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条道路”看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转向--基于哈茨改革的分析_失业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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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751.622; F249.51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9)04-0024-07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居高不下就一直被视为德国的一个顽疾。因此,劳动力市场政策从来都是各个政党推陈出新、谋求选举获胜的一张重要主牌。红绿联盟在施罗德带领下,也正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才得以走向执政的舞台。在为期7年(1998年-2005年)的执政任期内,红绿政府提出了包括哈茨改革在内的《2010改革议程》等一揽子改革计划,旨在改变现状、赢得民众的信任。哈茨改革也被视为对德国劳动力市场的一记重拳。本文拟从施罗德政府时期推出的哈茨改革措施出发,结合“第三条道路”理论来看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范式变迁。

一、“第三条道路”理论

本文中涉及的“第三条道路”指的是当今欧美社民党人为适应全球性变化而提出的、试图超越传统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一条中间路线。它在欧美的两个旗手分别是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2年,在美国大选中,克林顿提出“超越左右论争”的思想主张,标志着“第三条道路”新发展的开端;1997年英国工党领袖托尼·布莱尔正是凭借这一新的政治导向,才击败了以撒切尔为领袖的英国保守主义阵营,赢得了执政地位。布莱尔在其精神导师及政治顾问——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启发下,积极推广和发展“第三条道路”理论。1998年9月,费边社发表了布莱尔撰写的小册子《第三条道路:新世纪的新政治》,标志着新时代的“第三条道路”在理论上的成型。①施罗德将布莱尔视为政治偶像,在1998年的大选中,以施罗德为代表的德国新一代社民党人,意识到了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政党执政的需要,而新自由主义也存在着明显弊端,即私有化和市场经济政策导致的高失业率,因而选定了一条超然两者的中间道路。施罗德正是依靠推行“新中间派”政策,争取到了不同层次的选民,最终击败了科尔政府。“新中间派”政策实质上就是“第三条道路”在德国的翻版。②1999年6月8日,施罗德和布莱尔在伦敦会晤,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欧洲社会民主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文件,即《施罗德-布莱尔文件》,文件具体名称为《欧洲社会民主主义者前进的道路》。该文件重新界定了新中间派:社会的中间阶层不仅仅包括工人,还包括中等职员和自由从业人员;设想了有别于新自由主义和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③“新中间派”要建立一种共识模式,它认为不是只能在冲突和竞争之间必须做出选择,这两者只是共识模式的一个补充。这种共识模式对于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结构性失业提供的解决方法可以归纳为“压内援外”④:“内”(Insider)指的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者。通过修改劳动保护法、降低工资补贴福利金、削弱劳资双方的权利以及引入最低工资来达到“压内”;“外”(Outsider)指的是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群,或者预备进入人群。“援外”具有补充性,通过完善普遍的投资环境,以及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如职介、培训和工作岗位创建措施来达到目的。但是,必须承认,对于“第三条道路”理论也有批评的声音。一些人批评说《施罗德-布莱尔文件》是实用主义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建构起新的思想体系;对于如何解决因技术进步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未来的工作前景走向如何以及当前社会发生的变化等问题,该文件都没有给出相应的回答。在该文件中频繁出现的“现代”一词被讽刺为只是时间上的新,而没有内容的推陈出新,并没有质的飞跃⑤。

