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问题研究——当前地方党委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问题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决策论文,机制论文,党内论文,地方党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3)01-0135-06
正确决策是党的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保证和基础。为深入了解和把握近年来安徽地方各级党委在改革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方面的情况,分析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有效对策,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并参阅相关文献资料,针对地方党委党内民主决策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深入思考。
一、当前地方党委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方党委民主决策机制主要是指用于规范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通过预定的程序、规则和方式,确保决策能广泛吸取各方意见、集中各方智慧、符合本地实际、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它主要是由制度设计、程序设定、规则设立、机构设置有机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近年来,安徽各级党委在决策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党委重大决策的关键环节,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这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新要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各地探索和实践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主要侧重在决策制度、决策方法等方面,从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各个部分或环节之间需要相互作用的内在要求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逐步解决。
1.一些地方党委党内民主决策制度系统性不够、操作性不强。一是群众、专家参与决策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问卷调查表明,64.13%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排在所列七个选项的首位。主要是群众、专家参与决策的随意性较大,一些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因任务重和时间要求紧,存在少数领导干部说了算的现象。二是“一把手”在决策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45.51%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干部任用条例》虽然作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对“一把手”的一些隐性权力没有加以规范,对其在用人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加以明确,从而导致权力不明、责任不清。三是一些制度系统性不够、操作性不强。66.20%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排在所列七个选项的第一位。当前仍缺乏规范党委、人大、政府这些决策主体之间职能关系的制度。四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形成互相交心通气的制度。33.10%的受访者认为,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证,目前一些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仍缺少沟通和互通。五是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不力。当前,对各级党委决策进行监督的有党委自身、同级纪委、同级党代会、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五个主体,它们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体制不顺、配合不够、监督不力等问题。六是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68.96%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排在所列四个选项的第二位。实际情况是,或缺乏相关的论证、评估和领导责任制度,或已有责任制度不健全。
2.一些地方党委对决策规则界限把握不准,仍沿袭以往会议表决规则的做法。在议事规则方面,主要是议事决策内容的界限把握不够准确。虽然地方党委在议事规则上都明确规定了影响本地、本部门发展的重大问题一定需要经常委会研究决定,但不少地方党委现有制度中对重大问题没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究竟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标准把握不一,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在表决规则方面,一些地方党委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当调查问及“您是否认同‘目前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往往集中于书记,什么事情都由书记拍板’的说法”时,受访者选择“认同”的占15.17%、“基本认同”的占51.03%。在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的实际决策过程中,有的仍沿袭以往的做法,采用各常委先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把手”最后一锤定音的决策方式;有的虽提交会议讨论,也只是走过场,最终按个人意志决定;有的甚至不召开会议讨论,搞暗箱操作。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选择“一些地方党委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较突出”的比例高达75.86%,排在所列四个选项首位。
3.一些地方党委决策程序不够规范,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决策执行效果不佳。受访者选择此项的比例占57.24%。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决策前存在着操作简单化问题。有的地方党委对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得比较笼统,缺少细化的标准化内容,容易变通和简化,在实际操作中,表面上看好像每一个重大事项决策都能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实际上只是做表面文章,未能履行民主决策所需的必经程序。在调研时有同志说,实行新的党委领导体制后,减少了副书记职数,受书记个人时间和精力所限,常委会召开之前的沟通协调机制实际上比以前弱化了。二是在决策中存在着避重就轻和经验化问题。有的把一些小事拿来讨论和票决,将一些重大事项不列入讨论和票决范围,规避对重大问题的监督;有的未能进行集思广益,不能使“议”“决”分离,将“议事”过程变成了“表态”过程;有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即使有意见也不发表,使集体决策达不到集体研究与讨论决定的效果;还有极少数地方党委“一把手”仍机械地执行上级决策和照搬别人经验的决策方法,从而造成议事决策的失误。三是在决策后存在着决策和执行分离与实施决策不力问题。41.37%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有的分工落实不明确,没有做到责任到人,执行力度不够;有的实施决策过程监督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决策被乱执行、慢执行、虚假执行、被动执行、不执行和改变执行等问题。
4.一些地方党委决策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划分不明确,决策机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决策决断中枢系统的各级党委,与政府及人大决策的权力、职责和范围划分仍不明确,未能充分发挥人大及政府在党委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有些地方党委在议事决策中存在着书记办公会与党委会相互代替、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行政会代替党委会等现象。尤其是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但在少数地方党委,有的书记办公会直接决定重大问题,有的把书记办公会决定了的事情再拿到常委会上进行表决,履行相关程序,这样书记办公会便成了实际上的决策机构,从而削弱了党委会的决策功能。此外,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决策研究咨询机构地位不高、职能发挥不全;体制外或民间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数量不多、发育迟缓、功能较弱;一些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学术性政策研究咨询机构等距离党委中心工作较远,信息不对等,参政议政渠道不够畅通等原因,这些决策辅助机构在地方党委议事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一些地方党委内部事务透明度不高,党委委员和党员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一是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在常态的党委内部政治生活中感受不到作为一个党委成员的权利与责任。