《泰国的能源战略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新能源网,2008年8月18日,http://www.in-en.com/finance/html/energy_1131113190226239.html。
(12)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越南电力行业发展情况》,2003年6月3日,http://vn.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306/20030600096137.html。
(13)《2011年至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主要内容以及2011年核心任务》,载《越南共产党电子报》,2011年1月4日,http://www.cpv.org.vn/cpv/Modules/News_China/News_Detail_C.aspx?co_id=25754194&cn_id=441410。
(14)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越南将优先发展再生能源和水电》,2011年7月26日,http://vn.mofcom.gov.cn/aarticle/ddgk/zwjingii/201107/20110707663948.html。
(15)一般来讲,职能部门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对大坝建设和水电开发的看法几乎完全对立。这种情况既出现在国家层面,如环境保护部门和能源部门之间的对立;也会出现在全球层面,如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大坝委员会(ICOLD)之间的对立。因文章主题限制,本文仅从国际关系而非职能部门的视角考虑这一问题。
(16)Evelyn Goh,"The Hydro-Politics of the Mekong River Basin: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Environmental Security," In Kenneth J.D.Boutin and Andrew T.H.Tan,Eds.,Non-Traditional Security Issues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Institute of Defence and Strategic Studies,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2001,pp.468-506.
(17)"Final Report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Hydropower on the Mekong Mainstream," Prepared for the MRC by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October 2010,p.13.
(18)Chheang Vannatith,"An Introduction to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al Cooperation," CICP Working Paper No.34,March 2010,p.14.
(19)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ICEM),"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Hydropower on the Mekong Mainstream," Final Report,Prepared for the Mekong River Commission,October 2010,p.13.
(20)张锡镇:《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进展、障碍与出路》,载《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3期,第1-10页。
(21)贾金生:《国际水电发展情况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载《自主创新与持续增长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1),重庆,2009年9月,第873页。
(22)2000年,世界水坝委员会(WCD)推出了一份题为《水坝与发展:决策的新框架》(Dams and Development:A New Framework for Decision-Making)的报告,该报告对水坝的作用在总体上进行了肯定,但是在具体问题上提出了很多否定意见,特别着重强调了水坝的负面作用。参见世界水坝委员会编:《水坝与发展:决策的新框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禹雪中、杨静、夏建新:《IHA水电可持续发展指南和规范简介与探讨》,载《水利水电快报》,2009年第2期,第1-5页。
(23)《水电与可持续发展北京宣言》,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中国,北京,2004年10月29日。
(24)《水电与可持续发展北京宣言》,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中国,北京,2004年10月29日。
(25)The World Bank Group,"Directions in Hydropower," The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54727,March 1,2009,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EXTENERGY2/Resources/Directions_in_Hydropower_FINAL.pdf;贾金生:《中国和世界水电建设进展情况》,载《国际商报》,2009年9月16日第3版。
(26)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Secretariat,"Nagoya Protocol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Benefits Arising from Their Utilization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October 29,2010,http://www.wipo.int/wipolex/en/other_treaties/text.jsp?file_id=202956;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Secretariat,"Annex:Monetary and Non-monetary Benefits," 2011,http://www.cbd.int/abs/text/ articles/?sec=abs-37.
(27)世界水坝委员会编:《水坝与发展:决策的新框架》,第184、186页。
(28)Left Lillehammer,Orlando San Martin and Shivcharn Dhillion,"Benefit Sharing and Hydropower:Enhancing Development Benefits of Hydropower Investments through an Operational Framework,"SWECO Final Synthesis Report for the World Bank,September 2011.
(29)参见MRC,"1995 Mekong Agreement and Procedural Rules," 1995,pp.35-41,http://nsl.mrcmekong.org/download/agreement95/MRC-1995-Agreement-n-procedural-rules.pdf。
(30)《沙耶武里水电站开工建设,将促进老挝经济发展》,新民网,2012年11月13日,http://biz.xinmin.cn/2012/11/13/17163970.html。
(31)Matti Kummu and Juha Sarkkula,寒江译:《湄公河流量变化对洞里萨地区洪水脉动的影响》,载《AMBIO—人类环境杂志》,2008年第3期,第174页。
(32)Milton Osborne,"The Mekong River under Threat," Lowy Institute Paper 27,2009,http://www.voltairenet.org/IMG/pdf/The_Mekong.pdf.
(33)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越南总理称如上游修建11座电站九龙江平原将消失》,2011年12月16日,http://vn.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1112/20111207883557.html。
(34)Save the Mekong Coalition,"Save the Mekong,Before It's Too Late!" Bangkok Post,November 19,2012.