“第三条道路”理论究其实质是倡导一条激励型道路,要塑造的是激励型社会国家模式。这种激励型社会国家模式将劳动力市场政策视为核心内容,它认为:要促使失业者接受工作,仅依靠提供信息、咨询以及警示自我责任等途径是不够的,还要通过政策规制,例如通过修改《社会法典Ⅲ》中的相关内容,对参加就业做出强制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设立刺激性项目,如对拒绝就业者扣除福利待遇,又如对低工资领域发放补贴。⑥它认为失业率不再是一种暂时的自然现象,仅仅运用传统的手段是无法消除的,而是必须采取新措施。它建议的新措施包括:降低消极福利待遇,即减弱“依靠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而不工作”的吸引力;激励每一位失业者,使他们重新回归到就业生活中;完善劳动力市场机构的功能,改进其工作方式。与此同时,“第三条道路”理论着力于提升就业灵活性,激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手段例如包括:通过终身学习来获得以及提高就业能力;使劳动力市场机构的工作方式灵活化来改善适应能力;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全面促进机会均等。就业灵活性的战略措施旨在为所有人创造就业的可能性,帮助失业者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以此来降低危机感。德国自2003年以来推行的哈茨改革,就是在“第三条道路”理论启发下实施的。正如以下分析将要表明的,它不仅降低了社会福利待遇,而且还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就业的灵活性⑦。

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德国的发展

1969年,联邦德国成立以来的首个大联合政府基于1966/67年短暂的经济繁荣引入了《劳动促进法》,这表明德国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出现了转向,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在德国首次出现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此之前,德国实施的主要是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⑧。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发放失业金(货币给付)的手段来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则着力于避免或结束失业的措施,如培训与转岗培训措施、工作岗位创建措施,等等。《劳动促进法》的首要任务是通过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变来促进经济增长,避免结构性失业。但是,1973年爆发的石油危机给《劳动促进法》的实施带来了严峻的考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暴露出了局限性。通过国家行为来实现和保证全民就业的希望化成了泡影,失业率和相应的财政支出不断上升,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成为了财政预算的牺牲品⑨。

两德统一以后,西德的法律也开始在东德实施。但是,整个制度转变的过程,不光是在物质方面遇到了很多的困难,而且还给统一后的德国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在东德经济转型期,出现了大批的失业者。当时的联邦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结构性缩时工作可以起到延伸工作岗位时间的作用,借此来阻止失业率的上升;年龄较大的雇员应当按照提前退休的政策离开劳动力市场;一部分失业者应当融入到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各种形式中,即参加工作岗位创建措施、结构适应措施等。当时在东德约有50万人参加了深造和转岗培训措施⑩。1997年《劳动促进改革法》生效,且编入了《社会法典Ⅲ》(11),该法案朝着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去中心化发展,且赋予劳工局官员在给予福利待遇方面更大的考量空间。由于当时长期失业者所占比重较大,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心渐渐地朝着解决长期失业者的就业问题转移。

如上所述,自1969年以来,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外部条件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因此,相应地调整目标和政策措施是必要的。推动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发生改变的因素有大有小,既有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从而引起的社会结构变革,也有因此而衍生出来的许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带来的压力。此外,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以及现有的政策经验也在其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光是劳动力市场自身的需求,它也受制于决策者的政治倾向以及在经济、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福利政策中的各种利益的比重。

三、德国劳动力市场改革:哈茨改革

2002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改革法》,具体名称为《工作——激励、培训、训练、投资、介绍法》(Job-AQTIV-Gesetz)。这部法案象征着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开始从“积极型”向“激励型”转变(12)。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劳工局内部爆发了职介丑闻(13),为了扭转局面,重新赢得选民的信任,联邦总理施罗德组建的哈茨改革委员会于同年8月发布了一份总结报告。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报告,政府从2002年到2004年连续推出了四大改革法案,即四部《劳动力市场现代服务法》,简称哈茨Ⅰ、Ⅱ、Ⅲ和Ⅳ,即“哈茨改革”。哈茨改革对德国劳动力市场的职介、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以及就业促进措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