50.34%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其中,选择这一选项的“一把手”占22.75%、副职占26.20%、党委委员为24.13%、其他占27.58%。副职和党委委员两项之和达到50.33%。在访谈时,有同志反映,有些地方党委的政治生活会和县以上党委开会决策时,真正民主讨论议题,敞开思想讲真话、讲实话的人确实不多。二是一些地方党委内部事务透明度不高,了解党委内部事务的正常渠道不够通畅,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62.6%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大家反映较为集中的是,对党委内部哪些事务和信息应该公开让党委委员知晓,哪些事务应该让党委委员参与,哪些干部必须由党委委员选举产生,哪些权力必须受党委委员监督等问题,制度规定不够具体与明确,影响党委成员行使民主权利。三是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党委委员很难行使监督权。72.41%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排在所列四个选项的首位。在现行党委领导体制下,在一个党委领导班子中,正、副职之间不能平等地研究讨论问题,副职对正职存在绝对服从心理的现象并不少见;同级和下级监督实际上只能监督老实人和副职,对真正掌实权者和“一把手”难以监督;少数“一把手”把要求行使监督权的党委委员看做是与自己过不去,甚至对其压制和打击。此外,由于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中转环节过多、时效差等原因,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虚化”状态。
6.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平衡,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到位。一是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能作用认识不清。调查显示,在回答“您所在地方全委会与常委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时,受访者选择“常委会领导全委会”的占73.10%、选择“全委会领导常委会”的占19.13%、选择“两者是平等关系”的为6.89%。在受访者中认为“常委会领导全委会”,职位是“一把手”的占31.13%,副职占35.84%,党委(党组)成员占33.01%。在实际工作中似乎也是常委会在领导全委会,全委会领导党代会,党代会闭会后就完成了使命,作用发挥并不突出。在回答“您认为党代表大会在党内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如何”时,受访者回答“作用较大”的为17.24%、“有作用,但不起重要作用”的占64.13%、“基本不起作用”的占17.24%。同时,在少数地方还存在着书记办公会(碰头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代替党代会的情况。二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受访者认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应该发挥作用,而实际上多数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到位,只有那些在党内各级组织中任职的党代表,能够在闭会初期利用一些机会和场合宣传党代会精神,普通党员代表难以做到。
二、当前地方党委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影响地方党委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制度问题,也有能力问题;既有经济原因,也有体制原因。
1.现行党委领导体制弊端制约。问卷调查显示,当问及“您认为影响我省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的主要因素”时,受访者选择回答“现行党委领导体制仍存在一些弊端”的占75.86%,排在所列七个选项的首位。首先,从党委领导体制本身看,集中过多而民主不够的问题仍客观存在,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仍未得到完全消除。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深刻揭示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即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以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其中权力过于集中是领导体制的最大弊病,是许多问题的“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①当前,党委领导体制实行的是“议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集党内决策、执行和监督权“三种权力”于一身的地方党委,是一级党组织中唯一的领导机关。这样,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党代会结束后,其最高权力就会自行交给地方党委的常委会,常委会既管决策、又管执行和监督,必然会使党内权力失衡。其次,从党委领导体制的层级结构看,个人与组织层级之间存在着一个结构性悖论问题。以省级党委为例,一方面,在个人层级上,常委会成员与非常委会成员的党委委员行政级别是不同的,常委班子成员属于省部级领导,而一般党委委员是厅局级或低于厅局级;另一方面,在组织层级上,由全体委员组成的全委会高于由高层级领导同志组成的常委会。由于在个人层级与组织层级之间存在着这样一个实际的倒差,全委会在决策时所应发挥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
2.一些约束、监督和追究机制缺失。受访者选择回答“约束、监督和追究机制存在一些缺失”的占72.41%,排在所列七个选项的第二位。从约束机制看,当前对地方党委的日常工作方式,尤其是与决策密切相关的调查研究方式缺乏监督制约。有些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时,事前发通知,招呼下属精心策划,巧加安排;事中要按级别陪同,前呼后拥,地动山摇;事后要媒体报道,要“报纸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影”。这种走马观花式的调查研究,很难广泛听取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呼声,也不可能了解到真实的情况,依据这种调研方式作出的决策,必然脱离实际与群众。从监督机制看,与党内重大决策相关的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等,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未能形成合力,监督的整体效能较差,实际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从追究机制看,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无法可依的问题。当前地方党委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制度当中,与绩效考核、党纪处分等交织混合在一起,缺乏刚性和统一的决策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二是决策责任主体不明确问题。所谓“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往往产生责任扩散效应,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实际责任。三是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分离问题。由于决策成败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职务升迁降免缺乏直接联系,导致一些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追究,或者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决策者个人责任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问题。如重要干部的选任,从推荐、考察到讨论决定,都未能建立相应的推荐、考察和任用责任制。
3.“专制集权主义”文化传统影响。针对以上问题,选择“专制集权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的受访者占48.27%。诚然,中国拥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仅封建社会就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政体,它对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对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以及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等,都曾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这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下,形成了以皇权为最高权力、以官为尊贵、以官为标准的特权等级制度。与此制度相适应,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理念、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裙带关系以及封建社会的官场恶习等消极因素,在人们头脑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严重影响着一些人的政治价值观念,使其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淡薄,而国家意识、服从意识特别强烈。这种现象反映到党内,就是缺乏民主的决策环境与氛围,一般党员干部的各项民主权利往往被形形色色的长官意志、领导指示和绝对服从所替代。这种现象反映到地方党委“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做决策上就体现为:一是民主决策意识缺失,不愿遵守决策规则,出现恣意妄为、越权决策、独断专行等行为;二是程序意识缺位,不能很好地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有的为图方便,或为减少班子成员之间的矛盾,有意减少相关程序和会议次数。这种现象反映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就体现为民主意识和决策参与意识淡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这一观点,66.20%的受访者认为“一些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与决策参与者的参与意识薄弱”。