(35)参见国际河流组织中文官方网站:http://www.guojiheliu.org/。
(36)Kirk Herbertson,"Xayaburi Dam:How Laos Violated the 1995 Mekong Agreement," International River Law Network,February 2,2013,http://hhlawaid.blog.hexun.com/83483012_d.html.
(37)白好德(Peter Bosshard):《大坝的下游危害》,载《国际河流简报》,2010年第6期,第2页。
(38)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办公室:《美国对湄公河委员会讨论沙耶武里(Xayaburi)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反应》,2011年4月26日,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chinese/texttrans/2011/04/20110427150056x0.5318981.html#ixzz2KNBTGemp。
(39)U.S.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the Spokesperson,“Secretary Clinton at U.S.-Lower Mekong Ministerial Meeting,” July 22,2011,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english/texttrans/2011/07/20110722112704su5.829585e_02.html#axzz2KCF40KrF.
(40)孙广勇:《美国批老挝建湄公河大坝称或破坏生态系统》,人民网,2012年11月7日,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2/1107/c1007-19516796.html。
(41)Mai-Lan Ha,"The Role of Regional Institutions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 Review of the Mekong River Commission's First 15 Years," The Journ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Vol.5,No.1,2011,pp.125-140.
(42)Gary Lee and Natalia Scurrah,"Th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RC vis-a-vis Mekong Mainstream Dams," Australian Mekong Resource Center:Mekong Brief,No.10,November 2008,http://sydney.edu.au/mekong/documents/mbrief10_governance_role_mrc(engl).pdf;郭延军:《大湄公河水资源安全:多层治理及中国的政策选择》,载《外交评论》,2011年第2期,第84-97页。
(43)Gary Lee and Natalia Scurrah,Power and Responsibility:"The Mekong River Commission and Lower Mekong Mainstream Dams," Sydney:Oxfam Australia and University of Sydney,2009,p.20.
(44)MRC Annual Report 2009,http://www.mrcmekong.org/download/Annual_report/Annual_Report_2009.pdf.
(45)Chris Sneddon and Coleen Fox,"Power,Development,and Institutional Change: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the Lower Mekong Basin," World Development,Vol.35,No.12,2007,pp.2169-2172.
(46)Oliver Hensengerth,"Transboundary River Cooperation and the Regional Public Good:The Case of the Mekong River,"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31,No.2,2009,pp.326-349.
(47)中国规划在澜沧江干流建设八座梯级电站,目前已建成漫湾、大朝山、小湾和景洪四座水电站。
(48)Richard Cronin and Timothy Hanlin,"Mekong Tuning Point:Shared River for a Shared Future," Washington,D.C.:The Stimson Center,February 3,2012,p.7,http://www.stimson.org/books-reports/mekong-turuing-point/.
(49)The Stimson Center,"Interactive Mekong Map," October 12,2011,http://www.stimson.org/infographics/interactive-mekong-map/.
(50)"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Hydropower on the Mekong Mainstream:Summary of the Final Report,"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October 2010,p.18,http://www.mrcmekong.org/assets/Publications/Consultations/SEA-Hydropower/SEA-FR-summary-13oct.pdf.
(51)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与秩序理念的重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4-18页。
(52)参见崔顺姬、余潇枫:《安全治理:非传统安全能力建设的新范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84-96页;郭延军:《美国与东亚安全的区域治理——基于公共物品外部性理论的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7期,第36-50页。
(53)Leif Lillehammer,Orlando San Martin and Shivcharn Dhillion,"Benefit Sharing and Hydropower:Enhancing Development Benefit of Hydropower Investments through an Operational Framework,"2008,p.19.
(54)Richard Cronin and Timothy Hanlin,"Mekong Tuning Point:Shared River for a Shared Future," Stimson,2012,p.17.
(55)密松水电站位于缅甸伊洛瓦底江,虽然不属于湄公河,但也是中国参与次区域水电开发的一部分,故以此为例说明。
(56)参见秦晖:《密松之惑(中)》,载《经济观察报》,2012年2月13日。
(57)《内比都宣言——超越2012:面向新十年的战略发展伙伴关系》,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缅甸,内比都,2011年12月19-20日。
(58)魏玲主编:《东亚地区合作:2011》,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59)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官方网站:http://www.china-aseanbusiness.org.cn/details.asp?id=3853。
(60)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信息网:http://cn.gms-ain.org/Z_Show.asp?ArticleID=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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