1.哈茨改革的四部法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劳动力市场现代服务法》(“哈茨Ⅰ”)于2002年12月出台,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立人事服务代理机构(PSA);发放职业代金券,为提供工作岗位和培训岗位的企业家提供约至10万欧元的低息贷款(14);降低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再随工资调整,财产免税额从每人每年520欧元降至200欧元(15)。第二部《劳动力市场改革法》(“哈茨Ⅱ”)于2003年初开始生效。该法案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是:鼓励创建个体公司和积极推广微型工作。国家对创建个体公司的失业人员提供为期3年的创业补贴,并为失业人员提供过渡期补助。微型和小型工作是帮助低工资的就业者和低技能的失业者获取更多收入的政策。第三部《劳动力市场改革法》(“哈茨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案着重对德国就业服务体系自上而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引入了受劳动局和社会福利局双重领导的就业中心(Job Center),该中心将成为向当地劳动力市场提供咨询和引导服务的部门;其次转变了联邦劳工局的职能,更名为联邦劳动事务所,原来的高层决策管理模式由一个三人组成的董事会接管;修改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从事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不再享有失业保险。第四部《劳动力市场改革法》(“哈茨Ⅳ”)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这部法案中,将原来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合二为一,引入了“失业金Ⅱ”。“失业金Ⅱ”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税收。失业人员领取这一保障金的条件还要视其基本生活需要而定。此项法案加深了失业金领取者强制再就业的要求,只要提供的工作不违背伦理道德,失业金领取者就必须接受。除此之外,还引入了“一欧元工作”。设置这类工作的目的在于给长期失业人员创造工作机会,使其能够保持在工作状态而易被雇主看中,同时也可以使长期失业人员在基本保障之外稍有额外收入。如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这类工作,要受到扣除失业金的惩罚。

2.对哈茨改革措施效果的评价

哈茨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成功的失败”:成功是指政府打破成规、选择了改革,而失败主要是指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行并没有达到改革预期的效果,相反还带来了负面影响,这具体表现在:

“哈茨Ⅰ”中设立的人事服务代理机构收效甚微,原本被设想成为求职者走向正规就业市场的一个临时中转站,但是实际上该机构的职介对象再就业时间比起其他外界自由人员更晚。从总体上看,具有企业性质的人事服务代理机构的实际运营远远没有想象中好,有些甚至已经倒闭;“哈茨Ⅱ”中推行的微型工作,虽然增加了就业机会,增强了灵活性,但是真正从微型工作过渡到完全就业的人员微乎甚微。尽管如此,通过“哈茨Ⅲ”实现的、对劳动力市场机构的改革仍是值得称道的。原来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被认为是一个臃肿、效率低下的官僚机构,改革后的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建立了有效的待遇发放调控机制,其透明度也提高了。

“哈茨Ⅳ”在德国国内较之前三部法案被寄予的关注度最多:它不仅缩短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而且还将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降低到了改革前社会救济金的水平。对于福利水平的削减,德国民众表示出了极大的不满,在较长时间内曾引发了“星期一大游行”,哈茨改革第四部法案带来的影响可见一斑。必须注意到,对于“哈茨Ⅳ”的改革内容,德国国内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在工会看来,“哈茨Ⅳ”过重削弱了德国中低阶层,因此他们反对此改革。而德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则对改革表示赞成,他们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改变了以往高福利养懒人的情况,一方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迫使福利待遇享受者尽快重新融入到正常的职业生活中。德国广大民众则认为“哈茨Ⅳ”并没有能够在财政上给国家减负,也没有给失业者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16)

3.哈茨改革:朝着激励型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转向

《工作——激励、培训、训练、投资、介绍法》是红绿联盟对德国劳动力市场进行改革的先声,哈茨改革则是整个劳动力市场改革的“主力军”。按照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划分,德国属于保守的福利国家类型,既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福利国家模式,也有别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高福利模式。相比之下,德国这一类福利国家模式更注重保护和维持与公民身份地位相符的生活方式,并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17)。由于哈茨改革的第四部法案从根本上触动了这样的社会文化积淀,因此,在德国国内掀起了一股反对的浪潮。综合上述分析,哈茨改革可以被视为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一个转折点,其原因在于:

