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科技合作述评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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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高技术产业技术革命推动世界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围绕技术创新和技术贸易在全球激烈竞争的今天,欧联盟在经济政治方面表现出特有的凝聚力。欧联盟围绕统一大市场,货币同盟及政治同盟三大举措展开的空前的经济一体化战略正在给欧洲带来投资、消费和科技创新的新浪潮,给整个欧洲带来新的生命力,如果欧联盟的欧洲大经济区的战略成功,即可出现一个其生产总值高达6 万亿美元的强大欧洲,届时,欧联盟很可能成为超过北美,东亚地区的世界经济核心。欧洲经济的崛起,不仅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欧盟的各个国家和整个欧洲都有一些宏伟举措,欧洲的科研系统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整体,既有国别的侧面也有整个欧洲的特点,科学的欧洲是先于政治和经济的欧洲,“由科学革命造成的这种变化还以无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整个世界。科学使欧洲在技术上对世界的霸权成为可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霸权的性质和作用。”目前在日益增多的科研领域,合作已成为欧洲科学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欧盟和世界各国之间进行的科技合作也更加广泛和深入,其合作动机各异,有的是为了使政治和经济关系更加密切,有的是为了利用它国的技术关键和技能,也有的是为了开拓新市场和联合解决地区或全球性难题,欧盟目前正热衷于和正在崛起的技术强国—中国发展科技合作关系,中国既是欧盟公立机构同时也是其私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的首选目标。

一、中国与欧盟科技合作的潜力

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它标志着中欧科技合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进入了一个合作潜力非常大的新阶段。

中国和欧盟(原称欧共体)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始于1981年,截至今日,双方共同开展了约300个项目,涉及能源、农业、信息、生物、 环境等领域。应该说过去十几年的中欧科技合作交流是成功的,在技术、资金和人员培训诸方面,我们都受益非浅。需要指出的是过去的中欧科技合作是在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合作计划的构架下进行的。正因为如此,中欧双方合作的领域和方式受到很大的限制,绝大多数欧洲的研发计划不对华开放。

早在1987年,当时的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同志向欧共体的领导人提出签订科技合作协定的建议,目的是扩大中欧科技合作规模。但这一建议并没有得到欧方的积极反应,他们当时并不认为中国是欧洲人的平等的合作伙伴,不认为中国有与欧洲开展对等合作的实力和能力。

十年过去了,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扩大,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水平也得到迅速提高,受到世人瞩目。欧盟九十年代中后期调整了对华关系战略, 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对华关系的文件。 1998 年6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的“与中国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文件再次强调了对华政策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指出扩大科技、能源和环境等领域的合作是发展中欧关系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在1995年底宋健国务委员访问布鲁塞尔再次提出建议签署中欧科技合作协定时,当时的欧盟负责研发事务的委员克勒松女士就给予了非常积极的响应。之后,双方经过充分准备蹉商和谈判。中欧科技合作协定终达成一致。

尽管我国与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签有科技合作协定或议定书,但中欧之间签署科技合作协定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是因为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随着欧元的启动和东扩进程的加快,欧盟将成为世界上日益重要的政治经济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欧盟在全球科技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中美合作障碍重重的今天,中欧科技合作的扩大和加强在我国际科技合作整体框架中的战略意义就更加重大。中欧科技合作协定签署的现实意义就是中欧双方将向对方开放各自的科研计划,使中国科学家参加欧盟的框架计划—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科研计划成为可能。

根据协定,科技部代表中国,欧共体委员会代表欧盟来具体执行该协定,为此,双方将成立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协调和管理双边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在中方要求下,协定中明确了“中国继续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欧盟的为了发展的研究活动”。这一条款保障了中国不但可作为平等伙伴参加欧盟框架计划中的主体部分,也可继续享有发展中国家的受援待遇,参加框架计划中的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部份。

知识产权保护文件作为协定附件比较详细地明确了在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表1 西欧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总人数全时当量

1990

1991

1992 1993

奥地利

- - - 12 821

比利时

- 18 104 - -

丹 麦

11 505 12 049 12 861 13 611

芬 兰

- 16 937

-18 588 -

法 国 123 938 129780141 710145 898

德 国

-241 869234 280229 837

希 腊

- 6 230 - 8 015

爱尔兰4 618

5 161[1]

5 611[1]

6 398[1]