4.少数地方党委“一把手”决策素养欠缺。受访者选择回答“领导者素养的制约”占42.06%。诚然,决策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职责和首要工作。决策是否正确,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成败与兴衰。地方党委“一把手”,是决策的组织者、主导者和决定者,从一定意义上说,其决策素质和修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成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地方党委“一把手”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与普通人一样,同样处在复杂社会关系包围之中,其决策势必要受到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此外,他们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也会情绪失控,情感用事,有时也会出现理智与情感错位,导致决策偏差乃至失误。这种现象在那些属于感情冲动型的地方党委“一把手”身上更容易发生,以至于在决策时常常情绪过于激动,从而影响其判断的准确性。在有些地方,有的“一把手”甚至会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为转移,自己喜欢的事,不切实际也要去做,自己不高兴的事,切合实际也不同意做,对人、对事不讲原则,搞亲疏远近;有的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偏听偏信,结果在轻信盲从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往往失当;有的爱轻易表态,或者自以为是,不懂装懂作出决策,其结果必然给工作带来严重失误。
5.潜在的经济利益诱惑。对上面这个问题,选择“经济利益的诱惑”的受访者占27.58%。如何看待和处理利益问题,是衡量一个地方党委决策是否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尺。的确,任何领导决策都与某种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精神利益相关,都有可能产生利益再分配或造成不同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得失。这就要求决策主体必须具有正确的利益观,即在做任何决策时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对各级地方党委来说更应如此。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体制的变动、经济的发展、利益的调整、社会的变迁,原有的利益平衡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大,党内处在不同领导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之间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大,少数领导干部为了求得新的利益平衡,常常通过不合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获取物质财富,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等腐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就会使一些既得利益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如在干部任用方面,民主决策机制越完善,干部任用就会越公平、公正、公开,少数领导干部搞“暗箱操作”的余地就会越小,因此就会对“公开选拔”、“全委会投票选举”等改革措施态度不积极,从而采取各种变通手法,使干部选任的严格程序变为走形式,其结果只会作出符合少数人利益的干部任用决策。这是现实中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不能迅速完善的一个根本诱因。
三、完善地方党委民主决策机制的基本思路
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涉及思想认识、领导体制、制度安排、组织架构、监管机制和民主环境等问题,需要审慎而积极地进行探索和实践。
1.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决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85.51%)。一是健全决策调研制度。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要改进调查研究方法,对决策调查资料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系统研究。二是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采用设立便民箱、热线电话、公开栏、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改革和完善反映社情民意的服务网络平台。依托政策研究机构、公安、民政、信访、统计部门和新闻媒体,建立社情民意调查网络。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台重要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办法,建立常设性、专业性的社会咨询机构,形成比较科学的专家咨询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可采用安徽省县(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和公开载体上,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建立听证意见的反映与反馈机制。五是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明确界定决策机构和决策者个人的责任,在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引入引咎辞职机制。同时,要建立决策失误纠错和改正机制,减少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决策执行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体系,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2.科学配置党内权力,健全党内分权制约机制(76.55%)。首先,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理顺党内权力关系,重点解决权力倒运行问题。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权力关系为重点,调整和明确“三会”的职责,突出党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党代会负责对涉及地方国民经济社会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全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定位,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讨论决定。其次,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建立地方党委常委分工负责机制,重点解决纠风治腐主体泛化问题。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都由常委会集体作出决定,常委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再次,建立权力制衡模式,加强对决策权力的监督,重点解决决策个人专断问题。②尽快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垂直管理,从制度层面解决监督难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党内监督体系。此外,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强化任中和离任审计考核制度,确立和实行党内领导干部的弹劾罢免制度,完善地方党委“一把手”监督机制。③