第一,国家角色的转变。在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中,从工作岗位创建措施的角度来看,国家扮演了“最后的雇主”(Beschftiger in letzter Instanz)的角色。但是,激励型劳动力市场政策提倡国家扮演“主持人”的角色,强调更多的个人责任。随着哈茨改革大幕的拉开,“促进与要求”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最大的凸显。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与求职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积极就业行为挂钩,失业者可以通过参与培训措施实现再就业。另外,失业者可以接受低工资领域的补贴工作,如“一欧元工作”。个人应该在权利和责任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德国公民拥有领取最低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就业也应被视为德国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这远远超出了传统福利国家的理念,体现了一种“再商品化”(Rekommodifizierung)的趋势,即个体为满足社会基本生存需要而被迫就业。国家不应只靠采取一定措施来减弱负面影响,而是要组织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建立了辅助性的基础设施,建构了全国范围内合作型的办公网络来解决工作灵活性和个体差异等问题,例如设立就业中心,向失业者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人员(Fallmanager),与失业者签订劳动力市场协议,明确了帮助失业者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步骤。通过对失业者的包装,即塑形(Profiling),将失业者的特点以及具备的能力展现出来,夯实他们重新走向就业的根基。

第二,联邦劳工局角色的转变。在哈茨改革以前,人们相信:国家通过对经济发展的绝对掌控,能够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创建更多就业岗位的目标。事实上,这种做法过分放大了市场缺点,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联邦劳工局转变为联邦劳动事务所的体制变革,凸显了市场地位的重要性。联邦劳动事务所变成了以顾客(雇员和雇主两方面)为中心的服务机构,突显了商业性。由于国家能力的局限性,不能对市场动向做出及时准确的反应,联邦劳动事务所职能的转变,填补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缺陷。与此同时,取消了联邦劳动事务所的垄断职介的地位,私人职介的准入强调了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

第三,强调个人自身的就业能力。要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胜利者,就必须提高竞争者自身的能力。提升就业能力就是提升融入市场的灵活度。激励型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把重心更多的是放在个人的责任上。因此,作为个体,应该按照市场需求来发展和完善自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点。同时,提升就业能力也是实现社会灵活性的必要条件。为了保证社会的灵活性,要求个人一定要具备满足市场相应需求的技能。

第四,失业福利待遇的调整。德国自哈茨改革以来缩减了福利,原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合并为现在的“失业金Ⅱ”,其出发点是想提升就业的吸引力。这同时也表明,德国的社会福利政策由保证与社会地位相符的福利转变为与需求为主的福利,即变成了一种保障基本生存的福利体制。这样的转向说明了德国从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向激励型劳动力政策的转变,目的是为了实现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如前所述,随着哈茨改革的不断深入,针对失业人员引入了与改革前相比更为强硬的再就业责任要求,力求提高求职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享受“失业金Ⅱ”的人员如果拒绝可以接受的工作,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这种降低福利待遇的做法,与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的宗旨大相径庭。劳动力市场政策原本为保持和创造现有就业关系的目标被新的目标,即保留和实现个人的就业能力,所取代。职介不再顾忌求职者是否从事低工资或低技能工作,而是看重能否成功上岗,客观上促成了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的提高。

最后,突出机会均等,这体现在对“人人有工作”这个概念的重新定义上。德国人在传统意义上认为,男人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因此,工作提供给有资格上岗的男性。在改革后,所有具备工作能力的人都拥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和机会。机会均等成为个人发展的内在必然条件,包容性(Inklusion)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四、哈茨改革的后续发展