意大利

77 876 75 238 74 422 74 434

荷 兰

- - - 32 200

葡萄牙5 908 - 7 647 -

西班牙

37 676 40 641 41 687 43 368

瑞 典

- 26 515 - 30 495

英 国 133 057131 367134 480139 183

欧盟15国 681 700[1] 749 600[1] 765 600[1] 781 100[1]

冰 岛 676687708815

挪 威

- 13 460- 14 763

瑞 士

- - 18 230 -

eea/efta 30 400[1] 31 700[1] 33 000[1] 34 200[1]

EU15+EEA/EFTA

721 1000[1] 781 300[1] 798 600[1] 815 300[1]

资料来源: European Commission( 1997a) Second European Report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表2 西欧科学论文数量1990年和1995年占世界论文总数的百分比

1.由于存在国际合著,各个国家的份额相加后不等于百分之百,国别份额值也可能高估了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1997a)Second European Report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中欧科技合作协定的签署给我国科技界步入欧洲带来了机会并铺平了道路,为促进双方科技合作向规范化、高质、高效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以往中欧科技合作仅局限于农业、健康和自然资源等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带有援助性的合作以及能源、环境、信息、通信等少数领域的示范性合作,高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的众多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欧盟并没有对华开放合作。中欧科技合作协定规定欧盟第五个框架计划几乎所有领域包括农业、生命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制造技术、材料、交通、海洋、航空、环境和生态保护、能源、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等将全面对中国开放。合作方式也将由原来的援助性和示范性合作扩展为互相参与对方研究计划,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示范、培训等多种多样的合作和交流,从全球来看,这种对华开放的大型科研计划的情况,是绝无仅有的。它无疑将为中欧科技人员带来巨大的合作机会。

众所周知,西欧是近代科学和技术的发源地,以西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集团,它仍然是居美国之后的次重要科学力量和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重要的科技力量,是世界科技三强称霸格局中的重要一员。在欧洲从事科学工作的人员数量在不断增长,西欧目前大约有86.2万名科研人员,相当于每千名就业人员中约有五名从事科研工作,其中科研人数最多的是德国(约23万名)、法国(14.9万名)和英国(14.6万名)。〈表1〉

欧洲的科学论文数占全世界科学论文总数的38%(其中仅欧盟就为36%),其最有实力的科研领域是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其次为数学、化学和基础生物学领域〈表2〉

从专利登记数分析,欧洲仍在美国和日本之后,目前欧盟国家中登记专利最多的国家是德国(占欧洲专利总数的41%),法国(17%)和英国(15%)〈表3〉

表3 西欧专利申请占世界总数的百分比

EP[1]专利 USPTO[2]专利

1991 1995

1991

1995

奥地利

1.1

1.00.40.3

比利时

0.8

1.10.40.4

丹 麦

0.6

1.00.20.2

芬 兰

0.8

1.30.30.4

法 国

8.0

6.93.12.8

德 国 18.7 17.28.06.5

希 腊 0.04 0.04 ∶∶

爱尔兰

0.1

0.20.10.1

意大利

3.6

3.21.31.1

卢森堡 0.03 0.04 ∶ ∶

荷 兰

2.4

2.11.00.8

葡萄牙 0.01 0.03 ∶ ∶

西班牙

0.4

0.50.20.1

瑞 典

1.8

2.50.70.8

英 国

6.1

6.72.92.4

欧盟15国44.3 43.6

18.5

15.9

冰 岛 0.01 0.01 ∶ ∶

挪 威

0.4

0.40.10.1

瑞 士

2.8

2.31.41.0

eea/efta 3.1

2.71.51.2

EU15+EEA/EFTA

47.5 46.4

20.0

17.0

1.欧洲专利局

2.美国专利局

∶数字太少可忽略不计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1997a) Second EuropeanReport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1995年欧盟15个成员国R&D经费约为1538亿美元, 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7%。在许多领域欧洲有很强的优势,如在医药、交通、空间、 航空、生物技术、电信等皆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行列。随着世界科学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在经济社会的作用愈渐增大。欧盟认识到,只有走科技联合的道路,制订共同的发展战略,集中使用各成员国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打破其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封锁和保护主义,才能充分发挥欧盟的总体优势,对抗美日的竞争。

二、欧盟研究和技术开发框架计划

80年代初欧盟便开始制定并实施其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总体计划(又称框架计划)。