3.优化党内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在决策中的作用(67.58%)。第一,提高党代表大会的权威。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扩大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和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和办法。第二,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将每年召开两次全委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按需要召开,以保证党委决策效率;建立全委会议题的双向提出制度,即常委会和委员均可提出议题,以拓宽全委会议题的形成渠道;改变全委会只是听取报告、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与形式,增加讨论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开展批评、质询等内容;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④第三,明确常委会的职能定位。可探索将常委会定位为议事和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常委之间的互通和配合,负责提出需要提请全委会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负责贯彻执行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策,负责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负责对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第四,探索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充分发挥党代表调查研究和提议提案的职责。深化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配套制度。第五,整合现有组织资源对决策的辅助作用。将地方党委的办公厅、政研室以及组、宣系统等作为全委会决策的组织支撑,以发挥其对决策的辅助作用。注意整合、吸收非行政性、学术性、民间研究组织的研究成果,尤其要发挥地方社会科学院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4.完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整个过程相互衔接与环环相扣(65.51%)。一要抓重大事项的设定。有哪些重大事项需要地方党委集体议定,什么问题与什么时候需要提交会议讨论,事先都应设定好,力求做到具体明确与细化量化。二是要确定决策程序。从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决策制度入手,从决策调研、形成预案、决策咨询、民主讨论、会议表决、贯彻落实、监督执行、修正完善等环节,规范议事决策的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三是要明确常委会决策程序。议题提交常委会讨论时,分管常委要负责向大家介绍情况,让其他常委了解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要实行副书记、书记末位发言制度,确保每位常委都能够畅所欲言。要积极推行票决制等表决方式,严格实行决策过程记录备案制度,积极推行决策责任制,提高决策质量。四是要规范执行落实程序。建立议题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和限时回复制度,及时将议题落实情况向常委通报,以利于常委把握情况,参考决策。五是要强化选人用人程序。规范初始提名权,改革最终决定权,扩大群众知情权,实行干部任免工作全程记录制度,落实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干部工作制度体系。⑤
5.改善民主决策环境,确保民主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65.51%)。一是改善体制环境。为减少地方党委决策失误和遏制决策腐败现象,借鉴学术界一些与决策有关的理论研究观点,改革地方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在地方党委内分设党委、执委、纪委,将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执委和纪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受党委领导,三者共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二是改善制度环境。当前最主要的是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选举制与委任制相结合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公开性和民主性,减少委任制比例,增加用人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在基层党务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地方党委党务公开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党务公开条例》,从而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变化、方针走向和任务部署,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讨论、决策、管理、监督的热情。三是改善舆论环境。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媒体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善用与善管媒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舆论环境和民主舆论氛围。
6.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决策主体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民主决策能力(53.79%)。第一,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树立集体领导观念。要多渠道、全方位进行教育,增强他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第二,对地方党委委员开展党内民主的专项教育,提升党委委员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主要是利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和民主生活会,对党委委员进行党内民主的学习教育。第三,对党代表要注重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党代表履行职责能力。把对党代表的培训与干部教育培训、党务干部培训结合起来,采用集中培训与代表团(小组)分散学习相结合、参观交流与自我提高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党代表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与党章中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知识,提高党代表意识与履职能力。第四,对广大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教育,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参与党内民主决策的热情。第五,对各级地方党委“一把手”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其决策素养。各级党委“一把手”必须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不断吸取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军事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涉猎必要的行政管理知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
7.规范决策规则,建立科学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42.75%)。各级地方党委决策议事规则的条款,应既重实体性规定,又重程序性规定;既有应当怎样做的要求,又有违反了规则如何纠正和处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议事决策主体和范围。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等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常委分工职责内的具体问题则由个人决策,常委对个人决策行为负责。根据地方党委的不同层次,合理界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分清哪些事情由分管常委“拍板”决定,哪些事情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情交全委会审议决策,既确保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又防止凡事必议。二是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和方法。要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票决制的决策权力,扩大票决制的决策范围。扩大全委会的决策内容,对于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议题和推荐干部等重要活动,进行全委会投票表决。三是规范议事决策原则和纪律。在每一项具体决策过程中,都应遵循信息准确齐全原则、可行性原则、对比择优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同时,每个决策主体应遵守议事决策纪律。对应保密的常委会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330页。
②李成军《民主政治呼唤和谐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
③耿洪彬《对完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载于《福州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
④《以民主决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专家学者关于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研究综述》,载于2010年4月15日《人民日报》。
⑤温继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工作机制》,载于《领导科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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