2005年秋天,由于红绿联合政府未能兑现降低失业率的承诺,不得不面对大选失利的现实,社民党被迫作为小的伙伴与联盟党组成了黑红联合政府。在德国首位女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的领导下,德国迎来了历史上的第二次黑红大联合政府。哈茨Ⅳ对于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影响并没有因为红绿政府下台而失去作用,但是,黑红联合政府对哈茨改革的部分政策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从2006年7月1日起,“失业金Ⅱ”全国统一为每月345欧元,但凡不履行相应义务,如失业申报义务,将要对该“失业金Ⅱ”领取者进行处罚。处罚分为三级:第一级,“失业金Ⅱ”减少30%,为期3个月;第二级减少60%;如果在一年内第三次受罚,将取消全部的失业金;如果青年人违反了这一规定,住宿费也将被取消(18)。从这些政策措施的调整来看,“第三条道路”理论提倡的个人责任仍然重要,对失业者的要求也进一步升级。但是,此类政策的调整也加快了青年人贫困化的速度。特别是对贫苦家庭的孩子造成的影响最大。基于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些措施无疑逼迫他们过着更加窘迫的生活。又例如,2008年1月1日起,57岁以上的失业者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Ⅰ”(19)。这一规定减轻了大龄失业者的求职压力,削弱了再就业的诱惑力,增加了社保费用缴纳者的负担。除此之外,在社民党的强烈要求下,经过与联盟党的谈判磋商,在安保行业、老年护理行业、大型工业化洗衣业、废料工业、采矿业、邮政等部门引入新的最低工资制度(20)。总之,2005年至2009年,由于社民党参与了执政,大联合政府基本延续了哈茨改革后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但是在执政过程中也不乏社民党与联盟党针锋相对的场面,最后双方被迫达成某种妥协,因而大联合政府期间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体现出两面性,既有加强对失业者要求的内容,又有改善失业者以及雇员保护的措施。

2009年秋天德国新一届联邦议院大选如期举行。大选后,社民党惨败,不仅未能继续执政,而且也失去了在选民中的地位,联盟党却从中获益。毋庸置疑,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大联合政府执政时期失业人口的大幅减少,而选民把这一功劳更多地记在了默克尔领导下的联盟党,而非推行了哈茨改革的社民党。2009年11月,经过为期三周的谈判,联盟党和自民党组成了新的执政联盟。谈判的结果最后落实到了一份长达124页、标题为《增长、教育、团结》的《联合执政协议》中(21)。在《联合执政协议》中,黑黄联盟对哈茨改革的相关措施做出了一些调整,例如:允许“失业金Ⅱ”领取者拥有一处面积不受限制的房产,鼓励“失业金Ⅱ”领取者从事兼职工作。而且用于养老保障的个人财产积累可以从之前的每周岁250欧元,提高到750欧元;又例如:《联合执政协议》规定,接下来的四年,将不会再实施法律保障的统一的最低工资。现在已实施最低工资制的行业,保持现状,但是2011年要对其绩效进行考核。只有内阁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在新的领域实施最低工资制。黑红联盟规定,如果工资水平低于行业或者地区一般工资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就会被视为违背传统道德的工作,禁止此类工作。此外,联盟党和自民党打算削减用于促进失业者就业措施的资金。对目前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且撤销和调整一部分(22)。从上述政策的调整来看,黑黄联盟允许个人在失业后保留更多的个人财产,鼓励“哈茨Ⅳ”领取者能够更多地从事兼职工作,使得失业者能有足够的积蓄养老,避免了“老来穷”现象的加剧。与此同时,黑黄联盟对于带有明显社民党要求的最低工资踩了刹车。另外,在《联合执政协议》中,对有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有所放松,而且得到促进的提前退休措施将被取消,众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将被削减,所有这一切都折射出黑黄联盟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比以往更多地强调个人责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五、结语

全球化给各个福利国家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要想改变和摆脱困境就不得不进行改革。德国从邻国丹麦、荷兰身上看到了改革的成就,因此,德国各界也相信改革能够给疲乏的德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降低德国高企的失业率。正如本文的分析所表明的,哈茨改革带来了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实质性转向,这种新的激励型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论是在具体政策上,还是在理念上,都有别于1969年开始实施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哈茨改革的后续发展当中,虽然黑红和黑黄联合政府对哈茨改革做出了调整或者修正,但是各政党对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决心依然不变。当然,哈茨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需要时间来检验,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哈茨改革本身传达了一种新的理念,即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并行,这一新理念对于德国劳动力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注释:

①顾美红:《第三条道路的本质及其现代诠释》,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16页。

②王宏伟:《浅析施罗德的“新中派政策”》,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第83-85页。

③http://de.wikipedia.org/wiki/Schr% C3% B6der-Blair Papier,访问日期:2009-08-31.