欧盟科研和技术开发框架计划是欧洲最大的自上而下的科研计划,它独立于各成员国的科研计划。试图解决各成员国共同的科技问题和推动欧洲未来工业的发展。每个为期4年计划的侧重点不尽相同, 而是根据世界及欧洲的经济社会和科学的发展需要确定.目前正在实施的第5个框架计划(1998—2002)总预算约达150亿美元(含12.6 亿美元核能计划),包括四个专项计划和三个横向计划。它们是:

专项计划:

1.生活质量和生活资源的管理(24.13亿欧元);2.用户信息社会(36亿欧元);3.具有竞争性的可持续增长(27.05亿欧元);4.能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1.25亿欧元)。

横向计划:

1.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技术研发和示范(4.75亿欧元);2.促进创新及鼓励中小企业参与(3.63亿欧元);3.改善人类研究潜力与社会经济知识基础(12.8亿欧元)。

框架计划的实施是经过在各成员国招标,科技人员,科研机构自愿组合提出申请,欧盟统一组织评审后决定具体的项目。目前第5 个框架计划的第一次招标已经开始,有些领域的第一次招标工作已经结束。欧盟在因特网上设有其框架计划的网站(www.cordis.lu), 投标者可在网上查看项目情况,并通过因特网投标申请。

在去年结束的第四个框架计划实施中,中国参加了国际合作计划(第一个横向计划)中的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部分,而其它绝大部分由于不对华开放,而没能参加。

现在,欧盟的第五个框架计划的包括4 个专项计划和第一个横向计划已经对中国开放。中国科技人员可以和欧盟的伙伴按照计划的规定共同申请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

我国的科技人员应关注了解欧盟科研计划,利用中欧科技合作协定,抓住机会,结合我国自身的科研计划和项目积极主动地尝试和欧洲的同事共同申请和参与欧洲的计划。这种参与无疑有利于我科研水平的提高,有益于我国在高技术领域有效跟踪欧洲的发展,有益于中国科技界走向世界。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们面对的中欧科技合作协定签署后带来的挑战,例如,科研计划相互开放,中方如何向欧方开放,平等合作—资金如何安排,如何申请到欧洲项目,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等。

欧盟的框架计划从一开始就是开放的和国际化的,因为它面向的是15个成员国和其它非成员国(国际合作部分)。无论在内容上,申请程序和语言上,欧盟的计划对向中国开放与否变化不大。然而,我们的科研计划因为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如果没有比较大量的工作是很难做到开放和国际化的,尤其是那些实施多年的计划。在协定中,我们承诺了将部份放开中国的国家级科研计划,但是目前我们还很难完全兑现。据了解,最近推出的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就是对外开放的,据称已收到一些欧方参与的项目申请。

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计划是欧盟带有援助性质的科技合作计划,可以把资金拨给项目的中方参与单位。而新近对我开放的计划是欧盟内部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其财政资助仅给予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机构,参加这一计划合作是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的合作,中方和欧方要承担在各自一方发生的有关费用。这就要求中方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考虑国内的资金落实,要拿国内已有或将要有的项目与欧方合作,用国际合作来配合国内项目的执行,以求获得比较快、比较高水平的成果。

往往我们科技人员在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合作中都寻求对方的资助,导致研究出的成果中方并无知识产权,其实是在合作的名义下给外方打工。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签署中- 欧科技合作协定决不是为了乞求欧方资助来为欧方搞科研,而是鼓励和促进中欧之间平等互利共享成果的联合科研活动,旨在利用各自优势提高我们的科研水平,缩短研发时间,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当然科技合作项目需要经费,为此,日前科技部、中科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国际合作的领导表示将资助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中方执行单位。

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重视程度的逐渐提高,打消了欧盟在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忧虑。中-欧科技合作知识产权附件除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外,特别强调了执行联合研究的参加者应制订联合技术管理方法(Joint

TechnologyManagement programs).该方法应包括在联合研究过程中创造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分配、使用的原则和作品发表的原则。涉及访问学者开展研究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在联合技术管理办法中加以说明。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是仅仅对欧方的保护,它也是对中方的保护。我们的研究人员在参加对外合作时应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们应能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获利,而不应在合作中丢掉我们的利益。

作为国际科技合作的主管部门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编撰了介绍中欧科技合作现状和欧盟框架计划的参考书,组织了有关的信息发布会,研讨会等活动,随着协定地执行,科技部还将不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向科技界通报中欧科技合作的情况,促进和支持我国科技人员参与欧盟的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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