④http://www1.bpb.de/publikationen/UMCZZO,0,0,Arbeitsmarkt und Sozialpolitik in Deutschland und Europa zwischen neuer Mitre und neuem Populismus.html# art0,访问日期:2009-09-30.

⑤http://www.zeit.de/1999/39/Pragmatismus_als_Ideologie,访问日期:2009-09-30.

⑥Heinz-Jürgen Dahme/Norhert Wohlfahrt,"Aktivierender Staat:Neues Leitbild für die Sozial-und Gesellschaftspolitik?",Theorie und Praxis der sozialen Arbeit,Heft 1,2001,S.10-14.Download unter:http://www.tup-online.com/media/md2549D.pdf,访问日期:2009-09-30.

⑦Josef Schmid,"Aktivierung in der Arbeitsmarktpolitik:Lehren für Deutschland aus einem internationalen Trend",in Fritz Behrens,u.a.(Hrsg.),Ausblicke auf den aktivierenden Staat.Von der Idee zur Strategie,Berlin:Edition sigma,2005,S.379-395.

⑧Arijana Neumann,Der Paradigmenwechsel von der aktiven zur aktivierenden Arbeitsmarktpolitik,1.Auflage,Hamburg:Dr.Kovac,2008,S.53.

⑨http://www.bundestag.de/dasparlament/2009/27/Beilage/001.html,访问日期:2009-10-27.

⑩同上。

(11)《社会法典Ⅲ》中规定:劳动促进措施旨在防止失业或者缩短失业时间,帮助实现培训措施和劳动力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平衡。以上目标需要通过完善个人的就业能力来避免长期失业,实现男女就业平等。同时,工作促进措施应该促成较好的就业状况以及不断完善就业结构。实施劳动促进措施是为了实现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经济和金融政策在就业政策方面的既定目标。

(12)这一方面从这部法案的具体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因为在名称中出现了“激励”这个概念;另一方面,在该法案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的“促进与要求”原则也凸显了这一政策转变。Http://www1.bpb.de/publikationen/JG025J,9,0,Aktive_Arbeitsmarktpolitik_im_Wandel.html# art9,访问日期:2009-08-25.

(13)德国联邦审计局对其中5个劳工局职介业绩进行了审查。在被调查的4487个案例中,有3008个与职介事实不符。

(14)http://www.spiegel.de/wirtschaft/0,1518,357601,00.html,访问日期:2009-10-20.

(15)http://www.dgb.de/themen/hartz/umsetzung/hartzl.htm,访问日期:2009-11-07.

(16)蔡和平:《哈茨改革能否扭转德国劳动力市场的颓势(下)》,载《中国劳动》,2007年第3期,第28-30页。

(17)[丹麦]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5页。

(18)http://www.wsws.org/de/2006/mar2006/hart-m07.shtml,访问日期:2009-10-18.

(19)http://www.bundestag.de/dasparlament/2009/27/Beilage/004.html,访问日期:2009-10-20.在红绿政府时期,55岁以下的失业者最高可领取12个月“失业金Ⅰ”,55岁以上的失业者领取18个月。

(20)同上。

(21)http://www.welt.de/politik/deutschland/article4960076/So-will-Schwarz-Gelb-Deutschland regleren.htmi,访问日期:2009-11-05.

(22)http://www.focus.de/politik/deutschland/wahlen-2009/tid-15962/koalitionsvertrag-was-die-schwarz-gelbe-regierung-plant_aid_447748.html,访问日期: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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